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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偵和行政

發布時間: 2021-02-03 02:16:10

1. 論述行政管理行為和刑事偵查行為

我找到一篇看一下可不可以: 公安行政行為與刑事偵查行為的主要區別 第一 行使的職權不同。公安行政行為行使的行政管理權;刑事偵查行為行使的是司法權。 第二 實施的依據不同。公安行政行為依據的國家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而刑事偵查行為實施的依據是刑法、刑訴法以及國家有關刑事方面的法規和司法解釋。 第三 處理程序不同。公安行政行為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具體行政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刑事偵查必須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形式和程序要件作出。 公安機關作為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法律賦予它維護社會治安行政管理職能的同時,還賦予了它刑事偵查職能,特別是在履行二職能時,都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或行政相對人實施諸如:盤問、訊問、傳喚(拘傳)、拘留、扣留、凍法、扣押、查封等手段或其他強制措施。因此,在實踐中也出現了將日常行政管理行為等同於刑事偵查行為的現象,出現了公安機關濫用職權,超越職權行為。 一、從概念及相關內容上辨別 公安刑事偵查行為,是反映公安機關為了收集證據,揭露和證實犯罪,查獲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進行專門調查和實施有關強制性措施的活動,它是刑事訴訟程序的一個重要階段。而公安行政行為是指公安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依法針對具體而特定的事項或事實,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的具有有偵查權。偵查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或者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除此法律效力的行為。 (一)主體上存在差異。盡管兩種行為的實施主體都是公安機關,但是實施偵查行為的是偵查機關,即公安機關內部的公安機關。但實施偵查行為的是偵查機關,因此公安作為偵查機關依法行使偵查權,並不是公安機關的所有人員都之外公安行政管理部門的其他人員不得擅自行使偵查權。 (二)行為目的和任務不同。 刑事偵查行為是同刑事犯罪作斗爭的重要武器,它的目的和基本任務是:收集證據,查明犯罪事實,查獲犯罪分子,制止預防和打擊犯罪。 行政行為的目的和任務是為了實現國家的行政管理。 (三)行為的對象不同。 刑事偵查行為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 具體行政行為的對象是行政相對人。 (四)兩者實施的法律依據不同。 刑事偵查行為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 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是《行政處罰法》、《治安處罰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 (五)行為的效力不同。 刑事偵查行為的結果是刑事訴訟的證據; 行政行為是直接產生法律效果,具有確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和執行力。 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存有異議,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變更或撤銷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六)兩類強制措施的作用、實施時間、內容不同。 行政強制措施作用於行政管理,適用的是行政執法程序;行政強制措施往往是在公安機關開展管理活動之中實施,在訴訟之前已完成。 而刑事強制措施只有在刑事訴訟中才實施,是刑事訴訟重要的法定手段,且完成在刑事訴訟行為終結前。 行政強制措實施以針對當事人的權利為標准,具有限制人身權和財產權兼備的職能。 而刑事強制措施主要局限於對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如: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予以罰款的行為,就是對嫌疑人財產權的干涉;而非人身權的限制。因此,只能認為此行為不是刑事偵查權的運用;而是行政處罰權的濫用,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當然,公安機關收取取保候審金,又另當別論。 二、從程序上辨別 程序上的差異是辨別刑事偵查行為與行政行為落腳點之一。 刑事偵查行為是指已決定立案的案件所進行的偵查調查活動。 從偵查的過程及其程序看,立案是偵查的前提條件,是刑事訴訟的開始,是每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訴訟程序,是對案件進行偵查行為的合法依據。 在未立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對無辜公民、法人等採取強制措施就不是刑事強制措施,而只能認定是行政強制措施。 在特別緊急的情況下,在立案審查的同時,允許進行某些「偵查活動」,實施某些強制措施。但強制措施後,應立即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照程序對相對人的行為予以定論;決定是否立案。對於決定必須立案偵查的,則應認定這些前置的強制措施為偵查行為,否則,即為可訴的行政行為。如:盤問行為、它在執行追捕逃,偵查破案、巡邏執勤、維護公共場所治安秩序,現場調查等職務活動中做出,它的實施對象處於有違法,犯罪嫌疑的兩者之間,它既可是行政管理行為,也可是刑事偵查行為;如何判斷則可看它:若是在追捕逃犯,偵查破案時實施則屬偵查行為;若是在巡邏執勤、維護公共治安時實施則屬具體行政行為。因為前者已經立案;後者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若它是本意在履行後者行為,但發現被盤問人系犯罪嫌疑,並按刑訴法規定採取拘留等強制措施後立案偵查,則此種盤問行為以及拘留屬於刑事偵查行為。 三、從基本案情上辨析 在司法實踐中,也不能將以是否立案作為是否偵查行為的充分條件。 原因有二: 一:是立案人員審查時,以案情假相遮蓋真相,造成定性錯誤; 二:是有少數辦案人員故意以假亂真,錯誤立案,以圖逃避司法審查又達到某種目的。因此我們在判斷是偵查行為還是行政行為,應該從基本案情出發看犯罪嫌疑人觸犯刑律;還是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規。看是否公安機關依法行使偵查權,行政機關錯誤行使行政權。例如:公安機關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往往是以依法行使刑事偵查權的行為為名,借口處理經濟詐騙犯罪案件,以偵查權的超越取代行政權。凡公安機關對公民採取的強制措施,只要相應公民最終未被檢察機關認定為犯罪,都應認為屬於行政強制措施。這是我們在充分把握基本案情之後,判斷強制措施屬性的一個標准。總之,判斷某行為是否公安刑事偵查行為 公安行政行為,只要我們從實施該行為的目的、任務、對象、效力、程序上全盤考慮,從事實的真相出發,排除外界干擾,對是依法行使偵查權的偵查權行為堅決支持,對試圖以偵查行為掩蓋行政行為的行為予以堅決撤銷,也就可以對二者進行正確辨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第114條、第115條、第116條、第118條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第210條、第211條、第212條、第213條,第214條、第215條、第216條、第217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追繳僅限於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即臟款臟物;若實施的對象本身不是犯罪嫌疑人,其「追繳」行為就沒有法律依據;屬超越職權違法行政行為。 對於公安機關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0條: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製造或者沒有達法律文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只要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 如何區分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行為與行政行為

