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集中執法權
㈠ 相對集中處罰權主要集中哪些領域
城市管理就是很集中的體現。
例如,小攤販管理,屬於工商局。噪音擾民,內屬於環保局。占容道經營,屬於交警隊。亂搭亂建,屬於規劃局等等。為了方便管理,把這些處罰權集中到城管手裡,從以前的多頭管理變成一頭管理,提高了效率。
擁有
據行政強製法的規定,依法被批准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行使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原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
㈢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可以由市級政府授權嗎
現在規定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
《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 國務院或者經版國務院授權的省權、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 裡面說,「為此,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因此,除直轄市以外的其他市政府,是無權授權的。
㈣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存在什麼問題
1、立法不明確
行政處罰法規定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同時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不能集中由其他行政機關行使。但是,該部法律對可以相對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沒有規定具體領域和具體范圍。[2]究竟應當集中行使哪些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到什麼程度,對這些問題,即便是國務院及其法制辦給各實施城市的批復也只是列舉了幾大類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缺乏明確的界定及界定的標准。
由於沒有法律、法規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范圍作出明確規定,而且,國務院將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審批權授予省級人民政府。因此,我國各省市許多實施城市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范圍不盡相同,有些城市集中處罰權范圍已經遠遠超過其他城市,有的甚至集中了專業性很強的行政處罰權。例如深圳市集中的行政處罰權的范圍就比其他城市確定的范圍更廣,不僅包括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公用、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園林綠化、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還包括文化市場管理、房屋租賃管理旅遊市場管理、社會醫療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甚至涵蓋犬類管理、房屋租賃管理、畜禽屠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
由於對哪些行政處罰權應當集中、也可以集中,全國沒用統一規定,各地有不同的認識,導致在實踐做法上產生較大的差別。有的城市盲目求大、求全,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領域鋪得太寬,將一些毫不相關的行政處罰權捆綁集中,結果與各行政職能機關的關系協調困難,縱向的內部管理層次和結構很難理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優勢不僅沒有表現出來,原有的穩定的管理力量也受到了削弱,違背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初衷。
由於對哪些部門的行政處罰權進行集中,對集中行政機關的是全部還是某一部分行政處罰權沒有具體規定,極易造成執法誤區。如環境保護方面,集中的應是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市飲食服務業排污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工商行政管理方面,集中的應是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公安交通管理方面,集中的應是侵佔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部門還保留其他的行政處罰權。但是,由於缺乏明確規定,已劃轉的行政處罰權,極易與行政職能機關仍保留的行政處罰權混淆,造成界限不清,並出現新的執法交叉或執法真空現象。而且將部分的行政處罰權從原行政職能部門中分離出來相對集中行使,增加了執法隊伍,與「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是相悖。
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應是多頭執法、職責交叉,主要是針對簡單易行的、技術含量不高、顯反復的行政違法行為。但是目前各實施城市集中的行政處罰權中卻包含一些專業性很強的處罰權。例如環境保護、城市規劃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即專業程度較高的行政處罰權。從環保的特點看:環保的行政處罰與市容、市政、綠化等一般城市管理的行政處罰有一個重大的區別,一般城市管理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的認定較為直觀,如亂塗亂畫、亂扔垃圾、破壞綠化等,一般不需要專業知識和技術鑒定就能認定,而對違反環保法規的行為如認定噪音超標、水質的測定、空氣污染等必須具備較強的專業知識和相應的檢測手段、檢測設備。又如相對集中的城市規劃方面的行政處罰權,也涉及很強的專業性,非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執法人員所能運作,其結果只能是低效率、低水平的執法。
2、行政管理斷鏈、職責劃分不清
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要對分別屬於各行政職能機關的行政處罰權進行重新配置,各行政職能機關部交出一部分行政處罰權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由其獨立行使,變多家執法為一家執法。因此,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具有「權力轉讓性」。但對行政機關而言,某一項社會事務的行政管理「鏈條」被縱向切割,即原由一個部門統一行使的行政許可權、日常管理權與行政處罰權相分離,分別由行政職能機關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行使。在這種新的體制下,實踐中出現了相互脫節、監管失控等新問題。
有關行政職能部門與綜合執法機關之間的職責沖突,從某種程度上說對執法產生了很大的影響,這種影響甚至比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之前的職責交叉問題還要大。」如法律規定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築物必須拆除;不影響城市規劃的可以沒收,並處罰款。是否嚴重影響城市規劃,應由規劃部門認定,而有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不與規劃部門溝通,自行處罰。如行政職能機關拒絕或怠於向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提供作出行政處罰所需要的各種行政許可資料;對於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責令相對人限期改正的,行政職能機關不在期限內為相對人補辦相關手續,致使相對人無法消除違法狀態,以及由於行政職能機關的前期管理存在違法或缺位,造成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無法有效地依法實施處罰,等等。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擁有的法定職權是行政處罰權,不包括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強制執行等其他行政權。事實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所擁有的處罰權已經屬於行政管理的末端,盡管處罰權是相對集中了,但這之前的所有行政管理職能都還分屬於相關行政職能機關。由於行政管理活動的復雜性和多面性,各個部門之間,從本位利益出發,普遍存在著一種「不買賬」的現象。而對於一個具體的行政管理活動,行政管理權和處罰權又多是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而舊的行政管理習慣和行政管事職能的分散性,客觀上使相對集中後的行政處罰權和其他行政管理權的協調難的問題顯得更加突出。
行政職能部門行使行政許可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因而兩者之間出現了一個巨大的監管階段,也即監督檢查階段。行政職能部門作為主管部門,應當對該領域的事務行使日常的監督檢查職責,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部門為了行使行政處罰權,也必須對該領域的社會事務進行監督檢查,由此出現了監督檢查職責的交叉,現俗稱「監督檢查擾民」。由於責任和利益所致,雙方都想把本部門的職責分清,卻又都不願履行監督檢查職責,認為監督檢查職責都是對方的職責,由此造成了誰都可以管、誰也都可以不管的局面。
3、缺少行政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權
行政處罰權雖然轉移了,但是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卻沒有轉移。例如,屬於相對集中處罰權范圍的違章停車行為、經營戶佔道設攤行為,由於駕駛證、行駛證、工商營業執照是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律法規規定只有發證部門才有暫扣這些證件的行政權力,因此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就無權在查處這些違法案件中行使暫扣有關證件的行政強制措施,缺少應有的執法手段,造成執法不力。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缺少行政強制執行權。由於處罰權的相對集中,執法機關的執法任務大增、處罰案件也相應增加,需要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自然也增加。但由於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機關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行政強制執行權要麼仍屬於行政職能機關,要麼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而造成或者行政處罰決定無法實現,或者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花費大量的精力於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要求行政職能機關強制執行,最終的結果都是行政處罰的軟弱、行政效率的低下。
