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采法規
1. 規范開採行為
目前河南省的鋁土礦資源多已配置給了幾家大的氧化鋁企業,具備了開展規模化內生產的條件。容應加強自有礦山建設,徹底改變靠收購民礦來維持生產的局面,杜絕采富棄貧、濫采亂挖現象的發生。按照開發利用方案的要求進行正規的開采,充分利用好已有資源。
鋁土礦的地下開采與煤礦類似,可以參照採煤礦山的規范執行。而且無瓦斯,有較穩固的頂板,采礦安全性更大。開采時應注意以下幾點:①禁止獨眼井開采。②必須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應有一名主要負責人主管安全工作,並配備專職安全人員。③礦長、技術負責人和從事安全、通風、放炮、機電維修及運轉等特殊工種的人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培訓或考核,取得合格證方可從事本職工作,並保持相對穩定。④應堅持正規開采,不斷改進采礦方法,推廣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改善作業條件,完善通風、防塵、防火、排水、提升、運輸設施,逐步實現采、掘、運機械化。⑤珍惜礦產資源,提高資源回收率。制止掠奪性開采。⑥必須按批準的采礦范圍開采,禁止越界。相鄰礦井必須按照規定,留設安全礦柱,禁止與鄰井貫通。⑦建設時應節約用地,在生產時應注意復墾。
2. 露天礦山嚴禁掏採在哪個法律法規裡面
礦產資源法 第二十條 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
(一)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
(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
(三)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五)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
(六)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目前各級礦產資源規劃分區是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分區,可劃分為禁采區、開采區和限采區,三區之外的地域為其他地區。
(1)禁采區(含禁采地段)
禁采(保護)礦種分布區、地質災害危險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旅遊度假區、地質(礦業)遺跡保護區、歷史文物名勝古跡所在地、軍事要地、城鎮規劃區以及水源地、公墓園區及其周邊地區。禁采地段是指交通干線、通訊光纜、高壓線路、河流(河砂開采除外)等線型分布的禁采范圍。
禁采區內禁止設置露天開採的礦山,對於地下開採的礦山應從環境保護方面進行可行性論證後,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對於液(流)體礦產開發和公益性、基礎性地質調查一般不受禁采區限制。
(2)開采區
有查明資源儲量的礦產地,並有一定前景且開發的經濟技術條件較好;礦產品有市場需求,有穩定的流向和所依託的後續加工產業,易於形成規模化經營,具備資源利用方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的條件;資源開發對自然生態環境影響較小,或雖有影響但采後易於治理。
(3)限采區
限采礦種資源集中分布區,區內有允許開采礦種和查明有一定的資源儲量,但資源開發內外部條件不佳或者開采規模、開發利用方式受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規劃的制約;區內生態環境相對脆弱,開發過程可能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但通過採取有效措施可以治理。
(4)其他地區
上述三區以外的地區,即在規劃期內,無可供開發利用的礦產(甲類)地;乙類礦產因布局或區位條件等因素尚不具備開采條件的地區
具體需參照當地礦產資源規劃。
3. 礦產資源基本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內自然資源,都屬於容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實行許可證制度,國家允許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
4. 非法採石場違反什麼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二)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
(三)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買賣、出租采礦權的,對賣方、出租方、出讓方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四)非法用采礦權作抵押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規定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六)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以相當於礦產資源損失價值50%以下的罰款。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 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9號)
第三條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第五條 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第六條破壞性的開采方法以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第七條多次非法采礦或者破壞性采礦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未經處理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累計計算。
5. 國家對金礦開采有什麼要求和規章制度
金礦既是一種礦產,有需要進行項目建設,還涉及林業、環保、水利、工信委(發改委)、公安、稅務、醫療衛生等,有許多的法律、制度(條列)、規范和文件等。示例如下:
1、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樣本,主要是發改委和工信委政策,國土部也有一個。各省市區有的也制定了,如:雲南省工業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6),主要是對於小規模或者河流沙灘上面採金礦進行備案、核准或審批,分為限制類別、禁止類別和支持鼓勵類別進行甄別。涉及辦理土地和貸款等
2、《國家發改委辦理<開采黃金礦產批准書>管理規定》及《國家發改委<開采黃金礦產資質認定行政許可>程序》。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採的通知》。
4、國土資源部、財政部關於徵收黃金礦產資源補償費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12月24日國土資發[1999]510號)、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1994年2月27日國務院令第150號發布根據1997年7月13日國務院第222號令發布的《國務院關於修改<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改)、《雲南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5、采礦權和探礦權價款評估、礦山儲量動態管理暫行辦法
6、國土部在2012年又出台一個對於黃金礦山三率指標的文件。
非常多,難以一一列舉。
6. 此礦是否允許開采,有無法律規定,法律如何規定!
