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權研究
Ⅰ 綜合執法有什麼執法權
綜合執法所涉及的內容很繁瑣:
有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市政公用管理、環境保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幾大管理職責,這是城市管理很全面的一個單位。除此之外,還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也就是說,市裡有什麼指令下達,都是綜合執法的工作,而城管執法直接執法單位。
Ⅱ 城管的執法權來自哪裡城管執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有的大城市通過地方立法,授予城管立法權,只是局部城管有執法權,不代表全國各地城管都有權執法。
在我國,任何行政主體的權力都來自法律法規授權。從本質上來講,城管的產生,就是把原來各個部門分散行使的行政處罰權,集中到一個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身上。
根據國發〔2002〕17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各省政府是否給區市城管局授權應當有文件依據,即使授權,區城管局的單位性質為事業單位。不具備授權執法主體資格。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3、行政法規依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進一步明確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點工作,結合本地方實際提出調整行政處罰權的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2)執法權研究擴展閱讀:
城管的主要職責: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Ⅲ 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研究 的國內外研究情況綜述或主要支撐理論
關於行政執法.
內容提要:行政從「管理」到「執法」的轉變是我國二十多年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產物,是我國從幾千年的人治逐步走向法治的標志。行政的「執法」性質和「依法」特徵是由國家實行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法治國家的發展目標和治國方略所決定的。「行政執法」在不同的場合可能有不完全相同的涵義,但其實質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要有法律根據,是執行法律(人民的意志)而不是執行長官的意志,是受法律規范、制約而不是任意所為。在未來一個相當長的時間,我們必須繼續推進行政執法改革。改革是全方位的,不僅涉及執法的方式、方法,而且涉及執法體制、執法范圍、執法目標及執法主體與執法相對人的關系,是整個執法機制的轉換。
關鍵詞:行政執法、行政管理、行政行為、行政體制、行政執法機制
一、偉大的轉變:從「管理」到「執法」
長期以來,人們一直將行政等同於管理。我國古書中所謂「召公、周公行政」,即指國家政務管理 1。《漢語大詞典》對行政的釋義有二:其一為「執掌國家政權,管理國家事務」;其二謂「機關、企業、團體等內部的管理工作」 2。可見,無論古今,行政均指管理,管理無論內外,均可謂之「行政」。在許多外國學者的著述和詞典、辭典中 3,通常也將行政與管理等同,如德國學者平納特在其所著《德國普通行政法》一書中說,「行政」一詞常用於超出公法的其他地方,例如「家務管理」、「財產管理」等形式。這里提到的行政(作為行政法依歸的行政),乃是國家機器及其組織的「公共行政」(公共管理) 4。原蘇聯行政法學者更是不僅將行政等同於管理,而且將行政法定義為「管理法」 5。
行政雖然長期以來一直被人們視同於管理,或謂公共管理、國家管理。但在西方資產階級革命以前,行政通常指國家整個政務管理,是指管理整個國家事務,而在西方資產階級革命以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行政則僅指除立法、司法以外的國家管理。西方許多傳統的行政法學家都曾這樣給行政下定義:所謂行政,乃除立法、司法以外的一類國家(及其他公權力主體)職能(作用、活動、行為) 6。至於作為行政的國家職能(作用、活動、行為)的實質和內容,則可歸結為執行與管理。所謂執行,可包括執行法律、政策、命令、指示、決議、決定,等等。所謂管理,可包括組織、指揮、發布命令、禁令、實施許可、徵收、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者給予處罰、強制,等等。
執行並不等於執法。執法在執行中的比重決定行政的性質。古代的行政雖然可界定為國家整個政務管理,但這是就廣義的行政而言。在古代,同樣存在狹義的行政,狹義行政不包括宏觀決策,宏觀決策是作為最高統治者國王(皇帝)的行為,而狹義行政則是國王之下的官僚機構執行國王的命令、指示,下級官僚機構執行上級官僚機構的命令、指示,對國傢具體事務進行管理的活動。古代社會雖然也存在某些法律(一些國家的法律可能多一些,一些國家的法律可能少一些,卻不可能存在完全無法律的國家),但是,數量無疑很少(主要是刑法),而且,古代一般沒有由人民選舉產生的,反映人民意志的專門立法機關(像我國這樣的東方國家更是如此)。因此,古代官僚機構的行政主要是(或基本上是)執行最高統治者和上級官僚機構的命令、指示,而不是執行法律。即使其中有一星半點的執法因素,它也完全不能影響古代行政的整體性質。古代行政整體上只能是行政管理,而不可能是「行政執法」。
在現代,國家事務有了立法、行政、司法等的分權或分工。從理論上說,行政作為執行和管理,其執行主要應該是執行法律,其管理主要應該是依法實施法律。當然,除了法律以外,行政還要執行中央政府和上級政府制定的政策,執行本級行政機關所作的決議、決定,執行行政首長的命令、指示等。行政的職能和任務是多方面的。但不管有多少職能和任務,執法應該是現代行政的基本要素。但是,從事實層面說,由於各國的國情不同,民主法治的水平不同,執法在各國行政中所佔的比重仍然是很不一樣的。有的國家執政者重視法治,在各個方面、各個領域都制定了比較完善的法律,因此,這些國家的行政主要是執法,其行政管理實質即是行政執法。而在另外一些國家,執政者輕視法律,他們習慣於以政策代法、以命令代法、以言代法。這些國家雖有立法機關之設,但多隻重其形式而並不寄希望它發揮多大作用。這些國家自然不可能有完備的法律,既使有一些這樣那樣的法律,也並不準備真正使之付諸實施。因此,這些國家的行政主要不是執法,而是執行領導人的命令、指示,執行執政者的政策。其行政的實質是依領導人、執政者的隨心所欲,且往往是反復無常的意志管理社會,管理相對人,而不可能是行政執法。
