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證和警察證
『壹』 警察執法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嗎
樓下不來懂就別胡說八道害源人!
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及實際操作,警察制服、標志等穿戴整齊,即意味著執法權。便衣執法時則要在適當時機表明身份並出示證件~
注意,這里的證件是指警察證,而不是什麼執法證!警察等部門的執法證其實是資格證書,和教室資格證、工程師證的意思差不多,不是用來在執法現場出示的
『貳』 執法證和警官證的區別
都是一個證,叫法不同而已。網上搜索一下,應該有照片的。正規的稱呼是人民警察證。
『叄』 公安人員的執法證、警官證和工作證有什麼區別能否提供圖片
公安人員的執法證、警官證和工作證主要區別如下:
1、執法證即為執法許可資格證它具有執法權威性,並且執法分類明細:消防執法、治安執法、刑事執法和公共事業執法四大類,其管理范圍覆蓋所有個人行為和單位行為的所有范疇,但以現在的管理概念和執法改革理念,不一定公務員才能擁有行政執法資格證,參加工作到達一定年限後即可參加與現有工作相同的執法資格證的考試。
(3)執法證和警察證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的基本職能
一、專政職能
1、公安機關專政職能,是指公安機關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敵對勢力、敵對分子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進行鎮壓、制裁、改造和監督的社會效能。
2、公安機關的專政職能是專門用以對付敵對勢力、敵對分子和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其實質是公安機關代表國家和人民對上述專政對象實行的政治統治。
3、公安機關專政職能的內容包括:專政目的是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鞏固社會主義制度;專政對象是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專政手段是打擊、制裁、改造、監督。
二、民主職能
1、公安機關民主職能,是指公安機關依法保護人民的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的社會效能。公安機關民主職能的實質,就是保障人民享有的國家主人翁的地位和人民的利益。
2、公安機關民主職能的內容包括:保障人民充分享受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人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享受正常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文化生活;用民主的方法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依靠人民群眾搞好公安工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肆』 警察執法需要出示證件嗎警察有執法證嘛
警察有執法證,警察執法不需要出示警官證。
根據公安部相關規定,開警車、著制式警服、佩戴警號、裝備齊全的民警執勤時,無需出示警官證。
執法資格證是警察內部管理的一種證件,不對外公開。
穿著制式服裝,佩戴警察標志、警號,法律程序上即視為已經表明執法身份。但交巡警不能便衣上路執法,便衣警察除外。協警在交巡警執法過程中僅作一些輔助程序,不會參與直接執法。如對民警身份有懷疑,可現場記錄下警號並撥打110進行身份核實。
(4)執法證和警察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伍』 人民警察證是工作證件還是執法證件
人民警察執法時,警察證作為職業身份憑證和執法憑證。
警察證統一配發是依法治警的一項制度建設,是明確身份、規范執法、塑造形象的一個重要措施。
警察的執法權,歸根到底是源於對公民權利的保護,而絕不是什麼高高在上的特權。公權不僅不應有特權,更應對私權保持敬畏,這就要求公權在介入私權時受到嚴格的程序限制。警察執法時要隨身攜帶並出示證件,這正是時刻提醒警察不能濫用人民賦予的權力,更不能隨心所欲地侵害私權。
執法出示警察證,不是可有可無的一樁小事,而是程序正義的內在要求,是對公民權利、法律正義的尊重。因此,警察在執法時,首先要出示警察證。
『陸』 警察證、執法證分別代表什麼意思
1、警察證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執行職務的憑證和標志。是全國各級公安機關,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部門及其人民警察使用的。
2、執法證是行政執法的資格證明,否則就無權進行罰款、沒收等處理。
『柒』 警察的「執法證」和人民警察證
近日,公安警察正常執法過程中,常遇到當事人胡攪蠻纏向警察要執法證,並以此為借口妄圖逃避公安民警依法檢查和對違法犯罪活動的處理。
事實上,人民警察從來沒有也不會有所謂執法證,人民警察所持有的只有人民警察證,而且在著制服執法時並不需要出示人民警察證。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因此就有人提出警察也要出示執法證。
但同時《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由此可見,行政處罰法要求執法人員執法時出示身份證件,而人民警察法規定警察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二是出示人民警察證件。行政處罰法與人民警察法就執法人員執法時是否應當出示身份證件規定不一致,但《人民警察法》系特別法,按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學原則,警察應適用人民警察法的規定。也就是說:警察在一般情況下,身著制式警服、佩帶警銜、警號,並不需要出示證件,只有在便衣情況下執法時才需聲明並出示警官證。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是否申領地方政府統一制發的問題的批復》(公復字[1996]12號)明確答復:公安機關不必申領地方政府制發的《行政執法證》。對警察而言,人民警察證就是執法證。
既然公安民警執法不需要出示所謂執法證,那麼所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資格證書》到底是干什麼的呢?
