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責任前置
① 有誰能夠告訴我那些罪的構成要件需要行政處罰前置
1.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一系列立法解釋或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頒布了相關的司法解釋,對「非法經營活動」作了進一步列舉,主要包括:
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的非法出版物;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葯品等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生產、銷售鹽酸克羅侖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葯品,擾亂葯品市場秩序;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涉及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從事傳銷或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
9.《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非法經營國際或港澳台地區電信業務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擅自經營國際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電信業務或涉及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
10.《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未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
2.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3.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4.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
② 什麼是行政責任追究行政責任的原則是什麼
行政責任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對其違法失職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其性質屬於行政違法或違反行政紀律,尚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只能從行政上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和紀律責任。追究行政責任從立法的指導思想、原則以及執法實踐看,主要應遵循以下幾項原則: (1)過責法定原則。就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過錯和對過錯應承擔的責任,要用法定形式固定下來。哪些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應當承擔何種行政責任,應受哪些行政處分,都應有一定形式的規範文件或條文加以明確規定。 (2)過懲相適應原則,也稱過懲相當原則。就是根據過錯大小決定懲處的輕重,以解決執法實踐中罰不當過的現象。 (3)責無旁貸原則,或稱責任自負原則。對違法失職行為,不管涉及到誰,都應毫無例外地追究其行政責任。對於集體違法失職的共同行為,也不能搞法不責眾,也要分清當事人的責任大小,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罰。在國家行政機關中,不允許存在擔任職務、行使職權而不承擔責任的現象,更不允許出了問題推卸責任或強加責任、包攬責任或代負責任。 (4)教育為主、懲處為輔的原則。通過懲處違法失職行為,使本人受到教育,也使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引以為戒,達到警戒、防範的效果。
③ 行政復議前置的幾種情形
(1)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確認案件
(2)治安管理處罰案件;
(3)納稅爭議案件;
(4)工傷保險案件;
(5) 對價格違法的處罰;
(6)對審計機關的審計決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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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行政處理前置原則....
行政機關的先行處理原則,也叫復議前置原則,是指不服行政處理決定的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應首先向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或其上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仍不服,才可在一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⑤ 行政處罰能不能作為行政審批的前置要件有什麼依據
首先,此兩者為兩屬關系,如無法律明文規定,不可增設審批的前置條件,當然包括不得將處罰結果作為前置條件。
其次,處罰與審批依據的是不同的法律,執行的是不同的程序,相互之間應當互無影響。即使核發了行政許可,其未經許可的作為的違法事實是存在的,應當不影響處罰程序。
最後,如系對未經許可的作為進行處罰,相對對申請行政許可應當視作積極改正,更應支持。若其條件具備,當然應當予以許可
⑥ 行政責任的形式是什麼
行政責任的形式又有兩種,即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具體形式:
(1)有關機關責令設定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2)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
(3)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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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九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三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⑦ 哪些行政訴訟必須復議前置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前置只有以下8種: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4、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復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審計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
5、治安管理處罰上級公安機關裁決前置。
6、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前置。
7、工傷保險案件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8、對價格違法的處罰
1999年7月10日國務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 規定: 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⑧ 行政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
行政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依法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後果,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行政責任是指因為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規范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在行政活動中履行和承擔的義務。
構成要件
行為主體
行政違法是行政責任的前提,如果行為主體的行為尚未構成行政違法,行政責任就沒法產生。這就是說,並非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所有行為都產生行政責任,只有有行政違法存在時行政責任才會產生。
行政責任
現代法治社會,不僅要求權力(權利)、職責(義務)的法定,而且要求對責任的承擔也必須有法律依據。因此,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內容等都應當由法律規定。否則承擔責任就很難做到。
責任能力
行為主體不具有法定的責任能力,即使其行為構成了行政違法,也不被追究或者承擔行政責任。對行政主體來說,其責任能力的確認沒有特殊的要求,只要是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是被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就行;而對行政相對人中的公民而言,法定責任能力的認定,必須是達到法定的年齡、具有正常的智力等,否則即使有行政違法行為存在也不能追究行政責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對行政相對人中公民責任能力的規定。
行為過錯
行為的作出是主觀和客觀的統一,行為主體不承擔主觀上無過錯的行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