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是什麼
㈠ 行政復議的具體流程是什麼
一、復議申請
1、申請人自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二、復議受理
1、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復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 行政復議
1、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2、復議機關自復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提出復議意見,報經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通過。
5、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復議申請,復議同時終止。
6、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並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8、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執行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2、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行政復議是什麼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者,則為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3)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4)行政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5)行政復議結論。
(6)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向法院起訴的期限(如為終局行政復議決定,則為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年、月、日。
(8)行政復議決定書由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蓋行政復議機關的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除法律規定的終局行政復議決定外,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於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被申請人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於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㈡ 行政復議是什麼
什麼是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反映 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職權時,與作為被管理對象的相對方發生爭議,根據行政 相對方申請,由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依法對引起爭議的具體
㈢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什麼區別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如下:
1、處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機關,後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
2、性質不同。處理機關的不同決定了它們行為性質上的區別: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屬於行政行為,它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對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於司法活動,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活動,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對行政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訴訟救濟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復議法調整,後者則受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支配。
3、受案范圍不同。行政復議范圍大於行政訴訟范圍。屬於行政訴訟范圍的,必然屬於行政復議范圍;但屬於行政復議范圍的,未必屬於行政訴訟的范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於人身權和財產權方面: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除行政行為對人身權、財產權的侵犯外,還包括對受教育權和其他權利的侵犯。
4、審查標准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以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但其審查標準是不同的。行政復議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審查;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不予審查。此外,行政復議法對復議的申請范圍作了擴大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更全面的保護。
5、審理方式和審理制度不同。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上級對下級的監督監督制度,是高層級的行政權對低層級行政權的監督。所以監督是全面的,不僅限於對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還包括對行政行為合理性的審查。甚至不僅包括對行政行為的審查,而且在對行政行為審查的同時,還可以審查作為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章以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復議一般實行書面復議制度,也就是說復議機關在審理復議案件時,僅就行政案件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不傳喚申請人、被申請人、證人或其他復議參加人到庭,這樣可以節省時間精力和費用;而行政訴訟一般不實行書面審理制度,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庭,相互答辯。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也就是說對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一般不得再請求復議;而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且行政訴訟是行使司法權來審查行政行為,一般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性,則不屬於審查范圍。
6、處理許可權不同。行政復議機關在復議中解決糾紛的許可權與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解決糾紛的許可權大有區別。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審查,依法可作出維持、責令履行、撤銷、變更、確認、賠償損失等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以變更原處理決定為常見,而行政訴訟則只能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予以變更。這是因為,在行政復議中,審查機關與被審查機關屬於同一系統主體,而在行政訴訟中,審查機關是司法機關,被審查機關則是行政機關,是兩個不同系統的主體,它們受到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分工的約束。
7、處理依據不同。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而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則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以行政規章為參照。
8、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復議一般沒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對復議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在法律規定復議裁決為終局裁決的情況下,復議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才有權規定哪些案件的行政復議能夠有終局裁決權。行政機關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不能為自己設定終局裁決權。地方法規也無權規定行政復議的終局裁決權。行政訴訟則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無論有沒有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一經行政訴訟,訴訟的裁判結果就具有最終效力的結果,當事人必須遵行,不能再由行政機關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㈣ 行政復議是什麼意思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其特徵主要有:
1、行政復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為處理對象;
2、行政復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
3、行政復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審查標准;
4、行政復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
5、行政復議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
6、行政復議以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
(4)行政復議是什麼擴展閱讀:
一、行政復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出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二、行政復議范圍: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㈤ 什麼是行政復議
政府或者行政機關與公民、組織之間發生糾紛和爭議,即行政爭議時,作為行政爭議一方的行政機關依法設置解決爭議的組織和途徑,直接解決行政爭議。這是世界各國都有的制度,在我國稱為行政復議。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5)行政復議是什麼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的優勢:
一是專業性。行政復議機關仍是行政機關,本身擁有各行各業的專家,具有解決相關行政爭議的專業性和技術性的經驗和條件;
二是便捷性。程序相對簡便快速;
三是低廉性。行政復議不收費;
四是范圍較寬。行政訴訟的司法審查以合法性審查為限。行政復議的審查既可以審查合法性,也可以審查合理性,對當事人保護的范圍更寬。
㈥ 什麼是行政復議,有什麼特點
一、什麼是行政復議?
簡單地說,行政復議就是上級行政機關針對下級行政機關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之間的行政管理糾紛進行復查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行政活動。或者說是上級行政機關糾正下級行政機關錯誤的一種監督制度。國家的有序發展離不開各級各類行政機關的管理活動。
二、相比較其他行政糾紛解決制度,行政復議有以下的特點:
第一、復議期限短,時效快,復議只有一次,且復議期限60日,最長可延期30日。
第二、申請復議方式多樣,當事人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可以採取當面遞交的方式,也可以郵寄、傳真或者發電子郵件等方式遞交。雲南省部分行政復議機關已開通網上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系統。若向雲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可以「雲南司法行政網」「12348雲南法網」提出。
第三、行政復議程序對於行政機關一裁終局,被申請人不能以行政復議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節省了爭議解決的時間。
第四、便民實惠,行政復議不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㈦ 行政復議是什麼來的
行政復議是指在行政管理中,如果行政相對人(一般是公民或法人)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錯誤且影響到自身的實體權利義務,要求做出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機關對此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查。上級行政機關在審查之後或許會做出變更或維持原行政行為的決定。
行政復議其實就是給行政相對人的一種權利救濟手段。
㈧ 行政復議的概念是什麼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①行政復議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為。行政復議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借用法院審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審查行政復議,即行政復議機關作為第三人對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
②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和糾錯機制。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對下級或者政府對所屬的行政機關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一種監督和糾錯行為。
③行政復議是國家行政救濟機制的重要環節。行政救濟包括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復議、行政監督。行政復議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種。
行政復議基本原則,是指由行政復議法確立和體現的,反映行政復議。
基本特點,貫穿於行政復議全過程,並對行政復議起規范和指導作用的基本行為准則,行政復議法。
1.合法、公正、公開、及時和便民原則。
合法原則,是任何行政行為和司法行為都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
公正原則,是指行政復議要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
公開原則,此原則要求行政復議的依據、程序及其結果都要公開,復議參加人有獲得相關情報資料的權利。
及時原則,是指復議機關應當在法律許可的期限內,以效率為目標,及時完成復議案件的審理工作。
便民原則,要求行政復議要方便行政相對人獲得該種行政救濟,而不因此遭受拖累。
2.書面審查原則。
行政復議則是一種行政司法行為,它具有行政性,它不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行政復議不可能像行政訴訟那樣要經過嚴格的開庭辯論程序,只需根據雙方提供的書面材料就可以審理定案,以求實現行政效率。
3.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行政復議機關在實施行政復議時,不僅應當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要審查它的合理性。
行政復議基本制度包括一級復議制度、合議制度、書面審查制度、迴避制度、聽證制度和法律責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