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尋租
❶ 收容教育的執法過程
關於賣淫嫖娼人員處理的處理問題,很多地方執法標准不一,對於是否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拘留罰款還是根據收容教育進行為期最長兩年的收容,出現了分歧。這為執法的公正性打下了問號,同時也由於公安機關的執法過程缺乏有效監督,為權利尋租提供了空間:
「在實踐中,與公安人員有良好關系的嫖娼賣淫者,可能就不被收容;沒有良好關系的,就要被收容。能夠繳納罰款的,可能就不被收容,交不出罰款的,就要被收容。」黃海波嫖娼事件發生後,有媒體評論稱。
某NGO組織及其合作夥伴於2012年底到2013年7月在中國北方兩個城市展開調查,發現警方在決定適用哪種行政處罰時享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權。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賣淫嫖娼者,「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但在現實中,無論是拘留和罰款,普遍都採用上限。
據中國性工作者機構網路平台人士透露:「一線城市執法相對文明,警方往往為了完成工作量而抓人,不亂收罰款。二、三線城市的亂罰款問題嚴重,收容教育甚至成為一個重要的尋租工具。」
華北某大城市一家性工作者服務組織的負責人稱:「2012年以來,警方對性工作者收取的罰金與日俱增。2012年以前花1萬-2萬元就可以出來,2012年以後要花4萬-5萬元。」
有媒體記者采訪了解到,性工作者阿琴(化名)在一次性交易中與客人發生沖突,遂報警。在派出所里,她向警方講述了事情經過,並在筆錄上簽了字。但她沒有留意到,這是一份供述賣淫嫖娼行為的筆錄。等她醒悟過來時,已經接到了行政拘留15天的決定書。「當時警察問我有沒有3萬塊錢,我覺得花3萬塊錢買15天太不值了,於是就沒交。」進入拘留所後,警察在第二次做筆錄時,再次提示她「這次辦出去需要交5萬元,否則就要去收容所再待半年,從那裡辦出來就要10萬元了」。
上述NGO組織的負責人均表示,為了償還交罰金和賄款所欠下的債務,性工作者在釋放後往往迅速重操舊業,這與收容教育的初衷完全背離,並促生了警方與性產業之間復雜的利益鏈條。
❷ 如何預防政府官員權力尋租現象的發生
一、權力尋租行為產生的原因:
1、 權力過分集中: 在政府和企業內個別人員權力過大,決策權力過分集中,都會違背民主制度的實施。權力過分集中會導致公民與政府公職人員雙方權力制衡的模式失調。公務員行賄受賄,濫用權力的現象就沒有可制約其的力量,這樣會加劇權力尋租行為。
2、監督體系缺陷 :嚴重缺乏基本的管理體系,為權力尋租行為加劇提供了良好的土壤,內部監督不到位或脫節,不能形成環環制約的良好制約格局。
3、中國遺留的封建習俗影響:中國人有特殊風俗習俗,有自己的處事方式。而這種處事文化,容易助長尋租行為的滋長。中國強調中庸,強調自律,缺乏建立規范制度的意識。
4、缺乏誠信文化: 代理人應當有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法律的意識和要求。然而在中國前當的市場環境氣下,缺乏誠信文化嚴重阻礙了的市場正常競爭,為滋生尋租行為提供了機會。代理人、本人的正義和責任心缺失,顯示機會主義傾向和只為追逐短期利潤的傾向,加重了權力尋租行為的問題。
二、權力尋租行為防治的措施
1、強化監督機制,遏制權力尋租行為
監督機制一直是市場的薄弱環節。缺乏監督機制只顯示市場透明度不高。一個良好的監督機制既保證系統和規定實施和執法,正確使用各種標准,和保證透明和公平的市場操作。
2、改變地方政府的功能,遏制權力尋租行為
科學合理、准確地劃分范圍和界限政府的經濟職能,並對地方政府的執行功能設置基本的手段和方法。盡可能地規范官員行為和約束行為的程序,注意規范地方政府官員的鍛煉形式和辦事程序。同時,盡可能多地對公職人員進行嚴格輔助。所以,尋租人員無法從尋租行為獲得可觀利益,尋租者會選擇放棄尋租。在完善的市場經濟制度下,可以將一些程序交給市場自動調節,下放官員權力,削弱尋租的有效方式就是優化政府的經濟管理方式,縮小其管制范圍,減少政府辦事人員,黨政幹部尋租的機會。
3、增加尋租懲罰的機制,遏制權力尋租行為
懲罰機制存在的嚴重的缺陷,會導致許多當地政府和尋租者繼續尋租沒有顧慮。因此,只有對尋租者增加懲罰,對有尋租行為傾向的人員帶來足夠的威懾,有效遏制當地政府機關的尋租行為繼續蔓延。在建立監督機制時,要注意事前監督和事後監督的雙向模式。事前監督的主要措施是:提高公共權力運作的透明度,明確實施聽證制度,推進民主決策。發揮立法、司法、行政,傳媒各方面的有關監督作用。事後監督主要措施是:要依法嚴懲貪污受賄的嚴懲度,對於行賄者可以減輕懲罰力度。
