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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政裁決

發布時間: 2021-02-03 07:00:20

1. 行政裁決與民事裁決有什麼區別

1、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專與行政管屬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2、民事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審理完結時,查明並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行使國家審判權,對案件中的實體問題作出權威性判定。
3、民事裁定則是指法院為處理民事訴訟中的各種程序性事項所作出的結論性判定.
4、你的問題很有意思,"民事裁決"這個概念好像很難懂。只能請你自己藉助已知的概念,從提起人、適用法律、適用對象,法律後果等方面去區分了。
真的對不起。

2. 行政裁決和行政制裁有什麼區別

行政裁決 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裁決的主題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范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並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行政裁決的特徵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行政裁決是經法律法規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但是並非任何一個行政機關都可以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只有那些對特定行政管理事項有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經法律法規明確授權,才能對其管理職權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如《商標法》、《專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衛生法》、《葯品管理法》等對侵權賠償爭議和權屬爭議作出規定,授權有關行政機關對這些爭議予以裁決。
2、行政裁決的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有關。當事人之間發生了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是行政裁決的前提。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政府職能的擴大,行政機關獲得了對民事糾紛的裁決權。但行政機關參與民事糾紛的裁決並非涉及所有民事領域,只有在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密切相關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對該民事糾紛進行裁決,以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
3、行政裁決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後,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的期限內向特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裁決。沒有當事人的申請行為,行政機關不能自行啟動裁決程序。
4、行政裁決具有準司法性。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行使裁決權的活動,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裁決時,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間裁決民事糾紛,有司法性質,同時又是以行政機關的身份裁決爭議,具有行政性質。因此,行政裁決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稱為准司法性。
5、行政裁決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針對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是對已經發生的民事糾紛依職權作出的法律結論。這種行政裁決具有具體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徵。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裁決而引起的糾紛屬於行政糾紛。對此,除屬於法定終局裁決的情形外,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編輯]行政裁決的種類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裁決的種類有:
1、侵權糾紛的裁決。侵權糾紛是由於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他方侵犯而產生的糾紛。平等主體一方當事人涉及行政管理的合法權益受到他方侵害時,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機關進行制止和決定賠償,行政機關就此爭議作出裁決。法律明文規定行政主體在對違法行為做出處理的同時,對違法行為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可依法做出強制性賠償裁決。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5條規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補償糾紛的裁決。補償,在現代漢語中的解釋是「抵消損失、消耗,補足缺失、差額」,在法學詞語中,是指對財產侵害行為造成損失的補償,著眼於被剝奪的財物,予以公平彌補。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涉及到補償的還有草原、水面、灘塗、土地徵用的補償等。
3、損害賠償糾紛裁決。損害賠償糾紛是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後,要求侵害者給予損害賠償所引起的糾紛。這種糾紛通常存在於食品衛生、葯品管理、環境保護、醫療衛生、產品質量、社會福利等方面。產生損害糾紛時,權益受到損害者可以依法要求有關行政機關作出裁決,確認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使其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恢復或賠償。如《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權屬糾紛的裁決。權屬糾紛,是指雙方當事人因某一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歸屬產生爭議,包括土地、草原、水流、灘塗、礦產等自然資源的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依法向行政機關請求確認,並作出裁決。如《土地管理法》第13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人民政府對土地權屬爭議所作的處理,就是行政裁決。
5、國有資產產權裁決。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第29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因對國有資產的經營權、使用權等發生爭議而產生的糾紛,應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的前提下,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應向同級或共同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調解和裁定,必要時報有權管轄的人民政府裁定,國務院擁有最終裁定權。」
6、專利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如《專利法》第54條規定:「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7、勞動工資、經濟補償裁決。所謂勞動工資、經濟補償糾紛,是指因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而發生的糾紛。如《勞動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⑴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⑵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⑶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⑷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8、民間糾紛的裁決。如國務院頒布的《民間糾紛處理辦法》規定,基層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裁決民間糾紛。基層人民政府對民間糾紛作出處理決定應當製作處理決定書,並經基層人民政府負責人審定、司法助理員署名後加蓋基層人民政府印章。基層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當事人必須執行。如有異議的,可以在處理決定作出後,就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十五天不起訴又不執行的,基層人民政府根據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執行。
[編輯]行政裁決的原則
