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的特點包括
Ⅰ 簡述法治行政的特點
民法典是新中國歷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法典的公布實施對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在公私法融合的背景下,民法典的實施不僅有利於切實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而且也劃定了國家與社會、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邊界。民法典的實施給行政執法帶來了深遠影響,這就要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必須進一步轉變執法理念、創新執法方式、規范執法行為,做到公正文明執法。
首先,基於民法典精神樹立人民至上的行政執法理念。隨著法治政府建設目標逐步實現,行政機關行政執法規范化、法治化取得長足進步,但民法典的頒布為行政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法典倡導平等、自由、公平、誠信等法律精神,這些法律精神是公私法應共同遵守的社會主義基本法治理念,行政機關應當將這些民法精神貫徹到行政執法工作中去,堅持人民至上,強化公民權利保障。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凸顯了國家對公民人格尊嚴的重點保護,是人民至上的執政理念和以民為本的傳統文化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民法典的集中體現。相比於西方國家民法典對公民財產權的特別強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法典將人民群眾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格權置於更為重要的位置上,形成了以人為中心的民法權利體系。
其次,基於民法典對人格權保護的強調,在行政執法中不僅應當加強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更應當重點保護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行動自由、生命健康、隱私權、個人信息權等人格權乃至人格利益。行政執法應當更加註重服務理念,落實好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執法機關與相對人之間應當建立起一種新的合作關系,強化服務意識。
Ⅱ 論述行政法的特點有哪些
行政法有下列五個特抄點: ①行政法沒有統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規范是以多種多樣的法律形式表現出來的,是由多種不同效力等級的行為規范組成的統一體。 ③行政法規范的數量多,內容廣泛。 ④行政法規范具有明顯的易變性。 ⑤行政程序性規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類行為規范,與行政實體性規范通常交織在一起,其存於同一個法律文件之中
Ⅲ 行政法有什麼特點
行政法的特點:
行政法尚沒有統一完整的實體行政法典,這是因為行政法涉及的社會領域十分廣泛,內容紛繁豐富,行政關系復雜多變,因而難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統一法典。
行政法散見於層次不同、名目繁多、種類不一、數量可觀的各類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之中。
凡是涉及行政權力的規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規范。重要的綜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國和國外主要有:行政組織法、國家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製法、行政許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開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
行政法涉及的領域十分廣泛,內容十分豐富:由於現代行政權力的急劇膨脹,其活動領域已不限於外交如國防、治安、稅收等領域,而是擴展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這就決定了各個領域所發生的社會關系均需要行政法調整,現代行政法適用的領域更加廣泛,內容也更加豐富。
行政法具有很強的變動性,與其他部門法由於社會生活和行政關系復雜多變,因而作為行政關系調節器的行政法律規范也具有較強的變動性,需要經常進行廢、改、立。
(3)行政立法的特點包括擴展閱讀:
現代國家,行政法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因為它調整的主要是政府與公民之間的關系,指向的乃是行政權力的規范與約束,在國家的變遷中承擔著促使傳統「行政國」向現代「法治國」轉型的功能。就中國而言,依法治國的核心環節,在於如何實現對強大的政府權力的依法治理。
對龐大的行政組織系統進行有效的規制。不同於其他邦聯制國家,我國中央集權的行政體制格局,需要一部統一的法律為行政組織提供行為指引,這便是制定「行政基本法」的國情背景。
傳統觀點認為,行政法很難生成一部統一的法典,因為生活中的行政關系太過廣泛多樣且穩定性低,很難以一部法典進行格式化規范。這樣的理由在改革開放的進程中更有說服力,政府主導的改革不僅讓社會始終處在不斷轉型之中。
也讓政府的行政權力和治理方式處在變換之中,從而讓制定統一行政法典的努力更顯徒勞。這樣的認知突出反映在改革開放之初的立法轉向上,學者們一開始也試圖勾勒出類似《民法通則》一樣的行政法典框架,但隨後的改革與治理實踐使得這一探索困難重重。
Ⅳ 行政法有哪些特點是什麼行政法可劃分為哪些類別
特徵:
(1)行政法尚沒有統一完整的實體行政法典,這是因為行政法涉及的社會領域十分廣泛,內容紛繁豐富,行政關系復雜多變,因而難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統一法典。
(2)行政法涉及的領域十分廣泛,內容十分豐富。
