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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執法分析

發布時間: 2021-02-03 03:37:22

① 如何用法治思維規范稅收執法的論文

隨著依法治稅、依法行政理念在稅收實踐中的貫徹落實,法治意識在稅務系統逐步確立。但受傳統人治思維影響,管理不規范、服務不到位等現象仍有發生,納稅人合法權益還不能完全保障,稅收執法風險依然存在,法治思維尚未普遍形成,稅收工作法治化進程緩慢。法治思維是基於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對法治的信念來認識事物、判斷是非、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是從法律的立場出發思考認識社會現象的方式和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法,表現為重證據、講事實、守程序。用法治思維指導稅收工作是推進稅收工作法治化進程的重要抓手。
用法治思維指導稅收工作必須堅持科學決策、依法決策。要完善領導班子學法用法制度,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遵法、用法,在運用法治思維指導稅收工作上發揮表率作用。要認真落實黨組議事規則和各類會議制度,重大決策應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經黨組集體討論確定;要明確重大決策范圍,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重大稅務案件處理等與納稅人利益相關的事項,應納入重大決策范疇,重要工作安排應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的基礎上集體討論決定;一些重要決策事項要進行合法性論證,主要評價決策是否超過法定許可權、是否與法律法規抵觸,是否存在可能引發不穩定因素的風險,並擬定風險應對策略。要健全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制度,及時掌握決策實施情況,綜合判斷決策執行效果,及時研究應對措施,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效能。
用法治思維指導稅收工作必須堅持依法治稅,強化稅收管理。經濟決定稅收,稅收來源於經濟並反作用於經濟,這是稅收經濟觀的基本內涵。依法組織收入是稅務部門的第一職責,必須遵循「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的原則不動搖,堅決防止「寅吃卯糧」,收「過頭稅」,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發生。要密切關注經濟形勢及稅源變化情況,深入企業實地調研,了解真實情況,深化稅源管理,加強稅源監控,堵塞征管漏洞,努力保持稅收收入穩定增長。要強化經濟稅收分析,建立分析常態機制,針對性開展分析,提高分析質量和預測水平,促進依法征稅。徵收管理是法律賦予稅務部門的職責和義務。要健全規范征管流程,深入推進以風險管理為導向的稅源專業化管理改革,提升稅收管理和執法效率。要創新專業化管理方式,防範稅收執法風險,將職責調整、業務重組加以制度化,做到流程順暢、程序正當、防控有力。要發揮稅務稽查的威懾力,嚴厲查處各類涉稅違法行為,維護稅收秩序,營造公平環境。
用法治思維指導稅收工作必須認真落實稅收政策,切實規范執法行為。要通過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和出口退稅政策,助推企業發展,同時發揮稅收的引導和調控作用,推動地方經濟轉型升級。要定期對現行稅收政策和管理規定進行清理,開展政策執行情況調研和效應評估,及時反饋政策落實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完善建議。要嚴格執行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出台文件要經過合法性審查,堅持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建立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相結合的常態化文件清理機制,經常對規范性文件收集、分類、分析、評估,提出補充、修改或廢止意見。要深刻認識稅收行政裁量權既有利於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靈活處理問題,又可能因濫用而滋生腐敗或造成不公,是一把「雙刃劍」,必須切實規范行使,加強對稅務處罰、核定徵收、稅務審批等過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指導約束,尊重法律精神、法律原則,做到既合法又合理。要加強法律知識培訓,使幹部職工熟練掌握稅法規定的實體內容和執法程序,以及相關行政法律基礎知識,提高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增強責任意識、程序意識、風險意識。
用法治思維指導稅收工作必須推行政務公開,加強監督制約。要認真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依職權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要認真梳理各類辦稅事項,制定本單位信息公開計劃,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穩私以外,所有辦稅依據、流程、結果等各類信息,依法在辦稅場所或公共媒體進行公告,便於納稅人知情、辦事、監督。要加強稅收執法風險防控,以防範稅收失瀆職風險為切入點,將風險管理引入執法管理中,開展稅收執法風險規律性研究,建立稅收執法風險自我管理機制;要認真排查帶有普遍性、苗頭性的執法風險,提出風險預警,積極開展稅收執法主題風險應對活動,進一步完善制度。要暢通稅收法律救濟渠道,建立健全信訪、舉報投訴、行政復議聯動機制,實行「首問負責制」,理順內部銜接,暢通納稅人投訴渠道。要充分發揮稅收行政復議化解征納矛盾的主渠道作用,不斷提高復議案件質量,做到案結事了,要統籌考慮依法行政評價與其他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質量考核的關系,逐步建立科學合理的依法行政績效評價機制。要堅持多措並舉,加強內控機制建設,強化監督,構建全方位的稅收權力監督和制約體系,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須賠償、違法受追究。
法治思維既是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世界觀,也是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稅收工作的方法論。牢固樹立法治意識,堅持用法治思維指導稅收工作,在稅收工作法治化進程中邁開堅實步伐。

② 對內和對外,稅收分析應該有怎麼的分析方向

一、抄對內方向:通過襲稅收看征管

通過稅收分析去發現稅收征管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主要是指發現稅收流失的風險、執法風險、政策執行中的問題等。講究以問題為導向,發現問題 ,解決問題,提高稅收征管質效,提高制度制定的水平、政策制定的水平,讓工作做得更加科學。可以通過每月或每季召開稅收形勢分析會的形式來促進稅收分析,稅收分析不要僅僅對數據進行描述,如果每個月光寫一些特點、增減原因等描述,不免讓人覺得寫分析就是這種簡單套路,這樣稅收分析的地位就得不到提高。只有既寫問題、又寫原因、還寫建議,才能讓分析常看常新,要通過大量的調研、研究來一針見血的提出問題,通過不懈努力做好稅收分析,嚴謹的工作態度,來得到領導和大家的認可,來提高分析工作在全局工作中的地位。

二、對外方向:通過稅收看經濟
做好稅收分析就要提升站位,通過稅收看經濟,打造稅收分析的拳頭產品,發出聲音,提高稅收分析的話語權。通過稅收看經濟才能充分發揮稅收分析在經濟中的作用,稅收分析要走出去,通過稅收看經濟來做好稅收宣傳,展現稅收分析的作用。
對內對外兩方面的稅收分析都很重要,缺一不可。(網路號)

③ 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幾個問題分析

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幾個問題分析
轉載
實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對於明確稅收管理員執法責任,加強稅收執法監督,規范稅收執法行為,推進依法治稅進程,都起著非常積極的促進作用。陝西省地方局根據形勢發展需要,制定了《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辦法」是對因過失或者故意造成稅收執法過錯行為人,通過經濟懲戒和行政手段,以此來規范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執法行為。但在稅務工作實踐中,對執法過錯行為的人員卻難以嚴格按照執法過錯責任處罰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甚至於在個別地方《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成了一紙空文,根本行不通。

