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的概念和特徵
A. 簡述行政行為的概念及特徵
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行為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
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
3、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特徵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1)行政執法的概念和特徵擴展閱讀
行政行為的分類:
1、按行為性質劃分,可分為:
(1)設定權利或者義務的行為。包括賦予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如頒發營業執照可以使一個新的民事主體誕生;設定某一權利或義務的行為,如對甲公民發放房屋產權證書。
(2)剝奪、限制權利或撤銷義務的行為,對公民、組織已有的能力或權利,行政機關可以剝奪,如吊銷某企業的營業執照;也可以限制,如海關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權利,扣留他的進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財產權利;衛生局責令某企業停產整頓,是限制其經營權利。
(3)變更權利或義務的行為。對公民、組織已有的權利或已經承擔的義務,行政機關可以變更,如在發放了土地所有權證後,考慮到有不合理因素,又決定將其中一部分土地劃給鄰村所有,再如,稅務機關根據某企業的申請減少了其應繳納的稅款。
(4)不行為,或稱不作為。行政機關對於自己應當履行的職權不履行,稱不行為或不作為。不作為不是否定行為,否定行為是已經作為了,比如公民甲申請營業執照,某工商局決定駁回,不予批准,這是否定行為。如果該工商局不予答復,不作決定,這是不作為。
2、按行政機關是否以當事人的申請作為開始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劃分:
(1)依職權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可以主動實施,無需向對方請求,如行政處罰(主動的行政行為)。
(2)應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必需以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如工商機關頒發營業執照(被動的行政行為)。
3、按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劃分:
(1)羈束的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法規嚴格的約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毫無裁量的餘地(如稅務機關征稅,不能自由創設稅種)。
(2)裁量的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法規規定一個幅度,行政機關在此幅度內斟酌,其意志參予其間(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罰款20-200元)。
4、按具體行政行為與當事人之間的權益關系,可分為授益的和負擔的具體行政行為。
5、按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需要具備法定的形式,分為要式的與不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為。
6、按行政行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為和非要式行政行為。我國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則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是違法行為,要撤銷。
B. 行政執法的特點有哪些
我國行政執法的主要有四個特點:
一、經常性。行政執法不僅是行政機關最頻繁、最主要的公務活動,也是整個國家機關最頻繁、最主要的公務活動。可以說,國家機關的絕大部分公務活動,都屬於行政執法活動,立法、司法和軍事活動在整個國家機關公務活動中只佔很少部分。
二、廣泛性。不僅行政執法的主體非常廣泛,既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也包括根據授權或者委託進行行政執法的組織和個人;而且行政執法涉及的對象和內容也非常廣泛,既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各種主體,也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三、多樣性。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形式多種多樣,既有不針對特定相對人的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抽象行為,又有將法律具體運用於特定相對人的具體行為;既有單方命令實施的強制性行為,又有雙方協商實施的合同行為;既有根據職權主動實施的行為,又有根據申請被動實施的行為;既有賦予相對人權利和利益的行為,又有對相對人施加不利影響的行為;既有無償實施的行為,又有有償實施的行為等。
四、效率性。行政執法任務繁重,面對的情況復雜甚至緊急,迅速、簡便、快捷是行政執法的生命力之所在。當今世界,行政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行政是否有效率,直接關系整個社會是否有效率。社會上流行有這樣一個說法:「如果立法機關不講民主,這個社會就沒有民主;如果行政機關不講效率,這個社會就沒有效率;如果醫院不講道德,這個社會就沒有道德。」雖然這個說法不一定十分確當,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們對立法、行政、醫院的不同要求。試想,在社會發展變化越來越快的今天,如果行政機關沒有效率,如何能夠使整個社會具有效率和充滿活力!因此,效率性是行政執法的重要屬性和特點。
C. 什麼是行政執法 行政執法的特徵
行政執法,是指建立在國家權力的立法、執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礎上的國家行回政機關和法律委託的組答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法規的活動。
行政執法具有的特徵:執法主體的法定性和國家代表性、執法具有主動性和單方意志性、執法具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性。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D. 簡述行政村執法的概念和特點
