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審批
⑴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有哪些主要流程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流程:
一、發案與立案。
1、發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級部門交辦;②有關部門移交;③群眾舉報;④消費者或者受害人投訴、申訴;⑤依據職權在日常監管、市場巡查中發現。
2、發現案源並經初步核查、核實案源線索後,認為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辦案機構應當及時立案。立案是合法啟動行政處罰程序的首要環節和法律依據。立案應當填制規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審批表》並附上相關材料,交由縣級以上工商局局長或者主管副局長批准,同時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此處值得注意的是,辦案機構查辦案件的立案標准,有且僅有兩項:一是發現有涉嫌違法違章行為的存在,二是認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在這兩項立案標准中,前一項是客觀存在標准,後一項是主觀認識標准。而在立案時,並不要求必須查明涉嫌違法的確切當事人是誰、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具體財物狀況以及情節、手段、結果如何等問題。凡經過初查,辦案機構如果認為符合上述立案標準的,就應當及時填制《立(銷)案審批表》,進入立案調查程序。
二、調查取證。
1、案件經縣級以上工商機關批准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檢查。
2、辦案人員調查案件、收集證據,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接受其他工商機關委託協助調查、取證的,還必須出具書面委託證明。 3、辦案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的證據類型主要有:①書證;②物證;③證人證言;④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⑤當事人陳述;⑥鑒定結論;⑦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上述證據必須經多方查證核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案件應當在法律規定或者領導指定的期間內調查完畢;因案情復雜需要延期調查的,應報主管領導審查批准。
案件調查完畢,承辦人員應當按照要求製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草擬好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審機構核審並報局長或主管副局長審批。
三、案件核審。
根據現行體制,案件核審工作由縣級以上工商局內設的法制機構負責。該法制機構應當對辦案機構送審的所有適用一般程序查處的案件,指定本機構具體承辦人員依法進行書面核審。基層工商所(分局)設有法制員的,對該所(分局)以自己名義獨立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依法進行核審。
四、行政處罰依法告知,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辨意見或者舉行聽證。
案件經核審機構書面核審、同意後,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辦案機構應當依法製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者《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擬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等事項,依法告知當事人。
案件涉及聽證的,按國家工商總局的有關專項規定執行。
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辦案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按照要求,製作規范格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應當加蓋辦案機關的公章。
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日期,以辦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准。
六、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⑵ 行政處罰審批人可以參加合議嗎
根據法律來的一般規定,同一人源不能參加同一案件的不同審理程序。所以,行政處罰審批人不能參加就他做出處罰決定爭議案件的審理,如果此行政處罰案件不是此審批人作出的,他還是可以參加合議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⑶ 行政處罰審批書是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前還是之後
先走完告知程序,與當事人之間充分交換意見後,才製作最後的處罰決定審批。
⑷ 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內容有哪些
案件同級審查/審核的內容
1、案件的管轄權問題。一是審查案件是否有管轄職能;二是審查案件是否屬本區域管轄;三是確認案件是否屬本級級別管轄;四是審查案件的時效性,即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罰」等原則;五是審查移送管轄及指定管轄的標准和程序。
2、被處罰主體是否明確,是否適格。一是當事人的自然信息。自然人的要有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要有相關的證明文件。二是當事人的資格證明。如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等特殊被處罰主體的案件,當事人必須是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三是當事人是否具有行政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等。
3、違法事實是否清楚。一是是違法主體認定是否准確;二是審查違法行為的過程是否明晰,構成要素「七何」(何事、何時、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是否清楚;三是涉案物品數量、貨值、非法所得等數據是否計算正確等。
4、證據是否確鑿。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入手,審查證據是否確鑿充分,包括違法主體、違法行為、違法內容、危害結果等等實體和程序證據。主要從以下幾個細節審查:
一是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的內容是否規范。檢查情況是否客觀、真實、准確;辦案人員、當事人是否簽名、蓋章或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簽名是否註明原因。
二是先行登記保存單據是否准確、規范。保存物品與檢查筆錄是否一致;是否經當事人或有見證人確認等。
三是調查筆錄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被詢問人、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日期;塗改處有無確認,詢問筆錄中有無誘供、指供現象。
四是當事人、委託代理人有無證件證明、委託書。
五是收集的復印件、影印件、抄錄本是否有證據提供人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註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並簽名蓋章。
六是收集的證據來源是否合法。偷拍、偷錄、竊聽等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七是現場拍攝的照片、計算機數據、錄像等視聽資料是否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及當事人或證人的確認。
