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執法法律
1、有的大城市通過地方立法,授予城管立法權,只是局部城管有執法權,不代表全國各地城管都有權執法。
在我國,任何行政主體的權力都來自法律法規授權。從本質上來講,城管的產生,就是把原來各個部門分散行使的行政處罰權,集中到一個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身上。
根據國發〔2002〕17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各省政府是否給區市城管局授權應當有文件依據,即使授權,區城管局的單位性質為事業單位。不具備授權執法主體資格。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3、行政法規依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進一步明確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點工作,結合本地方實際提出調整行政處罰權的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1)綜合執法法律擴展閱讀:
城管的主要職責: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貳』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法律法規
文化部日前制定發布了《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據介紹,這是中國首部專門針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管理和規范的部門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
第 52 號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蔡 武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行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維護文化市場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化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是指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簡稱綜合執法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綜合執法機構包括:
(一)經法律、法規授權實施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對同級人民政府負責的執法機構;
(二)接受有關行政部門委託實施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接受委託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對委託機關負責的執法機構。
第四條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運行機制。
第五條 文化部負責指導全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建立統一完善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制度,建設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體系,加強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專業化、規范化、信息化建設,完善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績效考核。
各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許可權范圍內,指導綜合執法機構依法開展執法業務。
各級綜合執法機構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章 執法機構與執法人員
第六條 綜合執法機構與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及時掌握行政執法的依據、標准以及相關行政許可情況,定期通報市場動態和行政執法情況,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議。
第七條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遵紀守法、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四)熟悉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掌握文化市場管理所需的業務知識和技能;
(五)無犯罪或者開除公職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錄用執法人員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公開招考,擇優錄取。
第八條 執法人員經崗位培訓和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證》或者各級人民政府核發的行政執法證後,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每年對執法人員進行業務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執法人員,應當暫扣執法證件。
第九條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有計劃地對執法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鼓勵和支持執法人員參加在職繼續教育。
第十條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配備調查詢問、證據保存等專用房間及交通、通訊、取證、檢測等行政執法所必需的設施設備;為執法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一條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實行執法人員定期崗位輪換制度。執法人員在同一執法崗位上連續工作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年。
第十二條 各有關行政部門或者綜合執法機構可按有關規定對工作成績顯著的綜合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章 執 法 程序
第十三條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健全12318文化市場舉報體系,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依法及時有效受理、辦理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可給予一定獎勵。
對日常巡查或者定期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舉報的違法行為,上級交辦的、下級報請處理的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 重大案件發生後12小時內,當地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將案件情況向上級報告。上級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委託機關應當對重大案件的查處進行督辦。
第十五條 文化市場行政違法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或者綜合執法機構管轄。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有關行政部門、綜合執法機構;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規范著裝,佩戴執法標志。
第十七條 綜合執法機構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並依法製作執法文書。
第十八條 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執法人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並製作筆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經復核成立的應當採納。
第二十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執法人員應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簽名或者蓋章後,當場交付當事人。
執法人員應當自作出當場處罰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所屬綜合執法機構報告並備案。
第二十一條 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登記立案,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查。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或者其他有關證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二十二條 在調查或者執法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名,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執法人員應當製作調查詢問或者現場檢查筆錄,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核對無誤後,由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拒絕的,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在筆錄上註明情況並簽名。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三條 在調查或者執法檢查中,發現正在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情況緊急無法立案的,執法人員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糾正;
