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論文
㈠ 求一篇法律本科畢業論文 5000字左右
【摘要】「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持有者將憲法和普通法律混為一談,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觀點——如同將父母和子女混為一談一樣荒唐可笑。【關鍵詞】憲法;普通法律;憲法司法化【開場白】當代中國的法學研究,荒唐可笑的觀點和言論不少,這些觀點和言論多半以違反科學思維、違背真實性的假命題方式呈現出來。例如,所謂的「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就是其中一例。【批判對象】所謂「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就是首先假設一個錯誤的大前提:憲法是法律;然後再提出一個「正確」的小前提:法律是普通司法的根據;最後獲得一個結論:憲法司法化,或者說,憲法可以直接適用於普通案件的審理。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也是非常荒唐的。【批判方法】「憲法司法化」觀點的邏輯大前提「憲法是法律」,而這一觀點在實證分析法學觀點看來完全是錯誤的。從基本的邏輯原理出發,既然這一觀點的大前提錯了,那麼後來的結論自然也就錯了。在以下的批駁中,我將主要採用邏輯實證分析的法學研究方法對「憲法司法化」和「憲法直接適用論」進行批駁。【立論基礎】在實證法學看來,憲法是一種政治宣言,是國家意識形態的典型體現,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國家政治立場的化身和體現。換一句話說,憲法是母法,是法律中的法律。憲法的這一特性表明其只能調整法律和法律之間的矛盾沖突關系,卻不能應用於普通案件的審理。【例外考量】當然,如果有憲法法院,或者有憲法委員會,那麼直接適用憲法審理某一法律法規本身是否違憲,這是沒錯的。【核心觀點】但是,憲法不能、也完全不應該直接適用於具體的普通案件的審理。道理很簡單:憲法固然是法,但是憲法卻不是普通法律。尤其是需要重點說明的是,憲法並非是可以用於直接審理普通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普通法律。【對核心觀點的論證一】在法理學上,憲法位於法的最高位階,它是一切普通法律的合法性基礎和根源,普通法律(包括刑法、民法、訴訟法等等)則位於憲法的下面,構成法的第二位階,這就將憲法與普通法律區分了開來。【對核心觀點的論證二】普通法律和憲法的最主要的區別在於:普通法律是可以直接適用於具體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審理的,而憲法是不可以直接適用於具體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審理的。為什麼?因為憲法條文的宣言性、模糊性和高度抽象性決定了憲法條款不帶有法律責任後果,沒有罰則。例如,憲法中沒有規定對哪種犯罪行為應該判處死刑,也沒有規定對哪種行為應該罰款若干元人民幣。請問:這樣的不載有法律責任的憲法條款怎麼直接適用到具體案件中呢?【對核心觀點的論證三】請問,在一個壓根就不規定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的憲法中,法院里的法官們如何直接適用憲法判處某某罪犯死刑呢?大家想像一下:西安市中級法院的法官能否這么寫判決書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條之規定,判處被告葯家鑫死刑……我覺得,只要讀者有正常的和一般的法律思維,就會覺得這是一份很荒唐可笑的判決書。這樣的判決書在中國過去沒有、現在沒有、將來也不可能有。【結論】「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持有者將憲法和普通法律混為一談,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觀點--如同將父母和子女混為一談一樣荒唐可笑。【引申】引申而言,在憲法和普通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之間,橫亘著一道憲法不可逾越的、遼闊的普通法律屏障。這一普通法律屏障由普通的行政法、刑法、民法、合同法、商法、訴訟法、環境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等等所組成。這一屏障是以具體的、可操作的罰則、刑罰、法律責任和懲罰性、利導性的具體法律後果為基礎的,因此,只有它們才可以直接適用於具體案件的審理。但是,憲法不具有這樣的具體的、可操作的罰則、刑罰和法律責任,因此,憲法就不可能逾越這道屏障,直接或者間接地適用於具體案件。【感嘆】某些不具有起碼法律思維水平的學者,壓根不考慮憲法與普通法律之間的區別,將不具有明確的、可操作的法律後果的憲法條款混同為有明確的、可操作的法律後果的普通法律條款,這就是「憲法司法化」觀點持有者最大的荒唐與可笑之處。這難道不也是中國「法學幼稚」的一個側影嗎?2011-5-2
㈡ 關於安全法律法規的論文
1、可以先列出部門去年的安全事故,做一個回顧 2、列出公司安全目標,原則,制度等原有成文的東西 3、國家現有安全方面法律、法規,公司還未採用的;或國家法律、法規已有變動的; 4、總結一下去年做的不足的地方,今年還需改進的方面 5、期望今後達到的目標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㈢ 法律方面論文
你好,法律方面的論文大部分是按照這個思路去寫的:
1.選題,你在生活中發專現存在哪些法律問題,你對屬這個法律問題有看法。比如:論保險代位求償行使中的若干法律問題。
2.選好你要寫的論題後,就開始查找有關論題方面的資料,比如現行規定,學者們對這方面的定義,主流的觀點,這方面的案例等。
3.大概熟悉在你論題方面的基本知識和對問題的認識後,就可以開始著手正文了。
4.各個學校都有對論文格式的要求,一定要嚴格按照學校要求的格式來完成論文。多和同學交流,不懂就問老師。
5.跟你說說正文怎麼寫。
本科論文可以分成三部分進行,
第一部分是中文摘要,引言,相關概念特徵,立法現狀等;
第二部分,重點是第二部分,這一部分要求你提出在存在的問題,然後針對問題給出解決的辦法。
