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法律法規
Ⅰ 法律法規與技術發展之間的關系
這三個概念不是一個層次上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是法律上的概念,標准文件是管理上的版概念.
其中法權律法規是法律,規章制度是政策文件,法律法規制定有明確的法律程序,是很嚴格的,具有時效性穩定性程序性,不能隨便修改變更,規章制度呢,主要是行政機關為了加強管理而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嚴肅性弱於法律法規,當然分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
標准文件主要是為了為規范某行業內或某種工作而制定的統一標准,以便促進該行業的工作.
法律法規高於規章制度,規章制度高於標准文件.
Ⅱ 技術規范能做法律依據嗎
不是。
法律條文分為規范性條文和非規范性條文。
規范性條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規范(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的條文,從邏輯上講,肯定是有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的。
非規范性條文也就是法的技術性規范,不直接規定法律規范,而規定某些法律技術內容(如專門法律術語的界定,公布機關,公布時間,法律生效日期等)。
樓主一定要注意把技術性規范和技術法規區別開來。技術法規指的是把人在使用技術的過程中把技術標准用法律確定下來。
Ⅲ 技術進口的法律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技術進口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列入《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另行發布)中禁止進口的技術,不得進口。
第三條 國家對限制進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凡進口列入《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中限制進口技術的,應按本辦法履行進口許可手續。
第四條 屬於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限制進口技術的進口許可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會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管理。
第五條 技術進口經營者進口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限制進口技術時,應填寫《中國限制進口技術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表一),報送外經貿部履行進口許可手續。
第六條 外經貿部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會同國家經貿委分別對技術進口項目進行貿易審查和技術審查,並決定是否准予進口。
因申請材料不完備、申請內容不清或其它申請不符合規定的情形,退回申請人修改或補充的,申請人重新申請或補充最後材料之日為收到申請日。
第七條 限制進口技術的貿易審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我國對外貿易政策,有利於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發展;
(二)是否符合我國對外承諾的義務。
第八條 限制進口技術的技術審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危及國家安全或社會公共利益;
(二)是否危害人的生命或健康;
(三) 是否破壞生態環境;
(四) 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有利於促進我國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有利於維護我國經濟技術權益。
第九條 進口申請獲得批准後,由外經貿部頒發統一印製和編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口許可意向書》(以下簡稱《技術進口許可意向書》,見附表二)。技術進口經營者取得《技術進口許可意向書》後,可對外簽訂技術進口合同。
第十條 技術進口經營者簽訂技術進口合同後,應持《技術進口許可意向書》、合同副本及其附件、簽約雙方法律地位證明文件到外經貿部申請技術進口許可證。
第十一條 外經貿部應自收到本辦法第十條所規定的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技術進口合同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准予許可。
第十二條 技術進口經營者依照本辦法第五條向外經貿部提出技術進口申請,履行進口許可手續時,可一並提交已簽訂的技術進口合同副本及其附件。
外經貿部應在收到前款規定的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會同國家經貿委分別對技術進口項目進行貿易審查和技術審查,決定是否准予進口。外經貿部自批准進口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技術進口合同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准予許可。
因申請材料不完備、申請內容不清或其它申請不符合規定的情形,退回申請人修改或補充的,申請人重新申請或補充最後材料之日為收到申請日。
第十三條 技術進口經許可的,外經貿部向進口經營者頒發統一印製和編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口許可證》(以下簡稱《技術進口許可證》,見附表三)。 限制進口技術的技術進口合同自技術進口許可證頒發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技術進口經營者到外經貿部領取技術進口許可證時,應登錄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合同管理系統,按程序錄入合同內容。