4、提高權力尋租行為驗證效率,遏制權力尋租行為
相關的政府部門,當處理尋租行為的違規案件,要加強驗證,不得容忍尋租行為的發生。最後,讓尋租者得到應有的懲罰。
5、對政府工作人員和企業加強誠信思想的教育,從根本上遏制權力尋租行為的發生
思想決定行為,在平時,就要注重政府工作人員的思想變化,對其進行誠信思想的教育,培養其道德修養和倫理知識,從根本上遏制權力尋租行為的發生。在平時可以開展反腐倡廉的活動,宣傳正反案例,為官員樹立榜樣,激勵其學習。在企業方面,也要有誠信意識,注重公平競爭,不以賄賂的手段達到個人目的,破壞社會制度和法度嚴明。用此方式發揮道德的制約作用。
6、根據科斯理論處理產權分配的問題,遏制權力尋租行為
從成本層面來看尋租行為,尋租是一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在生產時的收入超過生產要素的機會成本創造的剩餘價值。從產權層面看尋租行為,權力尋租行為是一種對既有產權的重新分配的方式,可以通過正常市場處理,也可以通過政府來分配。如果政府是通過制度或法律途徑扮演公正的社會管理者形象,那麼就不存在尋租行為。反之,就是尋租行為,會造成交易成本的增加。所以為了遏制權力尋租行為,應用科斯定理,要以明確保護產權為核心,在交易成本不為0的情況下,對資源的配置不僅要注重法定權利的最初分配,還要注重以產權為中心的權力二次分配。
頻繁的尋租行為在我國不應該被忽略,這不利於經濟的正常健康發展。對尋租行為的防治有利於有秩序的社會經濟活動開展。導致尋租行為公司治理機制的主要原因是不完善的執行情況和系統的缺陷,因此,只有建立一個全面的預防機制可以克服尋租行為,從而從根本上解決尋租在其治理問題。 我國正處在發展的重要時期,權力尋租行為的發生,對社會的發展,經濟的發展,危害明顯。為了遏制權力尋租行為的發生,要強化監督機制,改變地方政府的功能,增加尋租懲罰的機制,提高權力尋租行為驗證效率,根據科斯理論處理產權分配的問題。同時要加強對政府公職人員的思想教育,培養公務員的道德自律的意識,從根本上遏制權力尋租行為的發生。
❸ 基層公務員 權力尋租空間 多大
對於普通公眾來來說,豪貪巨蠹固然自令人痛恨,不過,螞蟻搬家式的「微權力」尋租顯然距離公眾生活更近。若不及時遏制「蠅貪」群出,不光是會滋生「送票子」的畸形社會風氣,同時也會攪渾基層公務員隊伍,更重要的是小蒼蠅遲早會被養成大老虎。因此對基層公務員手中「微權力」的監管萬不可以掉以輕心。
根治權力「撒野」的良方唯有制度。只有收緊制度牢籠,才會避免不受約束的權力橫沖直撞。特別對基層公務員來講,他們直接與企業、群眾打交道,是代表政府形象的「門面」,是群眾審視政府的「窗口」,因此對「微權力」監督約束、杜絕基層「微權力」尋租尤其重要。
❹ 政府權力清單制度為什麼能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
政府復權力清單,簡單制地說,就是明確政府有哪些權力,是怎麼操作的,哪些權力該政府管,哪些不該政府管。用權力清單劃定政府的職責邊界,使政府權力從無限變有限,「法無授權不可為」。
政府的權力清單向全社會公布後,政府的權力運行在陽光下進行,也受到社會大眾的廣泛監督,能消除權力尋租空間,主要體現在:
1、政府權力全部有法可依,哪些可為哪些不可為一目瞭然,不能超越法律授權行使職權,否則就是濫用職權,會受到法律制裁;
2、政府的權力行使和操作都有明確的規定和流程,陽光作業,防止暗箱操作;
3、促使政府由管理向服務職能轉變,簡政放權,方便和服務大眾;
4、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機制健全,權力行使更加規范。
❺ 政府的尋租行為有哪些
【舉例】
一個來公安局源的民警,他有執法的權力,有一天他在執法過程抓了幾個聚眾賭博的人,這些人本來要受行政處罰或拘留,但他「權力尋租」,收了這些人的錢就不處理了。
公司投入資源去勸說政府阻止新公司進行它的行業。
【關於尋租】
按照尋租理論的鼻祖美國經濟學家克魯格1974年正式提出。
政府的尋租行為實質是一種「權力尋租」即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其自身所掌握的公共權力而謀取自身利益的一種行為 。
「在多數市場導向的經濟中,政府對經濟活動的管制比比皆是。這些管制導致各種形式的租金,以及人們經常為這些租金而展開競爭。在某些場合,這種競爭是完全合法的。在另一些場合,尋租採取其他形式,如賄賂、腐敗、走私和黑市。」
