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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執法

發布時間: 2021-02-02 09:25:28

A. 法治與人治有什麼區別

法治與人治主要區別是個人意志與法律權威孰高孰低。

法治與人治有三大區別:

法治與人治區別一:法治是多數人之治,法律是大家合意的表示,全民意志的表示;而人治是一個人的意志,憑批示。如古代帝王經常凌駕於法律之上,僅靠皇帝一個人的意願來決定。多數人之治和個人之治,都是治理,但意志來源和代表性不一樣。這是法治和人治的最重要的區別。

法治與人治區別二:事先之治還是事後之治。法治是按照事先建立的法律規則進行法律適用,「十二銅表法」,「商鞅立信」,都是事先立了規矩,向社會宣告頒布,令出必行。包括立法者自己,也要堅決遵守,這都是事先立法。而人治是事後立規,便宜行事。發生事件之後,再隨機出台處理原則,隨勢而為,政策治國,跟著社會狀況,隨時變化。

法治與人治區別三:是理性之治,還是運動之治。法治是將矛盾帶上法庭,理性管理國家。讓國家按照秩序,以法治的渠道來解決,穩妥而恆定。而人治是搞運動,像到處遊行,把嫌疑人拉到廣場上宣判,公開處理,一下子從重打擊,一下子從輕放過。我們強調法治,就是要限制那種不受制約的隨心所欲的權力。即將權利關到籠子裡面。

法治與人治的三大聯系:

一、法是一種判斷是非曲直、懲治邪惡的(行為)規范,是正義的、公平的。

二、法律是一種活動,是當人們相互間發生爭執無法解決時,由廌公平裁判的一種審判活動;是當人們的行為不端、不公正時,由聖獸行使處罰的懲罰活動。

三、法律的產生、實施離不開廌這一聖獸,它是社會權威力量的代名詞,是社會強制力的代表,沒有聖獸作為切實保障機制,法律沒有神聖性,無法發揮出它的功能、威力。

B. 人治和法治(制度的建設和執法)你的看法

人治,主要是靠道德規范來約束的,所謂的「以德治國」,沒有實際的約束力,還會人亡政息;
法治,「以法治國」,是要通過制度的建設,以憲法為最高的權力依據,是現代國家的標志。

C. 法制 法治 人治 的理解和區別

在認真學習《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我們注意到《決定》中強調: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從這一重要表述中我們看到從過去的「法制宣傳教育」到《決定》中提出的「法治宣傳教育」有著明顯的區別,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內涵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折射的是法治建設理念的飛躍、內涵的豐富和領域的拓展。
從「一五」普法到現在「六五」普法中期一直統稱為「法制宣傳教育」,普法主管部門也一直延用「普及法律常識領導小組(辦公室)、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稱謂。如今這樣的統稱和稱謂已屬於過去,它將作為歷史載入我國燦爛輝煌的普法史冊。在這里我們有必要了解一下「法制」與「法治」的區別與聯系。
首先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屬於制度的范疇,是一種實際存在的東西;而法治是法律統治的簡稱,是一種治國原則和方法,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
其次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項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嚴格依法辦事。
第三實行法制的主要標志,是一個國家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監督等方面,都有比較完備的法律和制度;而實行法治的主要標志,是一個國家的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包括國家最高領導人在內,都嚴格遵守法律和依法辦事。
二者的聯系在於:法制是法治的基礎和前提條件,要實行法治,必須具有完備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點和歸宿,法制的發展前途必然是最終實現法治。
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加快,人們更習慣於把法制理解為更高層次、更廣含義的法治,這個轉變經歷了二十多年甚至更長時間的探討與摸索。從「法制」到「法治」的置換,體現了社會各界對法治一系列的原則和理念的認可和強調,體現了一種思想和觀念上的進步。法治已成為全社會共識和信仰,成為黨和政府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和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
《決定》明確的「法治宣傳教育」,標志著普法工作將加快從法律知識普及向培育法治信仰邁進,它既包括對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的宣傳,也包括對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一系列法治教育實踐活動的宣傳,更加突出了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培育,更加突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培養。
因此,我們要深刻理解法治宣傳教育的科學內涵,准確把握法治宣傳教育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職責和使命, 把法治宣傳教育全面拓展到我區執法、司法、守法全過程,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推動全區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深入。

D. 依法治理,而法律是認定的人執法,歸根結底還是人治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E. 人治與法治有哪些相同點

樓主您好:
首先:在目標上,都是為了實現目標對象的有序化,合理性。
其次:在內執行上,皆是有人工的執容法代表執行相關的監督權力(人治的執法者較受牽制)
再次:在合法上,都是受到相應的道德和高壓條件下議定並認可的
最後:在辨證上,倆者互補和排斥,不斷的磨合和爭斗中形成更合理的制度
如果,當局是清廉的可以偏向人治————如美國等
如果,當局是腐敗的可以選擇法制————如中國等