由於現代行政權力的急劇膨脹,其活動領域已不限於外交如國防、治安、稅收等領域,而是擴展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3)行政法具有很強的變動性。
與其他部門法由於社會生活和行政關系復雜多變,因而作為行政關系調節器的行政法律規范也具有較強的變動性,需要經常進行廢、改、立。
分類:
(1)以行政法的作用為標准,行政法規范可分為下述三大類:
①關於行政組織的法律規范。一部分是有關行政機關的設置、編制、職權、職責、活動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規范,其中職權、職責規范是行政組織法規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關國家行政機關與國家公務員雙方在錄用、培訓、考核、獎懲、晉升、調動中的權利(職權)、義務(職責)關系的法律規范。
②關於行政行為的法律規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雙方權利(職權)、義務(職責)關系的法律規范。
③關於監督行政權的法律規范,即監督主體對行政權進行監督的法律規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監察、行政審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法律規范。
(2)以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為標准,行政法可分為一般行政法與部門行政法。
①一般行政法是對一般的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行政法基本原則、行政組織法、國家公務員法、行政行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監督法、行政救濟法等。
②部門行政法是對部門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經濟行政法、軍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衛生行政法等。
基本原則:
合法行政。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
2.合理行政。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
3.程序正當。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注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4.高效便民。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5.誠實守信。
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准確、真實。
6.權責統一。
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力和責任的統一。依法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行政處罰實施的條件是:一切違反相關法律的行為。
(4)行政立法的特點包括擴展閱讀:
行政立法的體制:
(1)國務院立法(制定行政法規)。
(2) 國務院各部、委立法(制定部門規章)。
(3)國務院直屬機構立法(制定部門規章)。
(4)地方行政機關立法(制定地方行政規章)。
(5) 特別行政區政府立法。
Ⅳ 行政法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指指導和規范行政法的立法、執法以及指導、規范行政行為的實施和版行政爭議的處理的權基礎性規范。其貫穿於行政法具體規范之中,同時又高於行政法具體規范,體現行政法的基本價值觀念。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於全部行政法之中,指導行政法的制定和實施的基本准則。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的特徵:1、普遍性:①貫穿於全部行政法之中,對各類行政法律規范具有指導和統帥作用;②貫穿於行政立法、執法、司法和法制監督等各個方面;③適用於各種行政法律關系。2、獨特性:這些原則與民法、刑法、訴訟法等其他部門法的基本原則有所區別。3、基礎性:這些原則是行政法中其他原則和規則的基礎。4、穩定性:作為基本原則不能隨意變動,而是一種具有穩定性、指導性的核心思想。5、概括性:基本原則是對行政法一般規則的理論抽象和概括。
Ⅵ 法治行政的特點包括
法治行政的核心來含義是法律源高於行政。法治行政的特點包括:
1、職權法定。
2、法律保留。
3、法律優先。
4、依據法律。
5、職權與職責統一。
法治行政是指政府的一切權力來源於法律,法律優於行政,行政受制於法律,政府受法律支配,並嚴格按照法的規定以及法的宗旨和原則行事。
(6)行政立法的特點包括擴展閱讀:
政府運用這種工具和手段來治理國家、管理公民。法治首先是依法治權、治官,依法規范政府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行為;而不是首先、更不是僅僅依法治民、治事,只用法律規范和約束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法治行政的核心是用法律控制政府,防止政府越位、錯位與缺位,避免行政機關失職、越權和濫用職權,從權力源頭上最大限度地控制行政權的惟我獨尊,切斷行政權的無處不在,限制行政權的無事不管,轉化行政權的無所不能。
Ⅶ 什麼是行政立法有什麼特點
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布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行政立法具有以下特點:
(1) 行政立法具有行政性;
(2) 行政立法具有立法性。
Ⅷ 簡述行政立法的概念及其特徵
(一)什麼是行政立法
對行政立法的理解,目前在法學界尚不一致。一種觀點認為,行政立
法是泛指行政性質的立法,其內容是關於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規范,屬於