❻ 政府的尋租行為有哪些,給個例子吧!
【舉例】
一個公安局的民警,他有執法的權力,有一天他在執法過程回抓了幾個聚眾答賭博的人,這些人本來要受行政處罰或拘留,但他「權力尋租」,收了這些人的錢就不處理了。
公司投入資源去勸說政府阻止新公司進行它的行業。
【關於尋租】
按照尋租理論的鼻祖美國經濟學家克魯格1974年正式提出。
政府的尋租行為實質是一種「權力尋租」即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其自身所掌握的公共權力而謀取自身利益的一種行為 。
「在多數市場導向的經濟中,政府對經濟活動的管制比比皆是。這些管制導致各種形式的租金,以及人們經常為這些租金而展開競爭。在某些場合,這種競爭是完全合法的。在另一些場合,尋租採取其他形式,如賄賂、腐敗、走私和黑市。」
❼ 我國的行政執法主體有哪幾類
有兩類:行政機關、行政機構。
一、行政機關
此類主體包括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國務院直屬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
二、行政機構
行政機構是行政機關的一個非獨立組織,它代錶行政機關處理各項行政事務或機關內部事務,原則上不能以自己名義獨立對外行使職權。
但在有的情況下,法律、法規、規章直接把行政處罰權授予了行政機構,這時行政機構就獲得了行政處罰主體資格。這主要有兩種情況:
1、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成為行政處罰主體。
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6 條規定:"對違反交通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或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裁決。警告、50元以下罰款、弔扣2個月以下駕駛證的處罰,可以由交通警察隊裁決。"
也就是說,對於警告、50元以下罰款、弔扣2個月以下駕駛證的處罰,交通警察隊這樣一個交通管理機關的內部機構可以成為行政處罰主體。
2、行政機關的派出所機構可以成為行政處罰主體。
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款規定:"警告、50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
(7)執法尋租擴展閱讀:
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全面推行
1、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規范源頭,公示哪些主體有權執法等
2、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規范過程,確保程序合法
3、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規范結果,保障執法決定合法
近日,國辦印發了《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在國務院新聞辦1月4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司法部相關負責人介紹了有關情況。
「我國約有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規和幾乎所有的行政法規,都是由行政機關來執行。執法主體多、范圍領域廣、行為數量大,在行政機關各項活動中,行政執法又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最密切、最直接。」司法部副部長劉振宇表示。
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行政機關不斷完善制度、加強管理,行政執法總體上有很大改善,群眾的滿意度也日益提高。「與此同時,行政執法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隨意執法、粗暴執法、執法尋租等,執法不作為、執法不重視程序、違反法定程序時有發生。」劉振宇說。