八是鑒定程序和結果是否合法。十是證據材料是否充分。證據之間是否互相印證、環環相扣,能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5、程序是否合法。一是立案是否立案條件,是否履行了立案審批手續。二是是否違反迴避的原則。三是調查或檢查。執法人員是否不少於兩人,是否取得執法證件;有無向當事人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四是先行登記保存。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或抽樣取證時,是否具備規定條件;是否經部門主管領導審批並規范填寫、出具相關執法文書;是否在規定時限內做出處理決定。五是抽樣取證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八是審查聽取、復核、決定是否採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情況。
6、定性是否准確。一是審查違法事實與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一致性,有無規避法律現象。二是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有效;引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項、目是否明確。
7、處罰是否適當。一是處罰適用法律、法規、規章與定性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彼此一致。二是量罰是否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罰則(種類、幅度)進行,有無擴大提高、降低、漏處或自立罰種現象;三是從重、從輕、減輕或不處罰是否有事實和證據證明。
8、其他審查的事項。包括案卷材料是否完備、文書格式是否規范,表述是否准確,用詞是否嚴謹等。
http://www.tobaccochina.com/business/regie/regie/20107/2010789828_418122.shtml
⑸ 簡述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含內部審批)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一、發案與立案。
1、發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級部門交辦;②有關部門移交;③群眾舉報;④消費者或者受害人投訴、申訴;⑤依據職權在日常監管、市場巡查中發現。
2、發現案源並經初步核查、核實案源線索後,認為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辦案機構應當及時立案。立案是合法啟動行政處罰程序的首要環節和法律依據。立案應當填制規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審批表》並附上相關材料,交由縣級以上工商局局長或者主管副局長批准,同時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此處值得注意的是,辦案機構查辦案件的立案標准,有且僅有兩項:一是發現有涉嫌違法違章行為的存在,二是認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在這兩項立案標准中,前一項是客觀存在標准,後一項是主觀認識標准。而在立案時,並不要求必須查明涉嫌違法的確切當事人是誰、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具體財物狀況以及情節、手段、結果如何等問題。凡經過初查,辦案機構如果認為符合上述立案標準的,就應當及時填制《立(銷)案審批表》,進入立案調查程序。
二、調查取證。
1、案件經縣級以上工商機關批准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檢查。
2、辦案人員調查案件、收集證據,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接受其他工商機關委託協助調查、取證的,還必須出具書面委託證明。
3、辦案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的證據類型主要有:①書證;②物證;③證人證言;④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⑤當事人陳述;⑥鑒定結論;⑦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上述證據必須經多方查證核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案件應當在法律規定或者領導指定的期間內調查完畢;因案情復雜需要延期調查的,應報主管領導審查批准。 案件調查完畢,承辦人員應當按照要求製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草擬好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審機構核審並報局長或主管副局長審批。
三、案件核審。 根據現行體制,案件核審工作由縣級以上工商局內設的法制機構負責。該法制機構應當對辦案機構送審的所有適用一般程序查處的案件,指定本機構具體承辦人員依法進行書面核審。基層工商所(分局)設有法制員的,對該所(分局)以自己名義獨立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依法進行核審。
四、行政處罰依法告知,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辨意見或者舉行聽證。 案件經核審機構書面核審、同意後,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辦案機構應當依法製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者《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擬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等事項,依法告知當事人。 案件涉及聽證的,按國家工商總局的有關專項規定執行。
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辦案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按照要求,製作規范格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應當加蓋辦案機關的公章。 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日期,以辦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准。
六、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1、《行政處罰決定書》製作後,辦案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時送達當事人。
2、辦案機構代表縣級以上辦案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並將罰繳的財物等及時上繳國家金庫或者依法作出處理。
七、案件備案和歸檔。
⑹ 行政處罰是否可以作為行政許可的前置審批條件
前置審批條件一般指某一行政機關准予申請人從事特定活動所所核發的證明文件或申請人具備的資質和條件。沒有聽說過以行政處罰為前置審批條件的。除非你是已被處罰未履行義務上「黑名單」的。
⑺ 行政處罰能不能作為行政審批的前置要件有什麼依據
首先,此兩者為兩屬關系,如無法律明文規定,不可增設審批的前置條件,當然包括不得將處罰結果作為前置條件。
其次,處罰與審批依據的是不同的法律,執行的是不同的程序,相互之間應當互無影響。即使核發了行政許可,其未經許可的作為的違法事實是存在的,應當不影響處罰程序。
最後,如系對未經許可的作為進行處罰,相對對申請行政許可應當視作積極改正,更應支持。若其條件具備,當然應當予以許可
⑻ 行政執法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強制嗎
行政執法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強制,但是除了以上四個還包括: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補償、行政獎勵和行政監督檢查。
(8)行政處罰審批擴展閱讀:
行政執法含義
(1)行政執法是執法的一種。行政執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它是行政主體執行、適用法律處理國家內政外交事務,對社會、經濟、文化等各種事項及個人組織實施行政管理,遵循的是具有迅速、簡便、以效率為優先特徵的行政程序。
(2)行政執法是行政行為的一種。行政執法則無論是直接執行法律。還是直接執行法規、規章,都是將法的規范直接用於解決社會問題,調整現實社會關系,並最終實現法對社會的調節。
(3) 行政執法屬於具體行政行為范疇。具體行政行為的對象是特定的,其行為效力僅限於特定人、特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