一、落實《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存在的問題
(一)稅務執法要求與稅收環境存在著差距。
首先是納稅人的稅收法律意識普遍淡薄,稅收違法行為比較普遍。譬如如個體運輸以及私房出租的納稅人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不按規定申報、不按規定繳納的現象比比皆是;納稅人為在銀行開立帳戶,辦了稅務登記,卻不主動向稅務機關辦理稅款申報;臨時建築、修路的小型建築隊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不按規定申報納稅。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無時不有,無處不在,如果對所有 「應收而未收」、「應處罰而未處罰」行為,一律追究稅務人員過錯責任的話,可能沒有不被追究的稅務執法幹部,甚至會出現稅收管理員當月津貼被處罰完不夠扣倒掛的現象。如此的責任追究辦法,就失去了其應有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其次,由於執法中人為因素使執法過錯時有發生。其主要表現為:
1、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稅務機關作為行政執法機關,獨立依法行使稅收執法權,但現有的地稅行政體制,又受制於地方政府,極大影響了稅務機關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動。如:地方政府對納稅人上訪,尤其是對集體上訪,總是從穩定大局出發,出面干涉地稅工作。從某種程度上講,慫恿了納稅人的違法行為,納稅人從中「受益」後,形成了遇事找政府的惡性循環,而不去尋求復議或訴訟的正當救濟途徑。
2、稅務機關個別領導「以言代法」、「以權代法」。在現實當中,對有「頭臉」人以及內部幹部的「私人稅收」、「親戚稅收」、「關系戶稅收」的涉稅問題,個別領導經不住人情、面情、權力等的壓力,出現內部說情、「打招呼」、以權壓人、應移交不準移交等現象一時難以杜絕。「小問題」有「小領導」表態,「大問題」有「大領導」表態,似乎違法問題可大可小、稅收可多可少,形成了納稅人與稅務機關「討價還價」的惡習,「固定性」稅收變成了「彈性」稅收,使稅務執法失去了其應有的嚴肅性。如我縣新建一紡織企業,縣政府某縣長聲稱是政府重點招商引資項目,不準繳納建築營業稅。稅務人員前去催繳,縣政府就干涉。依法辦事,依率計征成為一紙空文。
3、執行人員執法不嚴, 「人性化」執法過濃。稅務執行人員由於長期直接與納稅人打交道,對納稅人執法過於苛刻似乎有些於心不忍,對偷稅、抗稅、逃避追繳欠稅等犯罪行為應移交司法部門問題總是網開一面,寧願將問題作變通處理或作內部解決也不移送司法機關給一棒子打死,更有甚者是對發現的問題索性隱瞞不報,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稅務執法要求與稅務人員業務素質存在相當大距離
稅務機關是執法機關,稅務人員要規范執法的前提必須是自身要有很高的業務素質,精通稅法。近幾年來,雖然稅務隊伍的整體素質有了顯著的提高,但稅務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偏低,且年齡呈現出老齡化趨勢。在日常稅收工作中接觸的大多是一些簡單稅收征管,就是對簡單稅收業務還有一部分人不能夠獨立完成;對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方面的政策,特別是涉及查帳徵收平時很少觸及,對財務會計知識知之甚少,無法勝任對復雜業務的需要;對一些電腦查賬、涉外稅收等「高科技」涉稅問題就更是無從談起。勿庸置疑,稅務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對規范執法行為不失為一項好的舉措,但由於目前稅務幹部隊伍整體素質偏低,如果陡然用高標准、嚴要求去進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就未免顯得脫離現實。
(三)人員分工與過錯責任追究有失公平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要公平、公正,其前提是必須首先做到對執法人員分工的公平、合理,如果分工不合理,那麼就必然帶來過錯追究的顯失公平,同時,也讓被追究人難以信服。當前,稅務工作的絕大部分工作量都集中在城區,農村稅收工作量相對小,但農村的征管機構依然存在,稅收執法工作量在單位與單位之間、人與人之間存在不平衡。嚴格過錯責任追究對稅務執法人員來講,擔負的工作量越大、執法的對象越多、技術含量越高,相應其執法過錯的機率就越高。而現實中因稅務隊伍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在人員分工上基本上是按照領導的意圖作了人為的搭配:對工作能力高、責任心強、業務能力好的,恰恰讓其擔負的工作量相應就大一些,對一些大企業等高難度的稅收工作完全是依靠稅務精英的「內查外堵」完成的。相應其執法過程中的過錯機率就較之其他大多數人要高,那麼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起來,就會出現極不公正的結果,也就是「執法的」不如「不執法的」、「做事多的」不如「不做事的」、業務能力強的不如無業務能力的、搞稽查的不如搞管理、搞管理的不如搞徵收、搞徵收的不如搞後勤。如此以來,執法水平高、業務能力強的,反倒成了被處罰的重點對象,極大挫傷執法人員執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違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初衷。因此,應該按照工作崗位和工作量確定稅收人員的津貼待遇,真正體現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這樣才能解決執法過錯追究中出現的苦樂不均問題。
(四)個人待遇與執法質量發生錯位
稅務機關執行的是國家公務員工資制度,從現有的工資待遇分配基本上還是在吃「大鍋飯」,「論資排輩」拿工資,干好乾壞一個樣,與個人的業務能力、執法水平毫不相干。在「分灶吃飯」的財政管理體制下,地方政府為了滿足自身利益,往往脫離實際對地稅機關硬性下達稅收任務指標,並與既得利益相掛鉤,使稅務機關疲於稅收任務奔命,始終無法從「稅收任務第一」陰影中擺脫出來,轉移到「征管質量第一」的軌道。這種收入與工資掛鉤的激勵機制,促使稅源基礎好而稅收任務小的地區,為了擔心來年增加基數,有稅收而不收,應處罰而不處罰。相反完不成任務的地區,就違背稅收政策去徵收,按照政策應減免而不減免、提前征期、依票挖稅、違背稅收政策徵收,使稅收宏觀調控國民經濟的職能作用失真。稅務機關圍繞收入任務為中心,以收入論報酬激勵機制,大大淡化了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對執法質量的重視程度。
(五)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缺乏監督與制約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稅務執法過錯責任實行的是稅務機關內部追究,其間的公正性說不清道不明。既便是稅務內設「超脫」的法制機構,也難以真正做到「超凡脫俗」。同時,要公平、公正進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需要稅政、計會、發票、人事、監察、稽查、征管等單位的整體聯動,但現實中好人主義思想比較盛行,對各自發現的執法過錯問題不願上繳;何況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精力,並且是高素質、責任心強的人長年從事這項工作,而目前僅是依靠現有的法制機構去孤軍奮戰,只能是孤掌難鳴;《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雜亂無章,更是讓法制機構無所適從。
二、實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建議
(一)進一步加大稅務執法人員培訓力度
對於稅務執法人員一律實行崗前培訓,要堅持先培訓後上崗、不培訓不上崗、不合格不上崗,並定期組織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執法人員嚴格實行末位淘汰制,對長期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的調離執法崗位,或實行強制脫產學習。真正使每一位稅務執法的人員都能做到熟練掌握稅收業務本領,按照工作能力選擇自己適合的崗位,真正人盡其材,發揮各自最大的潛能。
(二)積極宣傳稅法,加大對納稅人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納稅人要誠信納稅,就必須學法、知法、懂法。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多種方式進行廣泛宣傳,特別是新政策、新規定,要及時對納稅人做好這方面納稅輔導,做到宣傳與處罰、教育相結合。對納稅人違法行為應區別對待。對比較普遍的管理性違法行為,在初步規范期間可實行提醒制,對拒不改正的堅決予以嚴厲打擊;對納稅人偷、抗、騙稅行為一經發生就應當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通過加大對納稅人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使依法誠信納稅的觀念更加深入人心。
(三)提高對執法責任追究的認識,轉變稅收工作理念
推行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關鍵在於領導重視不重視,支持不支持。對稅務工作的思路要由「收入型」向「質量型」方向轉變,對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幹部的考評,不能把稅收收入計劃完成情況好壞作為政績的唯一標准。同時,要徹底打破現有的工資分配製度,提高執法崗位的個人津貼待遇,執法風險與執法待遇並存,將稅務執法人員的待遇與執法崗位數量、工作質量掛鉤,高數量高待遇,高質量高待遇,以此激活執法人員執法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真正體現以人為本的稅收管理理念。
(四)稅收過錯責任追究要因地制宜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是依法行政的必然,但應當符合當前實情,而不能陡然將門檻設得太高。對於征管的難點、盲區不能搞一刀切,理順征管秩序,需要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對執法人員的追究也應當有所區別,要制定一個切合實際的過錯追究辦法。執法工作實行量化,執法人員的工作量的衡量標准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量化,如對雙定戶用管戶數量加管片責任到人;對難管戶或尚未規范的業戶如:車輛運輸、私房出租適當減少管戶數量;企業、單位應按難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進行量化。在稅務執法人員的崗位安排上,實行工作量化後,由稅務幹部自行選擇,自由競爭,真正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五)規范執法檔案資料,為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夯實基礎
執法檔案資料是執法過錯責任的重要證據,也是反映執法人員執法水平、執法質量的一個重要方面。無論是紙質檔案還是電子檔案,納稅戶的檔案資料應當反映該業戶登記是否按時、申報是否按期、繳納是否及時、滯納金是否加收、違法是否處罰、程序是否合法、稽查是否正確以及發票的領用存等情況,每一個納稅人的檔案資料從稅務登記直到結束納稅義務辦理注銷登記為止得到全面的反映。稅務機關在平時執法當中,要做到執法與檔案資料同步走,為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提供一手資料。
(六)建立健全組織考核體制,嚴格考核制度
將領導工作的重心轉入抓考核,實行一把手親自抓考核。組建一支精良的考核隊伍,考核機構將考核作為日常工作有計劃的開展,實行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有問題要監督檢查,有責任就要追究到底。上級考核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巡迴調片的執法大檢查,對檢查出來的執法過錯當場予以嚴格責任追究,對下級考核機構有錯不「究」、徇私舞弊的追究考核人員的過錯責任,使執法檢查人員真正充分發揮領導「千里眼」的作用,監督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執法。在執法上,執法人員要找出納稅人違法的「漏子」,增強執法透明度,嚴格依法行政;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要處處要以身作則,率先垂範。只有這樣,稅務機關的執法質量才會真正邁入一個新的台階。

