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廢除
可以去法律快車、法律圖書館等網站看看,上面及時更新的,對於廢止的法律法規都有註明的。
❷ 2006行他字第12號行政法司法解釋是否廢止
沒有廢止,而是得到了進一步確認。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❸ 行政法規的修改廢止
修改5件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
(一)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復議後拒不執行復議決定,又不起訴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強制更改企業名稱,扣繳企業營業執照。」
(二)將《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修改為:「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三)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稅務機關按照前款方法確定應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時,還應當包括滯納金和拍賣、變賣所發生的費用。」
第六十五條修改為:「對價值超過應納稅額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無其他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的情況下,可以整體扣押、查封、拍賣。」
第六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拍賣、變賣等費用後,剩餘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行人。」
(四)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一條。
(五)刪去《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廢止5件行政法規
(一)《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1951年4月24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發布)。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1991年4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2號發布)。
(三)《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暫行規定》(1994年3月24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3月29日財政部令第7號發布)。
(四)《事業單位財務規則》(1996年10月5日國務院批准1996年10月22日財政部令第8號發布)。
(五)《行政單位財務規則》(1998年1月6日國務院批准1998年1月19日財政部令第9號發布)。
❹ 執行已經廢止的行政法規,犯什麼罪
法不溯及既往,過去已經作出的處罰,要按舊的規定進行執行了。
❺ 2011年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❻ 勞動教養 、收容遣送、收容教育為什麼被行政法所廢止給出詳細原因。
頂級問題。
這個不需要問原因的,不過是哪個傢伙說了算的事情。從前,還有勞動改造,等等,建議認真研究思考。
❼ 國務院有權廢止行政法規,從政治常識角度看
答案C
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我國國家機構組織活動的重要原則,同時也是依法治國的重中之重。國務院有權制定和廢止行政法規,是依法行政的表現。
❽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一)」取消了,還能用這個課程畢業嗎
按道理應該能,這叫「法不溯及既往」,這個作為學法的,你肯定知道~
不過學校可能不講道理,問問教務處吧~
❾ 已經在徵求意見的行政法規還能夠取消實行嗎
不能取消,行政法規取消會造成太多不滿,可以做適當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