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執法隊
㈠ 有專利執法證的人是不是公務員
有專利執法,執政的人不一定是公務員。
㈡ 市級專利管理部門具有專利行政執法資格嗎
市級專利管理部門是有行政執法資格的。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8條規定:專利法和本細則所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2條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開展專利行政執法,即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以及查處假冒專利行為,適用本辦法。
㈢ 專利執法工作的重要性
加強專利行政執法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在知識產權保護實踐中,我國形成了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兩條途徑、並行運作」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相比於版權和商標的行政執法,中國的專利行政執法獲得的法律支持力度,處於比較「弱勢」的地位。比如,專利行政執法並沒有罰款權。時至今日,對於我國是否需要加強專利行政執法,還存在一些爭論,特別是在專利法新一輪修改的背景下,筆者認為,有必要對此予以澄清。
首先,考慮到中國專利保護的現實狀況,有必要認真審視權利人對於專利行政執法的需求:
第一,專利侵權活動比較廣泛,同行之間產品仿冒和技術抄襲的現象屢見不鮮,侵權產品已經從傳統的銷售渠道,開始蔓延到電子商務平台。
第二,侵權產業鏈態勢明顯,從侵權產品的設備供應、生產製造、運輸、銷售等環節,都分工細致。基於這種產業鏈的生態,甚至形成了侵權活動的集中化和區域化現象。
第三,侵權隱蔽性比較強,取證難度比較高,特別是對於一些涉及生產設備的專利侵權,往往依靠權利人及其代理人自身的力量無法取證或難以取證。
第四,維權成本高,不僅通過訴訟獲得的較低賠償難以回報維權的經濟付出,而且相對漫長的訴訟周期也耗費了權利人的時間、精力。
從數據上看,專利行政執法有效分流了權利人的民事訴訟案件,減輕了法院的案件審理負擔。2013年,全國地方法院新收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增幅由上年的45.99%下降至1.33%;新收知識產權行政和刑事一審案件分別由上年的上升20.35%和129.61%下降至1.43%和28%。雖然一些權利人在請求行政執法後,仍會繼續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其糾紛,但是,多數權利人在行政執法後不會再繼續尋求司法保護,甚至在行政執法階段已經與侵權人和解或者調解結案。
從協同專利司法保護,提供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等角度來看,保留甚至強化我國專利行政執法的確具有一定的必要性,而且也具有相當的重要性。要進一步加強專利行政執法工作,加大執法的力度,未來,還需要著力解決以下問題:
一,解決專利行政執法制度建設的問題。
依法行政是法治國家的基本理念。但是,目前專利行政執法制度資源的欠缺,對於執法工作的開展存在一定阻礙。比如,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規定,只有省級和設區的市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具有專利行政執法權。中國地大物博,許多省級行政區劃也地域遼闊,僅僅依靠省級和設區的市級政府開展專利執法工作,顯然難以滿足眾多專利權人維權的現實需求。
二,解決地方行政執法資源不足的問題。
受機構編制的制約,許多專利行政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被編制負責行政管理相關的工作,或者身兼管理與執法的工作,行政執法人員人數明顯不足,嚴重影響了相關執法工作的效率與應有的社會效果。尤其是地方專利執法缺乏明確的執法機構設置,大多地方專利管理部門在處室設置上都沒有明確標注「執法」二字,容易讓普通百姓誤以為不存在專利執法機構。同時,專利執法機構由於缺少編制,執法人員稀缺,執法經費有限,現有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遠不能滿足正常工作的需要,事實上導致了個別地方「專利執法機構不執法」的尷尬現狀。此外,專利執法條件較差,甚至缺乏執法車輛、執法設備等應有的物質保障措施。
三,解決專利行政執法力度不足的問題。
2013年,全國行政執法機關共立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案件26.2萬件。但是,在2013年全國知識產權系統行政處理的專利糾紛案件數量才區區5000餘件。2013年,我國共受理專利申請237.7萬件,同比增長15.9%。與我國專利申請數量快速增長和日益龐大的盛況相比,我國專利行政執法案件量卻沒有明顯增多。這足以說明我國專利行政執法的力度偏弱,還有待加強。
四,解決專利行政執法透明度不高的問題。
2006年3月,「中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網」正式開通。這一落實審判公開和透明度原則的舉措贏得了廣泛贊譽。相比之下,此前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信息透明度並不高,甚至獲得比較具體詳細的行政執法數據都不甚方便,獲得具體案件的處理情況更是困難。但是隨著國務院2013年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要點的印發,其明確要求推動案件信息公開,我國專利行政執法案件信息的透明度定會進一步加大。此舉或將解除一些專家擔憂的執法腐敗問題,也能極大地督促行政執法能力的提升,行政執法程序的規范。
此外,當前,由於專利行政執法手段有限、力度較弱,因此,濫用專利行政執法的現象並不明顯。如果將來要在立法和實施層面強化專利行政執法,則要前瞻性地預防行政執法被濫用的問題。
揚專利行政執法之長,充分發揮專利行政執法的作用,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定會更好地推動經濟社會的發展。
資料來源——
國家知識產權局:http://www.sipo.gov.cn/ztzl/qtzt/jxzlxzzf/ztwz/201406/t20140613_964884.html
㈣ 淺談如何加強專利行政執法
知識產權司法與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協調運作」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一大特色。20年來的實踐證明,行政執法途徑和司法途徑並存的體制適合中國的具體國情,對確實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利益,打擊和抑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筆者認為專利行政執法不僅是目前我國專利保護制度所需要的,而且應當進一步加強。一方面,由於我國的市場經濟秩序還不夠完善,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還未形成,惡意侵犯他人專利權的現象屢見不鮮。另一方面,TRIPS協議雖然承認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但並沒有排除對知識產權採取行政保護措施的可能性。
相對於專利司法保護來說,專利行政執法有著執法程序簡便、處理快、效率高的優勢。然而,目前我國專利行政執法除了對假冒和冒充專利行為可以主動查處並給以處罰之外,對於侵權行為還不能有效保護。筆者認為,其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1.專利行政執法缺乏制止侵權行為的有效手段。依據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地方專利管理機關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只能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有其他諸如暫扣、查封、沒收侵權產品等執法手段。因此,「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很大程度上需要行為人的主動配合,往往不能有效制止侵權行為。而那些小企業、小作坊的惡意侵權、群體侵權,通常會發生轉移生產設備、侵權產品的情況,對後續救濟產生更多的障礙。相對而言,專利行政執法缺乏沒收、銷毀等強有力的執法手段。