④ 稅收執法過程式控制制

為了漸進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近日,我對國家行政機關率先在全系統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國家稅務總局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情況及實行模式進行了研究。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主要情況

(一)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簡況

國家稅務總局組織全系統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始於上世紀末,國家稅務總局提出了「依法治稅」的「五項目標」、「四個機制」,並選擇了部分基層單位進行試點工作。2000年初,總局領導針對如何有效治理本系統的各類違法、腐敗問題,進行了調查研究,認為「依法治稅的精義在於全面實現稅收法治化,重點在於用法律規范約束稅收執法行為,並在法治的基礎上實現稅收效率的優化。」他們認為:「要藉助『金稅工程』的建設,在內部建立一種控制與規范執法行為的稅收法律執行機制,一種以法治、效率為核心的制度或機制(一種內部自我約束機制),來實現依法治稅目標和要求」。2001年,稅務總局召開了全國稅務系統依法治稅工作會議,一個與現代管理理念相融合,有現代化信息技術支撐的責任約束機制,成為稅務機關依法治稅的選擇。會後,總局制發了《關於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意見》、系統的提出了構建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整體框架體系及要求。河南省國家稅務局在學習總結比較分析一些地方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經驗的基礎上,針對應構建怎樣的制度或者操作機制?如何進行具體的操作?等問題組織精幹力量,用近一年的時間進行了具體制度設計,自動考核信息系統開發,並進行了推行試點。經過反復驗證、修改、完善,形成了一個以責任約束為核心,制度與信息系統相結合的稅收法律執行機制。即:稅收執法責任制。2002年6月,這一機制在河南省國稅系統全面推行。江蘇、浙江等省、區、市國稅系統根據總局依法治稅工作指導方針,在總結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借鑒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原理,開發了國稅系統效能監控系統,辦公自動化管理系統,這些系統的開發解決了執法崗位「做什麼、怎麼做,工作流程怎麼走,超時越權違規預警,做錯了怎麼辦」等問題。2002年,總局決定將加強推行稅收執法責任製作為依法治稅的重中之重,按照「統一設計、分類指導,重點突破,漸次推進」的思路,制定了今後5年推進執法責任制「三步走」的總體規劃。總局部署後,各地方國稅、地稅系統結合本地實際進行廣泛的實踐活動。2005年3月,總局部署了江蘇等11個地方地稅系統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2005年6月,總局召開全國稅務系統深入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會議,會議按照「抓兩頭帶中間,抓典型促一般,抓檢查促落實」的要求,明確了深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工作目標與任務。2005年9月總局制發了《關於深入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的意見》和《關於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及計算機自動考核試點工作的通知》,並在河南、遼寧等13個地方國稅系統,山東、安徽、甘肅、雲南、江蘇等地稅系統開發升級自動考核軟體,2006年4月河南、安徽、貴州、北京等14個省(市)國稅局上線運行自動考核系統。

(二)主要成效

五年來,國家稅務機關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主要取得了如下成效:

1、初步實現了「權本位」向「責本位」的轉變。全國稅務機關各級領導及其執法人員,通過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增強了法治意識,扭轉了行政執法重權輕責的現象,由於責任追究制度的創新和落實,強化了責任落實,解決了追究缺位等問題。五年來,全國稅務系統累計追究27.4萬人次的執法責任。

2、為建立效能行政管理體制,找到了嶄新的管理理念和載體。稅務機關運用先進的過程管理理念,依託信息化手段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的「人盯人」、「人管人」等粗放的、簡單的、低效能的方式,走向利用計算機進行自動監控的過程管理。從內部運行上,解放了執行人員大量的手工操作,節約了行政成本,規范了各環節之間大量的自由裁量行為,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從源頭上預防了違法、違紀行為和腐敗問題的發生;從社會管理上,由於電子手段的公開化、詳盡化、時限化的特徵,大大方便了管理相對人,增大了服務含量,提升了管理效能。近三年來,全國各級稅務機關有70%以上的單位在所在地人大、政府組織的行風評議中位居前三名,樹立了稅務機關的良好形象。

3、規范了行政權力內部監督運行機制。稅務機關依託電子手段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把執法的依據、職能,編制為執法流程,把稅收實體法細化為崗位工作標准、許可權、責任,通過完善各環節的互相制約、互相制衡的機制,使每一項執法職責必須按程序、標准、時限履行。這種「齒輪傳動式」的機制,形成了過程監督,使執法權力始終處於「公開」、「透明」的狀態下,從而制約規范了執法行為,降低了自由裁量意志對稅收執法行為的影響,促進了依法行政。

4、實現了行政管理領域的制度創新。稅務機關在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中不搞形式主義,他們密切結合部門管理的需要和改革的需要,敢花氣力,潛心研究,建立起了以崗職、責任、流程、過錯追究相對應的管理機制和執法過程的監控機制,為解決崗責不清、權責不對等、管理秩序混亂、執法隨意、甚至以權謀私等老大難問題找到了一條有效的途徑。在轉變政府職能的歷史階段,實踐了舊的行政管理方式向現代化管理方式的跨越。

