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指
A. 行政訴訟法53條 不含規章 規章指的是什麼
通俗來講,規章就是指國務院的各個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一些法律。
B. 安全法律法規指的是什麼
《安全生產法》是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律」和「法規」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的立法許可權和法律效力各有不同,不可混淆。「法律」,在我國,是專門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國家主席簽署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稱,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C. 血站法律法規指的是哪一些。哪些法律具體的。
指的是:《血站質量管理規范》、《血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比如《血站質量管理規范》的具體內容為:
一、總則
1、為確保醫療和應急用血的質量,保證供血者的身體健康和受血者的安全,供血者每次采血前須進行體格檢查。
2、供血者體檢及化驗應以采供血單位的結果為准,有效期為兩周。
3、供血者與供血漿者應嚴格區分。
二、供血者體檢標准
1、年齡:18~55周歲。
2、體重:男≥50kg,女≥45kg.
3、血壓:12~20/8~12KPa,脈壓差:4~5KPa(千帕)。或:90~140/60~90mmHg,脈壓差:30~40mmHg.
4、脈搏: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運動員≥50次/分。
5、體溫正常。
6、發育正常,營養中等以上。
7、皮膚無黃染,無創面感染,無大面積皮膚病,淺表淋巴結無明顯腫大。
8、五官無嚴重疾病,鞏膜無黃染,甲狀腺不腫大(輕度單純性甲狀腺腫大者可合格)。
9、四肢無嚴重殘疾,關節無紅腫及功能障礙。
10、胸部:心肺正常(包括心臟生理性雜音和肺結核鈣化二年以上),必要時作胸部透視。
11、腹部:正常,無腫塊,無壓痛,肝脾不腫大。
三、供血者化驗標准:
1、血比重篩選:硫酸銅法男≥1.052,女≥1.050.
2、血型:ABO血型(正反定型法)。
Rho(D)血型,在有條件的地區以及Rh陰性率高的地區應作測定。
3、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初篩酮體粉法陰性血液
檢測賴式法:≤25單位。
4、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陰性(試劑靈敏度≤lug/ml)。
5、丙型肝炎病毒(HCV抗體):陰性。
6、艾滋病病毒(HIV抗體):陰性(高危人群)。
7、梅毒試驗(RPR法或TRUST法):陰性。
8、采出的血液要進行化驗全項檢查。
四、供血者接受免疫後供血的規定
1、接受麻疹、腮腺炎、黃熱病、脊髓灰質炎活疫苗免疫者最後一次免疫後二周,或風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後一次免疫後四周,或被狂犬咬傷後經狂犬病疫苗免疫者應於最後一次免疫後一年方可供血。
2、接受動物血清者於最後一次注射後4周方可供血。
3、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免疫不需推遲供血。
五、有下列情況者暫不能供血
具體:1、半月內拔牙或其他小手術者。
2、婦女月經前後三天及月經失調、妊娠期、流產後未滿六個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滿一年者。
3、感冒、急性胃腸病癒未滿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癒未滿一月者,肺炎病癒未滿三個月者。
4、某些傳染病:如痢疾病癒未滿半年者,傷寒病癒未滿一年者,布氏桿菌病癒未滿二年者,瘧疾病癒未滿三年者。
5、與傳染病有密切接觸史,自接觸日起延長到該病最長潛伏期。
6、輸注全血及血液成分一年內者。
7、較大手術後未滿半年者,闌尾切除、疝修補術、扁桃體手術未滿三個月者。
8、皮膚局限性炎症癒合後未滿一周者;廣泛性炎症癒合後未滿兩周者。
六、有下列情況及病史者不能供血
1、有美尼爾氏綜合症者。
2、有性病、麻風病和艾滋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3、有肝炎病史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者,丙型肝炎抗體陽性者。但甲型肝炎(轉氨酶連續三次化驗正常)一年後可參加供血。
4、有過敏性疾病及反復發作過敏史者,如經常性蕁麻疹、支氣管哮喘、葯物過敏者(單純性蕁麻疹不在急性發作期間可供血)。
5、有各種結核病患者,如腎結核,淋巴腺結核及骨結核。
6、有心血管疾病患者及其病史:如各種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高血脂、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靜脈炎等。
7、有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以及支氣管擴張肺功能不全者。
8、有消化系統和泌尿系統疾病患者:如較重的胃及十二指腸潰瘍、慢性胃腸炎、急慢性腎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腎病綜合症、慢性胰腺炎等患者。
9、有各種血液病患者:如貧血、白血病、真性紅細胞增多症及各種出、凝血性疾病者。
10、有內分泌疾病或代謝障礙性疾病患者:如腦垂體及腎上腺疾病、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等。
11、有器質性神經系統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腦炎、腦外傷後遺症、顛癇、精神分裂症、癔病、嚴重神經衰弱等。
12、有寄生蟲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熱病、血吸蟲病、絲蟲病、鉤蟲病、囊蟲病及肺吸蟲病、克山病和大骨節病等。
13、有各種惡性腫瘤及影響健康的良性腫瘤患者。
14、有做過切除胃、腎、膽囊、脾、肺等重要內臟器官手術者。
15、有慢性皮膚病患者,特別是傳染性、過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膚疾病如黃癬、廣泛性濕疹及全身性牛皮癬等。
16、有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視神經炎和眼底有變化的高度近視。
17、有不能供血的其它疾病患者。
七、供血量及供血間隔
1、凡符合體檢標準的供血者,一次可供血200~400毫升。
2、供全血間隔時間在三個月以上。
D. 什麼是法規
法規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版法規,實際上指法,包括憲法、權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規章和民族區域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狹義上的法規,僅指國務院依據職權或被授權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一般以國務院令的形式出現)和省市(地級市以上)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前者稱行政法規,後者稱地方法規。