2.侵權判斷的標准不明確。對於侵權行為認定標准,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以及第五十七條有規定,雖然在《專利行政執法辦法》中對「等同侵權」等判定原則有所規定,但僅僅是原則性的,還需要進一步細化。例如,關於「生產經營目的」、「許諾銷售」等術語的具體含義,現在還沒有在《專利行政執法辦法》中予以明確。因此,目前各地方專利管理機關在專利侵權判定標准方面存在著判定標准不統一的問題。
3.專利管理機關缺乏對嚴重專利侵權行為的主動查處職能。嚴重侵權行為包括目前較多的群體侵權、反復侵權現象。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此往往很無奈,如果向法院一一提起訴訟,需要到各地去取證,維權的成本太高,而且耗時耗力,對於多數企業和權利人來說根本沒有這個能力。在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誠信制度還未完全建立的情況下,此類案件更加容易發生。面對這種情況,就需要增加地方專利管理機關主動查處的職能,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國專利行政執法不能完全滿足目前我國的市場環境的需要,還不能對專利權提供有效的保護,不僅會影響市場競爭秩序,也將制約專利制度作用的發揮。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專利行政執法機制。
根據以上分析,筆者對我國專利行政執法機制的改革提出如下建議:
首先,賦予地方專利管理機關沒收、銷毀侵權產品等手段。
第二,明確專利侵權判定的依據,細化侵權判斷的標准,這樣也有利於加強地區間的執法協調,統一辦案標准,避免地方保護主義。
第三,針對群體侵權、反復侵權行為賦予地方專利管理機關主動查處的職能。該條建議顯然要在第二條建議得到完善的基礎上才能制定得更加合理。目前,已經建立的全國專利行政執法協作機製程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四川宜賓絲麗雅集團公司的「一錠雙絲」專利通過這一程序獲得了766萬元的侵權賠償和專利許可實施費,因此,完全可以借鑒這一經驗。如果加上有效的執法手段,則可以大大降低專利權人的維權成本。
以上建議應該作為一個整體加以考慮。同時,還應當特別注意的是,為了保障執法的公正,應考慮規定相應的制約機制。對於未經過實質審查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執法機關應當對其專利權穩定性作出適當的評估,例如,要求提供實用新型檢索報告等,以防止專利權人濫用權利。
(作者系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實用新型審查部審查員)
㈤ 專利行政執法證需什麼條件的人辦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㈥ 談談你對專利行政執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
知識產權司法與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協調運作」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一大特色。年來的實踐證明,行政執法途徑和司法途徑並存的體制適合中國的具體國情,對確實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利益,打擊和抑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筆者認為專利行政執法不僅是目前我國專利保護制度所需要的,而且應當進一步加強。一方面,由於我國的市場經濟秩序還不夠完善,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還未形成,惡意侵犯他人專利權的現象屢見不鮮。另一方面,TRIPS協議雖然承認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但並沒有排除對知識產權採取行政保護措施的可能性。
相對於專利司法保護來說,專利行政執法有著執法程序簡便、處理快、效率高的優勢。然而,目前我國專利行政執法除了對假冒和冒充專利行為可以主動查處並給以處罰之外,對於侵權行為還不能有效保護。筆者認為,其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1.專利行政執法缺乏制止侵權行為的有效手段。依據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地方專利管理機關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只能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有其他諸如暫扣、查封、沒收侵權產品等執法手段。因此,「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很大程度上需要行為人的主動配合,往往不能有效制止侵權行為。而那些小企業、小作坊的惡意侵權、群體侵權,通常會發生轉移生產設備、侵權產品的情況,對後續救濟產生更多的障礙。相對而言,專利行政執法缺乏沒收、銷毀等強有力的執法手段。
2.侵權判斷的標准不明確。對於侵權行為認定標准,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以及第五十七條有規定,雖然在《專利行政執法辦法》中對「等同侵權」等判定原則有所規定,但僅僅是原則性的,還需要進一步細化。例如,關於「生產經營目的」、「許諾銷售」等術語的具體含義,現在還沒有在《專利行政執法辦法》中予以明確。因此,目前各地方專利管理機關在專利侵權判定標准方面存在著判定標准不統一的問題。
3.專利管理機關缺乏對嚴重專利侵權行為的主動查處職能。嚴重侵權行為包括目前較多的群體侵權、反復侵權現象。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此往往很無奈,如果向法院一一提起訴訟,需要到各地去取證,維權的成本太高,而且耗時耗力,對於多數企業和權利人來說根本沒有這個能力。在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誠信制度還未完全建立的情況下,此類案件更加容易發生。面對這種情況,就需要增加地方專利管理機關主動查處的職能,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國專利行政執法不能完全滿足目前我國的市場環境的需要,還不能對專利權提供有效的保護,不僅會影響市場競爭秩序,也將制約專利制度作用的發揮。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專利行政執法機制。
根據以上分析,筆者對我國專利行政執法機制的改革提出如下建議:
首先,賦予地方專利管理機關沒收、銷毀侵權產品等手段。
第二,明確專利侵權判定的依據,細化侵權判斷的標准,這樣也有利於加強地區間的執法協調,統一辦案標准,避免地方保護主義。
第三,針對群體侵權、反復侵權行為賦予地方專利管理機關主動查處的職能。該條建議顯然要在第二條建議得到完善的基礎上才能制定得更加合理。目前,已經建立的全國專利行政執法協作機製程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四川宜賓絲麗雅集團公司的「一錠雙絲」專利通過這一程序獲得了766萬元的侵權賠償和專利許可實施費,因此,完全可以借鑒這一經驗。如果加上有效的執法手段,則可以大大降低專利權人的維權成本。
以上建議應該作為一個整體加以考慮。同時,還應當特別注意的是,為了保障執法的公正,應考慮規定相應的制約機制。對於未經過實質審查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執法機關應當對其專利權穩定性作出適當的評估,例如,要求提供實用新型檢索報告等,以防止專利權人濫用權利。
㈦ 專利行政執法的職能
知識產權司法與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協調運作」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一大特色。20年來的實踐證明,行政執法途徑和司法途徑並存的體制適合中國的具體國情,對確實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利益,打擊和抑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筆者認為專利行政執法不僅是目前我國專利保護制度所需要的,而且應當進一步加強。一方面,由於我國的市場經濟秩序還不夠完善,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還未形成,惡意侵犯他人專利權的現象屢見不鮮。另一方面,TRIPS協議雖然承認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但並沒有排除對知識產權採取行政保護措施的可能性。