5、促進了稅收收入的增長。稅務部門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五年來,全國稅收收入從2001年的15165億元,上升到2005年的30867億元。五年間稅收年均增長19.5%,年均增收3640億元,特別是2004年和2005年連續兩年增收在5000億元以上,增收額超過了稅改初年1994年全年的收入總額。與此前的五年相比,年均增長率為3.3百分點,年均增收額增加2302億元。稅收收入的快速增長,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是根本。同時,各級稅務部門堅持依法治稅,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加強徵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是稅收收入增長的有力保證。

二、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主要模式簡析

全國國稅和地稅機關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認真探索了實行模式,通過分析歸類,他們的主要模式有三種,即:責任獨立型模式、質量管理型模式、執法效績考核型模式。

(一)責任獨立型模式

責任獨立型模式是稅務機關按照責權統一的原則,和「過程式控制制,持續改進」的管理理念,在科學劃分稅收執法權、合理分解崗位職責的基礎上,設定工作規程,確定責任追究標准,對執法責任進行追究,從而落實稅收執法責任,提高稅收執法效能的一種稅收執法責任制模式。

它的工作原理是,以行政執法責任制度為基礎,征管體系和IS09000體系與之融合,結合「一窗式」服務和對稅收管理員制度的要求,通過層層簽訂稅收執法責任書形式來實現的。

責任獨立型模式的特點:

1、崗位職責明確化。責任獨立型模式是建立在劃分職權、明晰崗位職責的基礎上的,根據每個崗位不同分工,對執法權力、內容、程序方式等都作出明確規定,有效地解決了崗責不清、責任不明的問題。

2、工作規程標准化。責任獨立型模式嚴格依照《征管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稅收執法許可權和稅收執法事項進行標准化分解,明確執法程序和執法責任。實現了崗責設置統一,責權利界定明晰。

3、評議考核規范化。責任獨立型模式通過計算機網路信息技術對稅收執法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公正地評價和認定執法主體是否按崗位職責和程序完成其法定的各項工作,對稅收執法職責的履行情況按照統一的標准和尺度進行考核,為是否追究行為主體的執法責任提供了依據。

4、責任追究制度化。責任獨立型模式以崗位職責劃分為基礎,以工作規程中的具體執法標准和執法許可權為基本要求,以評議考核的結果為直接依據,本著有錯必究、過罰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對行為主體的執法責任進行追究。

(二)質量管理型模式

質量管理型模式,是指以IS09000質量管理體系為基礎,將執法責任制的各項規定與之融合,通過質量的內審、外審,落實執法責任的一種稅收執法責任制模式。

它的工作原理是:將IS09000質量管理標准導入稅收管理過程中,運用質量管理中人力資源配置原理,對稅務機關內部崗位、職責及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進行重組、調整和細化,把執法過程分解為若干環節,形成新的治稅與管理流程,並運用管理系統特有的質量記錄功能,真實記錄稅收執法的每一個過程、環節、每一個「權力點」的真實數據,即:執法責任考核的有效證據。建立起稅務質量管理體系。

質量管理型模式的特點:

1、嚴密性。質量管理型模式將IS090O0質量管理標准引入稅收執法管理過程,並融入現代管理科學理論和信息技術,綜合考慮與稅收執法緊密相關的組織結構、程序、過程和資源等各方面的因素,明確稅收執法過程的控制要求和稅收執法質量的驗證要求,使稅收執法工作和影響稅收執法工作結果的全部因素處於受控狀態,建立起預防和處理不符合要求的稅收執法業務的責任機制。

2、真實性。質量管理型模式運用質量管理系統特有的質量記錄功能,記錄的執法數據客觀、公正、全面、系統。避免了人為的不確定、不真實等因素,為確保稅收執法行為符合要求和有效運行提供了客觀證據。

3、持續性。質量管理型模式利用質量管理系統的管理評審、質量審核、糾正措施控制等程序,對稅收執法的適應性、有效性進行定期評審,並確保質量管理體系持續改進。

(三)執法績效考核型模式

執法績效考核型模式是稅務機關在稅收執法管理體系中,以績效管理體系為主體,將執法責任制歸依到稅務機關整體發展目標體系中,通過內部持續、動態的溝通,明確執法人員的工作任務及績效目標,並確定對執法人員執法結果的衡量方法的一種稅收執法責任制模式。

它的工作原理是:根據上級對執法任務的要求和執法主體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要求,確立執法績效目標。根據執法績效目標先按業務流程橫向分解指標,再按組織結構自上而下審視確認,明確落實執法績效目標的要點、事項、程序以及標准和要求等,從而形成稅收執法績效指標體系(稅收執法績效計劃)。績效指標體系形成後,再建立健全監控稅收執法績效的各類制度。在一個績效周期結束後,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對績效周期內,執法體系及個人執法結果性指標(業績),行為性指標(能力和態度)進行考核評價,得出評價結果。在最終的執法績效評價結果生效之前,與考評主體就評價結果進行評價,查找執法績效不佳的原因,並根據過錯形式對行為人進行責任追究。

執法績效考核型模式的特點:

1、目的性明確。執法績效考核型模式要求各執法主體,將執法目標和執法要求轉化為執法績效考核目標,使執法人員有明確的執法導向。

2、模式簡單、成本較低。實行執法績效考核型模式,不需要將稅收執法責任制與稅務質量管理機制在執法過程中融合,它與稅務質量管理機制「體繫上獨立、操作上上分開、結果上融合」。

3、方式靈活,突出執法結果。執法績效考核型模式突出結果控制。執法主體在一個績效循環期結束後,考評主體和執法主體共同全面審視、評判效績管理的方法、手段和執法效益,不斷強化執法責任,保障執法任務落實。

三、對三種模式的比較及簡析

(一)共性簡析。

全國稅務機關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三種主要實行模式,都以信息化為基礎手段;它們共同體現了依法行政主要是解決行政權力行使過程中的法律控制問題,即:行政機關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范履行職責,行使權力;它們都體現了建立起,以法律規范為准繩,以法定職權為基礎,以分解權力為重點,以執法過程式控制制為中心,以執法程度為軌跡,以執法監督為保障,以落實執法責任為歸宿,以責任追究為制約的行政執法體系要求;它們都體現了實現執法主體法定化,執法目標具體化,執法責任明晰化,執法行為規范化,責任追究制度化的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目標要求。

(二)個性簡析。

1、責任獨立型模式,緊緊抓住明確責任、落實責任這一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核心問題。一是,以分解法定職責為起點,以事定崗,依法定責,權責相當,解決了「做什麼」的問題;二是,明確執法程序,細化執法標准要求,解決了「怎麼做」的問題;三是,建立健全評議考核機制,實施「人機」結合的考核方式,解決了「乾的怎麼樣」的問題;四是,依法界定執法責任性質,嚴格進行責任追究,解決了「做的不好怎麼辦」的問題。但是,在目前的執法條件和環境下,要嚴格實行責任獨立型模式,還有一定的困難,主要是:責任追究面較大。如河南省國稅系統,2002年6月份,違法過錯行為就達79349項,受到責任追究的責任人達9963人次,被追究的面達全系統總執法人數的66.3%;2004年6月份,在持續改進的基礎上,違法過錯行為還達1464項,受到責任追究的責任人還有182人次,被追究的面達全系統總執法人數的1.16%,挫傷了執法人員的執法積極性,有的縣、市局領導存在不願追、不敢追的心理和問題等。

