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養殖法規
❶ 我國關於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二、農業部《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
三、農業部關於全面推進水產健康養殖、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意見
四、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暫行規定
❷ 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提高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護漁業生態環境,促進水產養殖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鼓勵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發展健康養殖,減少水產養殖病害發生;控制養殖用葯,保證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推廣生態養殖,保護養殖環境。
國家鼓勵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無公害農產品認證。
第二章 養殖用水
第五條 水產養殖用水應當符合農業部《無公害食品海水養殖用水水質》(NY5052-2001)或《無公害食品淡水養殖用水水質》(NY5051-2001)等標准,禁止將不符合水質標準的水源用於水產養殖。
第六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監測養殖用水水質。
養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確需使用的,應當經過凈化處理達到養殖用水水質標准。
養殖水體水質不符合養殖用水水質標准時,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處理。經處理後仍達不到要求的,應當停止養殖活動,並向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其養殖水產品按本規定第十三條處理。
第七條 養殖場或池塘的進排水系統應當分開。水產養殖廢水排放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
第三章 養殖生產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產養殖規劃要求,合理確定用於水產養殖的水域和灘塗,同時根據水域灘塗環境狀況劃分養殖功能區,合理安排養殖生產布局,科學確定養殖規模、養殖方式。
第九條 使用水域、灘塗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有關規定申領養殖證,並按核準的區域、規模從事養殖生產。
第十條 水產養殖生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養殖技術規范操作要求。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配置與養殖水體和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水處理設施和相應的水質、水生生物檢測等基礎性儀器設備。
水產養殖使用的苗種應當符合國家或地方質量標准。
第十一條 水產養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逐步按國家有關就業准入要求,經過職業技能培訓並獲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能上崗。
第十二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水產養殖生產記錄》(格式見附件1),記載養殖種類、苗種來源及生長情況、飼料來源及投喂情況、水質變化等內容。《水產養殖生產記錄》應當保存至該批水產品全部銷售後2年以上。
第十三條 銷售的養殖水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或地方的有關標准。不符合標準的產品應當進行凈化處理,凈化處理後仍不符合標準的產品禁止銷售。
第十四條 水產養殖單位銷售自養水產品應當附具《產品標簽》(格式見附件2),註明單位名稱、地址,產品種類、規格,出池日期等。
第四章 漁用飼料和水產養殖用葯
第十五條 使用漁用飼料應當符合《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農業部《無公害食品漁用飼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勵使用配合飼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鮮(凍)餌料,防止殘餌污染水質。
禁止使用無產品質量標准、無質量檢驗合格證、無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准文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禁止使用變質和過期飼料。
第十六條 使用水產養殖用葯應當符合《獸葯管理條例》和農業部《無公害食品漁葯使用准則》(NY5071-2002)。使用葯物的養殖水產品在休葯期內不得用於人類食品消費。
禁止使用假、劣獸葯及農業部規定禁止使用的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劑。原料葯不得直接用於水產養殖。
第十七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水產養殖用葯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員的指導下科學用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員應當按照有關就業准入的要求,經過職業技能培訓並獲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能上崗。
第十八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水產養殖用葯記錄》(格式見附件3),記載病害發生情況,主要症狀,用葯名稱、時間、用量等內容。《水產養殖用葯記錄》應當保存至該批水產品全部銷售後2年以上。