第三部分就是把你的參考文獻列出,再致謝就可以了。
謝謝,請採納!
㈣ 汽車法律法規論文求一篇,
汽車法律法規論文求一篇,
隨著我國汽車工業的迅猛發展,很多國產車開始逐漸走出國門。在出口到其他國家之前,生產企業必須使自己的汽車產品滿足目的國對產品提出的法規要求。通過分析歐盟體系法規(EEC/EC,ECE)與我國汽車標准法規的差異,總結了M1類車出口到這些國家所必須完成的項目,以及車輛必須達到的相應技術水平,以供國內汽車企業參考。概述汽車產品(整車及零部件)法制管理的核心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令(如:交通安全法、標准化法、質量法)制定汽車技術法規(既強制性標准)並授權有關部門執行汽車產品型式認證制度的方式予以強制實施,使車輛達到安全、環保、節能及可靠性的要求。
㈤ 大一法律法規論文2000字
公民法律素養的高低,是衡量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標准之一。我國高校大學生法律素養如何,將直接影響當前和未來一個階段我們的法制建設,影響整個社會的協調發展。
所謂素養,是指人們在經常修習和日常生活中所獲得知識的內化和融合,它對一個人的思維方式、處事方式、行為習慣等方面都起著重要作用。具備一定的知識並不等於具有相應的素養。只有通過內化和融合,並真正對思想意識、思維方式、處事原則、行為習慣等產生影響,才能上升為某種素養。重視大學生的法律素養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迫切需要。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明確提出,要「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推進法制建設」。通過大學法律教育,使大學生擁有較高的法律素養和較強的法治文明意識,這對於提高全體國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對於貫徹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動我國法制進程、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都將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又必須看到法律教育內化為法律素養的諸多制約因素一是功利性極強的就業至上評價體系。高校擴招後,隨著大學生就業壓力增加,一些高校為給非法律專業學生擠出更多時間應付各種有利於就業的資格證考試,主動降低包括法律在內的其他軟素質課程的教學與考查標准,這極大地影響了學生法律素養的提高;對於法律專業學生的法律教育,由於將主要精力放在法律條文的解讀和案例分析上,忽視對個人法律素養起綜合性、潛質性作用的哲學、史學、文學和自然科學等課程和知識的學習,相當一部分法律專業的學生雖然十分熟悉各種法律條文和案例,但法律素養不高。二是泡沫化明顯的法律專業重復建設。近年來,受高校擴招、合並和人才市場需求拉動等多方面影響,法學教育泡沫化傾向相當明顯,不少院校匆忙建立的法律系,師資力量薄弱。一些所謂的法學專家從未參加過法律實踐,對現實法制缺乏感性認識。這些學校本來法學淵源不深,加上法學教師素質不全面,無法引導學生將所學法學知識內化為深厚的法學素養。三是現實社會尚不健全的法制環境。由於我國目前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民主法制建設尚待進一步健全,法律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的嚴肅性較差,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現象和特權觀念還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存在。大學生處於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成型成熟期,對外界信息吸收能力強、反應周期短,嚴肅性較差的現實社會法制環境對他們還相當薄弱的法律素養的消解作用也十分明顯。
基於此,提高大學生法律素養的主要途徑是:
首先,高校法律教育要回歸重在素養的本位。即教育和人事部門必須努力破除就業至上的評價體制,要科學定位就業與學業、知識與素養的關系,重建就業與學業並重、學業優先,知識與素養並舉、素養優先的評價體系。高校不可隨波逐流,應堅持獨立的學術精神和辦學理念,消除學術泡沫,始終將素質教育擺在首位,高度重視包括法律在內的各種素養的培養和提高。在法律教育內容的安排上,要更加註重與哲學、史學及其他人文和自然學科知識的融合,更加註重從人類社會文明發展規律的層面來解讀法治文明和法的精神,將法律至上等法的原則融化在大學生的世界觀和方法論之中,內化為一種素養。
其次,法律文明要對行為習慣起到培育作用。知識內化為素養要經歷一個不斷積累、逐漸形成行為習慣,由自在轉變為自覺的過程。因此,提高法律素養要重視法律文明建設,大力加強法制宣傳,注意借鑒世界先進的法治文明成果和優良的法的傳統,努力營造有益的法治文明氛圍,促進法律知識與法治文明的相互滲透與融合,促使當代大學生養成包含法律素養的思維方式和行為習慣。
再次,法律環境要形成無所不在的外部約束。法律素養的形成並不是封閉的、單向的,而是開放的、互動式的。大學生法律素養的形成與整個社會的法律環境有著十分重要的關聯。為此,一要努力優化法律環境,有法必依,切實維護法律尊嚴;二要十分注重法律在現實生活中的運行,真正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不屈服於特權,努力消除司法腐敗。以此,讓大學生在現實生活中真切感受到法律許可權內自由自在、超越法律必受制裁的外部約束。
㈥ 有關「衛生法律法規」的論文怎麼寫
衛生法律法規之執業醫師法(一)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中顧網 點擊數:492 評論:0條 更新時間:2010-4-20 11:34:59 本專題主要介紹的是關於衛生法律法規的知識,並且包括了衛生法律法規意義,衛生法律法規政策,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衛生法律法規論文等內容,而且提供了免費的法律咨詢服務。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適用本法。本法所稱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第三條 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醫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貢獻的醫師,給予獎勵。