2、質量管理型模式,借鑒ISO9000的框架結構,搭建了以稅收執法責任制度為基礎,以程序和規范為支撐,採取科學取捨管理手段,整合考核項目、程序,對稅收的執法過程實行有效控制,對執法人員履行崗位職責情況進行事後考核追究的執法質量管理體系。質量管理型模式存在以下需要認真對待和研究的問題,一是整個系統設置過於細致,不可避免的出現了責任獨立型模式上述遇到的問題;二是系統繁鎖,有悖於效率原則;三是一定程度上造成資源浪費。稅收執法責任制本身依存於信息化征管信息系統,又另引入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使稅收執法過程式控制制,還要對稅收質量管理體系的追究性、充分性和有效性進行程序性、標准化的評審。

3、執法效績考核型模式,是在明確執法人員的執法職責和執法績效目標並確定對執法人員執法結果的評估辦法的基礎上,以績效管理體系為主體,將稅收執法責任制歸依到績效管理體系中的「體繫上獨立、操作上分開、結果上融合」的稅收執法責任體系。它突出結果控制,強調執法質量目標考核,實行執法績效考核型模式,是依法行政理念的提升。但這一模式由於沒有得到充分重視和深入研究,目前還存在如下問題:一是它強調執法效績的價值出於動機與過程,對執法過程的控制有所忽視,主觀因素較大;二是它強調結果上融合,而忽視了民主觀念的貫徹;三是它強調以執法人員為評價中心,缺失對決策和決策者,執行和執行者,決策者和執行者這三個單元結合起來進行整體評價的機制等。

四、幾點啟示

啟示一:探索和實踐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行模式,是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本質要求。行政執法責任制它作為一種規范和監督行政執法活動的行政法律制度,它應有它內在的組成結構和外在的表現形式。行政執法責任制內在的組成結構,體現的是職權與職責,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由此它務求構建充分體現履行行政職責的至上性和強調行使行政職權的權利與遵守行政權力所承擔的義務的對稱性和一致性的制度和機制。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外在表現形式,應是一個以執法權力為切入點,釉責任約束為核心,通過建立執法權運行、監督、防範、制約、激勵、懲處等制度和機制,來落實法定職責,承擔執法責任。全國稅務機關探索並實踐的上述三種模式,充分體現了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本質要求。

啟示二:掌握行政執法責任制實行模式的構成要素,是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客觀要求。從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內容要求來看,行政執法責任制是通過崗位設置、權責歸集、規范整合、考核追究、機制創設而構建的。由此,構建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行模式,一要掌握行政執法責任制不是一個單一的制度,包含了行政執法責任為核心的多環節、多層面的制度體系的要求,如:崗位執法權運行制度,監控、評議考核制度,執法責任追究制度等。二要掌握行政執法責任制是一系列制度及環節有機結合的機制整體。各項制度內容及環節之間是相互制約、依存和連接的。正是這種制約、依存和連接構成了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統一體。如上述三種主要模式所反映出的稅收執法責任制的特點,其中,如:以稅收執法權為切入點設置的稅收崗位執法權運行制度,是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基礎,它既是稅收執法的規范狀態,也是監控、考核的對象的制度設置的依據。再如,監控、考核制度是稅收執法責任制的關鍵;責任追究是稅收執法責任制的重心,它既是考核的歸宿,又是規范稅收執法行為的保障等。三要掌握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構建,旨在從自身出發,要結合本部門的實際,通過明晰權力,明確責任量化考核、激勵及責任追究等途徑,規范執法行為和提高行政效率。四要掌握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價值取向,是公正、公平與效率。行政執法責任制從約權入手,到責任追究,使執法與責任相結合,實現了權責統一;行政執法責任制從內部規范了執法行為,促進了權力的依法行使,減少了執法隨意性,體現了公正、公平的法律精神和社會要求;行政執法責任制通過崗位設置、環節制約、監控考核、責任追究等減少了工作懈怠,尤其是運用信息化系統使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啟示三:明確行政執法責任制實行模式的基本原則和內容,是把握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方向的根本。結合本部門的實際,選擇一定的模式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其目的都是使執法主體明確自己手中有多少執法權,有什麼性質的執法權,怎麼合理配置執法權,執法權怎麼規范有效行使,評議考核如何科學高效,責任追究如何准確公正,如何充分利用種種社會資源實現行政權運行監控效益的最大化等。為此,行政執法實行模式構建應堅持以法律規范為前提,以執法事實為基礎,以規范執法、提高執法效率為目的基本原則。堅持法律規范為前提原則就要求行政執法責任制各項制度的設置及每一個細節都要體現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並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落實;堅持以執法事實為基礎原則,要求建立行政執法機制應從本部門的業務特點出發,建立法律執行流程應與本部門業務流程相結合;要求法律執法規范與部門業務規范相統一;要求監控考核以本部門業務事實為基礎;要求責任追究應與責任人的執法錯誤性質、程度相對應,要求有不斷糾正執法錯誤的機制,促使行政執法水平不斷提高。堅持以規范執法,提高執法效率為目的,要求行政執法權依法行使;有限權力和權力充分行使,行政執法權行使要標准化、程序化、證據化;要求切實保障公民的權利與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要求執法人員和行政機關,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做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既要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又要提高行政效率,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啟示四:不斷創新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行模式,是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保障。僅就我國各級行政機關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行模式結構而言,現還處於初創階段。雖然對執法主體、執法環節、執法時限、執法過程及程序方面進行了有益的規范,但對執法行為的實體方面,如:對某一執法行為是否嚴格依法進行,認定的事實是否正確,適用的法律依據是否准確,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和實施那些較為有效監控考核措施等,還需要進一步探索和研究。要解決這個問題,首要途徑就是要在監督考核追究制度及指標設計等方面加強制度完善和機制創新,實現執法監控與執法質量監控的統一,既要考核執法水平,又要考核具體的執法質量,並使責任形式、責任體系與執法質量相對應,實現行政執法質與量並重。

啟示五:依託並不斷提升信息化水平,使行政執法走向規范化、制度化、標准化、電子化,實現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制度價值和技術價值的統一,是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應尋求的路徑和長效機制。上述三種主要模式為何得以成功,就在於信息化發揮了重要作用。依託信息化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是社會發展的要求,依託信息化通過規范執法行為,強化權力監督,改進工作質量,提高工作效率,優化服務水平等一系列措施的完善,從操作和技術層面上為實現公正與效率構建一個具體制度與信息技術結合的體系,使公正與效率等價值目標的追求滲透到執法流程的每一個環節,每一項職權,體現在行政執法監控考核以及責任追究的全過程之中,是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內在要求。只有客觀的、公正的、科學的機制存在,行政執法責任制才有生命力,才能實現它制度的價值。