相對於專利司法保護來說,專利行政執法有著執法程序簡便、處理快、效率高的優勢。然而,目前我國專利行政執法除了對假冒和冒充專利行為可以主動查處並給以處罰之外,對於侵權行為還不能有效保護。筆者認為,其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1.專利行政執法缺乏制止侵權行為的有效手段。依據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地方專利管理機關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只能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有其他諸如暫扣、查封、沒收侵權產品等執法手段。因此,「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很大程度上需要行為人的主動配合,往往不能有效制止侵權行為。而那些小企業、小作坊的惡意侵權、群體侵權,通常會發生轉移生產設備、侵權產品的情況,對後續救濟產生更多的障礙。相對而言,專利行政執法缺乏沒收、銷毀等強有力的執法手段。
2.侵權判斷的標准不明確。對於侵權行為認定標准,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以及第五十七條有規定,雖然在《專利行政執法辦法》中對「等同侵權」等判定原則有所規定,但僅僅是原則性的,還需要進一步細化。例如,關於「生產經營目的」、「許諾銷售」等術語的具體含義,現在還沒有在《專利行政執法辦法》中予以明確。因此,目前各地方專利管理機關在專利侵權判定標准方面存在著判定標准不統一的問題。
3.專利管理機關缺乏對嚴重專利侵權行為的主動查處職能。嚴重侵權行為包括目前較多的群體侵權、反復侵權現象。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此往往很無奈,如果向法院一一提起訴訟,需要到各地去取證,維權的成本太高,而且耗時耗力,對於多數企業和權利人來說根本沒有這個能力。在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誠信制度還未完全建立的情況下,此類案件更加容易發生。面對這種情況,就需要增加地方專利管理機關主動查處的職能,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國專利行政執法不能完全滿足目前我國的市場環境的需要,還不能對專利權提供有效的保護,不僅會影響市場競爭秩序,也將制約專利制度作用的發揮。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專利行政執法機制。
根據以上分析,筆者對我國專利行政執法機制的改革提出如下建議:
首先,賦予地方專利管理機關沒收、銷毀侵權產品等手段。
第二,明確專利侵權判定的依據,細化侵權判斷的標准,這樣也有利於加強地區間的執法協調,統一辦案標准,避免地方保護主義。
第三,針對群體侵權、反復侵權行為賦予地方專利管理機關主動查處的職能。該條建議顯然要在第二條建議得到完善的基礎上才能制定得更加合理。目前,已經建立的全國專利行政執法協作機製程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四川宜賓絲麗雅集團公司的「一錠雙絲」專利通過這一程序獲得了766萬元的侵權賠償和專利許可實施費,因此,完全可以借鑒這一經驗。如果加上有效的執法手段,則可以大大降低專利權人的維權成本。
以上建議應該作為一個整體加以考慮。同時,還應當特別注意的是,為了保障執法的公正,應考慮規定相應的制約機制。對於未經過實質審查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執法機關應當對其專利權穩定性作出適當的評估,例如,要求提供實用新型檢索報告等,以防止專利權人濫用權利。
㈧ 專利行政執法辦法指的是什麼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有效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保護專利權,維護和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遵循公正、及時的原則。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調解協議。第三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設置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持有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行政執法證件。案件承辦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嚴肅著裝。第四條對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案件,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必要時可以組織有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查處。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給予指導。第二章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第五條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四)屬於受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案范圍和管轄;(五)當事人沒有就該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一項所稱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權的合法繼承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請求;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請求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請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不能單獨提出請求。第六條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所涉及專利權的專利證書復印件,並且按照被請求人的數量提供請求書副本。必要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核實所涉及專利權的法律狀態。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請求人出具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檢索報告。第七條請求書應當記載以下內容:(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委託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二)被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三)請求處理的事項以及事實和理由。有關證據和證明材料可以以請求書附件的形式提交。請求書應當由請求人簽名或蓋章。第八條請求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7日內立案並通知請求人,同時指定3名或3名以上單數承辦人員處理該專利侵權糾紛;請求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7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第九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7日內將請求書及其附件的副本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被請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一式兩份。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處理。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7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請求人。