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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立案登記制

發布時間: 2021-02-03 05:05:31

『壹』 行政訴訟立案登記制帶來了哪些問題

  1. 案件受理數量「井噴」式的增長(尤其是因行政公開引起的訴訟案件),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將更加突出。

  2. 部分當事人利用案件登記制「纏訴」、「濫訴」及虛假訴訟。

  3. 法院立案的解釋工作將大量增加

『貳』 怎樣正確理解立案登記制

第一,立案登記制,不要單從字面上去理解。這不是說只要登記就行了,還是要版審查的。登記權立案的前提條件是「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依法不應當受理的案件,或者提供材料不足的,或者原告、被告不當的,法院依然不會受理的。所以,全社會要充分理解登記立案的意義,不要誤讀。
第二,實行立案登記制的目的是確保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前幾年該立的案件,法院不給立。到年底為了結案,也不給立案。實行立案登記制,是為了徹底解決群眾普遍反映的「立案難」問題。
第三,起訴權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重要訴訟權利之一。當事人想要進行訴訟,就必須行使自己的訴權首先啟動訴訟程序。「立案難」問題已經嚴重影響了司法權威和法治建設進程。所以,必須實行立案登記制。
第四,實行立案登記制,不是說到法院起訴的所有案件都是這樣,而是針對五類案件:1、民事案件。2、行政訴訟案件。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4、申請執行案件。5、申請國家賠償案件。對申請再審等其他類型的案件仍然要嚴格審查立案。

『叄』 立案登記制與立案審查制有何不同

一、立案登記制與立案審查制的區別
(一)立案審查制的定義
立案審查制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法院對訴訟要件進行實質審查後,決定是否受理。其審查內容主要包括主體資格、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以及管轄權等。
(二)立案登記制的定義
立案登記制是指,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不進行實質審查,僅僅對形式要件進行核對。除了意見規定不予登記立案的情形外,當事人提交的訴狀一律接收,並出具書面憑證。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符合訴訟法規定條件的,當場登記立案。
(三)兩者的不同
1、訴訟起點不同。立案審查制下,訴訟起點是法院決定立案時。立案登記制下,訴狀提交給法院時,訴訟就開始了。
2、立案條件不同。立案審查制下,各級法院對當事人起訴能否立案的審查尺度存在標准不一的問題。立案登記制下,當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訴狀,法院應當一律接收,並在規定期限內依法處理。
3、對當事人起訴權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記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訴狀,當事人依法無障礙行使訴權,體現了對當事人起訴權的充分保護。
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主要內容
意見的主要內容包括: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指導思想、登記立案范圍、登記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機制、制裁違法濫訴、切實加強立案監督六個方面,內容十分豐富,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1、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
2、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時釋明,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
3、對在法律規定期限內無法判定的,應當先行立案。
4、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依法裁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並載明理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復議。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復、不出具法律文書。
5、強化責任追究,對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擾依法立案等違法行為,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責任。
三、登記立案的案件范圍
(一)應當予以登記立案的案件范圍
登記立案針對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刑事自訴、強制執行和國家賠償申請。對上訴、申請再審、申訴等,法律另有規定,不適用登記立案的規定。
目前,《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已經對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刑事自訴、強制執行申請和國家賠償申請的受理條件作出明確規定。
(二)不應予以登記立案的案件范圍
此外,對違法起訴和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訴事項,不在登記范圍之內。
比如,當事人起訴的事項按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法院應當及時釋明,告知當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如果當事人堅持起訴,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予立案。

『肆』 立案登記制的法律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5年4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7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5〕8號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訴權,實現人民法院依法、及時受理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第二條 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並註明收到日期。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提供訴狀樣本,為當事人書寫訴狀提供示範和指引。當事人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立案。第四條 民事起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五)有證人的,載明證人姓名和住所。行政起訴狀參照民事起訴狀書寫。第五條 刑事自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一)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系方式;(二)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三)具體的訴訟請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五)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六)有證人的,載明證人的姓名、住所、聯系方式等。第六條 當事人提出起訴、自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訴人、自訴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起訴人、自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供組織機構代碼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被注銷的情況說明;(二)委託起訴或者代為告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代為告訴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三)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四)起訴狀原本和與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當事人人數相符的副本;(五)與訴請相關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第七條 當事人提交的訴狀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人民法院決定是否立案的期間,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沒有補正的,退回訴狀並記錄在冊;堅持起訴、自訴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第八條 對當事人提出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作出以下處理:(一)對民事、行政起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二)對刑事自訴,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三)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四)對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間內不能判定起訴、自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先行立案。第九條 人民法院對起訴、自訴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應當出具書面裁定或者決定,並載明理由。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自訴不予登記立案:(一)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二)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危害國家安全的;(四)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六)所訴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第十一條 登記立案後,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交納訴訟費的,按撤訴處理,但符合法律規定的緩、減、免交訴訟費條件的除外。第十二條 登記立案後,人民法院立案庭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審判庭審理。第十三條 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違紀情形,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查明事實,並將情況反饋當事人。發現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 為方便當事人行使訴權,人民法院提供網上立案、預約立案、巡迴立案等訴訟服務。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尊重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仲裁等多種方式維護權益,化解糾紛。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法維護登記立案秩序,推進訴訟誠信建設。對干擾立案秩序、虛假訴訟的,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 本規定的「起訴」,是指當事人提起民事、行政訴訟;「自訴」,是指當事人提起刑事自訴。第十八條 強制執行和國家賠償申請登記立案工作,按照本規定執行。上訴、申請再審、刑事申訴、執行復議和國家賠償申訴案件立案工作,不適用本規定。第十九條 人民法庭登記立案工作,按照本規定執行。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關立案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伍』 如何應對立案登記制下的行政訴訟立案

