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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山林地租賃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2-02 01:18:46

『壹』 請法律高手解答有關農村土地(山地)租賃問題

【關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規定】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國家實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特殊保護制度和土地執法監察制度。所以,集體土地所有權是受限制的所有權。土地是一種重要的財產,但也是一種重要的自然資源,因此限制是必要的。
《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於非農建設」;
《土地管理法》第43條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可見,農村土地可以出租用於農業建設,不能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農村土地出租是有條件限制的。
2006年8月《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並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禁止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符合規劃並嚴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范圍內。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准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佔地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出租】
伴隨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和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展,近年來在許多城鎮,尤其是城郊接合部,出現了農村集體土地自發(或隱性)變為建設用地並進入市場流通的現象。其途徑大致有:
1、集體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直接或以聯建、聯營為名從事房地產開發,修建住宅,商鋪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外的人員,引致土地使用權轉移;
2、借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之名,直接將集體土地出租給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單位或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收取租金盈利;農民個人出租或變賣住房,引致土地使用權轉移;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或從農民手中回租承包地,然後再以較高租金轉租給他人進行非農業建設;
4、集體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將其建設用地或連同廠房自發地運用轉讓、轉租或聯營、聯建、作價入股等方式將集體土地用作城市房地產開發,搞「招商引資」,引致土地使用權轉移;
5、不同地塊進行重新配置,有在同用途土地之間置換的,也有在不同用途土地之間進行置換的;
6、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作為融資的擔保包括以土地上建築物抵押連帶土地使用權抵押等情形。

『貳』 國家對村集體土地承包有何規定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四條 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四十六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四十七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從上述規定看,非本村村民只要經過法定程序是可以承包該村的土地,承包年限是有法律規定的。

『叄』 農村集體荒山一畝年租金大概是多少 有法律明文規定么 承包荒山一般要注意什麼細節 謝謝告知!!

1、租金復沒有明文規定,可以通過招標制、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六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2、注意
a、要簽訂詳細的書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b、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肆』 法律有規定農村集體山地對外發包的最高年限嗎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一)耕地的承包期
據統計,我國耕地總面積約為14億畝,人均1畝多一點。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佔耕地總面積的97%左右。我國農村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我國法律和有關政策對承包期限都有明確規定。如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有關政策也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長三十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現實中,截至 2000年,全國已有98%左右的村組開展了延包工作。在開展延包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達到三十年的耕地面積佔92%,如果扣除沿海發達地區、城鎮郊區實行招標承包的責任田以及各地預留的機動地,實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達到三十年的佔95%以上。土地承包期限的長短,應考慮到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根據農業生產經營的特點, 農業經濟的發展趨勢以及當前的農業承包經營政策等因素確定。期限太短,不利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和農業的發展;期限太長,則不利於對土地利用方式的適當調整以及有關利益的協調。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和目前農村的實際做法,同有關政策也是一致的。

(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我國草原承包面積31.2億畝,占可利用草原面積的76.9%。集體林地70%已承包到戶,集體林地佔全國林業用地面積38.5億畝的59%。對於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國法律和有關政策未明確規定。國家政策曾原則規定,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在實踐中,一些地方對草原實行五十年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一般為三十年至五十年。

同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以林地為例:首先,林地一般生長著多年生的喬木、竹類、灌木等,而耕地主要是用於種植農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兩季,甚至三季。其次,林業生產投資大,林木生長期、收益期長,風險大。第三,我國對林木實行限額採伐制度,承包方的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的權利受到較多限制。鑒於草地和林地的特殊性,農村土地承包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精神和農村土地承包的實際做法,規定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三)需要說明兩點:
(1)鑒於全國絕大多數地方第二輪承包已結束,有的地方第二輪延包的年限比本法規定的承包期限長的實際情況,為了穩定既存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防止因本法的實施引發重新承包土地,造成不必要的混亂,對法律實施前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規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長於法律規定的,法律實施後繼續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2)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期,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農村土地承包注意事項:
承包期內,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嗎?
不能。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伍』 山林承包的法律法規

原則上,應當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一、《村委會組織法》第十九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准;
(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二、《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五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四十六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份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四十七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陸』 農村集體土地租賃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

【頒布單位】 江蘇省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 19991108

【實施日期】 19991108

《江蘇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已經1999年11月
8日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章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護農村集體資產所有者和經
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國家法
律、法規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鄉(鎮,下同)、村、組應當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行使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尚未建立集體經濟組織的村,由
村民委員會行使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職能。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集體資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
、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
活動的自主權。