第十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決定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至少在口頭審理3日前讓當事人得知進行口頭審理的時間和地點。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的,或者未經允許中途退出的,對請求人按撤回請求處理,對被請求人按缺席處理。第十一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舉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將口頭審理的參加人和審理要點記入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案件承辦人員和參加人簽名或蓋章。第十二條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其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徵所確定的范圍為准,也包括與記載的技術特徵相等同的特徵所確定的范圍。等同特徵是指與記載的技術特徵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第十三條除當事人達成調解、和解協議,或者請求人撤回請求之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製作處理決定書,寫明以下內容:(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地址;(二)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三)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據;(四)處理決定,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明確寫明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權行為的類型、對象和范圍;認定侵權行為不成立的,應當駁回請求人的請求;(五)不服處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處理決定書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員署名,並加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公章。第十四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認定侵權成立的處理決定或者判決之後,被請求人就同一專利權再次作出相同類型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第三章專利糾紛的調解第十五條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請求書應當記載以下內容:(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委託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二)被請求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三)請求調解的具體事項和理由。單獨請求調解侵犯專利權賠償數額的,應當提交有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處理決定書副本。第十六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收到調解請求書後,應當及時將請求書副本通過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被請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意見陳述書。第十七條被請求人提交意見陳述書並同意進行調解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立案,並通知請求人和被請求人進行調解的時間和地點。被請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見陳述書,或者在意見陳述書中表示不接受調解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予立案,並通知請求人。第十八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可以邀請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進行調解。第十九條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並交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備案;未能達成協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撤銷案件的方式結案,並通知雙方當事人。第二十條因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歸屬糾紛請求調解的,當事人可以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理通知書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中止該專利申請或專利權的有關程序。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持調解協議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恢復手續;達不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撤銷案件通知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恢復手續。自請求中止之日起滿1年未請求延長中止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自行恢復有關程序。第四章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的查處第二十一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受舉報發現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的,應當及時立案,並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案件承辦人員進行查處。第二十二條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由行為發生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管轄。第二十三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二十四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核實。第二十五條經調查,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成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製作處罰決定書,寫明以下內容:(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地址;(二)認定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或者冒充專利行為成立的證據、理由和依據;(三)處罰的內容以及履行方式;(四)不服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公章。第二十六條經調查,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不成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撤銷案件的方式結案。第五章調查取證第二十七條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行為過程中,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第二十八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採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涉嫌侵犯製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第二十九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式。