⑤ 當前稅收執法中存在哪些突出問題

主要問題
(一)地方政府對稅收的干預妨礙稅收執法
稅務執法是依法治稅在稅收工作中的具體實踐,它代表國家行使權力、執行公務。但在一些經濟不發達地區,人治往往大於法治,領導講話代表法、地方文件大於法,越權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或制定違反國家稅法的有關文件、會議紀要,對個別企業進行越權減、免、緩稅和長期實行「包稅」的情況普遍存在,特別是當稅務機關清理欠稅和查處偷漏稅案件時,政府有些領導便以扶持企業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為由出面干預,甚至施行壓力。由於有政府撐腰,有的欠稅企業老總轎車越坐越小,房子越坐越大,票子越撈越多,國家的稅款就是可以賴著不繳,甚至公開說「欠稅出效益」。
(二)部門政策利益化干擾了稅收執法
部門政策利益已成為社會一大突出問題。一些權力部門為謀取本部門和小集團利益最大化,千方百計扭曲行政行為,制定出台一些收費政策,對國家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仍繼續收費。據有關資料統計,東北某省物價局、監察室組織人員進行行政收費大檢查,涉及全省14個市221個單位,共查出違法收費1.7億元,有的權力部門甚至採取壟斷手段搞創收。由於收費項目過多過濫,企業擴大再生產的能力和積累能力大大下降,加上費稅交叉徵收,費搭稅車,模糊了納稅人的認識,致使一些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正常的稅收執法也不能理解,不配合,甚至反感。 (三)稅收計劃的「硬性」弱化了稅收執法
長期以來,一些地方政府對稅收計劃的制定不是以當地經濟基礎和稅源狀況為依據,而是從地方財政的需要出發,採取「以收定支」的方法編制預算。國稅只要求保「基數」略增長就行,而對地稅則是「韓信點兵,多多益善」。為了完成稅收任務,各級稅務機關和地方政府普遍對稅收計劃都採取行政手段,如年初與上級部門簽定責任書,納入目標管理,實行稅收任務「一票否決」,經費掛鉤等,在一些經濟落後,稅源貧乏的地方,有的政府領導把完成稅收任務與鄉鎮領導「帽子」掛鉤,為了保住官帽,一些鄉鎮領導千方百計、不擇手段,導致了徵收過頭稅、寅吃卯糧、攤派稅、引稅、買賣稅、弄虛作假等行為發生。 (四)稅務幹部業務素質不高影響了稅收執法
稅務執法要求執法者必須具備嫻熟的業務能力,極強的法治意識,才能正確地履行職責。但隨著國企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多數中小企業紛紛改制,大量企業轉為私人所有,偷稅將直接轉化為個人財富。不惜重金聘請會計師、注冊會計師做假帳,進行所謂的「合理避稅」是企業普遍採取的手段。稅務幹部如果業務不熟,到企業去就無法看帳,更談不上查帳,只能以帳查帳,應付了事。偷稅與反偷稅,避稅與反避稅的斗爭,是當前和今後稅務部門面臨的一道課題。同時,稅務執法人員缺乏法律程序方面知識的培訓,特別是與稅收相關的其他法律知之甚少,正確運用程序解決問題的能力不強。重實體、輕程序也是稅務機關被推上被告席的重要因素。
(五)征管不嚴,對涉稅案件打擊不力放任了稅收違法
征管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和准確性是提高征管質量好壞的前提條件。在實際工作中,征管基礎數據混亂、可信度低、可用性差在各征管單位普遍存在,管理上多數征管單位流於形式,被動受理納稅人的各項涉稅資料,基本上是企業報送什麼就受理什麼,申報多少就受理多少,很少對企業納稅資料和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合理性進行實地調查,綜合分析,缺乏動態的跟蹤管理。如對部分餐飲業實行查帳徵收,最終導致國家稅收流失,助長了偷逃稅的行為發生。在對涉稅案件的處理時,不是嚴格按《征管法》的規定處理,而是以補代罰,以罰代刑。

⑥ 淺析如何防範稅收執法風險

稅收執法風險是指稅務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由於種種不確定性因素而面臨的各種潛在危險。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依法治國的推進,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行為正面臨嚴峻考驗,一旦執法時行為不當,就可能會觸犯法律法規,這對地稅部門同樣適用。因此,如何提高地稅部門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業務技能,規范執法行為就成為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這就要求地稅部門工作人員在日常工作中,要細心、耐心,更要專業、專心,遇事要認真分析,嚴格按法律、法規處理,最大限度地規避執法風險。本文列舉了地稅部門當前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對其產生的原因進行剖析,提出了防範執法風險的幾點建議。 一、地稅執法風險在實際工作中的具體表現 一是稅務登記環節存在漏管戶。管理員對所管轄的區域(如街道、市場等)沒有管理到位,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現象依舊存在。 二是稅款徵收環節不規范的行為引發稅收執法風險。 稅收執法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稅款(如:中小業戶不按規定核稅,少征稅款;由於地稅工作人員計算錯誤,少征稅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前徵收、延緩徵收稅款(如:由於地稅工作人員業務不熟悉,無意識致使納稅人提前繳納稅款。);隨意改變稅種、入庫級次和入庫地點,空轉虛收稅款;擅自設立稅款過渡帳戶;違背稅法規定引稅、買稅賣稅。不規范的稅款徵收行為,使稅收執法機關面臨著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及其他部門檢查後被處罰或直接責任人面臨觸犯刑律的風險。 三是稅務檢查、稅務處罰等執法行為程序上的不規范導致執法風險。執法人員在對納稅人進行檢查時,不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調查取證;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涉稅犯罪案件不移交;濫用職權違法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在對納稅人作出補稅或處罰決定時,未能聽取納稅人的陳述,不按程序舉行聽證或未完整地告知訴訟權,以及在未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的情況下就徵收稅款等。這些執法行為的不規范,可直接導致稅收執法機關或稅收執法人員形象受損、信譽降低,甚至要觸犯刑律。同時,這些不規范行為往往使納稅人的利益受到損失,由此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稅務機關也會由於稅務人員執法行為的不規范而遭到敗訴,稅收執法機關將可能承擔執法決定被撤銷或變更,對納稅人進行經濟賠償等不良後果,其直接責任人員也可能被追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目前,稅收執法工作中所反映出來的,影響最大的稅收執法風險主要存在於這一類不規范的稅收執法行為當中。 四是其他方面的稅收執法行為也會導致稅收執法風險 .稅收執法機關或稅收執法人員不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及時為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宜,致使納稅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稅收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收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未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迴避,或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檢舉人保密;在發票審驗過程中,工作不認真,致使納稅人長期違規開具發票;審批、核准項目實地核查時,不認真扎實,致使違法取得相應的資格或權利等。這些不規范的稅收執法行為,也將導致稅收執法機關可能產生稅收執法風險。 二、稅收執法風險產生原因分析 第一,地稅工作人員對當前的執法風險認識不足。地稅系統傳統上以完成稅收任務為目標,只要完成任務就一好遮百丑,客觀上會放鬆對稅收執法風險的防範。 第二,地稅工作人員的執法水平不高。目前地稅管理隊伍人員執法水平亟待提高,特別是一線執法人員知識結構、能力素質參差不齊,缺乏正確的執法理念、過硬的執法素質和應有的執法敏感度,對當前稅收管理職能轉變的認知能力不足,以及長期以來形成的官本位思想和傳統管理方式等,具體體現為簡化執法程序、超越執法許可權或行政不作為、亂用自由裁量權、適用法規不當等,造成執法不公。 第三,相關法律法規配套解釋滯後。一些新的法規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及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都存在著某些內容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在實際工作中每年有幾十到上百的專門請示就是實例。執法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對一些具體案件,定性起來難以准確把握,很難做到依法行政,從而導致行政風險的產生。 三、防範稅收執法風險的幾點建議 第一,提高防範執法風險的意識。當前,全省地稅系統正在進行自上而下的執法檢查,這是一個良好的開端。今後,我們要堅持組織收入與執法檢查並舉,強化執法風險意識,並持之以恆,最大限度的規避執法風險,保護好我們的地稅事業和我們的幹部。 第二,定期組織稅務幹部的執法培訓,提高稅務幹部執法水平。重點推行稅務人員能級制,增強幹部隊伍的工作責任心和積極性。採取以訓代學、以考促學以及現場說法、案例剖析等有效方法,鼓勵幹部報考注冊稅務師、注冊會計師 ,促進幹部鑽研業務,提高工作水平。 第三,進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設。隨著以電子申報、網上申報為趨勢的多種申報和納稅方式的推廣,稅源專業化管理新模式的逐步到位,進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管理,才能合理分解稅收執法權,優化配置征管資源,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相互促進的制衡關系。充分利用稅收信息管理系統,推廣應用各種稅收管理軟體,最大化地減少人為因素的干擾,減小人為的執法風險。 第四,深入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分解監督稅收執法權。國家稅務總局出台的《稅收管理員制度》,將稅收的管理權、徵收權、稽查權徹底分離,有效克服傳統稅務管理制度的弊端,明確任務明確責任,增強工作責任心。地稅部門應該結合辦單位地實際,制定出科學有效的實施辦法,分工明確,相互制約,強化監督,是防範稅收執法風險的有效途徑。 第五,充分運用好納稅服務中心這個涉稅平台。集中審批、審核,在提高納稅服務質量的同時,加強在執法程序上的正規化管理,進行納稅評估,強化稅源監控,減少在執法程序上的隨意性。 第六,完善考核機制,加大內部執法監督、檢查。加強教育,積極預防稅務職務犯罪。首先,要針對少數地稅幹部廉潔自律的意識不強,遵紀守法的觀念淡薄;其次,強化制約監督。認真落實《兩權監督管理辦法》,將稅收執法工作的各個環節進行權力分解,並全面查找各個環節的執法風險點,強化監督制約,嚴格考核管理;三上加大懲處力度。對貪污、積壓、挪用稅款,收受賄賂,玩忽職守,嚴重瀆職,徇私舞弊,不收或少收稅款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查處,嚴肅處理,增強威懾力,自覺防範稅收執法風險。