1,合法原則。行政裁決自受理到做出裁決的整個過程都應依法進行,不僅要符合實體法,也要符合程序法。行政主體不僅要依據行政法律、法規,還要依據民商事法律法規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做出裁決。行政主體受理這類爭議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在對行政裁決書進行強制執行或申請法院執行時也應依法進行。堅持行政合法性原則正是依法行政的體現。
2,公平原則。行政機關運用行政裁決權,必須公平。首先,行政主體必須在法律上處於獨立的第三人地位,以公斷人的身份進行裁決。其次,必須客觀全面地認定事實,正確地運用法律,並公開裁定程序。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決權,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在程序上為雙方當事人提供平等的機會,以確保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實現裁決的公平。
3,迴避原則。行政主體在行政裁決中要真正做到超脫於雙方當事人,處於中立地位,就必須實行迴避原則。執行行政裁決權的人員,如果與被裁決的民事爭議或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有直接或間接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主動退出糾紛的裁決。
4,調解原則。調解作為解決糾紛的一種手段、制度,有它獨特的作用,它可以減少訴訟,節省費用和有利於安定團結。調解在中國有肥沃的土壤和無限的生命力,進行行政裁決應當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如果雙方自願要求調解,那麼行政主體就應進行調解,並依法進行。
5,職能分離原則。行政機關對有關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問題作出決定,調查與作出裁決的職能實行分離。即負責調查的公務員不能參與行政裁決,負責裁決的公務員原則上應當由沒有參與調查的公務員擔任。
6,效率原則。行政機關在進行裁決時,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編輯]行政裁決程序
依法行政包含著程序合法,要通過立法規定行政裁決的程序。行政實體法更多的是賦予行政主體公權力,限制私權利,而行政程序法恰恰相反,它對行政主體的活動設置一些約束性規范,限制公權力,保障相對人的私權利,通過程序法使公權力與私權利達到平衡。行政裁決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
1、申請,是指民事爭議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向人權行政機關提出要求解決糾紛的請求。申請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申請人必須是民事權益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二是申請是向有關的行政主體提出;三是申請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法律規定必須提交申請書和其它文書;四是申請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
2、立案。行政裁決機構在收到當事人申請書後,應當對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裁決機構不予受理並應通知申請人,告知其理由。
3、通知。行政機關立案後應當通知民事爭議的申請人及對方當事人,並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交有關材料等有關情況。
4、答辯。民事爭議當事人在收到裁決申請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答辯在行政裁決程序中極為重要,它一方面可以幫助對方當事人了解申請人申請爭議的事實與理由,以便進行辯解,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有利於裁決機構了解真相、查清事實,作出正確裁決。對方不答辯的,行政機關可徑行裁決。
5、審查。行政裁決機關收到答辯書後,對爭議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審查,需補充調查或鑒定的。進行調查、勘驗或鑒定,對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環境污染、產品質量等技術性爭議是必不可少的。行政裁決機關將所有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如果尚有疑問或經當事人請求,可舉行公開聽證,由當事人雙方當面陳述案情,相互辯論、舉證、質證,以查明案情。
6、裁決。行政裁決機關在審理後,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做出裁決。行政裁決機關製作並向雙方當事人送達的裁決書應載明當事人雙方的姓名、地址、爭議的內容、對爭議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根據,並註明是否為終局裁決。如不是終局裁決,應寫明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的期限和受理機關。
7、執行。裁決生效後,爭議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否則由裁決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編輯]行政裁決的救濟
1、關於行政復議問題
目前對於行政裁決是否能提起行政復議,有不同的意見,有人認為行政裁決不能提起行政復議,理由是行政裁決是對平等主體的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作出的處理,屬於《行政復議法》第8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即「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其他處理」的情形,不屬於行政復議的范圍。也有人認為,行政裁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理由是《行政復議法》第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裁決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當然可以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法》第37條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該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都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第三種意見認為,行政裁決涉及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即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對於有關行政法律關系,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對於民事法律關系,應當就其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應當以裁決機關為被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裁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裁決不屬於《行政復議法》第8條第2款所規定的「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情形。調解行為對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雖然發生一定影響,但調解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的。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發生影響的決定因素是當事人的意志。調解沒有執行力,當事人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而行政裁決的內容,直接確定或影響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且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單方面作出的,不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效力的行政行為。行政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公定力、預決力、確定力、約束力及執行力,因此,行政裁決是可以被提起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
2、關於行政訴訟問題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如何適用(土地管理法)第13條《森林法)第14條規定的批復》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應以原爭議雙方為訴訟當事人。根據該批復精神,各級法院曾一度將所有的行政裁決案件均作民事案件受理。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改變了上述答復的態度,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門有關土地、礦產、森林等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根據上述規定,法院對行政裁決案件作為行政訴訟案件受理。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未將行政裁決案件排除在受案范圍之外,審判實務中對行政裁決案件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也漸趨一致,各級法院也都受理了大量的行政裁決案件。