第十九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水產養殖用葯安全使用的宣傳、培訓和技術指導工作。
第二十條 農業部負責制定全國養殖水產品葯物殘留監控計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殖水產品葯物殘留的監控工作。
第二十一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養殖水產品葯物殘留抽樣檢測。
❸ 水產養殖場的規章制度有哪些
1、凡是來在注冊核發的水域養殖證,自並經2008年度年審合格,目前已到年審期限的持證單位,應向市海洋與漁業局提出本年度年檢申請,經審核符合要求的予以通過本年度年檢。
2、年審時須攜帶養殖證原件,工商執照復印件、出口報備證復印件、取水證復印件各一份,並填寫養殖證申請表同時加蓋企業公章。
3、凡是出口備案的養殖企業,必須符合檢驗檢疫部門報備要求,葯物殘留、安全衛生和生產管理符合規定要求,遵守行業管理規章制度,並已辦理了取水、養殖用地等有關手續,經營權明確並正常生產的養殖單位,予以辦理年檢手續。
4、不符合前款要求的養殖單位應在5月底前完成整改,達到相關要求後再予以辦理年檢手續。
5、通過年審的養殖單位,只是明確可以從事水產養殖生產。養殖單位如果涉及到規劃、土地、環保等有關事宜,必須遵守有關規定並按相關部門的法規、政策辦理。
6、國家建設需要必須拆除或搬遷的養殖單位,應服從國家建設的需要,依法實行拆除或搬遷,有權機關下達拆遷通知書並到拆遷限期滿時,養殖使用證同時失效。
❹ 水產養殖場的規章制度有哪些
國營水產養殖場財務管理試行辦法
為了切實保護水產資源,大力發展養殖生產,為國家提供數量多、經濟價值高、品種多樣的水產品,促使水產養殖場加強經濟核算,講求經濟效果,為國家提供積累,為實現四個現代化多作貢獻,特對國營水產養殖場(包括海、淡水養殖場)的財務管理規定如下:
一、整頓企業,加強經營管理
(一)各級水產主管部門必須對現有水產養殖場繼續進行整頓,幫助他們端正經營方向,提高管理水平,加強經濟核算,努力增收節支,立足自力更生,挖掘內部潛力。通過挖潛、革新、改造,達到優質、高產、低消耗、多積累的目的。對於產量高,提供商品多,消耗低,利潤大的企業,國家在人力、物力、財力上實行擇優供應;對於那些生產條件不好,資源不可靠,長期虧損,沒有發展前途的場,應當堅決停辦;對於社隊已經掌握人工繁殖苗種技術的地區,國營魚種場生產的魚種過剩,應當積極創造條件轉為成魚生產。
(二)國家對國營水產養殖場原則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財務包干辦法,在這個原則下,分三種情況,區別對待:
1.國營水產養殖場一般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盈利留用,虧損不補」的辦法。
2.對北方沿海省、市的海帶養殖場(包括附屬化工廠),實行包幹上交,一年一定,結余留用,短收不補」的辦法。
3.對於少數自然條件太差,暫時還有虧損的國營水產養殖場(包括新建場),在一、兩年內可以酌情給予照顧,實行「定額補貼,一年一定,結余留用,超虧不補」的辦法,但要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扭虧為盈。
實行上述辦法後,省、市、自治區水產部門、財政部門,對實行自負盈虧的企業不再下達上交利潤或虧損補貼指標;對實行包幹上交和定額補貼的企業,下達上交利潤和虧損補貼指標,並留有必要的調劑周轉基金。
(三)水產養殖場留用的利潤和包干結余,應堅持「先提後用」的原則,當年的結餘一般應在下年安排使用。主要作為生產發展基金,用於生產技術措施。部分作為職工獎勵基金,用於舉辦集體福利事業和獎勵支出。
同時還應當留有適當的儲備基金,用於以豐補歉。留用利潤和包干結余的使用,應當編制計劃,報同級水產部門、財政部門批准,並抄報開戶銀行監督支付。
實行財務包乾的國營水產養殖場,不另提取企業基金。
(四)水產養殖場以留用利潤和包干結余發展生產所需的物資、材料、設備,應當納入物資供應計劃,向地方物資部門申請解決。
(五)水產養殖場實行財務包干辦法後,所需的基本建設投資、流動資金、事業費,仍列入各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
(六)未納入國家預算的國營水產養殖場,應通過整頓,確定其經營方針、生產規模、任務,納入國家預算。今後建立新場,必須報經省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否則,財政不予撥款,銀行不予貸款。
預算外虧損的場,在未扭轉之前,一律不準納入國家預算,銀行也不予貸款。
(七)水產養殖場一般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經濟核算體制。場部為獨立核算單位,組織和領導全場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統一計算成本和盈虧,統一向國家辦理繳款、撥款,統一采購物資和銷售產品,統一在銀行開戶和申請貸款,統一調度物資、資金。設有分場的水產養殖場,如分場作為場部的派出機構,也可不作為一級核算單位。生產隊按照干什麼,管什麼,算什麼的原則,作簡易核算。
二、財務計劃、決算的編報和檢查
(八)國營水產養殖場必須在編制生產、銷售、勞動工資、物資供應等計劃基礎上編制財務計劃,切實加強財務工作的計劃管理。
財務計劃包括:產品成本計劃、利潤(虧損)計劃、流動資金計劃,專用基金計劃。
(九)水產養殖場的財務計劃應當根據黨的方針、政策和上級要求,結合本場上年計劃完成情況,廣泛發動群眾,挖掘內部潛力,計真編制。
計劃指標既要積極可靠,又要留有餘地,使其真正成為組織與動員職工共同奮斗的目標。
財務計劃一經批准,即應嚴格執行,據以進行撥款和繳款,並作為檢查考核各項財務指標完成情況的依據。遇有特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必須調整計劃時,應按規定編報程序報上級批准。
水產養殖場在編制年度財務計劃的同時,應向開戶銀行編報年度信貸計劃,提出為完成生產計劃所需要的超定額貸款,經銀行審核同意後執行。
(十)各級主管部門應及時審核匯總所屬企業年度財務計劃,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銀行部門,經財政部門核定後審批下達,並抄致同級銀行。
為確保年度計劃的實現,水產養殖場應編制季度財務收支計劃,報主管部門備案。在計劃執行過程中,要有切實可行的措施,定期分析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保證計劃完成和超額完成。