(一)什麼是行政立法對行政立法的理解,目前在法學界尚不一致。一種觀點認為,行政立法是泛指行政性質的立法,其內容是關於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規范,屬於行政部門法。基於這種認識,凡是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並發布行政法律規范的活動,或稱制定行政法的活動叫行政立法。其定義的核心基礎,是關於行政管理方面的內容,以別於刑事和民事立法,可謂廣義之說。就依法行政的實質來說.國家權力機關所制定的行政法律規范是國家行政機關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依據和准則。另一種見解是,行政立法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頒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的活動,簡言之為行政機關立法。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的規定,具體是指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活動;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章的活動。其定義的著眼點在於立法者,可謂狹義之說。此說之「行政立法」,從「立法」性質上看,立法是以國家名義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並具有與法律相同的效力;所立之法屬於法的范疇,體現法的基本特徵。就「行政」性質而言,立法者為行政機關;法所調整的對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務或與行政管理有關的事務;其適用的程序是行政程序;目的是執行權力機關制定的憲法和法律,實現行政管理職能。在近現代社會,行政機關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中部分也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管理活動的標准和規則。我們這里是從後一種理解而論。(二)行政立法的特徵狹義的行政立法行為是行政權作用的一種表現方式,是就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與相對人所形成的關系結構來說的。與其對應的有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司法行為。它有別於立法機關(即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行為和其他行政行為。補充說明:(1)行政立法的立法者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經授權的受權性組織。行政立法職權和許可權須由法律特別規定。不是所有的國家行政機關都享有行政立法權。除上述指出的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五個層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經法律特別授權的某些組織可以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外,其他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均無權從事行政立法行為。至於縣(市)、鄉(鎮)兩級人民政府制定和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不應視為行政立法行為。其他行政行為,一般指具體行政行為,所有法定行政機關或經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都有權在其職責許可權內實施,無須法律特別規定。(2)行政立法行為必須在法定許可權內進行。行政機關立法是代表國家從事的一種具有普遍約束力和強制力的特殊行政行為,不僅必須具備法定的職權,而且必須在其法定的許可權范圍內進行。例如,根據法律或法規的要求制定實施細則,根據法律或法規的授權制定規章等。超越法律、法規的要求或授權的事項立法無效,應予撤銷。這是較之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更為嚴格的特別限制。(3)行政立法行為的對象具有普遍性,而具體行政行為則富特定性。前者不是針對特定的人和事,後者的對象是特定的、個別的;前者作出的規定一經發布即對法定范圍內的人和事具有普遍約束力,僅為後者提供依據,並非對特定的人和事的具體處理;後者是依據前者的規定對具體人和事作出的處理。(4)行政立法行為較之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更長的時間效力。行政立法行為的效力具有延續性和無溯及力,它對同一類型的人和事可以多次反復適用,且只有向後的效力;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通常是一次性的,一經履行或實現即告消滅,某些具體行政行為還可追究既往,如行政處罰行為就是對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的制裁。(5)行政立法行為須遵循更為正規和嚴格的程序規則;而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相對較簡單靈活。而且兩種行為的形式要件不同。行政立法行為必須採取特殊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公開發布;具體行政行為的形式要件,可以是公開發布的書面形式,或是一般的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6)行政立法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同還表現在其不可訴性上。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立法行為不能成為訴訟或訴願的對象,即對行政法規、規章不能提起訴訟或申請復議;而對於涉及人身權、財產權方面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可以提起訴訟或申請復議。
E. 、行政執法的基本概念及特徵
含義:行政處抄罰是指人處分權襲的行政機關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政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特徵:
1、決定並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為特定的行政主體。行政處罰只能由擁有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決定並實施,其他任何組織、個人不能決定並實施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只適用於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這里的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是指違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3、行政處罰的對象一般為被認為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即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外部相對人,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4、行政處罰是違法者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一種表現形式。行政法律責任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既包括行政主體因違法或不當行政而應承擔的責任,也包括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而因承擔的責任。