行政制裁 指國家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者所實施的法律制裁。即根據法律或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規章制度,對犯有輕微違法失職行為但尚不夠刑事處分,或違反內部紀律的人員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性措施。
行政制裁分為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勞動教養三種,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對違反行政法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行政制度,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形式;行政處罰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實施的行政制裁。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七種形式。

3. 行政裁決和行政仲裁啥區別

1、性質不同。

仲裁是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作出裁決;行政裁決則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其行政職權,以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之間的隸屬關系進行的裁決。

2、行使的機構不同。

仲裁是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雙方自願訂立的仲裁條款或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受理並由仲裁庭對雙方當事人的爭議事項進行審理和裁決,而行政裁決則是由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其行政管理職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3、適用的法律不同。

仲裁機構處理爭議是根據事實、依據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即在全面、深入、客觀地查清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確認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法律法規未對有關爭議作明確規定時,可以參照經濟貿易慣例或者行業慣例來確認責任。

而行政裁決則只能根據事實,依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來確認責任。

4、受理的根據不同。

仲裁機構受理案件是根據當事人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其對案件管轄權的取得完全基於當事人雙方的授權。而行政裁決則是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實施強制管轄。

5、效力不同。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行政裁決作出後,當事人不服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3)什麼是行政裁決擴展閱讀:

共同點:

1、都是行政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間裁斷。

2、處理對象都是民事爭議。

3、都是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力的過程。

行政裁決的特徵

包括:行政裁決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而不是爭議當事人中的一方;作為行政裁決主體的行政機關只有經法律明確授權後,才擁有對某種民事糾紛的行政裁決權。行政裁決權並不是行政機關當然職權,而要取決於有無法律明確授權。