1、行為的目的。行為的表現形式是刑事偵查,但目的是為了解決經濟糾紛,這種行為在理內論上應當認定為行政容行為。
2、行為的形式。如果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偵查措施具有完整的刑事訴訟法要求的手續,即使其行為的目的存在疑點,也應視為刑事偵查行為。
3、行為的機構。如果非刑事偵查機構實施了刑事偵查行為,可以判定其行為屬於行政行為。
4、法律授權。公安機關實施的刑事偵查行為,應當獲得法律的明確授權。

3. 公安機關的行為是刑事偵查行為還是具體行政行為

1、行為的目的。行為的表現形式是刑事偵查,但目的是為了解決經濟糾紛,這種行專為在理論上應當認定為屬行政行為。
2、行為的形式。如果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偵查措施具有完整的刑事訴訟法要求的手續,即使其行為的目的存在疑點,也應視為刑事偵查行為。
3、行為的機構。如果非刑事偵查機構實施了刑事偵查行為,可以判定其行為屬於行政行為。
4、法律授權。公安機關實施的刑事偵查行為,應當獲得法律的明確授權。

4. 技術警察和行政警察有什麼不同

看名字就能知道
行政是相對於技術而言的,那些工作在一線的人民警察都屬於行專政,屬可以理解為相當於軍隊中「打仗的」
而警察隊伍中還需要一些從事法醫、科研等工作的人員,他們就屬於技術
行政和技術各司其職、區別太大,幾乎不可能互相替代,所以將二者分開,理順晉升、待遇等關系

5. 刑事偵查到底屬於公安機關還是司法機關它和刑偵有什麼區別

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版的偵查任務,因而它又是國家的權司法機關之一。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公安機關的性質具有雙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機關的職責是: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6. 公安機關刑事偵察行為與行政行為界限

首先糾正是刑事偵查抄而非「偵察」。公安機關是我國的行政司法機關,因其職業的特殊性所以集司法、行政權於一身.區分行政、偵查的界限很多,主要有:一、適用法律不同,偵查適用的是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刑事法律、而行政行為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等行政法規。二手段不同,公安的偵查可以採取拘留、搜查等強制措施、而行政行為雖然有拘留等強制手段,但都是行政處罰的方式,採取的措施是偵查還是行政處罰公安機關應當有告知的義務。三最只要的偵查能引起追訴的效果及被逮捕、判刑的結果主要目的是為了打擊犯罪,保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而行政行為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國家行政行為強制力的實施

7. 行政科與刑偵科的區別

地方公安局所設置的行政科、刑偵科及類似於這兩個科室的職能部門主要工作職責基本上是參照公安部辦公廳及刑事偵察局的主要工作職責來制定的。
根據國辦發[1994]4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公安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規定,公安部設19個職能司局(含3個屬武警現役編制的局)和政治部(4個局級機構):
其中辦公廳掌握全國公安工作情況,綜合分析敵情、社情和社會治安情況,收集、分析、反饋各類公安信息,協調處理緊急事務,審核並起草重要文件和會議報告,組織新聞發布,負責接待、信訪、機要通信、文電收發運轉和檔案管理工作,規劃和組織實施公安系統通訊組網。
其中刑事偵察局掌握、分析刑事犯罪情況,指導全國刑事偵察工作,協調處置劫機、劫船等重大恐怖案件和需要跨省、市聯合偵察的重大案件,承擔國際刑警組織中國中心局的業務工作。

8. 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區別

第一,針對的行為不同。

行政處罰針對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

而刑罰針對的則是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行為。

性質相同的行為,由於惡劣程度不同,造成的後果不同,就會受到不同性質的處罰。

第二,作出處罰所適用的依據不同。行政處罰的依據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等;而刑罰的適用依據只能是《刑法》,以及全國人大作出的刑法修正案。

第三,處罰實施的機關不同。

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非行政機關組織。

它的實施主體要比刑罰的實施主體廣泛得多。刑罰只能由法院決定,然後交給執行機關

第四,處罰種類不同。

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類。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外國人犯罪的驅逐出境。

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行政拘留等。

行政處罰雖然也有針對人身的,但是只有一種,即行政拘留,而且行政拘留的上限是15天,在嚴厲程度上是無法與刑罰相比的。

(8)刑偵和行政擴展閱讀: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

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

2018年9月5日上午,深圳龍華法院對公訴機關以涉黑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的殷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開設賭場罪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據悉,這是龍華法院全面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以來公開審理的首起涉黑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後,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

然後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9. 關於如何界定公安機關的行為是刑事偵查行為還是具體行政

是否有刑事立案通知書。如果被拘留的,要看清楚是行政拘留通知書還是刑事拘留通知書。

10. 公安行政行為與刑事偵查行為的主要區別

行政行為是違反了治安條例,比較輕微,刑事偵查行為是違法犯罪行為 ,比較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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