⑦ 稅收執法風險的成因分析

(一)政策、體制原因引發的稅收執法風險。
一是自由裁量幅度過大易誘發執法風險。稅收執法的自由裁量權是稅務機關於執法過程中,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自行決定如何適用稅法的權力。目前,部分稅收法律法規規定過於概括簡約,如在稽查處罰環節,稅務機關對偷稅的,可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0.5-5倍以下的罰款,又如在稅額核定、稅負調整、納稅評估等徵收環節,「自由裁量權」容易被濫用,導致自由裁量幅度過大,容易誘發稅收執法風險。
二是稅務機關內部規定不嚴密易誘發執法風險。為保證工作的正常運轉或更好地落實好上級精神,稅務機關往往都會結合實際制定更加詳細、更加具體的操作辦法和內部規定。而這些內部文件,是在特定時期為加強徵收管理而制訂的內部制度,往往只單純地強調稅務人員本身的責任,容易忽視對內部工作人員的法律保護,一旦出現問題往往為司法機關追究稅務人員的責任提供了依據,容易產生稅收執法風險。
三是稅收執法權力相對集中易產生執法風險。一方面是征、管、查相對獨立,權力相對集中到部門;另一方面,部分崗位權力過於集中,如稽查局負責全系統的稽查工作,雖然其內部實行的是選案、實施、審理、執行四崗分離,但由於選案與審理對實施系列的監督制約十分有限,權力仍主要集中在實施崗位,從而容易產生稅收執法風險。
四是執法監督力度不夠易產生執法風險。目前,稅務系統的執法監督體制主要以事後監督為主,而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很難發揮應有作用,特別是稅收執法各崗位之間以及執法過程中各環節之間缺乏嚴密的相互監督和制約,對稅收執法權力從行政內部加強縱向制約和發揮納稅人對行政權的橫向制約未能完全實現,尚未形成對稅收權力真正有效的制約機制,從而易引發稅收執法風險。
(二)環境因素引發的稅收執法風險。
一是地方政府幹預容易引發執法風險。一些地方政府為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出台一些與現行稅法規定沖突的稅收優惠政策。在這些優惠政策和稅法相沖突的時候,稅務部門往往左右兩難,而產生的執法風險卻由稅務部門獨自承擔。
二是納稅人偷逃稅形式多變增加執法風險。隨著企業生產經營方式的日新月異,納稅人偷逃稅形式多樣、手段翻新、日趨隱蔽化,增加了稅務部門稅源監控、稅務檢查的難度,從而也增大了稅收執法風險。
三是人情干擾執法增加執法風險。目前,法治理念還沒有完全深入人心,部分納稅人在法與理、法與情等方面還存在模糊認識,說情送禮成為個別納稅人為了少繳稅或逃避稅務處罰慣用的手段。少數意志不堅定的稅務人員因而成為金錢、美色的俘虜,這也是稅收執法風險的一個重要成因。
(三)個人原因引發的稅收執法風險。
一是風險意識不強。客觀來看,許多稅務幹部具有一定的風險防範意識,知道「貪污受賄」會導致對個人責任的追究,但有些稅務幹部對由於稅收執法行為不當可能導致的風險和後果沒有明確認識,對在執法過程中如何避免風險的發生缺乏有效認知,往往產生「沒有吃拿卡要」就不會有執法風險的錯誤認識。
二是個人私利引發執法風險。一些稅務幹部缺乏法制觀念和廉政意識,在人情、金錢和物質利益的誘惑下,為了一己私利,濫用職權,收人情稅、關系稅。這種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現象,是導致執法風險存在的重要因素。
三是執法質量不高。稅收執法人員自身業務水平的高低,直接決定著其執法風險的高低。而目前還存在少數稅務人員素質不高,業務能力不足,習慣於傳統的工作思維和征管方式,導致稅收執法出現風險。如稅務執法人員對稅法及相關法的理解上的偏差,以及製作稅務執法文書不嚴謹、不規范,執法中不注意收集證據或收集的證據證明力不強等問題,都是執法質量不高的表現。執法人員錯誤的、隨意的、質量不高的執法行為,決定了執法風險的存在是必然的。
四是執法不文明。一些稅務人員執法方式簡單、執法手段粗暴,誘使征納雙方矛盾激化,惡化執法環境等,也是引發執法風險的重要因素。

⑧ 淺議如何加強基層稅收分析工作

稅務部門應與時俱進,科學分析「新常態」下稅收領域的變化趨勢,實現組織收入工作從「任務至上」向「稅收法定」轉變,依法治稅從「納稅遵從」向「雙向遵從」轉變,征管改革從「各事統管」向「分級分類+專業協作」模式轉變,核心業務從「管理納稅人」向「服務納稅人」轉變,隊伍建設從「傳統人事管理」向「人力資源管理」轉變。

經濟「新常態」客觀上決定了稅收「新常態」。今後一個時期,如何認識、適應、引領稅收「新常態」對推動稅收現代化建設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新常態」下基層稅收工作面臨的挑戰