我國在計劃經濟時代,國家機關也有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之設,但作為立法機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很少立法,甚至很少開會,很少制定和發布決議、決定。從而行政的基本職能和任務不是執法,不是執行人民代表機關的決議、決定,而是執行黨的政策,執行政府的計劃,執行領導人的指示,執行上級的命令等。行政的依據主要是紅頭文件和行政長官的指示、命令。直至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國行政各領域(公安、工商、交通、城建、稅務、海關、貿易、商檢、環保、質監、計量、醫葯、衛生、文化、教育、科技、體育等)尚處於基本無法,甚至完全無法的狀態,此時的行政還只是「管理」(行政管理),而不是「執法」(行政執法) 7盡管這個時期的行政管理與半個世紀或一個世紀以前的行政管理在內容和范圍上已經有了很大的變化,但性質上並沒有根本轉變。我國行政從「管理」到「執法」的轉變(即性質上的根本轉變)是從八十年代中期開始的。1984年,當時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彭真同志在一次與新聞界人士的座談會上明確提出我們國家要開始一個歷史性的轉變:「要從依靠政策辦事逐步過渡到不僅依靠政策,還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辦事」 8。此後,國家立法,特別是行政領域的立法,明顯加快了步伐。1984年至1990制定的法律和重要行政法規就達幾百件之多。其中:
涉及公安管理的有:《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集會遊行示威法》、《保守國家秘密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消防條例》、《居民身份證條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
涉及工商、稅務管理的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廣告管理條例》、《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農業稅條例》、《工商統一稅條例》、《產品稅條例》、《增值稅條例》、《營業稅條例》、《資源稅條例》、《鹽稅條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等;
涉及外經、外貿管理的有:《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涉外經濟合同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進口貨物許可制度暫行條例》、《邊境小額貿易暫行管理辦法》、《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等;
涉及醫葯、衛生管理的有:《國境衛生檢疫法》、《傳染病防治法》、《葯品管理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麻醉葯品管理辦法》、《醫療用毒性葯品管理辦法》、《精神葯品管理辦法》、《放射性葯品管理辦法》等;
涉及海關管理的有:《海關法》、《關稅條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海關工作人員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等;
涉及農業、林業管理的有:《草原法》、《森林法》、《漁業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種子管理條例》、《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獸葯管理條例》、《森林防火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等;
涉及土地、水、礦產資源管理的有:《土地管理法》、《水法》、《礦產資源法》、《河道管理條例》、《土地復墾規定》、《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
涉及城建、環保管理的有:《城市規劃法》、《地名管理條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等;
涉及交通、郵電管理的有:《郵政法》、《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航道管理條例》、《公路管理條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鐵路交通檢疫管理辦法》、《民用機場管理暫行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等;
涉及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管理的有:《教育法》、《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掃除文盲工作條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關於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專利法》、《技術合同法》、《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關於技術轉讓的暫行規定》、《關於進一步推進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實驗動物管理規定》、《國家體育鍛煉標准施行辦法》等;
涉及國防、外事管理的有:《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軍事設施保護條例》、《徵兵工作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等。
至上世紀九十年代以後,我國進一步加快了行政法的立法步伐,不僅部門行政法逐步趨於完善,而且開始逐步制定和健全作為行政法基本體系架構支柱的基本法,如《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行政監察法》、《立法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組織法》以及即將出台和正在制定的《行政許可法》、《行政強製法》、《行政程序法》等。
