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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律適用

發布時間: 2021-02-03 05:00:36

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依據是什麼

中國行政訴訟法適用於被告一方是國家行政機關或工作人員:
①規定被告一方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案件是當事人控告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案件。
②它解決的糾紛,是政府機關進行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行政糾紛。
③它規定的行政訴訟,是法律規范明文規定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控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訴訟。
④行政訴訟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⑤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⑵ 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參照是什麼

行政訴訟法律適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將法律、法規具體運用於各種行政案件,從而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專門活動。
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主要解決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判斷的標准問題,即人民法院以何種標准、依據何種法律規范來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並進而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
中國行政法規范制定主體多元,行政法規范的等級、效力不一,這些行政法規范是否都屬於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法律適用對象,它們對人民法院的約束力和效力如何,是行政訴訟法律適用重點要解決的問題。
根據中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適用法律要遵循以下規則:
1、法律、法規是行政審判的依據。行政審判的依據是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和裁判的標准和尺度。中國行政審判的依據是法律和法規。這里的「法律、法規」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參照適用規章。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兩種。規章在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處於參照地位。所謂參照,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對規章進行斟酌和鑒定後,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規章予以適用,作為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根據;對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規原則精神的規章,人民法院有靈活處理餘地,可以不予適用。
3、其他規范性文件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一般而言,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屬於法的范圍,對法院沒有拘束力。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中可以參考適用其他規范性文件,但應對其合法性進行更為嚴格的確認。發生沖突時,人民法院不必送有關機關裁決,可直接決定適用與否。
4、人民法院對司法解釋的援引。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對法律在審判中應用的問題所作的解釋。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援引。
行政訴訟法律沖突適用的規則
人民法院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除要根據事實外,還需要依據相應的法律規范來作出判斷。在適用法律規范的過程中,有時會出現同時有幾個法律規范均適用於該具體行政行為,而幾個法律規范之間卻不相一致的情形,此即行政訴訟法律沖突。
在出現行政訴訟法律沖突的情況下,其適用規則就顯得尤為重要。行政訴訟法律沖突適用規則,是指人民法院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為解決法律適用沖突所採取的方法和所遵循的規則,由此決定選擇適用相應的行政法律文件或具體行政法律規范條款。

⑶ 急需關於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案例

[案情]

2000年元月27日19時許,原告駕駛自己的機動三輪車 載著煤球沿劉(堤圈)——白(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當行駛至24KM+600M處時,其三輪車因輪鍋損壞停在路西,這時本縣桑固鄉郭套樓村刁庄西組村民刁參軍駕駛著無牌號「飛彩」牌機動三輪車由南向北駛至上述地點發生車禍,刁被摔傷,隨即向被告夏邑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報警。被告的工作人員在勘查現場後讓在場圍觀的刁庄村的群眾刁啟強等人幫助將車送到桑固派出所。後因故刁啟強等人沒能將車放到派出所,而是將車放到了刁參軍的父親刁世蘭家門口。後來被告單位工作人員胡建華到刁庄村安排刁參軍家人把車看管好。2000年2月11日,被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不能確認事故責任通知書》,後刁參軍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本案原告賠償其醫療費用,在該案處理過程中,原告的三輪車被送至法院,2000年5月27日,原告從法院將車領走。

[審判]

夏邑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作為享有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行政執法主體,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職權,並且沒有向法庭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導致其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同時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第(七)項作出判決:確認被告對原告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違法。被告賠償原告煤球損失175元,交通費200元,共計375元,至遲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付清。

[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車禍而引發的不服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訴訟案件,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被告所實施的行為是否違法、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認為,既然被告讓刁啟強等人將車送往派出所,就說明被告是對該車採取了扣押措施,只是讓刁啟強等人協助實施這一行為,並且這一行為再一次被夏邑縣人民法院(2003)夏民再字第6號民事判決所認定,因此被告訴訟主體資格成立。被告將其車輛交與他人扣押的行為違法,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承擔,而被告則認為「送」與「扣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讓刁啟強等人送往派出所是事實,但並沒讓其扣押,他們扣押之後也沒給被告報告,因此原告不應以夏邑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為被告。被告認為刁啟強等人沒有按照被告的,要求去做,其行為屬於超越委託權的行為,被告並沒有扣押原告的車輛,並且原告已於2000年5月份將車從法院領走。因此,這起扣車行為不是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訴訟主體錯誤。據此,被告認為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賠償。那麼,哪一種觀點正確呢?

