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能否折抵刑期
① 因為無證被行政拘留,且因酒駕被拘役,那麼行政拘留是否能折抵刑期
可以的``判決之前羈押一日折抵一日`判決書上面寫的很清楚。從你失去人身自由那一刻起計算。
② 判刑前行政拘留日期能否折抵刑期
如果行政拘留的原因與後邊判處刑罰屬於同一個犯罪行為,可以折抵刑期。如在故意傷害行為,先進行的行政處罰,後因某種原因將傷害案件轉為刑事案件,那麼前期進行的行政拘留就可以折抵故意傷害罪的刑期。
相關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罪犯在判刑前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行政拘留的日期仍應折抵刑期的復函》(1981年9月17日)
山東、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們(81)魯法研字第15號和甘法研字〔1981〕第012號報告均已收悉。關於罪犯在判刑前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和因同一犯罪行為被行政拘留的日期是否繼續折抵刑期的問題,我們同意你們的意見,仍應按照我院1978年7月11日《關於罪犯在公安機關收容審查期間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復》、1979年1月19日《關於罪犯在公安機關收容審查期間折抵刑期兩個具體問題的批復》和1957年9月30日《關於行政拘留日期應否折抵刑期等問題的批復》的規定,予以折抵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81年3月18日《關於偵查羈押期限從何時起算問題的聯合通知》是解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不得超過二個月的期限應從何時起算的問題。我院上述三個批復的規定,則是解決罪犯被收容審查和因同一犯罪行為被行政拘留而實際上剝奪了人身自由的時間也應計算折抵刑期的問題。這三個批復與《聯合通知》並不矛盾,仍應繼續執行。此復。
③ 拘留期間抵刑期嗎
如果治安拘留與所判刑罰屬於同一個犯罪行為的,治安拘留時間可以折專抵相應的刑期。
屬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法研字第20358號批復規定:「如果被告人被判處刑罰的犯罪行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處分的行為系同一行為,其被拘留的日期,應予折抵刑期。」
198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問題的電話答復》(復湖北省高院)重申此規定有效,並對「同一行為」作了解釋。
④ 行政拘留能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法研字第20358號批復規定:「如果被告人被判處刑罰的犯罪行為和以前受行專政拘留處分的屬行為系同一行為,其被拘留的日期,應予折抵刑期。」
198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問題的電話答復》(復湖北省高院)重申此規定有效,並對「同一行為」作了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