作為行政法基本體系架構支柱的基本法不完全同於部門行政法。首先,部門行政法只適用於相應行政管理部門或領域,而行政基本法適用於所有或多個行政管理部門。如作為部門行政法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只適用於公安管理的治安管理領域,而作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處罰法》則適用於所有行政管理部門(公安、工商、海關、稅務、文化、教育、科技等)的行政處罰,作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程序法》更是不僅適用於所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而且適用於所有行政管理部門的所有行政行為。其次,部門行政法通常只為各行政部門的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依據,而行政基本法同時為整個行政法制監督、行政責任和行政救濟提供法律依據,例如,《行政監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即為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責任的追究,對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相對人的救濟提供了法律依據。第三,部門行政法為行政從「管理」轉化為「執法」提供了直接的動力和條件,沒有部門行政法,執法即失去了前提:相應部門,相應行政領域沒有法,無法可執,則只能按政策辦事,按長官指示辦事,「管理」不可能轉化成「執法」;而行政基本法則為部門行政法的健全、完善提供了動力和條件,因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啟動了對各部門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如果某部門行政法不健全、完善,敗訴,賠償的壓力就會促使該部門盡快去健全、完善該部門行政法,而《行政程序法》一類的行政基本法亦可以指導部門行政法的健全、完善。
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我國各個行政管理部門和領域都已陸續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規和規章,雖然尚未達到健全、完善的程度,某些部門(如新聞、出版、結社等)可能還很不完善,但整體上應認為已初步實現了有法可依。就行政基本法而言,作為構成行政法體系的支柱的基幹法律,現在大多數也已制定出來了,並且由這些法律設計的制度(如行政復議制度、行政訴訟制度等)也已陸續開始運作。因此,我國的行政在整體上應認為已初步實現了由「管理型」到「執法型」,由「人治型」到「法治型」的轉變,「行政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已轉化成了「行政執法
Ⅳ 什麼叫執法權
執法權屬於公權力
執法權包括行政徵收,如收費、收稅等;行政監督,如質量技術,衛生;行政處罰;行政強制.
Ⅳ 執法權和立法權是什麼,公民有這些權利嗎 生活中有那些例子
政治權利就應該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生存權」不就是有權力活著么?專即使是被剝奪政治權利終屬生的人,如沒被判死刑,也是有生存權的。
「自由權」更是一個莫名其妙的說法,首先,沒有無邊無界的自由,他與生存權不是一個層面上的東西。更重要的是:每個人享有的相對自由都應該是以不傷害他人為最基本的條件,如果一個人能夠享有無法無天的自由,那很可能就會影響到他人的生存權利了。有你自由殺人的權利,就沒別人享受安寧的權利。你說是不是這個理?
Ⅵ 什麼是執法權城管有執法權么
不是每個城管多有執法權的,要看他的執法證。有執法證得才有執法權,而且還要看他的執法區域。執法證上標明了他的執法區域。
Ⅶ 如何規范行政執法工作調研
《暫行規定》就整個內容來說,在我縣近五年的經濟發展大環境下,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優化發展環境,很有實效性、可操作性。《暫行規定》中的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就違反行政執法、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規定有嚴格的治理措施,對我局來說針對性強,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 一是加強學習。召開專題會議,組織全體執法人員學習《暫行規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同時,結合學習省、市、縣頒發的各項紀律規定,加強廉政、勤政教育,築牢思想防線。 二是規范執法。深入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意見》,實施「五統一」要求。即,統一隊伍名稱:城市管理執法;統一隊伍設置;統一服裝和標識;統一執法證書和培訓;統一執法文書。通過「五統一」規范執法隊伍,執法程序和執法行為。 三是轉變作風。按照法定許可權和執法程序,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堅決糾正執法過程中趾高氣揚,態度冷漠,敷衍塞責,言行粗暴、動輒訓斥等現象;堅決糾正吃拿卡要,以權謀私,故意刁難,辦人情案、關系案等現象;堅決糾正亂檢查、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現象;堅決糾正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等現象,確保本系統不發生一起損害群眾利益、有損自身形象的事件。 四是完善制度。修訂完善了黨風廉政建設、幹部職工業績考核、責任追究等40項制度,將制度匯編成冊發到每個幹部職工手中學習。嚴格執行黨內監督的各項制度,領導幹部嚴格執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述職述廉、民主評議等制度,積極推進黨務、政務公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健全行政審批內部工作流程,細化職責許可權,規范行政審批。我局採取行政許可、收費依據、行政執法程序上牆公示,行政處罰的罰繳分離制度,做到公平、公開。 二、存在的問題 我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仍存在不足的地方。有部分執法人員有畏懼心理,出現了對管理對象管理不到位,該處罰的沒有處罰到位、該採取強制措施沒有執行的現象。如在遇到在對違章建築進行調查取證,下達整改通知單後,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完備的基礎上,當事人拒不服從管理、不願自行拆除違章建築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應實行強拆,而執法人員並沒有實行強拆。主要原因是一些群眾情緒激動,蠻橫無理,暴力抗法怕出現兩方面的人員傷亡;其次,強制手段單一、法律保障機制不健全;其三,強拆後存在有些群眾蓄意鬧事、上訪等現象。綜上原因,執法人員執法出現為難情緒。 三、規范行政執法的幾點建議: 一是建立聯動機制。