交通法規轉彎讓直行
㈠ 交通法規定轉彎車輛必須讓直行車輛嗎是哪條規定
我直行中被左轉車撞到主駕駛車門和前葉子板,交警定責左轉車7我3,互碰自賠,合理不合理?求大神解答
㈡ 交通規則是不是有轉彎先讓直行車輛的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具體規定,但是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具體規定有。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二)准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四)遇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
(五)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七)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2)交通法規轉彎讓直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於2004年4月28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國家法規,2004年4月30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計8章115條。
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87號國務院令,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進行了修改。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_網路
㈢ 交通法規里"轉彎讓直行"為什麼不要告訴我規定就這樣-,-.
首先,正常情況下直行車的速度要快一些,留給駕駛員的反應時間比較短,一旦發現版情況可能來不及權躲避或者因為照顧不周可能導致因避讓導致其他危險。而轉彎的車輛,正常情況也需要減速過彎,駕駛員的准備和反應時間相對充分一些。
其次,直行車屬於按照原有狀態駕駛,而轉彎車則屬於「臨時狀況」,於情於理,轉彎車都應該承擔更多的義務。
另外,遇到交通沖突,必然要規定道路優先權,否則很容易引發沖突,即使雙方謙讓也會造成道路的通行效率降低。
所以說,規定轉彎讓直行是一個相對合理和有效的管理措施,可以有效的減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暢通。
㈣ 交規須知,轉彎讓直行,直行負全責,你知道為什麼嗎
相信我們有駕照的人都知道「轉彎道讓直行道」,所以每個拿到駕照的人肯定都懂,直行車在道路上有著「優先行駛權」,這一點在十字路口上體現得比較明顯。在車友們綠燈直行時,如果對面的左轉車沒有讓行,一旦兩車發生相撞,左轉車是要負全責的。當然也不是所有的情況下都是轉彎要讓直行的,特殊情形下直行車比如讓轉彎車,那有哪幾種情況是這樣呢?來看看交規是怎麼規定的吧!
比如A車在黃燈亮起的時候已經右轉了,而同時交叉路的直行B車綠燈亮起,那麼A車就是「先行車」,B車就是「後行車」。這種情況下,B車就要讓A車先行,如果B車搶行導致AB兩車相撞,B車負全責。
在以上四種情況下,直行車是必須讓行的,廣大車主在開車時要格外的留心注意,就算是分辨不清,還是得以安全為主。
㈤ 關於交通法.轉彎讓直行
主要看紅綠燈了,以前紅綠燈是有漏洞的,直行和拐彎有沖突,這個交通法好像沒有具體規定。所以過馬路要看燈也要看車,不然遵守交通規則了還是有可能被撞死!規則是死得,人是活的。
㈥ 交通責任 轉彎讓直行的 判定標準是什麼
1、綠燈時,相對方向轉彎讓直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第1項「綠內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容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1條第7項「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
2、無紅綠燈時,相對方向轉彎讓直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2條第3項:「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交通事故責任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或存在過錯行為,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所應承擔的責任。
㈦ 交通法規定轉彎車輛必須讓直行車輛嗎是哪條規定
要看具體情況和追尾的部位。
首先:如果是在尾部,應當算追尾,是後車回的責任。
如果答是撞在車輛側面,那麼是轉彎的情況,還要區分兩種情況:如果兩車本身是兩條車道行駛,那麼轉彎應當讓直行,是轉彎車的責任;如果是同一車道行駛,那麼後車不得在前車左轉時超車,是後車的責任。
看你是哪一種。
㈧ 交通事故拐彎讓直行有具體距離規定嗎
交通事故來拐彎讓直行沒有自具體的距離規定。
正常來說,轉彎必須讓直行,轉彎不讓直行的,發生事故後轉彎的要承擔全責。但事故發生後也要看一些具體情況,例如直行車輛有其他違法行為的,那麼直行的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像直行車輛超速的,超載的,闖紅燈了,沒有按照導向車道行駛的等等。
㈨ 轉彎讓直行,交法上怎麼界定,責任怎麼劃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以下十六種情形通常將被確定為全部責任:
1、追尾碰撞前車的;
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的;
3、倒車、溜後發生交通事故的;
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刮的;
5、綠燈放行或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
6、進入環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行路口內行駛的車輛的;
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生事故的;
8、逆向行駛的;
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碰刮的;
11、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梁、陡坡、隧道掉頭發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暫停、停放的車輛的;
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的;
16、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准。
㈩ 交規哪一條規定直行讓轉彎
交規沒有明確規定直行讓轉彎,但是以下幾種情況直行必須讓轉彎:
1、無交通燈的路口,無條件「讓右」先行
在無人值守,以及沒有交通燈的路口,通過路口的車輛,必須讓右側來車先行!也就是說,無論右側來車,是直行還是轉彎,無論做什麼行進動作(在合法范圍內),都需要讓右側來車先行。理由:右側來車盲區大,並保護司機一側
2、有交通燈路的口,「燈頭讓燈尾」先行
在有交通燈的路口,如果右側車輛行駛方向已變成紅燈,但是路口內車輛還未全部通過,而本側直行車輛已是綠燈,則應該讓先進入路口車輛先行。理由:先進入交叉路口的車輛有優先通過權。
3、有讓行標志的路口,無條件讓行
根據《道交法》和《123號令》的規定,在有讓行標志的道路路口,必須讓行,如果停止線,則需要停車觀察路口情況,再繼續行進。否者出現交通事故,有讓行標志未讓行的車輛,負全責。理由:道路通過優先順序不同。
4、主路出口,輔路讓主路先行
這種情況應該比較好理解,根據《道交法》和《123號令》的規定,大家都應該曉得,主路車輛出主路時,輔路車輛讓行,否者應該負事故全部責任。理由:盲區較大,車速較快。
(10)交通法規轉彎讓直行擴展閱讀
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二)准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四)遇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
(五)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七)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