另一方面,部分人阻撓執法、抗拒執法的現象也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執法疲軟的問題引發熱議。
「比如高鐵霸座飛機霸座的問題、城市流浪犬的治理問題等,公眾要求行政執法機關嚴格執法的呼聲越來越高。」劉振宇說,行政執法不作為、亂作為嚴重影響了黨和政府的形象,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規范行政執法的制度有很多,重點推行三項制度出於哪些考量?「三項制度是整個行政執法制度體系裡最典型也是最關鍵的。
公示制度規范源頭,向社會公示哪個單位有什麼樣的職權,什麼樣的執法主體有權力進行執法;全過程記錄規范過程,確保程序合法;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規范結果,保障執法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司法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局長趙振華說,抓住這三個制度,將對提高整個行政執法的水平起到關鍵作用。
參考資料:網路——行政執法主體
參考資料:人民網——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全面推行
❽ 為什麼會產生「尋租」現象,能不能簡單舉個例子
舉例抄:
任何一個酒店老闆,襲如果在自己的店裡容留小姐賣Yin,就可以獲得這個行業里超過同行的高利潤。但他不能這么做,因為這是是非法的,所以他沒有獲得這個高利潤的權力。
但有一天,某個酒店老闆找到該地區的片警,達成了合作:片警不去他的店裡Sao黃,默許這個老闆容留小姐賣Y,這個老闆因此獲得了高利潤。
然後這個老闆將獲得的利潤分一部分給片警,這樣就形成了權力尋租。
即:片警手上有管理酒店的權力,該老闆尋找帶這個片警,並租下這個權力,在容留小姐賣Y的問題上有權實行自我管理,從而獲得超出同行的高利潤(即租金),最後該老闆和片警共同分享了這個租金。
❾ 選擇性執法的執法缺陷
選擇性執法因為其先天性病灶和運行過程中多種對策的缺陷,因而更需要尋找更有效的彌補方法。對人大而言,作為立法機關、監督機關和最高權力機關,恰是應盡的責任。
1、匹配執法資源,減少選擇性執法現象。
徒法不足以自行,執行是法律的生命。只有執法資源匹配,法律才能得到更嚴格的執行,有法不依、違法不究現象才能減少,權力尋租的機會才會降低。要推進依法治國,在立法時必須統籌考慮執法問題特別是執法資源匹配問題。但在中國法制實踐中,執法資源的匹配一般由各級人事編制部門掌控而不是由立法機構統籌,客觀上容易讓執法資源始終處在不足或者不適的境地,影響法律的執行效果。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推進,這個責任更多的應由享有立法權和監督權的各級人大承擔,也只有這樣立法和執法才能實現良好對接,依法治國方略才能有效落到實處。
2、減少自由裁量、規范自由裁量,縮小權力尋租空間。
立法機關在立法時要盡可能細化處置規定,減少自由裁量的范圍。人大應該收回讓渡給政府和部門的部分立法權力,盡可能在人大體系內讓法律得到完善,克服立法部門化、權利化、自由裁量化傾向。對於因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而必須差異對待的,可以賦予省、市人大一定許可權,按照本地區的實情進行細化規定。就現行立法體制而言,市級沒有立法權(有立法權的較大的市實為副省級城市),這需要進一步探索。
3、加強對執法工作的監督,防止執法過程中的權力尋租。
應逐步分離執法機構的選擇權和執法權,建立高效透明的執法指揮中心,提高執法的隨機性和均衡性,削弱執法權力尋租的能力。應增強人大查處執法違法的能力,主張人大對執法個案進行事後剖析,增強人大監督的威懾效應,遏制權力尋租的沖動。應主張人大對整體執法情況進行效能評估,督促執法機關勤於執法,在時間和空間上增加執法密度。
4、減少「破窗現象」,減輕執法需求。
當破窗現象較少出現時,可以減輕執法資源的壓力,使有限的執法資源應用到重要的「易感」部位上,從而逐漸實現社會治理的良性循環。反之,執法會疲於應付,違法不究會逐漸普遍,從而產生惡性循環。當然,減少「破窗現象」是一種策略性選擇,在技術上還有賴於其他各項手段,包括自由裁量、運動執法、重典治亂。但必須把握的是,當治理達到一定水平後,執法就應該回歸常態,通過在時間和空間上增加執法密度來減少「破窗現象」。而督促和支持執法者在時間和空間上增加執法密度永遠是人大監督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