首先,根據本案的事實,被告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成立,其工作人員在處理事故過程中讓他人對涉嫌肇事車輛送往公安派出所屬對相關車輛暫時扣押的一種處置行為,其本質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因此,夏邑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是本案適格被告。在庭審中,被告沒向法庭提供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有關證據和依據,因此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和依據,並且被告沒有嚴格地按照法定程序辦事,沒有嚴格履行相關手續,只是草率地讓他人將車送至公安派出所,事後也沒進一步落實,更沒進行有效監管,導致其程序違法,也導致後來發生一系列問題,因此被告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其次,由於被告行為違法,就要依法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行政賠償責任。再次,由於原告沒有提供其從法院領回車輛時車輛。是否毀損、毀損程度、毀損原因、隨車物品是否丟失以及毀損、丟失物品的價值等方面的證據,因此此項請求不予支持。關於煤球損失問題,由於被告的行政強制措施違法,導致原告煤球滅失,被告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其賠償數額根據被告無異議的證據、生活經驗及原告的請求可認定為175元。關於原告為找回其車輛所支出的租車費用(交通費)問題,考慮到原告為此奔波所可能發生的實際支出,此項費用定為200元應視為合理費用,該項費用因為被告行為不規范而發生,應有被告承擔。關於原告要求的其他賠償費用,由於原告沒能說出具體的賠償項目及賠償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故此,本院認定被告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職權,並且沒有向法庭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導致其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同時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

⑷ 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法律適用問題

行政訴訟法的法復律適用:制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2、行政法概念太大,無法回答。

⑸ 請問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規則是什麼

適用規則,可分三個層次去理解:
1、《行政訴訟法》第5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專件,以法律屬和行政法規定、地方性法規為「依據」。
2、規章因其效力位階較低,只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適用的依據。
3、「其他規范性文件」效力位階比規章更低,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只能對其「審查適用」,而非「依據」或「參照」。

⑹ 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

一、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概述
(一)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概念
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合法性審查的原則要求在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審查時,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范標准,這種法律規范標准既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依據,也稱之為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對法律的適用。據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概念: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是指導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將法律、法規(或參照規章)具體適用於各種行政案件中,從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的活動。
(二)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特徵
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不同於行政管理機關在行政管理中對法律的適用,它有以下特徵:
1、行政訴訟中法律適用的主體是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我國的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審理行政案件,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判的活動。這樣行政訴訟中只有人民法院才是法律適用的主體,才有權適用法律。而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只是訴訟當事人之一,在行政訴訟中無權決定對法律的適用,即不能最終依法確認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機關。
2、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屬於第二次適用法律。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是對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作過的法律適用再次適用,也稱之為審查適用。所以,通常稱之為人民法院在對行政案件審理中第二次對法律的適用。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無論採用正式文書形式還是未採用文書形式,從實質意義上講,該具體行政行為都是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法規或其他規范性文件於特定法律事實的結果。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也需要對查處案件事實情況進行分析,並對其所適用的法律文件加以選擇、適用,並作出認為符合法律規范的決定。因此,在進入行政訴訟程序之前,行政機關已經對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決定,這是第一次法律適用。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後,經過審理直至作出裁判,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最終是否合法的判斷。在此過程中仍需選擇適用相關的法律規范,這便是第二次適用法律。行政機關第一次法律適用時所面對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事實,即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第二次適用法律雖然也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事實,但審查對象已不是行政管理相對人一方的行為事實,而是行政機關所認定的行為事實。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正是在審查行政機關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事實所進行的法律適用是否合法的基礎上所作的再次適用。
3、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解決的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合法性審查是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人民法院原則上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除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賠償外,不解決合理性問題。這是行政訴訟法律適用不同於刑事、民事訴訟法律適用的特點之一。因為行政機關在多數情況下享有自由裁量權,只要在法定許可權和幅度內,行政機關可以依自己的判斷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因而司法機關不能具體介入到行政機關的判斷中去,甚至代替行政機關作出自己的決定,這有違權力制衡的原則。因而,在行政訴訟中,衡量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唯一依據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且可以參照規章,不存在人民法院的任何主觀判斷標准。
5、法律適用的范圍限於法律、法規和規章。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行政規章,而不同於行政機關第一次適用法律時,可以適用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而與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不抵觸的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如鄉鎮政府的決定同樣也可以作為行政機關執法的依據。
二、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原則
由於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是人民法院審查行政機關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事實所適用的法律是否正確,是對行政機關適用的法律的再次審查適用。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對法律的適用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一)適用調整被處理行為或事項的法律規范。因國家行政管理事務既繁雜又細化,這就界定了相關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調整對象和適用范圍。由於客觀現實中存在著行政主體不能正確把握所適用法律的調整對象和適用范圍,往往導致適用的法律規范與被處理的行為或事項不相吻合。如分不清《土地管理法》和《水法》調整對象的具體界限,對未經批准在河灘上建房這種不屬於《水法》調整的行為,錯誤地適用了《土地管理法》進行處罰。又如某鄉人民政府將耕地當作荒地越權批給農民建房,該事實屬於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調整的對象,應當依該條款的規定進行處罰,結果土地管理部門卻適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等。對於這種行政主體適用的與行為事實不相符的法律規范,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進行法律適用時,應予以糾正。
(二)遵循從舊兼從輕的法律適用原則。在一些行政管理法律、法規修訂後,對發生在新法實施前的違法行為,一些行政主體仍錯誤地認為應適用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規范,而沒有考慮是否應遵循從舊兼從輕的法律適用原則。如某汽車維修總廠1990年將自己廠區內的1.2畝國有土地非法轉讓給劉某建房使用至今。某市土地局在2000年查處時認定汽車維修總廠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一直處於繼續狀態,違法行為沒有終了,給予處罰是正確的。從1999年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和修訂前的原《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來看,均構成土地違法行為。但處罰上,新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比原《土地管理法》四十三條規定的處罰重要。按照新法和舊法的規定,均構成違法行為的,適用處罰較輕的法律的原則,某市土地局2000年對汽車維修總廠作出的行政處罰適用新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顯然是違反了從舊兼從輕法律適用原則,人民法院應以其適用法律錯誤判決予以撤銷。
三、行政審判的依據
(一)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
(二)對規章參照的適用