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一部分作為樣品;涉及方法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中抽取一部分作為樣品。被抽取樣品的數量應當以能夠證明事實為限。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抽樣取證應當製作筆錄,寫明被抽取樣品的名稱、特徵、數量。筆錄由案件承辦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簽字或蓋章。第三十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又無法進行抽樣取證的情況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進行登記保存,並在7日內作出決定。經登記保存的證據,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不得銷毀或轉移。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登記保存應當製作筆錄,寫明被登記保存證據的名稱、特徵、數量以及保存地點。筆錄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簽名或蓋章。第三十一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核實證據材料的,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提供,協助調查。第三十二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需要委託其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協助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提出明確的要求。接受委託的部門應當及時、認真地協助調查收集證據,並盡快回復。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三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採取下列制止侵權行為的措施:(一)侵權人製造專利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製造行為,銷毀製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並且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二)侵權人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為,銷毀實施專利方法的專用設備、模具,並且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三)侵權人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行為,並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四)侵權人許諾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許諾銷售行為,消除影響,並且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五)侵權人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進口行為;侵權產品已經入境的,不得銷售、使用該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侵權產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將處理決定通知有關海關。(六)停止侵權行為的其他必要措施。第三十四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的處理決定後,被請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訴訟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侵權人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處理決定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三十五條假冒他人專利,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六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行為人採取下列改正措施:(一)在製造、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的,或者製造、銷售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的,責令行為人立即消除該專利標記和專利號;專利標記和專利號與產品難以分離的,責令行為人銷毀該產品。(二)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的,或者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的,責令行為人立即停止發布該廣告或者停止散發該宣傳材料,消除影響,並上繳尚未發出的宣傳材料。(三)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的,或者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的,責令行為人立即通知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改正合同的有關內容。(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或者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責令行為人立即停止上述行為,上繳其偽造或者變造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五)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第三十七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成立,作出處罰決定的,應當予以公告。第三十八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成立的,可以按照如下方式確定行為人的違法所得:(一)銷售假冒他人專利的產品的,以產品銷售價格乘以所銷售產品的數量作為其違法所得;(二)訂立假冒他人專利的合同的,以收取的費用作為其違法所得。第三十九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訴訟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第四十條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的行為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處罰決定書寫明的罰款;到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第四十一條拒絕、阻礙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四十二條原中國專利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規章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㈨ 談談你你對專利執法工作重要性必要性認識
你這是要寫論文嗎?
㈩ 目前我國商標、專利執法職責已交由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承擔對嗎
是承擔但我,我是這樣認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