行政部門法。基於這種認識,凡是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
關制定並發布行政法律規范的活動,或稱制定行政法的活動叫行政立法。
其定義的核心基礎,是關於行政管理方面的內容,以別於刑事和民事立
法,可謂廣義之說。就依法行政的實質來說.國家權力機關所制定的行政
法律規范是國家行政機關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依據和准則。另一種見解
是,行政立法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頒布具有法律效力
的規范性文件的活動,簡言之為行政機關立法。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的規定,具體是指國
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活動;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
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
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
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章的活動。其定義的著眼點在於立法者,可謂
狹義之說。此說之「行政立法」,從「立法」性質上看,立法是以國家名
義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並具有與法律相同的效力;所立之法屬於法的
范疇,體現法的基本特徵。就「行政」性質而言,立法者為行政機關;法
所調整的對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務或與行政管理有關的事務;其適用的程
序是行政程序;目的是執行權力機關制定的憲法和法律,實現行政管理職
能。在近現代社會,行政機關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中部分也是行政機
關進行行政管理活動的標准和規則。我們這里是從後一種理解而論。
(二)行政立法的特徵
狹義的行政立法行為是行政權作用的一種表現方式,是就行政機關實
施行政行為與相對人所形成的關系結構來說的。與其對應的有行政執法行
為、行政司法行為。它有別於立法機關(即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行為和
其他行政行為。
補充說明: (1)行政立法的立法者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經授權的受權性組
織。行政立法職權和許可權須由法律特別規定。不是所有的國家行政機關都
享有行政立法權。除上述指出的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和《中華人民
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五個層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經法律特別授權的某些
組織可以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外,其他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均無權從事行政立法行為。至於縣(市)、鄉(鎮)兩級人民政府制定和
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不應視為行政立法行
為。其他行政行為,一般指具體行政行為,所有法定行政機關或經行政機
關委託的組織都有權在其職責許可權內實施,無須法律特別規定。
(2)行政立法行為必須在法定許可權內進行。行政機關立法是代表國家
從事的一種具有普遍約束力和強制力的特殊行政行為,不僅必須具備法定
的職權,而且必須在其法定的許可權范圍內進行。例如,根據法律或法規的
要求制定實施細則,根據法律或法規的授權制定規章等。超越法律、法規
的要求或授權的事項立法無效,應予撤銷。這是較之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更
為嚴格的特別限制。
(3)行政立法行為的對象具有普遍性,而具體行政行為則富特定性。
前者不是針對特定的人和事,後者的對象是特定的、個別的;前者作出的
規定一經發布即對法定范圍內的人和事具有普遍約束力,僅為後者提供依
據,並非對特定的人和事的具體處理;後者是依據前者的規定對具體人和
事作出的處理。
(4)行政立法行為較之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更長的時間效力。行政立法
行為的效力具有延續性和無溯及力,它對同一類型的人和事可以多次反復
適用,且只有向後的效力;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通常是一次性的,一經履
行或實現即告消滅,某些具體行政行為還可追究既往,如行政處罰行為就
是對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的制裁。
(5)行政立法行為須遵循更為正規和嚴格的程序規則;而具體行政行
為的程序相對較簡單靈活。而且兩種行為的形式要件不同。行政立法行為
必須採取特殊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公開發布;具體行政行為的形式要件,可
以是公開發布的書面形式,或是一般的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
(6)行政立法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同還表現在其不可訴性上。根
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立法行為不能成為訴
訟或訴願的對象,即對行政法規、規章不能提起訴訟或申請復議;而對於
涉及人身權、財產權方面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可以提起訴訟
或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