組織收入工作面臨新形勢。當前稅收計劃與依法征稅之間,還存在著比較尖銳的矛盾。主要表現在:一是「需要」與「可能」之間存在矛盾。在編制收入計劃時,政府出於「保盤子」的需要,往往是「以支定收」,而不是充分考慮現實的稅源狀況能否達到預期的收入目標,加上對各級政府確定稅收指標的許可權缺乏明確規定,容易出現脫離實際的高指標,客觀上妨礙了稅務機關依法征稅。二是「主觀」與「客觀」之間存在矛盾。在稅收計劃的制定方法上,基本上是採用「基數比例法」,即「基數+增長率」的方法確定的,而實際上稅收收入來源的經濟結構,包括稅收來源的產業結構、所有制結構、區域結構、居民收入分配結構等都已經發生很大變化,仍沿用「基數比例法」來制訂稅收計劃,顯然是脫離實際和缺乏科學依據的。

另外,新的經濟形勢給組織收入工作帶來壓力。近年來,隨著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和稅收征管力度的不斷加大,稅收收入始終保持相對較高的增幅,收入規模也不斷擴大。但從目前國內外經濟形勢來看,不確定不穩定因素逐年增多,國內經濟增速放緩,原材料及人工成本上升,經濟增長拉動因素逐步減弱。完成指令性稅收收入計劃面臨著經濟下行的壓力。

依法行政面臨新任務。對於基層稅務部門而言,落實依法行政的關鍵和難點都在於推進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序和責任法定化,推行稅收執法權力清單制度。依法行政對取消審批事項、推進政務公開、簡化辦稅程序、減輕程序負擔和縮短辦結時限等提出了新要求。一方面,稅務機關保姆式管理太多,既管不好、管不了、浪費行政資源,還會帶來不必要的執法風險。另一方面,稅收執法監督比較乏力,存在多部門重復監督的現象,人人有權監督,結果人人走過場,對稅收執法的全過程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大多是運動式的或者被動地進行,通常半年或者一年搞一次執法監督檢

⑨ 如何防範稅收執法風險

稅收執法風險是指稅務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潛在的、因執法主體的作為或不作為可能使稅收管理職能失效,或在行使權力或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侵犯了國家或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從而引發法律後果,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或行政、民事責任的各種危險因素的集合。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依法治國的推進,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行為正面臨嚴峻考驗,一旦執法行為不當,就可能會觸犯法律法規,而我們地稅部門是執法部門,這同樣適用。因此,如何提高地稅部門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業務技能,規范執法行為就成為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尤其是在基層一線工作的地稅幹部更要清醒的意識到這一點,因為我們每天的工作都會與此息息相關,從稅務登記中的登記、變更、注銷、非正常戶的認定、納稅申報的催報及稅款的催繳到欠稅的公告、稅收風險的應對(包括低等風險、中等風險、高風險)涉及到的法律文書的應用等等無一不涉及到稅收風險點,這就要求地稅部門工作人員在日常工作中,要細心、耐心,更要專業、專心,遇事要認真分析,嚴格按法律、法規處理,最大限度地規避執法風險。
一、 稅收徵收管理中的風險主要表現
(1)稅收管理上的風險:主要表現為稅務登記信息是否准確、納稅人的性質認定是否准確、納稅鑒定稅種鑒定是否准確、欠稅公告是否及時、稅率執行是否准確、注銷戶、非正常戶的認定是否准確及時等等。
(2)稅收檢查的風險:主要表現在一是稅收具體行政行為程序是否違法。如是否按規定出示稅務檢查證,是否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收集的證據是否合法合理、手段是否合法、是否違反法定程序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等等。二是引用法律法規是否准確。如《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處罰決定書》作出的決定是否引用法律法規等高級次條文,是否會涉及到引用內部文件、工作規程等低級次條文,且引用的條款不明晰,定性不準確等。
(3)執行政策風險。主要表現為:一是在稅務機關內部,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規范。如為落實上級文件精神,有些地方往往會結合所謂的實際制定更加詳細、更加具體的操作辦法和規定,這些辦法和規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二是在外部地方政府,政出多門,干擾稅收執法,是否也會出台相關不合規的文件等。
(4)地稅部門人員素質風險。主要表現在:地稅幹部在實際的工作中,由於受自身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的影響,是否會做出有損納稅人正當利益和地稅形象的行為發生,從而帶來人員管理上的風險。
(5)外部環境帶來的風險。主要表現在:稅收政策時常發生變化,執法人員難以迅速掌握,稅收管理難以及時跟進到位。政府部門過分強調稅務機關的組織收入職能,導致當前稅務機關完成收入任務壓力偏大。在大環境趨同的前提下,稅源又存在著從稅收監管嚴的地區向稅收監管松或相對自由的地區流動的趨勢,這就對稅務機關如何在夾縫中求生存的能力提出了考驗。此外,其他部門管理和監控的失位、缺位也給稅務機關執法帶來很大的風險。如辦理工商登記時虛假驗資,給稅務機關在辦理稅務登記、政策性審批等諸多環節中,造成錯誤性導向,誘發執法風險。
二、防範和規避稅收執法風險的對策
(1)創新行政機制,促進依法行政。一是建立健全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在稅收執法中引入和建立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專家咨詢、合法性論證等制度,通過聽證會、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對與社會公共利益、納稅人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進行科學決策。二是建立健全高效務實的運行機制。優化業務流程,結合3.0大集中系統各功能模塊,合理界定稅務管理各工作環節的職能。規范權力行使,依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步驟、方式和時限行使權力、履行職責。三是建立健全公正合理的獎懲機制。整合完善現行目標管理考核、征管質量考核、稅收質量考核、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和年度公務員考核等考核制度,探索建立基於統一平台的綜合考核體系,由系統考核,制度管人,全面引入制度考核,真正讓權力束縛在制度的牢籠中。科學設定考核指標,合理確定考核系數,嚴格落實獎懲制度,真正實現以考核促進稅收執法,以考核體現執法實效。
(2)堅持依法治稅,搞好納稅服務,加強部門協作與溝通,優化稅收執法環境。稅務機關要始終堅持基於國家權力而依法治稅,牢固樹立公正、公開和文明執法的服務理念,並在此基礎上倡導服務稅收與合作遵從。
(3)加強法制觀念,強化執法業務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引發稅收執法風險的原因是復雜多樣的,但關鍵還在於人。首先稅收執法人員對新形勢下的稅收執法環境要有清醒的認識,要知法、懂法,要正確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依法行政,依法辦事,謹慎執法,不斷提高對事務的判斷能力,提升處事經驗,不斷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職業道德素養;其次稅務機關要有針對性地強化稅務人員的法制業務培訓,加強對稅收執法管理人員稅收政策的培訓、執法操作流程的培訓以及執法管理中對數據深度運用的培訓,善於從各種征管數據的異常變化中發現疑點,提高運用數據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此外還要強化法律、財務、計算機運用等各方面的培訓,形成完整的培訓體系,以提高稅收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從根本上降低執法風險。同時加強稅收廉政文化建設,培育廉政文化理念,做又紅又專的地稅人。
(4)實行綜合治稅,健全協稅網路。充分發揮社會各界在稅收征管中的積極作用,建立起政府統一領導下的專業治稅、部門協稅、群眾護稅的社會綜合治稅體系,形成政府支持、部門配合、輿論宣傳、群眾護稅的治稅格局。通過定期召開聯系會議或協稅護稅反饋意見會的形式,加強工商、銀行、司法等部門間的溝通合作,互相通報情況,及時化解可能出現的執法風險。
(5)加強宣傳教育,增強法治意識。稅收宣傳教育是增強全社會稅收法律意識,推動稅收事業進步,有效減少稅收執法矛盾和沖突的基礎性工作,同時加強對稅收法律的宣傳有利於形成全社會普法意識,提高社會監督能力,從而有利於減少稅收執法風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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