4. 行政裁決的特徵是什麼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行政裁決是經法律法規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但是並非任何一個行政機關都可以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只有那些對特定行政管理事項有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經法律法規明確授權,才能對其管理職權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如《商標法》、《專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衛生法》、《葯品管理法》等對侵權賠償爭議和權屬爭議作出規定,授權有關行政機關對這些爭議予以裁決。
2、行政裁決的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有關。當事人之間發生了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是行政裁決的前提。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政府職能的擴大,行政機關獲得了對民事糾紛的裁決權。但行政機關參與民事糾紛的裁決並非涉及所有民事領域,只有在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密切相關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對該民事糾紛進行裁決,以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
3、行政裁決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後,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的期限內向特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裁決。沒有當事人的申請行為,行政機關不能自行啟動裁決程序。
4、行政裁決具有準司法性。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行使裁決權的活動,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裁決時,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間裁決民事糾紛,有司法性質,同時又是以行政機關的身份裁決爭議,具有行政性質。因此,行政裁決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稱為准司法性。
5、行政裁決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針對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是對已經發生的民事糾紛依職權作出的法律結論。這種行政裁決具有具體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徵。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裁決而引起的糾紛屬於行政糾紛。對此,除屬於法定終局裁決的情形外,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5. 什麼是行政裁決,它的職權和范圍是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裁決的主題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范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並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行政裁決的特徵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行政裁決是經法律法規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但是並非任何一個行政機關都可以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只有那些對特定行政管理事項有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經法律法規明確授權,才能對其管理職權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如《商標法》、《專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衛生法》、《葯品管理法》等對侵權賠償爭議和權屬爭議作出規定,授權有關行政機關對這些爭議予以裁決。
2、行政裁決的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有關。當事人之間發生了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是行政裁決的前提。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政府職能的擴大,行政機關獲得了對民事糾紛的裁決權。但行政機關參與民事糾紛的裁決並非涉及所有民事領域,只有在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密切相關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對該民事糾紛進行裁決,以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
3、行政裁決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後,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的期限內向特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裁決。沒有當事人的申請行為,行政機關不能自行啟動裁決程序。
4、行政裁決具有準司法性。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行使裁決權的活動,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裁決時,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間裁決民事糾紛,有司法性質,同時又是以行政機關的身份裁決爭議,具有行政性質。因此,行政裁決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稱為准司法性。
5、行政裁決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針對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是對已經發生的民事糾紛依職權作出的法律結論。這種行政裁決具有具體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徵。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裁決而引起的糾紛屬於行政糾紛。對此,除屬於法定終局裁決的情形外,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6. 行政裁決程序是什麼,包括哪些程序

你好。行政裁決程序
依法行政包含著程序合法,要通過立法規定行政裁決的程序。行政實體法更多的是賦予行政主體公權力,限制私權利,而行政程序法恰恰相反,它對行政主體的活動設置一些約束性規范,限制公權力,保障相對人的私權利,通過程序法使公權力與私權利達到平衡。行政裁決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
1、申請,是指民事爭議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向人權行政機關提出要求解決糾紛的請求。申請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申請人必須是民事權益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二是申請是向有關的行政主體提出;三是申請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法律規定必須提交申請書和其它文書;四是申請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
2、立案。行政裁決機構在收到當事人申請書後,應當對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裁決機構不予受理並應通知申請人,告知其理由。
3、通知。行政機關立案後應當通知民事爭議的申請人及對方當事人,並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交有關材料等有關情況。
4、答辯。民事爭議當事人在收到裁決申請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答辯在行政裁決程序中極為重要,它一方面可以幫助對方當事人了解申請人申請爭議的事實與理由,以便進行辯解,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有利於裁決機構了解真相、查清事實,作出正確裁決。對方不答辯的,行政機關可徑行裁決。
5、審查。行政裁決機關收到答辯書後,對爭議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審查,需補充調查或鑒定的。進行調查、勘驗或鑒定,對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環境污染、產品質量等技術性爭議是必不可少的。行政裁決機關將所有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如果尚有疑問或經當事人請求,可舉行公開聽證,由當事人雙方當面陳述案情,相互辯論、舉證、質證,以查明案情。
6、裁決。行政裁決機關在審理後,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做出裁決。行政裁決機關製作並向雙方當事人送達的裁決書應載明當事人雙方的姓名、地址、爭議的內容、對爭議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根據,並註明是否為終局裁決。如不是終局裁決,應寫明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的期限和受理機關。
7、執行。裁決生效後,爭議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否則由裁決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7. 什麼是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回發生的、與行政管理答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行政訴訟,是法院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請求,通過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方式,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是我國的三大訴訟形式。

8. 行政裁決與司法裁決的關系是什麼

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作出的裁決,對當事人是有法律效力的。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版以申請行政復議權,對復議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沒有提起復議或者訴訟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司法裁決則是國家司法機關也就是人民法院的裁決,適用民事訴訟法 的相關規定。

9. 什麼是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來行政裁決是指行政自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行政訴訟,是法院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請求,通過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方式,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是我國的三大訴訟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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