第六條 醫師的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醫師可以依法組織和參加醫師協會。
第二章 考試和注冊
第八條 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統一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 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准予注冊,並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 醫師經注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准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注銷注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准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並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注冊。
第十九條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行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准予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並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二十一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准,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
(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四)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五)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條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 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第二十五條 醫師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使用的葯品、消毒葯劑和醫療器械。除正當診斷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精神葯品和放射性葯品。
第二十六條 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准並徵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第二十七條 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 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二十九條 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師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
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治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㈦ 談論法律權威的論文
談論法律的論文多如牛毛,你要哪一篇?全國人大是立法機關,他的法律論文最多
㈧ 論文如果參考國家法律法規,需要列在參考文獻中么
國家標准gb
7713-87中有關抄論文格式、參考文獻著錄格式:
m——專著,c——論文集,n——報紙文章,j——期刊文章,d——學位論文,r——報告,s——標准,p——專利;對於不屬於上述的文獻類型,採用字母「z」標識。
你看,其中並沒有法律文獻。一般來說,引用法律條文的,不列入參考文獻,但如果需要解釋的,可以在腳注中標注,如:《民法通則》第xx條第xx項第xx款規定:「條文內容」等
㈨ 推薦一篇法律方面的論文
對締約過失責任基本問題的探討 摘要: 本文介紹了締約過失責任理論的沿革及法理依據,提出應將合同的生效作為締約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分界線,合同 成立與生效時間不同時,從合同成立到生效這段時間里當事人的信賴利益也應通過締約責任給以保護,並概括了締約過失 責任的賠償范圍. 關鍵詞:締約過失;賠償范圍;締約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理論的沿革及其法理依據 締約過失責任自1861年首次由德國學者馮·耶林提出後歷 經百多年的發展與不斷完善,現已被許多國家接受。《民法通則》 第五條的規定是我國立法上對於締約過失責任的准則性規定. 但該條款只包含了締約過失責任的部分內容,對於合同未成立、 變更及在締約過程中違反附隨義務所產生的損害能否適用,尚不 明確。可見,《民法通則》缺乏對締約過失責任的一般性適用條件 的規定. 隨後,《合同法》第42條首次在我國合同立法上正式確立了 締約過失責任,明確了訂立合同過程中的締約過失行為及其應承 擔的法律責任。該條規定是我國合同立法中有關締約過失責任 的主要條款,構成規范締約過失責任的主體內容。