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法定原則
發布時間: 2021-02-01 19:36:15
A. 行政處罰法定原則
一、行政處罰的設定合法
行政處罰關乎相對人的基本權利和其他法定權利,如果被亂設,容易造成對相對人合法權利的侵犯。另一方面,行政處罰也關繫到行政機關的職能和行政價值。因此,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合法
我們知道,只有法律、法規和規章這三種規范性文件可以設定行政處罰。也就是說,行政處罰的依據被限定為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行政處罰的主體合法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15、16、17、18、19條的明確規定,行政處罰由以下機關行使:
1、法律、法規規定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2、國務院或經國務院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3、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4、具備依法成立管理公共事務,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這三個條件的事業組織可以接受行政機關的委託實施行政處罰。
除此以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不得行使行政處罰權。否則,公民有權拒絕。
四、行政處罰的程序合法
B. 什麼是行政處罰的「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必須採取法定原則,這是現代法治的要求。行政處版罰的法定原則,包權括: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明文規定應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由有權設定行政處罰的國家機關在職權范圍內設定,無權設定的不得設定,也不得越權設定。
(3)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實施。(4)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要嚴格依法進行,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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