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是實施相對集中_權的執法主體依據
集中行政處罰權
㈥ 問一下,什麼是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
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從而確立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
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j就是在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在行政強制執行、行政許可等更廣泛的領域探索綜合執法,將相同或者相近的職能交由一個行政機關承擔;一個部門有多支行政執法隊伍的,本部門內就要實行相對集中。
目的就是明確執法主體,避免多頭執法,整合行政資源
㈦ 為什麼要相對集中執法權 推進綜合執法
實施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和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也是規范市場秩序、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迫切需要。《決定》提出明確要求:「整合執法主體,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著力解決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問題,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
第一,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是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落實依法行政的重要環節。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推進依法行政,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到2020年實現「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標。在我國,80%以上的法律法規由行政機關實施,但我們的行政執法工作與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著差距。對此,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製法以及《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等作出明確規定,要求按照行政權力與責任緊密掛鉤、與行政權力主體利益徹底脫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是解決行政執法中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問題的有力舉措。長期以來,由於多方面原因,不少部門都建有自己的執法隊伍,甚至同一個領域有幾支執法隊伍,多層執法、多頭執法、重復執法,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行政執法的公正性和統一性,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干擾了正常的公共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同時,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各級各類市場不斷繁榮、邊界日益模糊,對我們市場管理的方式方法和能力水平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對此,必須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組建相對獨立、集中統一的行政執法機構,同時按區域設置執法機構並實行屬地管理,減少行政執法層次,適當下移執法重心。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規范市場秩序、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是提高執法專業化水平的有效途徑。各部門組建獨立執法隊伍、分散進行執法,容易造成隊伍素質參差不齊、人員編制和執法經費不足、執法制度和程序不完善等問題。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能夠整合部門資源,把「五根指頭」捏成「拳頭」,集中保證編制經費,優化機構設置和裝備條件,加強培訓上崗和日常管理,切實增強執法隊伍力量,為提高執法工作規范化奠定良好基礎。
第四,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重要內容。通過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一方面有利於深化行政體制改革,避免行政執法機構膨脹,降低行政成本;另一方面有利於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合理劃分政府部門與行政執法機構的職責許可權,實現政策制定職能與監督處罰職能相對分開。同時,目前絕大部分各級各類行政執法機構的機構性質和人員編制參差不齊,除部分是行政編制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編制外,有相當一部分是事業編制,實行差額撥款,執法主體的資格和權威性面臨質疑。按照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原則,行政執法機構作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逐步劃歸並入行政機構或轉為精簡、高效的行政機構。
㈧ 什麼是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指依法將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集內中由一個行政機關容行使,原行政機關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處罰權的一種行政執法制度。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改革源於199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該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中央垂直領導機關的處罰權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權不得被集中行使。
㈨ 為什麼要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
第一,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是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落實依法行政的重要環節。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推進依法行政,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到2020年實現「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標。在我國,80%以上的法律法規由行政機關實施,但我們的行政執法工作與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著差距。對此,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製法以及《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等作出明確規定,要求按照行政權力與責任緊密掛鉤、與行政權力主體利益徹底脫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是解決行政執法中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問題的有力舉措。長期以來,由於多方面原因,不少部門都建有自己的執法隊伍,甚至同一個領域有幾支執法隊伍,多層執法、多頭執法、重復執法,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行政執法的公正性和統一性,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干擾了正常的公共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同時,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各級各類市場不斷繁榮、邊界日益模糊,對我們市場管理的方式方法和能力水平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對此,必須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組建相對獨立、集中統一的行政執法機構,同時按區域設置執法機構並實行屬地管理,減少行政執法層次,適當下移執法重心。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規范市場秩序、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是提高執法專業化水平的有效途徑。各部門組建獨立執法隊伍、分散進行執法,容易造成隊伍素質參差不齊、人員編制和執法經費不足、執法制度和程序不完善等問題。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能夠整合部門資源,把「五根指頭」捏成「拳頭」,集中保證編制經費,優化機構設置和裝備條件,加強培訓上崗和日常管理,切實增強執法隊伍力量,為提高執法工作規范化奠定良好基礎。
第四,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重要內容。通過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一方面有利於深化行政體制改革,避免行政執法機構膨脹,降低行政成本;另一方面有利於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合理劃分政府部門與行政執法機構的職責許可權,實現政策制定職能與監督處罰職能相對分開。同時,目前絕大部分各級各類行政執法機構的機構性質和人員編制參差不齊,除部分是行政編制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編制外,有相當一部分是事業編制,實行差額撥款,執法主體的資格和權威性面臨質疑。按照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原則,行政執法機構作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逐步劃歸並入行政機構或轉為精簡、高效的行政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