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①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法律效力位階如何
只低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香港、澳門具有最高法律權威。
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專如我國的全國屬人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代表,為調整社會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項而制定的最具抽象性的法律規范,如憲法,位階最高較低層次的國家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多數、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為高速調整社會生活的某一相對具體的領域而制定的較為具體的法律規范,依次為基本法律、普通法律和行政法規,則位階較低;而具有創制權的最低層次的國家機關,如國務院的部委,就社會生活的某一狹小領域的事項制定的最為具體的法律規范、行政規章,位階最低。
②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地位和效力
其一,在承認中國為單一制國家的前提下,依單一制國家之邏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之外不可能有另外一部憲法的存在並發生效力。
其二,憲法是主權行為的產物,並不需要也不應該以實在法為其前提[⑩],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恰是以作為實在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其前提和依據的。因此,即便不考慮單一制這一前提,就法理而言,也不能將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定性為憲法。學者認為,憲法有兩種功能:一是確定主權,一是確定製度。在傳統的法學理論中二者是合而為一的。「一國兩制」打破了這個模式,使一個國家允許兩種對立的制度共存,在法學方面則使憲法的第二個功能一分為二,即引申出一個主權之下可以有兩部憲法,以確定不同的制度(P56)。這一見解於理論上頗具創意,但無法解釋既為憲法又何以以實在法為依據,也無法解釋下文所論證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不發生普遍的和一般的法律效力這一事實。
其三,憲法所具有的是普遍的和一般的法律效力。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並不具有普遍的和一般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只及於特別行政區的具體設立及其制度設計(詳見下文)。至此,不妨再退一步,不考慮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實在法為依據和前提這一事實,法律效力的特殊性也決定了基本法不是且不能是憲法。
因此,以基本法為「小憲法」的觀點[11]是本文所不能同意的。何況所謂「小憲法」,乃是形容性的語詞,缺乏學理上的准確和嚴謹。
四、作為憲法的特別法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既非憲法,又非憲法的下位法,而是憲法的特別法[12].
法理學以對特定的人、事項、空間發生法律效力即發生特定的法律效力為特別法之成其為特別法的依據。此為通說。實際上,特定的人、事項、空間之所以排除普通法(或稱一般法)的適用,是因為普通法中的制度設計於此並不適合,只能另行做針對性的制度安排,由此形成了特別法且其法律效力優先於普通法。因此,特別法的依據還在於其內容的特殊性[13].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正是符合了判斷特別法的這兩項標准而應該被界定為憲法的特別法。
就基本法的內容而言,雖然基本法的內容與憲法的內容呈現出對應關系,但是基本法有著區別於憲法的特殊規定。首先,依兩部基本法的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特別行政區居民得以享有比普通的中國公民更多的基本權利如罷工權、遷徙自由、生育自由等,並且承擔較少的法定義務如服兵役、對中央政府的稅負;依基本法的附件二「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特別行政區居民有權直接選舉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部分議員[14],而普通的中國公民只能在縣、鄉兩級選舉中行使直接選舉權,兩相比較,特別行政區居民享有更充分的直接選舉權。可見,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法律地位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認的普通中國公民的法律地位存在差異[15].其次,依兩部基本法的第四章「政治體制」,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是一種混合了議會制和總統制的政體[16],可稱之為「分權制衡基礎上的行政主導」[17].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並不在特別行政區實行。可見,在關於國家權力的制度設計上,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迥異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
基本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具體內容上的差異,根源於基本法乃是針對特定事項與特定空間而制定-特別行政區的具體設立及其制度設計。相應地,由基本法所確認的個人在國家中的法律地位就僅僅是特指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以及以此為中介而形成的特別行政區居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殊的法律地位;由基本法所規定的「分權制衡基礎上的行政主導」就僅僅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採取的特殊政治體制。可見基本法在法律效力上的特定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效力只及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效力只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③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解釋權
1,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相關規定:
(1)《香回港特別行政區答基本法》規定: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2)《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④ 單選97: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擔任特區立法會議員應當具備的條件是
B.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⑤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txt全集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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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特別行政區長官對什麼負責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對中央政府和特別行政區負責。
⑦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澳門屬於根本法嗎
不屬於根本法,只是起到根本法的作用。法碩觀點: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只在澳門地區起根本法的作用。在我國,根本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⑧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哪些法院享有解釋權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系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征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⑨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解釋權是什麼
1,特別行復政區的基本法解釋制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相關規定:
(1)《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2)《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⑩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面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根據《澳門抄特別行政區基襲本法》,下面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 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B.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澳門有關的外交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澳門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澳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C.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澳門的防務。澳門政府負責維持澳門的社會治安。
D.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任免澳門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和檢察長。
答案是: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