F. 簡述"法治"和"人治"的區別

法制、法治以及人治是三個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概念。

首先,從約定俗成的意義上說,法制和法治兩個概念的用法歷來不同。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它是相對於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文化制度以及其他各種制度而言的。

法治則是與人治相對的一個概念:主張法治意味著否定人治,贊成人治則意味著反對法治。

法治和人治被人們在對立的意義上加以使用,在中外歷史上已經存在了幾千年。中國近代資本主義思想家政治家如孫中山等也倡導以民主政治和法治取代封建專制政治和人治,並有精闢論述。尤其是中國共產黨的歷任領導人中,也同樣是在與人治相對的意義上運用法治一詞。

其次,法制與法治兩個概念的內涵不同。法制的基本內涵是指法律以及與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相關的各種制度(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等)。法治的基本內涵是與人治不同甚至對立的一種治國理論和治國方略或原則。作為一種治國理論,法治和人治探討的是一個國家長治久安、興旺發達的關鍵問題。「法治論」認為,關鍵在於要有一套良好的法律制度,並予以充分實施;「人治論」則相反,認為關鍵在於國家領導人是不是賢明,「法律只能作為辦事的參考".主張法制並不意味著否定領導人可以發揮巨大作用,而是認為領導人賢明與否不應成為決定國家前途命運的關鍵所在。作為一種治國原則,「法治論」主張法律應有極大甚至無上的權威,不能聽任個人和組織的權威凌駕於法律之上;「人治論」則相反,它主張或默認組織和個人的權威高於法律的權威,權大於法。

再次,雖然法治與法制具有內在聯系,即實行法治必須要有法制。但我們不能說有了法制就必定有法治。從人類的政治法律實踐看,任何國家在任何時期都有這樣或那樣的法制,但卻不一定是在實行法治,如當年希特勒統治的德國和蔣介石統治的中國也有法制,但都不是在實行法治。

最後,即使在動態意義上理解「法制」,也與現代意義的「法治」相去甚遠。「法制」的動態含義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簡單地說就是有法可依,依法辦事。對此,我們可以提出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有什麼法?「惡法"還是「良法」?二是如何才能保證做到「依法」?「依法」的程度如何?顯然,這些都是動態意義上的「法制」概念所不曾也無法回答的。與此不同,現代「法治」與民主政治密切相關,它不局限於形式或邏輯意義上考慮問題,不單純以「有法」、法律完備為滿足,還要求在價值層面上考慮法律的好壞,而且,作為現代「法治」的一個鮮明特徵,它還強調《憲法》和法律應該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因此,現代「法治」要求在法律制定和實施的各個環節上貫徹民主原則,實行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的分離和互相制約,嚴格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體現法律的正當程序原則。

G. 法治與人治,法制,德治有什麼區別

法治的涵義

法治是指以民主為前提和基礎,以嚴格依法辦事為核心,以制約權力為關鍵的社會管理機制、社會活動方式和社會秩序狀態。

法制與法治的區別和聯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兩個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屬於制度的范疇,是一種實際存在的東西;而法治是法律統治的簡稱,是一種治國原則和方法,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是對法制這種實際存在東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產生和發展與所有國家直接相聯系,在任何國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產生和發展卻不與所有國家直接相聯系,只在民主制國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項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嚴格依法辦事,法律在各種社會調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權威性和強制性,不是當權者的任性。

4、實行法制的主要標志,是一個國家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監督等方面,都有比較完備的法律和制度;而實行法治的主要標志,是一個國家的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包括國家最高領導人在內,都嚴格遵守法律和依法辦事。 二者的聯系在於:法制是法治的基礎和前提條件,要實行法治,必須具有完備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點和歸宿,法制的發展前途必然是最終實現法治。

人治與法治

所謂法治,就是國家以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規范和約束人們的行為,從而產生社會秩序。要使法制變成法治,就要以人們的

權利平等、權力制衡、司法、立法和執法相互獨立作為前提。不然法治就難以產生社會秩序。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依賴於法律制度與法治的本身的成本與優劣之外,主要就是要看人們的道德水準。不管多麼善的法律制度與法治,對野獸是沒有效果的,除非將其殺死。道德水準極低的人們,其行為,其性質接近野獸,其法治成本其高無比。

所謂人治,就是國家以一套嚴格的道德制度去規范和約束人們的行為,從而產生社會秩序。要使道德制度變為德治,必須以權利的不平等和權力的不制衡為前提。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壞除了依賴於人們的道德水準外,主要要看國家治理者的道德水準。只有賢德完善的人作國君,才有上樑正而下樑不歪的效果。社會秩序才會產生。若治理者與被治理者的道德水準極低,形同野獸,弱肉強食,其人治成本就會極高,其人治也就無效。

法制主要是用法律的手來維護社會的穩定,而德制則是用思想道德來維護社會的穩定。我覺的在這個社會應以德制為主,但法制也是必不缺少的。應依法制國和依德制國相結合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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