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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訴6

發布時間: 2021-02-02 18:15:39

行政訴訟法第六條如何解釋

就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無效情形

㈡ 行政上訴立案6個多月未審結怎麼辦

你好,行政立案6個月沒有結,你可以等待耐心,再去看看找一下,看看哪裡還有什麼問題。有沒有延長時間,有的時候是必須要在六個月之內審完的。

㈢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時間是六個月內還是五年內

六個月內。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已於2015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其中第46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4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行政上訴6擴展閱讀:

超過最長起訴期限的抗辯舉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第三款規定,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主張超過最長起訴期限的舉證責任在被告一方(即行政機關)。

如果被告主張起訴人超過最長起訴期限,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包括舉證證明行政行為是何時因何事、何因、何依據作出的行政行為,是否告知、送達當事人,是否告知當事人訴權,當事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行政行為的內容,當事人何時開始行使訴權等方面。

否則,法院即可依據舉證責任分配判定被告舉證不能,不支持被告關於起訴期限的抗辯。就原告而言,自然就可以輕松迴避最長起訴期限的適用了。當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

㈣ "我國行政訴訟"第六條規定

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2015年5月1日起實施)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回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答查。而修改之前的《行政訴訟法》第六條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㈤ 行政訴訟終審不服怎麼辦

一、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已經生效的判決想推翻,不容易。

二、對終審判決不服的,對你而言,只能是通過申訴,申請再審一途。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申訴應由申訴人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訴狀,並附上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的抄本。申訴狀應寫明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具體指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錯誤及申訴要求。書寫申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若認為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的,還應提供有關證據或線索。

三、提起再審的條件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行政案件提起再審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

1、形式要件,即提起再審的行政案件,只能是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能提起再審。

2、實質要件,即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

(1)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也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所依據的證據失實或發現了足以推翻原判認定事實的新證據,等等。所

(2)違反的法律、法規,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是我國行政訴訟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如果生效裁判的事實根據有錯誤,勢必影響適用法律、法規的正確性。因此,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理解不能過狹。審判監督程序不僅要對生效裁判所適用的法律進行審查,還要對生效裁判所依據的事實根據進行審查。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作出的裁判,必然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妨礙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影響行政效率,損害法制尊嚴,因而應予糾正。

四、提起再審的程序

根據提起再審的主體不同,有三種不同的提起再審的程序:

1、人民法院院長通過審判委員會決定再審。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人民法院的裁判生效以後,不僅對當事人和社會產生約束力,對人民法院也產生約束力,人民法院也不能隨意改變自己作出的已生效的裁判。行政訴訟法將對法院審判工作進行監督的大權交由院長和審判委員會共同行使,正體現了審判監督程序的嚴肅性。因此,案件是否再審,不能由院長一人決定,必須由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上級人民法院提審或指令再審。

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可以提級由自己審理,也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指令再審的,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指令後,必須進行再審。再審後,應將審判結果報送發出指令的上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提審或指令再審,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而進行的提審和指令再審。指令再審的,接到指令的地方人民法院再審後,應將審理結果報送最高人民法院。這是審判監督權的體現。

3、人民檢察院抗訴。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是行政訴訟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之一。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被提出抗訴的行政判決、裁定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第二,檢察機關認為被提出抗訴的行政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1)行政判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主要有以下幾種:

1、撤銷了完全合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2、完全維持了部分合法部分違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3、完全撤銷了部分合法部分違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4、維持了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顯失公正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5、沒有判決應當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主體履行法定職責;

6、判決行政機關履行不應履行的職責;

7、判決應給予行政賠償的,不給予賠償,或不應給予行政賠償的給予賠償。

(2)行政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主要有以下幾種:

1、將應予受理的行政案件,作出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裁定;

2、將不符合撤訴條件的案件,作出准許撤訴的裁定;

3、將不符合終結訴訟的案件,裁定終結訴訟;

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當判決、裁定生效後,整個訴訟就已結束。人民檢察院發現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才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第三,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只能是上級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於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於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據此,在行政訴訟中,有權提出抗訴的主體只能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同級人民檢察院不具有抗訴的資格,不得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基層人民檢察院無權提出抗訴。

人民法院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必須對抗訴的行政案件進行再審。

五、對申訴的處理

1、當事人的申訴

申訴是指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依法要求人民法院重新進行審理,以改變原判決、裁定的行為。

申訴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民主權利在行政訴訟中的體現。但就其性質而言,申訴只是一種民主權利,而不是訴訟權利。申訴只是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之一,本身並不必然引起再審程序,也不是案件再審的預備或組成部分。即使申訴有理,申訴本身也不能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開始和停止生效裁判的執行。所以,申訴只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裁判是否有錯誤的一個重要途徑,不論是人民法院的院長還是上級人民法院或是人民檢察院,要發現生效裁判是否有錯,一般通過兩個途徑:一是全面檢查已生效的裁判,這種方法未免工作量太大,事倍而功半,實踐中較少採用。二是通過申訴發現問題,再調閱案卷,從而發現生效裁判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因此,申訴是引起案件再審的一個重要因素。

根據本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訴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

行政申訴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轉處,行政申訴原則上應由原終審人民法院負責處理。因此,其他法院在接到當事人的申訴以後,可以轉交原終審人民法院進行審查處理。但對那些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當事人長期申訴而下級人民法院基於各種原因,不容易辦理的,上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審查處理,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理當事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嚴肅對待當事人的申訴,指定專人認真復查原審案件的材料,也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查。這種審查,是對原判決、裁定的內容和當事人提出的申訴意見,以及案卷中反映的主要事實、證據進行核對,而不是按法定訴訟程序再進行一次審理。

