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生效的合同
❶ 採用某種形式如辦理登記審批才能生效的合同一定是要式合同嗎
個人理解,如果需要登記的是該合同本身,那麼必然需要書面合同,那就是要式合同。
❷ 經審批機構審批後才生效的合同有哪些
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及抄行政法規的規定,須經審批機構審批方為生效的合同有
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須經審批機構審批方為生效的合同有
選項:
a、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
b、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
c、涉外貿易買賣合同
d、技術引進合同
e、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合同
❸ 哪些合同需要辦理審批與登記手續
這些規定對於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如果不辦理批准或登記則合同無效,則此時合同才是無效的。如果沒有明確地這樣規定,則合同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合同簽訂後,當事人沒有按照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批准或登記手續,合同已經成立,但因為沒有辦理法定的批准或登記手續而未生效,合同項下的物權不能發生轉移的法律後果。
比如,我國房地產法規定,房屋買賣合同雙方應當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如果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後還沒有辦理過戶登記,則應當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已經成立,但尚沒有生效,房屋的所有權仍然是原房主。
但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並不意味著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買方有權依據合同的約定,起訴要求認定合同有效,並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將房屋過戶給自已。未生效不等於無效,未生效的前提是合同已經成立並有效。當事人只要補辦了相關的批准或登記手續後,合同就會生效。
因此,對於法律、行政法規中要求當事人辦理批准或登記手續的條款,不是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對於合同的有效性沒有任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