(十一)水產養殖場在年度終了後,要認真編制財務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抄送(報)同級銀行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省級主管部門匯總的年度財務決算,在報送省級財政部門和銀行的同時,應抄報國家水產總局。
三、固定資產管理
(十二)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應根據水產養殖生產的特點劃分管理。
凡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五百元以上的,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內、單位價值在五百元以下的,作為低值易耗品管理。
各種產畜和役畜,一律作流動資產管理;中小型網具和竹木結構的攔魚設備,無論價值大小,一律作低值易耗品管理。新建場的鮑魚礁、牡蠣投石、水泥柱,由基本建設投資解決,建成後一次核銷;擴大養殖面積的投石,作低值易耗品管理;原場地(埕地)補充的投石,一律由當年生產費用開支。由基本建設投資建成的魚池,一律作固定資產管理。
有的設備,名稱和使用年限相同,但由於規格不同,單位價值低於五百元,而其多數已列為固定資產的,仍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目錄,由省、市、自治區水產、財政部門制訂。
(十三)水產養殖場所有固定資產(包括不提折舊的魚池、堤壩等),必須建立固產資產明細帳,逐項登記入帳。調撥和未滿使用年限的報廢,必須經主管部門批准。用基本建設投資完成的灘塗平整、設礁、投石等工程,在工程完成驗收後,一次核銷,不列作固定資產。但應將使用面積登記備查。
水產養殖場的固定資產一般不得外借,對外出借暫時不用的固定資產,應適當收取租金,並負擔借用期間的修理費用。
水產養殖場所有固定資產,除按照《關於國營企業固定資產實行有償調撥的試行辦法》中的規定可以無償移交外,一律應當有償調撥,作價收款。所得收入,全部留給企業作為更新改造資金使用。
(十四)水產養殖場的固定資產除魚池、堤壩和報經主管部門批准封存的固定資產不提折舊外,一般在年末提取基本折舊基金一次。有些場情況特殊,也可按季或按月提取。大修理費用可以採取預提或待攤方法分期攤入成本,不提取大修理基金。
固定資產基本折舊提取辦法,一般按固定資產類別規定綜合折舊率計算提取。綜合折舊率由省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規定。固定資產已滿使用年限繼續使用時,照提折舊、提前報廢時,不再補提折舊。
(十五)各種固定資產,應當建立維護、檢修、保養制度,保證國家財產完整無損。魚池要定期進行清塘、加固、整修,保證堤埂良好,水量充足。
四、流動資金管理
(十六)水產養殖場應當切實加強流動資金的管理,合理地、節約地使用資金,加速資金周轉,充分發揮資金的效能。為此必須:
1.制定合理的材料儲備定額,有計劃地采購物資,嚴禁盲目采購,造成積壓。
2.及時銷售產品,結算貨款。堅持「錢貨兩清」的原則,嚴禁賒銷、預付。
3.保證流動資金完整無缺,嚴禁把流動資金挪用於基本建設、更新改造和職工借款等方面。
4.水產養殖場的流動資金定額應當按照正常生產的儲備資金、生產資金和成品資金三個環節的最低需要核定。
(1)種子、飼料、餌料、修理用備件、各種漁需物資等儲備資金,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待攤費用,分別按上年四個季度平均余額,剔除不合理庫存核定。如果計劃年度生產規模擴大,儲備資金定額應適當增加,計劃年度生產規模縮小,適當減少儲備資金定額。
(2)生產資金按合理投入生產費用的在產品系數和在產品生產周期核定。
(3)各種水產品鮮品應當隨捕隨售,一律不核產成品資金。加工干品按全年加工品成本總額10%至15%核定。
5.加強現金管理。總場、分場的庫存現金和生產隊的備用金,不準超過與銀行商定的限額。一切支出都應當有批准手續和合法的單據。嚴禁坐支流用,以借據頂替現金。
(十七)國營水產養殖場的流動資金來源,除原有財政撥款外,由企業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組成。
對於銀行貸給的流動資金,要嚴格按照貸款辦法的規定,遵守按計劃、有物資保證和按期歸還的原則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❺ 農業部門對水產養殖場的建設和管理法規條例有哪些
水產屬於農業范疇,統歸農業部管,行政上和水利部門無關;
在一些水產養殖欠發達的地方,有農林局,或是海洋與漁業局監管;
在水產相對成熟的地方則為:漁業局或是水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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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關於水產養殖法律追究問題
這個比較難,因為養殖是一個復雜的體系。用葯要看水質,天氣,養殖對象的密度和體質,用葯的濃度和時間,以及增氧水平等。而且取證也有難度。不過可以找買葯的人協商。
❼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已於2001年12月8日經農業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自發布之版日起施行。
制定《水產苗種管權理辦法》,為保護和合理利用水產種質資源,加強水產品種選育和苗種生產、經營管理,提高水產苗種質量,維護水產苗種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水產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
❽ 政府對水產養殖方面的扶持主要有哪些來自於哪些法律法規文件
有補貼,滿100畝,有的地方是50畝,有幾十萬的補貼吧,不過這事呵呵,你懂得沒關系輪得到平頭老百姓嗎?
❾ 水產養殖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
對於問題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
您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水產苗種管理辦法》以及當地的相關規定等。
行動建議
無
相關法律法規
無
❿ 國家對季節性河流水產養殖有什麼規定
河流水產養殖要確定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