第五條 農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佔、哄搶
、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村集體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
政區域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服務監督

國土、水利、林業、漁業、鄉鎮企業、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
職責分工,依法做好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章名】 第二章 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

第七條 農村集體資產包括:

(一)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其他自然資源;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投勞(不含國家建設中使用的義務工
)以及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形成的生產性設施和公益性設施;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或者兼並的企業資產,在聯營企業、股
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和集資建設的項目
中,按照投資份額擁有的資產及相應的增值資產;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等流動資產;

(五)依法屬於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八條 農村集體資產與國有資產以及農村集體資產不同所有者之間
應當明晰產權,禁止平調。

第九條 農村集體資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清產核資,產權登
記。集體土地、林地的登記造冊,核發證書,以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
使用權,依照有關土地管理、森林、漁業、水利等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條 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由當地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集體土地、林地以及水面、灘塗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的處理,分
別適用有關土地管理、森林、漁業、水利等法律、法規。

【章名】 第三章 農村集體資產經營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
的雙層經營體制。

第十二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
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
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
同意。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水、荒灘,可以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經營,也可以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有償轉讓
其使用權,用於農業生產。轉讓收取的資金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第十四條 在不改變集體土地的權屬關系,不改變農業用途的前提下
,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採用轉包、轉讓、互換、入股、租賃或者其
他形式進行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推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依法自主決定經
營方式,可以實行承包、租賃、聯營、股份制、股份合作、中外合資、合
作經營及獨資經營等方式經營。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應當採取公
開招標的方式確定經營者,並依法簽訂承包、租賃合同。禁止利用職權壓
價發包或者出租集體資產。

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經營者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承包
款和租金。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辦聯營、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及獨資企業的,應當依法行使投資者權利,保證
投資的安全和合法收益。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組建集體資產經營組織,通過
多種形式使農村集體資產合理流動,搞活資本經營。

【章名】 第四章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本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章程、決議和決
定;

(二)制定和執行集體資產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保障集體資產的安全、完整和增值;

(四)維護本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負責集體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資產管理活動中的下列事項必須經其
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一)本組織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二)集體資產經營方式的確定和重大變更;

(三)重大的投資活動;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主要資產處置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民主選舉、民主決策、
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以及投資責任、集體資產佔用和經營責任、集體
資產收益和產權管理、內部審計等制度。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佔有、使用集體資產的單位應當嚴
格執行會計制度和財務制度,實行財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辦的企業實行資產重組等涉及
產權變更時,應當充分尊重社區農民和企業職工的意願,嚴格按照規定的
程序進行。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對集體貨幣資產的管理。對
農村集體資產的承包款和租金、集體股金分紅、出售農村集體資產回收的
資金以及征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當專戶儲存,主要用於發展
生產或者安置被征地的農民,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資產轉為國有或者其他單位所有時,國有或者
其他單位應當按照等價交換的原則,補償集體經濟組織所投入的資產價款
。集體土地被徵用的,按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補償。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並、分立或者轉入其他集體經濟組
織時,應當按照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投入和創造的資產在全部資產中所佔的
份額,將農村集體資產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入新的集體經濟組織,不得
私分。

農村村、組等行政建制由於土地被徵用等原因按照規定予以撤銷後,
該社區的集體經濟組織剩餘土地按照規定收歸國有,其他資產按照國家和
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佔有、使用農村集體非經營性資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簽訂責任合同書,不得擅自改變資
產的所有權性質。

【章名】 第五章 農村集體資產評估與審計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資產通過轉讓或者由於實行租賃經營、股份經
營、聯營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等方式而發生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轉移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第二十九條 評估農村集體資產必須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
進行。評估結果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確認。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內部審計工作。農村集體經濟
組織和農村集體資產佔有、使用單位的經濟活動和其主要負責人離任,必
須接受審計監督。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審計工作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
和監督。

【章名】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佔、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
封、扣押、凍結、沒收農村集體資產的,由鄉人民政府或者農村集體資產
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
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
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
行為之一的,由農村集體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拒
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
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改變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的;

(二)不按照規定進行資產登記或者資產評估的;

(三)低價處理農村集體資產的。

對涉及土地管理的違法行為,按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處
理。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資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行
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章名】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柒』 農村集體林地轉讓相關法律法規

這要看土地的用途只要不改變性質跟村集體直接簽協議就可以了

『捌』 承包農村集體山林地的程序

和村裡簽一個合同,然後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回部門登記。
農民集體所有答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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