法規象法律一樣,一經頒布施行,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但按照我國《立法法》規定,下位法不能與上位法相抵觸,我國的行政法規與地方法規,不能與憲法法律相抵觸,相抵觸的無效。全國人大可以依法撤銷國務院或者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規。
E. 什麼是指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1、方針、政策主要在黨的報告、政府工作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版社會發展第權**個五年規劃綱要等文件中提出。
2、法律指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等權力機關經過特定程序制定出來的規范性文件。包括憲法、法律、地方性法律等。
3、法規指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規范性文件。
F. 什麼是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如果全面回答這一提問,可以拉得很長,但想來你也不願意去讀。
因此,簡而言之吧,你只需要掌握這些概念上的就行:
一、法律:是專指由全國人大制定,由國家主席簽署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如《刑法》、《民法》、《勞動法》、《行政處罰法》等。
二、法規:是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如下三種形式:
1.由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憲法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法規;
2.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3.省會的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人大批准)。
「法規」一般用「條例」、「辦法」稱謂,如《徵兵工作條例》、各省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等等。
三、「規章」是指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並以法定方式對外公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四、規范性文件:狹義的規范性文件僅指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G. 地方性法規指
地方性法規,即地方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的,其效力不能及於全國,而只能在地方區域內發生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在當代中國,地方性法規是一種數量最大的法律淵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規與特殊地方性法規。
所謂一般地方性法規,即指由各省、直轄市以及省政府所在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它們不得同憲法、法律相抵觸。
《憲法》第100條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的、並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范性文件,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H. 法律法規中的「規」指哪些規章
「規」是法令、條例、規則、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並修改。
法律與行政法規的不同:
《立法法》 第八條
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一)國家主權的事項;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罰;
(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六)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九)訴訟和仲裁製度;
(十)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I. ROHS、reach法規還有哪些法規指令的
RoHS 指令 2002/95/EC
reach法規 2006/1907/EC
J. 請問地方政府規章指的是什麼
制定機關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主體分為兩類。第一是盛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第二是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是指盛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的市,以及經過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制定許可權地方政府規章制定許可權有兩方面問題,一個是制定根據、一個是規定事項。制定根據是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盛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性法規。規定事項有兩項:
(1)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
(2)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制定程序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程序,總起來說與部門規章的制定程序是大體一致的,主要根據都是立法法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但是有一些特殊的地方,以下只是討論這些特殊的地方。
1、立項方面,報請立項的可以是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政府。
2、起草方面,組織起草的可以是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3、審查方面,地方政府規章與國務院部規章的審查程序基本一致。
4、決定和公布方面,地方政府規章應當經過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
監督程序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認為地方政府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可以向國務院書面提出審查的建議,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研究處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認為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或者違反其上位法的規定的,也可以由盛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研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