這個證書肇始於2004年3月22日,國務院發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規定,「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沒有取得執法資格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因此公安部根據這份要求慢慢制定出了公安內部的公安執法資格制度,通俗說就是要讓公安民警考執法資格,提高執法水平,給公安民警頒發《執法資格證書》。
「確立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通過設立執法准入門檻,增強行政執法的嚴肅性,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和質量,最終達到依法行政的目的。確立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的意義還在於執法人才儲備、法律知識的儲備和執法尊嚴的提升。」
因此可以看出公安民警考《執法資格證書》本質上不是授予民警執法權,而是為了提高民警執法能力,是我國法治化建設的一個舉措,公安民警的執法權是「自然的」,並非《執法資格證書》所授予的。《執法資格證書》是公安內部的公安執法資格制度的一部分。所以《執法資格證書》注意事項第一條就是:本證書只限公安機關內部使用,不作為對外執法身份證件。
公安民警執法需不需要執法證。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國家的力量稱之為國家權力,我們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換句話說就是,公安民警有國家的治安行政權力和司法權力,而治安行政權力就是一種執法權。因此公安機關的性質決定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有「自然」的執法權。
所以人民警察執法是不用出示「執法證」的。就像士兵上戰場你讓他出示「戰斗證」,消防員去滅火你讓他出示「消防證」這都是沒必要。士兵的自然職責就是戰斗,消防員的自然職責就是消防,警察的自然職責就是執法。只要表明警察身份就可執法。
『捌』 正式公安局人員警察證和執法證都有么
有編制的都有警察證,執法證需要考,一般一線執法的才去考。機關里的一般不考。
『玖』 警察的工作證和警官證有區別嗎還有執法證呢
不一樣的。
工作證在公安一般是指
處在實習期的民警未授予警銜的這一類民警,還沒有正專式編制的
給予臨時工作屬證
也可以稱
臨時警察證
警官證是
由
省一級的公安廳發放的。拿到這一類的民警
都是正式警銜的民警。
執法證是指
通過公安機關的執法資格考試拿到相應的執法權。一般分為
初級執法,中級執法,高級執法
三類
『拾』 警察的「執法證」和人民警察證有什麼區別
人民警察證是表明警察身份的證件,也具有行政執法證件的作用,人民警察沒有除人民警察證以外的行政執法證;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執法人員只能辦理民事,和行政處罰之類的案件,即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不能辦理刑事案件。
持有人民警察證件的人民警察,針對辦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在辦理這兩類案件的同時涉及到的附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屬於警察職責范圍內的,人民警察證等同於行政執法證,警察可心附帶辦理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
人民警察在辦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這兩類案件的同時涉及到的附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不屬於警察職責范圍內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在具體的案件處理上往往視具體情況來定,比如說,一個人殺了人,當然負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偵查辦理,檢察院批捕,法院審判。如果罪犯執行了死刑,其對被害者造成的損失,形成的民事責任,罪犯是不負責的。這要看情況,如果罪犯要是判有期徒刑,其對被害者造成的損失,形成的民事責任,於法於理可以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