(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有關物品、工具進行查封或者扣押;
(三)收集、提取有關證據。
第二十四條 執法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依法批准後,可以採取先行登記保存等措施。
對證據進行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員見證並註明。
對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的物品應當開列清單,並依據情況分別製作抽樣取證憑證或者證據登記保存清單,標明物品名稱、數量、單價等事項,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接收的,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在憑證或者清單上註明情況並簽名。
登記保存物品時,在原地保存可能滅失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的,可以異地保存。
第二十五條 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鑒定的,送交檢驗或者鑒定;
(二)依法不需要沒收的物品,退還當事人;
(三)依法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移交有關部門。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前,應當經過集體討論後,再做決定。
第二十七條 擬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八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聽證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宣布和核對聽證參加人員名單;
(二)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行政處罰的理由;
(三)當事人可以提出證據,進行陳述和申辯,對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
(四)聽證主持人向當事人、調查人員、證人等有關人員詢問;
(五)當事人最後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九條 聽證會應當製作筆錄,交當事人核閱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為:案由,聽證時間、地點,聽證參加人姓名或者名稱,申辯和質證的事項,證據鑒別和事實認定情況。
第三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一條 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等重大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報許可機關和上級綜合執法機構備案,必要時可將處罰決定抄告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依法沒收的財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拍賣或者處理。
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經綜合執法機構負責人批准,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毀,並製作銷毀記錄。
第三十三條 執法文書及有關材料,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編目裝訂,立卷歸檔。
第四章 執法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上級綜合執法機構對下級綜合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實行執法監督。
綜合執法機構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執法監督。
第三十五條 執法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執法主體;
(二)執法程序;
(三)法律、法規、規章的適用;
(四)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五)罰沒財物的處理;
(六)其他需要監督的內容。
第三十六條 執法監督的方式:
(一)受理對違法違規執法行為的申訴、控告和檢舉,並直接處理或者責成有關部門處理;
(二)對執法工作進行檢查;
(三)調閱執法案卷和其他資料;
(四)在職權范圍內採取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七條 在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行政處罰,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一)執法主體不合法的;
(二)執法程序違法的;
(三)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四)違法處置罰沒或者扣押財物的。
第三十八條 因第三十七條列舉情形造成以下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一)人民法院撤銷、變更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復議機關撤銷、變更行政處罰決定的。
第三十九條 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收回其執法證件;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支持、縱容、包庇文化市場違法經營活動的;
(三)偽造、篡改、隱匿和銷毀證據的;
(四)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五)泄露舉報內容和執法行動安排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四十條 執法人員在被暫扣執法證件期間,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執法人員被收回執法證件的,應當調離執法崗位,不得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證》是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的合法證件,由文化部統一制式,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綜合執法機構監制並核發。
各級人民政府核發的行政執法證,也是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的合法證件。
執法文書由文化部統一格式,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綜合執法機構監制。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公民處以1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的罰款,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1日文化部發布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叄』 綜合執法的權利是什麼
每一個地方政府根據自己城市需要成立綜合執法部門。在法律法規的范圍內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執法行動。
『肆』 誰知道有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 相關的 國家級法律法規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背景:《城市管理執法辦法》是為了規范城市管理執法活動而制定的部門規章。
執法范圍:包括住建、環保、工商、食葯、交管、水務等領域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該辦法填補了此前20餘年城市管理執法規范的缺位。
實施時間:《城市管理執法辦法》於2017年3月30日正式出台,自2017年5月1日起實施。
(4)綜合執法法律擴展閱讀:
主要內容
一、規范執法范圍。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並應當同時具備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等條件。
二、加強隊伍建設。推行執法力量下沉,提高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素質,規范協管人員行為。
三、加強執法保障。統一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加強財政保障和執法裝備配備,推進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應用。
四、規范執法行為。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開展執法活動,落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執法全過程記錄和執法公示等制度,對行政相對人優先採用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予以糾正。
五、加強協作和配合。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協調機制、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和案件移送報告制度,提高執法效能。
六、加強執法監督。建立投訴、舉報等制度,嚴格法律責任。
『伍』 非常急!關於綜合執法 城管的法律問題。懂法的過來,別讓城管欺負咱百姓。
據我所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了非法經營罪,但這跟城管無關,他們也管不到,但他們用的是哪一條法律呢,城管執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城管的執法權又來自哪裡?
