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法律法規
1. 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
一、與旅遊法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1、《旅遊法》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二、與星級酒店、綠色飯店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3、《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4、《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5、《綠色飯店等級評定規定》
6、《綠色旅遊飯店評定標准(附附錄A、附錄B)》
三、與美麗鄉村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7、《美麗鄉村建設指南》
8、《民族民俗文化旅遊示範區認定》
9、《農家樂經營服務規范》
四、福建省和旅遊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10、《福建省旅遊條例》
(1)出入境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在法律層級上,除了《旅遊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外,我國規范旅遊活動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相關司法解釋方面,其中還有:
1、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
2、規范旅行社旅遊經營活動的有《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等。
3、規范導游和領隊旅遊活動的有《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等。
4、規范旅遊安全的有《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
5、規范旅遊糾紛處理的有《旅遊投訴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等。
6、現行有效調整旅遊活動的一般性法律還包括《合同法》、《環境保護法》、《公司法》、《刑法》等。
2. 出入境管理應當依據那些法律法規
出入境管理,首先應當依據的法律是《出入境管理法》,其次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法規。
3. 關於限制出境的條款
限制被執行人出境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四)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8〕13號]第三十六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對被執行人限制出境的,應當由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必要時,執行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
被執行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對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
在限制出境期間,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債務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4項:
有未了結民事案件(包括經濟糾紛案件)的,由人民法院決定限制出境並執行,同時通報公安機關。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0號】第九條:
被限制出境的人認為對其限制出境錯誤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3)出入境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
「被限制出境的人認為對其限制出境錯誤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規定:
「在限制出境期間,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債務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4. 限制出境的法律規定
對於一些違法犯罪的人,或是有其他特殊情況的人,是限制其出境的。因為這些人出境不僅可能逃脫法律的制裁,甚至還會進行犯罪。那麼限制出境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呢?下面華律網的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限制出境的法律規定
《出入境管理法規定》第十二條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四)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中國公民可根據通報備案對象的不同情況,採取相應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
一是當事人有未執行民事案件的,向當事人口頭通知或書面通知,在其案件(或問題)執結之前,不得離境;
二是人民法院可作出限制出境協助執行通知,責令當事人不準出境,並扣留其身份證或者護照,註明不準出境的原因;
三是人民法院未能扣留其身份證或者護照的,可要求公安機關協助收繳、吊銷其證件,或請公安機關宣布作廢;
四是對未持有護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可要求公安機關在限制出境期限內不予批准通報備案對象的出國(境)申請;
五是如未能扣押被限制出境人員的證照,需在邊防檢查站阻止出境的,可要求公安、邊防機關協助邊控。
控制措施主要有哪些
掌握出入境動態、阻止出境、來源:網頁鏈接阻止出境且扣留證件、阻止入境、阻止入境且扣留證件、扣留人員。對需要掌握出入境動態的邊控對象,控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對需要採取其他控制措施的邊控對象,控制期限一般為1個月,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人們出入境要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不能違法出境。如果出境的當事人有未執行民事案件的,向當事人口頭通知或書面通知,在其案件或是問題沒有執結之前,不得離境。
5. 中國入境最新規定
1.根據國家移民局相關指示,全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將:
繼續為外國人提供簽證延內期和停留居留證件辦容理服務;
對有緊急需要的將加急辦理相關證件;
由各地出入境管理部門根據當地情況,安排預約辦證、取證等服務。
2.除武漢口岸關閉離漢出境通道外,國內各個口岸簽證機關仍正常運轉,外國人過境免簽政策也未因此次疫情作相關調整,各陸、海、空口岸繼續對外開放運轉,外國人可憑有效的出境入境證件正常出入境。
3.另外,為了防控疫情擴張,部分國家和地區已針對疫情實施相應的入境管制措施。建議如有出境需要的外國人提前了解清楚目的地國家或地區對人員入境的規定和操作,避免因無法入境造成不必要的時間或經濟損失。
6. 護照法律法規
【收費標准】首次辦理:200元/本; 換發:220元/本(含換發加註費);失效重領:220元/本(含曾持照加註費); 被盜、損毀補發:220元/本(含補發加註費);丟失補發:420元/本(含補發加註費); 加註:20元/本。
一.法律依據:(採集自中國政府網:
公民申辦護照相關法律法規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文化部因公護照管理辦法》
《衛生部關於護照簽證的管理辦法》
《國家醫葯管理局護照管理規定》
二、 辦理護照的手續(這里指因私護照)
申請人辦理護照的手續需提交以下文件即可在規定工作時間內得到護照。(詳情請參閱 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須知):
1、攜帶本人身份證去當地出入境管理處領取申請表;
2、填好申請表,到檔案所在地人事部門(一般局級以上單位)加蓋紅章及負責人的簽名。孩子的申請表只需父母簽字即可。申請表要求一式兩份;
3、根據出國目的的不同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a. 國家認可的有境外旅遊經營資格的旅行社的全額旅行發票(以旅遊為出國目的。即通常所說的旅行社可以幫助辦理護照,但申請表格仍須自己拿回單位蓋章)。
b. 自費留學資格審核證明(以自費留學為出國目的)。
c.免交境外邀請材料(如以訪友為出國目的。如果有國外的朋友,只需要在申請表上填寫過國外朋友的姓名,何時抵達該國等信息即可,無需提交任何額外證明材料,推薦採用這種方式辦理)。
4、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5、符合要求的照片(48*33mm)一張/每人,出入境管理中心要求在指定地點拍攝護照照片,當時可以取。貼在申請表上。
6、資料遞交7-15個工作日後領取護照。 注意保存好憑證。
你是那裡的戶口就要回戶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去辦理。
7. 出入境檢驗檢疫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據有哪些
國家質檢總局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履行出入境檢驗檢疫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原產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細則》、《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此外,國家質檢總局的局令、公告等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也具有法律強制力。
8. 出境的規定是什麼
入出境手續包括:
邊防檢查 這項檢查很多國家由移民局(外僑警察局)負責.入出境者要填寫入出境登記卡片(有時航空公司代發卡片,可提前填寫),交驗護照和簽證。卡片的內容有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國籍、民族、婚否、護照種類和號碼、簽證種類和號碼、有效期限、入境口岸、日期、逗留期限等。護照、簽證驗畢加蓋入出境驗訖章。
海關檢查 海關檢查人員一般僅詢問有否需申報的物品,但有的國家要入出境者填寫攜帶物品申報單。海關有權檢查入出境者所攜行李物品,有的海關對個人日用品、衣物等的檢查不十分嚴格,對持外交護照者可以免驗。各國對入出境物品管理規定不一,煙、酒、香水等物品常常按限額放行。文物、武器、當地貨幣、毒品、動植物等為違禁品,非經允許,不得入出國境。有些國家還要求填寫外幣申報單,處境時還要核查。
安全檢查 近年來,由於劫持飛機事件不斷發生,因此對登機的旅客採取安全檢查措施越來越普遍,手續也日趨嚴格.主要是禁止攜帶武器、凶器、爆炸物、劇毒物等。檢查方式包括安全門,用磁性探測器近身檢查,檢查手提包,搜身等。我國也實行國際上通用的安全檢查方法。
安全檢查往往根據當時的局勢,國際的狀況以及其它方面的各種因素而定,所以有時較嚴,有時較松。
檢疫交驗 黃皮書。很多國家對來往某些國家、地區的旅客,免驗黃皮書。但對發生疫情地區,則檢查特別嚴格,對未進行必要接種的旅客,則會採取隔離、強制接種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