依法行政、規范管理、創新舉措,以公安、城管聯動機制的建立為平台,緊密協作、攻堅克難,妥善處理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各類矛盾。城管隊員要切實提高證據意識,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對阻礙管理、暴力抗法等違法行為,要加強證據收集,為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奠定基礎。公安機關要為城管部門做好法律保障,嚴厲打擊侵犯城管隊員正常執法活動的行為,確保城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二是法制宣傳到位。人人都是城管衛士,人人都是城管監督員。開展「城管六進」 活動(進機關、進鄉鎮、進社區、進企業、進學校、進工地)、結合「示範社區創建」、和舉辦「法制宣傳日」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城管法律法規,強化市民城管意識,責任意識,讓市民支持和關心城市管理。同時,深入服務管理對象宣講服務企業、服務市民相關優惠政策及《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當好一名城管監督員,督促城管執法人員做好服務工作。 三是抓好統籌結合。要將執行《暫行規定》與黨風廉政建設相結合,始終貫穿於優化發展環境、「治庸問責」效能建設活動等各項工作中,針對執法人員「中庸」思想,加強「問責」,嚴懲執法人員不作為、亂作為等行為。與「三抓一促」活動相結合,與民主評議政風行風活動相結合,把群眾滿意度作為衡量城市管理工作重要標准,確保城市管理工作執法到位,管理有效。 四是健全監督機制。針對《暫行規定》規范行政執法,不因徇私「應予檢查、處罰、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而不予檢查、處罰、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要加強監督,該督辦就的督辦,該強拆就強拆,「一把手」要敢於負責,勇於擔當。要堅持黨內監督與其它監督相結合,重視發揮人大監督、行政監督、政協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的重要作用,增強監督效能。要嚴厲查處違法違紀案件,嚴厲打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使有苗頭的腐敗行為立即遏制。 五是加強隊伍建設。要培養青年幹部想幹事、能幹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圍,圍繞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加強對策性研究,做到領導在一線指揮,幹部在一線出力,問題在一線解決。要提高效率強化工作落實。落實是決策的歸宿,也是決策的生命。要把握重點抓落實,將工作任務逐項逐條進行細化、分解;要強化督查抓落實,對照各項工作目標和時限要求,通過明查暗訪、追蹤督辦等形式,抓好各項工作落實;要不斷完善機關工作制度,增強機關活力,建立健全局機關獎懲機制,不定期對各項制度進行抽查,把文明執法、嚴格執法、公正執法、規范執法、廉潔執法、和諧執法落到實處,提高市民對城管工作的滿意度。 遠安縣城市管理局
Ⅷ 事業單位擁有行政執法權是依據什麼法律
依據的是《行政處罰法》。
事業組織的行政處罰權:
1996年10日1日起開始施行的《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行政處罰權的授權實施與委託實施。
該法第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 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 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 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8)執法權研究擴展閱讀
行政執法:指建立在近代國家權力的立法、執法、司法三分立基礎上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 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活 動。
行政執法權:作為包括行政處罰權、行政許可權、行政強制措施權以及行政強制執行權在內的國 家行政機關擁有的行政管理權的統稱,是一個抽象的概念。
20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行政強製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
參公事業單位不是行政機關,其員工也擁有行政執法權。法律依據如下:
1、關於參公管理的法律依據是《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 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2、由上可知:參公的條件有兩個:一是具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公共事務管理職能。政府系統事業 單位行使的行政管理職能,包括政策、規劃的研究制度;行政執法、行政審批、行業管理等。 二是使用事業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全部負擔。
3、對於參公的兩個基本條件,第二個比較容易掌握,但第一個則非常原則,公共事務管理職能具 體包括什麼,沒有正式的解釋。何為行政管理,也是各地根據自己的情況掌握。由於各地情況 的不同,國家也不可能將管理微觀到如此程度。
Ⅸ 什麼叫執法機關,什麼是執法權
1.執法機關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和縣級以上各內級人民政府所容屬部門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
行政機關是行政執法主體的主流,包涵廣義的行政執法和狹義行政執法。
2.行政執法權:是指建立在近代國家權利的立法、執法、司法三分立基礎上,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的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為了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的管理權。
(9)執法權研究擴展閱讀:
行政執法權包括: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行政裁決權、行政強制權、行政確認權、行政給付權等等。
Ⅹ 暴力襲警與警察執法權益保障問題研究(論文)
急用、8000字,50分少了點。回去想想,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