首先、城管全稱「市容城管行政執法局」,在我國,任何行政主體的權力都來自法律法規授權。從本質上來講,城管的產生,就是把原來各個部門分散行使的行政處罰權,集中到一個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身上。
其次、他們執法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第三、其他行政法規依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進一步明確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點工作,結合本地方實際提出調整行政處罰權的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四、還有地方人大和政府的法律授權。不知道你所在的省有沒有關於「非法經營」的處罰規定,你到政府網上去查一下,查不到可以叫城管他們提供處罰依據。
如果不提供或是沒有處罰依據,可以協商解決,當然此時也可以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
『陸』 城管執法有法律依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八條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葯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6)綜合執法法律擴展閱讀
主要職責: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柒』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據什麼法律
城管執法的法律抄依據是:
1、城管其襲實是一個專門用來集中執行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部門,他的權力來源於其他部門的授權。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3、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進一步明確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點工作,結合本地方實際提出調整行政處罰權的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捌』 (改革綜合執法成事業單位合乎法律法規嗎)
廣東劃行政這說明只是部門對授權和委託理解的偏差,執法隊即是公路管理機構也是道路管理機構,為什麼不能這樣理解呢?如果你認為大形勢,那麼可見交通綜合執法改革是失敗的,事業機構能有強制措施還要商榷。謝謝!
『玖』 目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簡稱城管執法。
其工作職責:對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無證違法建設處罰)、道路交通秩序(例如處罰攤販違法佔路)、工商行政管理(無照經營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節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拆遷工地管理)、城市公共設施管理、等城市管理的各方面進行綜合行政執法。
其執法依據是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以及各城市頒布的地方性法規。
『拾』 縣城市綜合執法局執行的什麼法律
參考:行政處罰的集中鍛煉可以行使下列權力具體:
(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處罰的規定,強制拆除城市容貌標准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設施。
(B)行使城市規劃對城市規劃區內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法規管理方面,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規定,嚴重影響城市規劃行政處罰的行為;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建築,逾期拆遷,和建設實踐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臨時使用土地的批准,其他設施行政處罰;對於擅自設置城市雕塑,建築小品和行政處罰的廣告牌的行為。
(C)行使城市綠化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處罰的行政規定。
(D)行使市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處罰的規定。
(五)行使對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噪音污染,交通行政處罰的環境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而對於遏制不採取措施,或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和儲存可以發出有毒氣體或粉塵行政處罰的行為;不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儲煤,煤矸石,煤渣,煤灰,沙土,灰塵和其他物質的行為,行政處罰密集的居住區;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地區的需要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有害粉塵,惡臭氣體焚燒行政處罰行為的物質;在人口集中地區,靠近交通要道和地方政府劃定秸稈,樹葉等材料,產生煙霧污染行為的行政處罰區露天焚燒;違反餐飲服務煙塵排放量,在城市地區和其他行為戶外燒烤食物污染的規定,行政處罰;為城市污水排放量,行政處罰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行為;造成空氣污染的行政處罰行為的建築施工。
(六)行使法律,法規,規章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和無照商販道路公共場所,廣場等法規,違反擺攤設點的行政處罰行為,隨意的規定;戶外廣告違反行為行政處罰的規定;調查涉嫌無照經營行為,可以查封,扣押設計搞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商)品無牌經營活動。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的道路上違例停泊的車輛在路上侵犯行政處罰的行為規則,司機不在現場或拒絕移走車輛,可以鎖機動車組車輪或車輛拖不妨礙交通或指定地點。
(八)行使城市管理文化市場的法律,法規,建立小學和中學的游泳池200米半徑方面,行政處罰的視頻游戲業務的行為在法規;未經授權或接受文化經營許可證,從事文化活動和文化娛樂市場經營者經營活動的違法,違規,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九)行使食品衛生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管理,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並沒有健康證,從事街邊小攤餐飲行政處罰的商業行為。
(J)行使城市燃氣,集中供熱管理條例和行政處罰的部分規則的公共事業管理。
(十一)行使城市房地產管理的法律法規,開展房地產交易未經許可和違反房地產租賃規則和行政處罰規定的行為的規定。
(十二)履行的其他職責的省級政府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