但同時我們也 應該看到,我國合同法律對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與其他國家的相 關規定相比,略顯單薄。我國《合同法》僅規定了締約過失行為的 幾種情形及其應承擔損害賠償的法律後果,而對承擔締約過失責 任的開始時間、具體的賠償范圍、賠償標准等方面均未涉及. 一般認為締約過失責任理論依據,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原則基 礎上的先契約義務。從事契約締結的人,是從契約交易外的消極 義務范疇進入契約上積極義務范疇,當事人為訂立合同而進行接 觸之時,在當事人之間發生一種特殊的信賴關系。這種關系不以 給付為內容,但依誠信原則,當事人此時負有相互協助、通知、說明、照顧、保護、保密等附隨義務。這些附隨義務的性質與強度已 超出一般侵權責任法的注意義務,而與合同關系較為接近,適用合 同法的原則比較符合當事人利益狀態。締約過失責任實質要求 締約雙方在締約過程中依誠實信用原則行事,一旦違反此原則致 相對人損害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以此來強化當事人之間這種信 賴關系鞏固社會交易秩序。《合同法》第42條第3款的「其他違 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這一規定,不僅明確了產生締約過失責 任的法律基礎是誠實信用原則,還概括性地對締約過失行為作出 了規定,彌補了列舉法難以全面無遺漏的不足,亦使得在操作上較 為便利. 二、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開始時間的界定 有論者認為,合同的成立是區分合同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 根本標志,在合同成立以前,因合同關系不存在,則一方的過失而 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屬於締約過失責任而不屬於合同責 任范疇,只有在合同成立以後,一方違反義務才構成對合同義務的 違反並應負合同上的責任。這種界定對於嚴格區分合同的成立 與生效的國家和地區來說存在很大的問題。我國合同法對合同 的成立與生效作出嚴格區分,這使得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必 須予以明確分界. 在如下兩種情況下,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並不同時:一是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合同自手續辦理完 畢時生效;二是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有生效條件或期限的, 合同自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時生效。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如在合 同成立到生效的這段時間里,一方突然反悔給另一方造成損失,應 該承擔何種責任?如以合同的成立作為締約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分 界,則此時合同尚未生效,在法律上還沒有產生拘束力,違約責任 根本無從談起。這樣,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到生效這段時間里的利 益就很難得到保護,這段時間就成為一個法律真空。因此,為了與 合同法的規定相符,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我們應將合同的生效 作為締約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分界線,合同成立與生效時間不同時, 從合同成立到生效這段時間里當事人的信賴利益也應通過締約 責任給以保護.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 《合同法》對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規定並不明確。根據 《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當事人由於締約過失行為給對方當事 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任。但這一損失是指直接損失還是包 括間接損失在內,對此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通說認為,締約過失 責任的賠償范圍是信賴利益損失. 信賴利益損失應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前者指締約費用, 包括趕赴締約地點或察看或者為運送標的物或受領對方的給付 標的物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受害人支出上述費用所失去的利 息。後者則針對締約人喪失的與第三人另訂合同的機會所產生 的損失。信賴利益中的間接利益是當事人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 的部分,對它的賠償,可以理解為對可得利益的賠償,故應該予以 賠償。當然這種可得利益要獲得賠償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這種 可得利益在損害發生時已經具備實現的條件;只是由於對方的締 約過失行為才導致其喪失。因為這種利益已經具備了實現的條 件,法律就應該予以承認和保護,但是該損失的數額不應高於履 行利益的損失. 參考文獻: [1]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1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2]董安生.民事法律行為.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 [3]崔建遠.締約上過失責任論.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