2、通知駁回。人民法院通過對當事人申訴的審查,認為原裁判正確,申訴無理的,可以說服教育申訴人,勸其服判息訟;對仍然堅持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通知書應針對申訴理由,依法有理有據地逐條批駁。對於通知駁回以後當事人仍繼續申訴的,應由通知駁回的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審查處理。

3、決定再審。人民法院通過對當事人申訴的審查,發現原裁判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如果是本院處理的案件,即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處理的案件指令再審的,即直接作出決定再審的裁定,由被指令再審的人民法院執行。當事人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把申訴交原審人民法院復查,也可以自己進行復查。復查結果認為原判決、裁定沒有錯誤,申訴無理的,通知駁回申訴;申訴有理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4、裁定補正或作出補充判決。經過審查,如果發現已生效法律文書有錯寫、漏判和其他程序上的失誤的,可由製作該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裁定補正。如果發現原裁判有實體上的漏判或判決主文不明確無法執行的,可由製作該判決書的人民法院作出補充判決。一審的補充判決,當事人不服時可以上訴,二審的補充判決是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上訴。

六、附:行政再審申訴書(格式)


行政再審申訴書


申訴人:

申訴人因XX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行判決(或裁定),現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訴人:

2014年3月3日


附: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X份。

㈥ 什麼叫做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和裁決的活動。

行政訴訟具有以下特徵:第一,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行政管理相對人,也就是所有受行政機關管理的人或組織。通常情況下,原告只能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針對的對象。例如,公安局拘留了某甲,某甲就可以作為原告,針對公安局的行政拘留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被告是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前者是指我國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後者是指本不屬於國家行政機關,沒有行政管理權,但因某個法律或者法規有特別授權而享有一定行政管理權的非政權組織。例如,衛生防疫站因有《食品衛生法》的特別授權,而享有了食品衛生方面的執法和處罰工作,盡管它不是行政機關,但也可以成為被告。

第三,行政訴訟的標的是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為,即不是行政機關制定普遍性行為准則的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做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在行政執法實踐中,具體行政行為可以表現為書面決定,也可以表現為某個行為。行為又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不作為是指行政機關消極地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四,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行政爭議案件,即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第五,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即沒有超過起訴期限並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這一問題的實質是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其目的是界定行政機關的哪些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懲戒性制裁,其形式除上述所列外,還包括通報、警告、取消榮譽稱號、銷毀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追繳和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違禁物品、對不合格產品責令停止銷售、限期治理、限期拆除、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等。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採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財產限制其保持一定狀態的強制手段。我國的財產強制措施包括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變賣和拍賣。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包括收容審查、勞動教養、婦女教養、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強制遣送、強制約束、強制帶離現場、強制隔離治療、扣留等。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經營自主權是經濟活動主體依法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包括經營主體對財產的佔有權和自主使用權、對收益的自主支配權、對資產的處分權。經營自主權不受非法干預。行政機關干預經營自主權通常最容易發生的情況有:把企業依法佔有的資產硬性地無償調往其他企業;妨礙承包經營和租賃經營權的正常行使;亂下計劃,非法干預企業從事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按規定辦事,隨便派駐人員檢查企業活動;禁止或強迫所管轄的企業與其他地區和部門的企業進行聯合。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是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請求,做出准許申請人從事某種活動的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頒發許可證和執照,必須符合下列法定條件:被申請的行政機關必須是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頒發許可證的行政機關;申請人必須在法定許可范圍內申請許可;申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申請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法定的其他條件,如配額限制等。主管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的許可申請要進行認真的審查,認定符合法定條件的才予以批准,並頒發許可證和執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符合法定條件申請主管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或執照,主管行政機關如果明確表示拒絕頒發,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既不拒絕也不肯定,申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既是行政機關的法定權力,又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對於負有保護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來說,在其履行法定職責的法定條件具備時,必須依法及時履行職責。否則,將構成行政失職。應當指出,行政機關的職責是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所規定的,不同的行政機關有著不同的職責,並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負有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職責。如果向不負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職責的行政機關請求保護而遭到拒絕,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撫恤金是公民因公致殘或死亡時,發給本人或家屬,用以維持本人或其家屬日常生活的費用。本項所指撫恤金必須具備兩個特徵:

第一,撫恤金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如果法律、法規未做規定,要求行政機關發給撫恤金遭到拒絕,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撫恤金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發給的撫恤金。對依法應該由企事業單位發給的撫恤金,企事業單位沒有發給,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承擔何種義務,由法律、法規、規章加以明確規定。行政機關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義務,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如果非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科以義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應當指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違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義務,包括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如果行政機關不是運用行政權力,而是用請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贊助」的方式索取錢物,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受到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這里的人身權是指與人身相聯系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婚姻自主權等。財產權是指具有經濟利益的權利,包括物權、債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繼承權等。應當指出,如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非職務行為,如民事侵權行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只能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方式解決。

9.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之前,其他具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起訴,而行政訴訟法沒有做出規定的行政案件,當事人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實施過程中,其他具體法律、法規仍然可以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做出具體規定,以不斷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人民法院對於針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行政訴訟不予受理:第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國家行為是以國家名義實施的,不涉及特定人或組織的國防、外交等方面的行為,如戰爭、軍事演習以及同外國建交、締結條約等。第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第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第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㈦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是什麼,謝謝!

行訴法司法解抄釋有「執行解釋」和「適用解釋」兩種法規,你講的顯然是「執行解釋」,其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如下:

第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

(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㈧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時間是六個月內還是五年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內出行政容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㈨ 行政訴訟已經過了六個月 該怎麼辦

行政訴訟案件在法定期間無法審理完畢,可以延長。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版,人民法院應權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等法院的開庭傳票。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㈩ 行政訴訟二審終審不服怎麼辦

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對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不服的不能再上訴。
兩審終審制是回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答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
法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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