關於行政訴訟的案件的起訴與受理,是有著嚴格的法律規定的。以下是相關依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四十九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並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

『陸』 立案登記制改革 哪些案件屬於登記立案的范圍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該意見,自5月1日起施行。針對公眾普遍關注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接受了記者采訪。

記者:哪些案件屬於登記立案的范圍?

負責人:登記立案針對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刑事自訴、強制執行和國家賠償申請。對上訴、申請再審、申訴等,法律另有規定,不適用登記立案的規定。

目前,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已經對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刑事自訴、強制執行申請和國家賠償申請的受理條件作出明確規定。

意見中也對應當登記立案的具體情形作出了詳細規定。

此外,對違法起訴和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訴事項,不在登記范圍之內。

比如,當事人起訴的事項按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法院應當及時釋明,告知當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如果當事人堅持起訴,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予立案。

依法裁決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要說明理由

『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7次會議通過)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訴權,實現人民法院依法、及時受理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
第二條 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並註明收到日期。
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
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提供訴狀樣本,為當事人書寫訴狀提供示範和指引。
當事人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立案。
第四條 民事起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
(五)有證人的,載明證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訴狀參照民事起訴狀書寫。
第五條 刑事自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一)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系方式;
(二)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
(五)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六)有證人的,載明證人的姓名、住所、聯系方式等。
第六條 當事人提出起訴、自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訴人、自訴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起訴人、自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供組織機構代碼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被注銷的情況說明;
(二)委託起訴或者代為告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代為告訴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
(四)起訴狀原本和與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當事人人數相符的副本;
(五)與訴請相關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第七條 當事人提交的訴狀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內補正。
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人民法院決定是否立案的期間,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沒有補正的,退回訴狀並記錄在冊;堅持起訴、自訴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八條 對當事人提出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民事、行政起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對刑事自訴,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三)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四)對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間內不能判定起訴、自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先行立案。
第九條 人民法院對起訴、自訴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應當出具書面裁定或者決定,並載明理由。
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自訴不予登記立案:
(一)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的;
(四)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訴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
第十一條 登記立案後,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交納訴訟費的,按撤訴處理,但符合法律規定的緩、減、免交訴訟費條件的除外。
第十二條 登記立案後,人民法院立案庭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審判庭審理。
第十三條 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違紀情形,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查明事實,並將情況反饋當事人。發現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為方便當事人行使訴權,人民法院提供網上立案、預約立案、巡迴立案等訴訟服務。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尊重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仲裁等多種方式維護權益,化解糾紛。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法維護登記立案秩序,推進訴訟誠信建設。對干擾立案秩序、虛假訴訟的,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的「起訴」,是指當事人提起民事、行政訴訟;「自訴」,是指當事人提起刑事自訴。
第十八條 強制執行和國家賠償申請登記立案工作,按照本規定執行。
上訴、申請再審、刑事申訴、執行復議和國家賠償申訴案件立案工作,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九條 人民法庭登記立案工作,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關立案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捌』 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什麼情況不適用立案登記制

立案登記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加大立案信息的網上公開力度。推動完善訴訟收費制度。
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訴狀時,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起訴,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做出決定是否立案登記。
主要區別
立案登記制
當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訴狀,法院應當一律接收,並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處理。
立案審查制
各級法院對當事人起訴的審查尺度不一,甚至進行實質性審查。[4]

指導思想
(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通過立案登記制改革,推動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二)堅持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依法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方便當事人訴訟,做到公開、透明、高效。
(三)堅持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案件,法院必須依法受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撓法院受理案件。

立案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登記立案:
(一)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二)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行政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訴,且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四)生效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屬於受申請人民法院管轄的;
(五)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作出的賠償、復議決定或者對逾期不作為不服,提出賠償申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立案:
(一)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
(二)訴訟已經終結的;
(三)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訴事項。

立案程序
(一)實行當場登記立案。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實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補正。起訴、自訴和申請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應當及時釋明,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內經補正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登記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的處理。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應當依法裁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並載明理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復議。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復、不出具法律文書。
(四)嚴格執行立案標准。禁止在法律規定之外設定受理條件,全面清理和廢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土政策」。

『玖』 立案登記制的立案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登記立案:
(一)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二)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行政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訴,且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四)生效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屬於受申請人民法院管轄的;
(五)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作出的賠償、復議決定或者對逾期不作為不服,提出賠償申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立案:
(一)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
(二)訴訟已經終結的;
(三)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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