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雜訊法規
㈠ 雜訊有哪些標准法規
有關雜訊標准法規,自70年代以來,工業比較發達的國家,已趨於完善並得到嚴格執行。當前有些國家規定職業雜訊暴露標准為8小時等效連續A聲級90分貝,但多數國家規定為85分貝(A)。總的趨勢是要過渡到85分貝(A)。但不管是規定90分貝(A)或85分貝(A)對雜訊超過85分貝的生產場所都要求對工人定期進行聽力檢查,發給工人護耳器,告訴工人所在工作場所的雜訊級和工人聽力檢查結果,對工人定期進行教育培訓等,以預防職業雜訊造成的危害。由於在雜訊方面有法規標准要求,對職業性耳聾的賠償也有明確的規定,執行又比較嚴,職工自我保護意識相對也比較高,因而職業雜訊危害問題基本得到了控制。
我國有關職業雜訊的法規標准目前尚很不完善,「職業聽力保護規定」的頒布仍在審議之中,這些問題都亟待解決。
㈡ 社會生活雜訊污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社會生活雜訊主要是商業、娛樂、體育、遊行、慶祝、宣傳等活動產生的雜訊,其他如打字機、家用電器等小型機械,以及住宅區內修理汽車、製作傢具和燃放爆竹等所產生的雜訊也包括在內。
對於噪音擾民,國家專門有《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此法對不同雜訊污染防治作出了具體規定,如工業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交通運輸雜訊污染、社會生活雜訊污染等方面的防治規定,居民對於噪音擾民,可以向環保部門或公安部門投訴,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還規定: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噪音擾民主要還是社會生活雜訊,對於社會生活雜訊,主要還是由警察來管的。
㈢ 噪音擾民的相關規定
法律規定規定晚上22點至次日凌晨6點算擾民。
根據《雜訊管理辦法》,雜訊管制時間是22點至次日凌晨6點,但各地方人民政府有權根據當地的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所以要參照當地的管理辦法。
具有某種影響力的人或組織粗暴對待相關民眾利益的作法,一般指雜訊擾民。
根據《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雜訊的。
㈣ 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準是什麼
城市5類環境雜訊標准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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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中,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回境雜訊排放標答准,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稱為環境雜訊污染。此外,國家《城市區域雜訊標准》中,明確規定了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雜訊最高限值:
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晝間50dB(分貝)、夜間(指22時至次日6時,下同)40dB;
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晝間55dB、夜間45dB;
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晝間60dB、夜間50dB;
工業區,晝間65dB、夜間55dB;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線道路、內河航道、鐵路主次干線兩側區域,晝間70dB、夜間55dB。
您可以根據這 五類區域的劃分標准對照你所指公園所屬類別,如公園周圍為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那麼其雜訊控制就應該是晝間55dB、夜間45dB。
㈤ 噪音擾民的法律依據
雜訊擾民可以報案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雜訊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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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擾民的起訴
噪音擾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雜訊擾民是一個行為後果為定義的違法行為。只要產生的雜訊煩擾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產生噪音擾民的違法事實。
《雜訊法》對噪音擾民行為並沒有提出聲響一定要達到多少分貝才構成噪音擾民的必要條件。起訴噪音擾民需有能夠證明噪音存在的證據,比如證人證言、錄音、當事人陳述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