是否有開采許可證?我們不得而知,但噪音擾民可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7. 非法開采砂金違反哪些法律法規
違法開採金礦,輕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要受到行政處罰,重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被追究刑事責任。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十六條 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開採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採的礦產的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礦產儲量規模的大型、中型的劃分標准,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8. 煤礦開采法規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違反法律、法規關於礦山安全的規定,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審查辦礦條件的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責令停產整頓:
(一)未經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辦鄉鎮煤礦的;
(二)未按照規定向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報送有關圖紙資料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或者由其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責令停止開采:
(一)未經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准,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煤炭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煤炭礦區采礦的,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稀缺煤種的;
(二)未經國有煤礦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擅自開采國有煤礦企業礦區范圍內邊緣零星資源的。
http://www.zgkyfzgov.cn/index.asp
9. 今後國家對礦山開采有哪些規定
(1) 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礦長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礦山企業職工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礦山企業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2) 礦山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 礦山企業召開討論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礦山企業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3) 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
礦長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 (4) 礦山企業必須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礦山企業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礦山企業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5 )礦山企業必須制定礦山事故防範措施,並組織落實。礦山企業應當建立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葯物。
礦山企業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於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
10. 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
1.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
2013年5月31日,國務院第638號令通過《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與礦產資源管理有關的有:
(1)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第七條修改為:「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就對外合作開採石油的海區、面積、區塊,通過組織招標,確定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外國企業,簽訂合作開採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報送合同有關情況」。第八條修改為:「中方石油公司在國務院批準的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區域內,按劃分的合作區塊,通過招標或者談判,確定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外國企業,簽訂合作開採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報送合同有關情況。」
(2)將《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中的「煤炭生產許可證」修改為「安全生產許可證」。取消《安全生產許可條例》及《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中的「煤炭生產許可證」有關規定。
2014年7月9日,國務院第653號令通過《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與礦產資源管理有關的有:
(1)對《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的修改:①刪去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經評估確認的」;②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由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③第三十八條修改為:「中外合作勘查礦產資源的,中方合作者應當在簽訂合同後,將合同向原發證機關備案」;④刪去第四十條。
(2)對《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的修改:①刪去《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經評估確認的」;②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由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③第二十九條修改為:「中外合作開采礦產資源的,中方合作者應當在簽訂合同後,將合同向原發證機關備案。」
(3)對《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修改,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由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2.發布實施新辦法
發布實施《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國土資源部令(部門規章)2014年第60號)和《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2014年第59號)。明確加強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審理的內部監督;對執法程序作了規范;完善了國土資源行政處罰結案標准;健全了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等。
為了促進和規范境外投資,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水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頒布《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2014年第3號令),自2014年10月6日起實行,對中國企業境外投資的備案或核准,企業的國家責任、法律責任、社會責任、誠信責任、環境和勞工保護義務及報告制度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3.出台頁岩氣勘查開發鼓勵政策
2013年10月22日,國家能源局發布實施《頁岩氣產業政策》(公告〔2013年第5號〕),鼓勵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多元投資主體投資頁岩氣勘探開發;鼓勵企業在基礎設施缺乏地區投資建設天然氣輸送管道、壓縮天然氣(CNG)與小型液化天然氣(LNG)等基礎設施;鼓勵各種投資主體進入頁岩氣銷售市場。鼓勵對外技術合作、勘探開發區內的合作。鼓勵頁岩氣資源地所屬地方企業參與頁岩氣勘探開發。確認「頁岩氣出廠價格實行市場定價」。依據《頁岩氣開發利用補貼政策》,按頁岩氣開發利用量,對頁岩氣生產企業直接進行補貼。並鼓勵地方財政另行補貼。第30條規定將頁岩氣納入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明確「對頁岩氣開采企業減免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權使用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