第十五條 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投資項目,如涉及限制進口技術,技術進口經營者依照本辦法第五條或第十二條規定向外經貿部提出技術進口申請時,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條 技術進口經營者獲得《技術進口許可證》後,如需更改技術進口內容,應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履行技術進口許可手續。
第十七條 技術進口經營者憑《技術進口許可證》,辦理外匯、銀行、稅務、海關等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追究技術進口經營者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 國防軍工專有技術的進口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施行。
Ⅳ 關於各種新技術的使用,國家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么
關於各種新技術的應用,國家是有相關法律法規來制約的,不可能隨便讓使用的,因為有些新技術安全性是不穩定的
Ⅳ 什麼是技術規范 規程 技術法規
1技術規范:技術規范是有關使用設備工序,執行工藝過程以及產品、勞動、服務質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則和標准。當這些技術規范在法律上被確認後,就成為技術法規。 技術規范是標准文件的一種形式,是規定產品,過程或服務應滿足技術要求的文件。它可以是一項標准(即技術標准)、一項標準的一部分或一項標準的獨立部分。其強制性弱於標准
2規程:規則章程。 規程,簡單說就是「規則+流程」。所謂流程即為實現特定目標而採取的一系列前後相繼的行動組合,也即多個活動組成的工作程序。規則則是工作的要求、規定、標准和制度等。因此規程可以定義為:將工作程序貫穿一定的標准、要求和規定
3:技術法規:技術法規指規定強制執行的產品特性或其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包括適用的管理規定)的文件,以及規定適用於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的文件。這些文件可以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也可以是其它的規范性文件,以及經政府授權由非政府組織制定的技術規范、指南、准則等!!
Ⅵ 技術法規的介紹
技術法規指規定強制執行的產品特性或其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包括適用的管理規定)回的文件,以答及規定適用於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的文件。這些文件可以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也可以是其它的規范性文件,以及經政府授權由非政府組織制定的技術規范、指南、准則等。
Ⅶ 法律技術性規定是什麼求詳解,急啊~~
法的構成要素之一的技術性事項不是指立法的技巧,而是指法律文件中的技術性事項,涉及的內容主要有:
1.法律生效時間
2.關於溯及力的問題
3.有關法律解釋權的問題
4.憲法中有關國旗,國徽.國歌的規定,其中有不少技術性問題,包括圖形,尺寸,顏色等.
如果沒有技術性規定,法律文件在執行和適用時就會遇到各種困難與麻煩,有損法律的尊嚴
Ⅷ 技術法規和經濟法規的區別
1、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版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權的規范性文件。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
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法規即指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3、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範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法律和法規的區別,主要在於制定機關的不同,一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一個是國務院或地方人大等機構。再次,其效力層次也是不同的,法律的效力大過法規的效力
Ⅸ 法的技術性規范是法律規則嗎
不是。
法律條文抄分為規范襲性條文和非規范性條文。
規范性條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規范(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的條文,從邏輯上講,肯定是有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的。
非規范性條文也就是法的技術性規范,不直接規定法律規范,而規定某些法律技術內容(如專門法律術語的界定,公布機關,公布時間,法律生效日期等)。
樓主一定要注意把技術性規范和技術法規區別開來。技術法規指的是把人在使用技術的過程中把技術標准用法律確定下來。
Ⅹ 技術標准就是技術法規
1技術規范:技術規范是有關使用設備工序,執行工藝過程以及產品、勞動、回服務質量要求等方面的答准則和標准。當這些技術規范在法律上被確認後,就成為技術法規。 技術規范是標准文件的一種形式,是規定產品,過程或服務應滿足技術要求的文件。它可以是一項標准(即技術標准)、一項標準的一部分或一項標準的獨立部分。其強制性弱於標准
2規程:規則章程。 規程,簡單說就是「規則+流程」。所謂流程即為實現特定目標而採取的一系列前後相繼的行動組合,也即多個活動組成的工作程序。規則則是工作的要求、規定、標准和制度等。因此規程可以定義為:將工作程序貫穿一定的標准、要求和規定
3:技術法規:技術法規指規定強制執行的產品特性或其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包括適用的管理規定)的文件,以及規定適用於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的文件。這些文件可以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也可以是其它的規范性文件,以及經政府授權由非政府組織制定的技術規范、指南、准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