5、行政處罰是一種以制裁為內容的具體行政行為。它以直接限制或剝奪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為內容,是由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並由特定的行政主體實施的帶有強制性的國家制裁措施,是一種可以懲戒性義務的行政處理決定。
F. 簡述旅遊行政執法的基本含義和特徵
基本含義:旅遊行政執法是指執法人員根據《旅遊行政處罰辦法》為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保護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特徵:強制性、單方性、行政性。
G. 行政執法的原則和特徵是生什麼
一、行政執法監察的特徵
行政執法監察是以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行為為對象的監察。在這種法律關系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執法機關是形成行政法律關系的必要一方,且有不可替換和選擇性。相對人則處於服從地位。尤其是在有關法律賦予行政執法以自由裁量權的時候,極易造成執法者的違法、越權,以至不正之風等弊端的發生。因此,需要加強執法監察。
行政執法監察有其自身的一些特點:
一行政執法監察是監察機關根據法律規定來檢驗、考察判斷其執法行為是否依法進行,是否出現偏差,並通過一定的措施和辦法糾正這些偏差,使之回到正常的運行軌道上來。其功能集中表現在:監察主體依法准確地判斷與及時地控制執法機關的違法活動與不當行為,以保障執法活動沿著法定的軌道正常運行。
二行政執法監察必須是依法進行的監察行為。這里所指的「依法」是指依據包括國家權力機關頒布的法律、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頒布的行政法規、地方各級權力機關頒布的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各部委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頒布的行政規章等一切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
三行政執法監察的主體是統一的。即必須是國家法律規定具有監察權力的各級專門的監察機構才有權實施行政執法監察。
四行政執法監察的客體是各級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行政執法監察主要側重對各級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監督和考察,更側重追究執法者個人的違法、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等行為。
五行政執法監察具有直接、及時、靈活、迅速的特點。
六行政執法監察具有權威性的特點。這種權威主要體現在專司行政執法監察職能的機構直接隸屬於行政首長。同時還包括執法監察中的檢查權(參見《行政監察法》第十八條第一、三款規定);執法監察中採取必要的措施的權力(參見《行政監察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條規定);執法監察的建議權(參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第二十五);執法監察的處分決定權(參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七實施行政執法監察的程序必須嚴格合法。
二、行政執法監察的基本原則
一獨立行使執法監察的原則。
二行政執法監察法制化的原則。
即在執法監察領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H. 簡述行政執法的特徵名詞解釋
廣義的執法是與立法相對應的,而行政執法是狹義上的執法。行政執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國家權力的立法、執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礎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委託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動。
根據不同的標准,行政執法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抽象執法和具體執法、羈束性執法和自由裁量性執法、依職權的執法和依申請的執法、強制性執法和非強制性執法。從體系結構上看,行政執法主要分為:政府的執法、政府工作部門的執法、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的執法、行政委託的社會組織的執法。
羈束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行政執法
行政執法行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為羈束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行政執法。羈束行政執法是法律法規對需執行的事項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執法者必須嚴格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沒有自由處置的執法行為;自由裁量行政執法在法律法規規定中,執法者可在范圍、方式、數額等方面有一定的選擇餘地的執法行為。羈束與自由裁量是相對的,如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條件與稅額一般都沒有伸縮餘地,治安管理處罰卻有一定的幅度,可供行政機關自由裁量。
但後者較之那種「可以處罰」而無任何種類、幅度的規定,顯然又屬於羈束執法。行政執法在多數情況下都屬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也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內進行,否則行政執法將無所適從,因執法而引起的行政訴訟也難以裁判。如何使行政行為既受法律的約束,又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置的主動權,是行政法學研究的重要任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