⑺ 論述行政訴訟法律沖突的適用規則

行政訴訟法律沖突選擇適用規則,是在行政訴訟中存在同一法律事項的相互沖突時,指導人民法院解決法律適用沖突,選擇應當適用的法律規范,以此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具體原則和方法。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解決相應法律適用沖突的規則包括: 1層極沖突適用原則 不同層級法律規范產生沖突一般屬違法沖突,按照法律優先原則,高層級法律規范優於低層級法律規范,但高層級法律規范授權低層級法律規范作出與高層法律規范不同的規定除外。根據這一規則,當一個案件中,低層級的法律規范與某一高層級的法律規范沖突時,人民法院一般應依高層級的法律規范來解決該案中的實體爭議。 2、平級沖突適用規則 它是解決制定機關不同但效力層級相同的行政法律規范相沖突應適用何種規范的規則。目前,我國尚沒有制定這類沖突規則,採用的辦法是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裁決。例如,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規章效力等級相同,人民法院認為它們之間不一致的,應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決。 3、特別沖突適用規則 一般法是關於某類事項的普遍的一般的規定,特別法是對這種普遍規定的例外。在同一效力層級上,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需要注意的是,這一沖突適用規則的使用前提必須是特別法與普通法處於同一層級時,若普通法是高層級法,而特別法是低層級法.特別法作出的特別規定又未經高層級法的授權,那麼這種特別規定應屬無效,人民法院仍應適用普通法。 4、新法優於舊法 對新、舊法之間的沖突,新舊法沖突適用規則應體現為新法憂於舊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當新的行政法律規范與舊的行政法律規范相沖突時,除舊法具有溯及力外,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新法,即對新法生效後發生的事件適用新法,對新法生效前發生的事件適用舊法。但當新法明確規定有溯及力時除外。 5、人際沖突適用規則 人際沖突適用規則一般規定,不同民族、種族或者具有特殊身份的個人,適用就該民族、種族或者具有特殊身份的個體作出特別規定的法律規范。 6、區際沖突適用規則 區際沖突所涉及的兩種法律規范沖突需要採取不同的適用規則。目前,內地相互間的法律沖突尚缺乏統一的沖突適用規則,而對內地與港、澳,台地區的法律沖突,即中國內地法律規范與港、澳、台地區法律規范的沖突,適用「屬地管轄」原則:發生於港,潰、台地區的行政案件,適用在港、澳、台地區施行的法律規范,發生於中國內地的行政案件,則適用當地施行的法律規范;同時,此類沖突還可以通過雙方協議來解決。

⑻ 行政訴訟制度的法律適用

1、行政訴訟法律適來用的自規則
法律、法規是行政審判的依據,規章的參照適用,其他規范性文件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人民法院對司法解釋的援引。
官帽
2、行政訴訟法律規范沖突規則
(1)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2)新法優於舊法;
(3)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4)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法律相抵觸的,最高人民法院向中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要求;
(5)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或其他上位法相抵觸的,人民法院向國務院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審查建議;
(6)地方政府規章同部委規章不一致,或部委規章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向國務院申請解釋或裁決。

⑼ 行政訴訟法律適用是什麼意思

行政訴訟法律適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將法律、法規具體運用於各種行政案件版,從而對行權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專門活動。
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主要解決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判斷的標准問題,即人民法院以何種標准、依據何種法律規范來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並進而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
中國行政法規范制定主體多元,行政法規范的等級、效力不一,這些行政法規范是否都屬於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法律適用對象,它們對人民法院的約束力和效力如何,是行政訴訟法律適用重點要解決的問題。

⑽ 行政訴訟的證據和法律適用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三十二條
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章
受案范圍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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