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政策法規
㈠ 法律、法規、政策、標準是如何區別和分類的
區別:
1、制定主體不同
2、制定程序不同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並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
政策是國家政權機關、政黨組織和其他社會政治集團為了實現自己所代表的階級、階層的利益與意志,以權威形式標准化地規定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應該達到的奮斗目標、遵循的行動原則、完成的明確任務、實行的工作方式、採取的一般步驟和具體措施。
標準是規范性文件之一。其定義是為了在一定的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一致制定並由公認機構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文件。
(1)最新的政策法規擴展閱讀:
基本內涵
簡述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會認可國家確認立法機關制定規范的行為規則,並由國家強制力(主要是司法機關)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一種特殊行為規范(社會規范)。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
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法學家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
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國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法制健全的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
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㈡ 國家出台了哪些類型的創業政策法規
國務院出現的最新創業政策:
政策一:鼓勵地方設立創業基金,對眾創空間等的辦公用房、網路等給予優惠。對小微企業、孵化機構和投向創新活動的天使投資等給予稅收支持。將科技企業轉增股本、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試點推至全國。
政策二:創新投貸聯動、股權眾籌等融資方式,推動特殊股權結構類創業企業在境內上市,鼓勵發展相互保險。發揮國家創投引導資金的種子基金作用,支持國有資本、外資等開展創投業務。
政策三:取消妨礙人才自由流動的戶籍、學歷等限制,營造創業創新便利條件。為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成長留出空間,不得隨意設卡。
政策四:盤活閑置廠房、物流設施等,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辦公場所。發展創業孵化和營銷、財務等第三方服務。
政策五:用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以激發市場活力、推動「雙創」。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通過打造信息、技術等共享平台和政府采購等方式,為創業創新加油添力。
㈢ 中國將頒發新的政策法規嗎
中國政府網「政策」欄目2017年3月1日至3月17日公布的最新政策如下:
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規劃的通知(國發〔2017〕9號)
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體系建設規劃的通知(國發〔2017〕13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株洲市城市總體規劃的通知(國辦函〔2017〕26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黃石市城市總體規劃的通知(國辦函〔2017〕2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激發社會領域投資活力的意見(國辦發〔2017〕21號)
㈣ 廣東省最新出台的政策法規在哪公布
你好!政策網路整合匯集了國家各大部委、全國32個省級政府和近千個廳級政府部門官方網站發布的政策法規、國際公約、行業規約、通知公告、政策解讀等內容。並通過人工智慧的方式,自動持續整合最新的政策信息。
財稅相關政策、法規、通知、公告等文件,主要關注兩個官方網站:
一、財政部會計司
二、國家稅務總局
另外,國稅總局有個免費軟體:
中稅答疑係統-稅法送萬家專版
該系統可以定期更新,對稅務總局的相關文件能及時獲取。
除此之外,還應該關注所在地省份的國稅和地稅網站,會有地方不同於全國的地方財稅法規政策。
㈤ 國家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規國家政策一般發布在什麼平台網站上
由官方網站、主流媒體、地方政府網等平台發布,下面以人大網為例,查看最新發布法律法規查詢步驟:
所需材料:電腦或手機。
一、首先打開網路首頁,輸入「人大網」並進行搜索。
㈥ 如何查找各類政府公文、政策法規等政府信息
根據查找的信息的類別進入官方的網站查找。
舉例:杭州地區,尋找財稅優惠政策,進入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1、打開網站
4、點擊自己需要的政策。
(6)最新的政策法規擴展閱讀:
2018年3月1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受國務院委託,國務委員王勇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該說明第二點第十一條明確指出,「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的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後,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區、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2018年6月15日上午,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及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地稅局合並且統一掛牌。
2018年7月20日,全國省市縣鄉四級新稅務機構全部完成掛牌。
㈦ 近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規及國家新政策
農業部第37號和第38號部令中有關部分農機法規修訂和廢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第38號
《關於修訂農業行政許可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業經2004年6月25日農業部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杜青林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關於修訂農業行政許可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農業部對涉及行政許可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修訂,現予公布。凡本次未予公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一律無效。
十二、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辦法(2003年7月4日農業部令第29號)
1.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跨區作業中介服務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備案,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管理部門制定。
2.刪除第八條。
3.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跨區作業中介服務組織應當配備相應的交通、通訊等服務設備和技術人員,為參加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提供優質服務,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4.第十二條修改為:「從事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機主可向當地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申領《聯合收割機跨區收獲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對符合條件的,農機管理部門免費發放《作業證》,並逐級向農業部登記備案。」
5.第十四條修改為:「《作業證》由農業部統一製作,全國范圍內使用,當年有效。嚴禁塗改、轉借、偽造和倒賣《作業證》。」
6.第十五條修改為:「嚴禁沒有明確作業地點的聯合收割機盲目流動,擾亂跨區作業秩序。」
7.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跨區作業中介服務組織不配備相應的服務設施和技術人員,沒有兌現服務承諾,只收費不服務或者多收費少服務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退還服務費,可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有關收費標準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配合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8.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外資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在我國境內成立跨區作業中介服務組織,從事跨區作業中介服務活動,應到省級農機管理部門備案。」
十三、農機成人教育暫行規定(1993年8月21日農業部發布,根據1997年12月25日農業部令第39號修訂)
刪除第九條。
十四、全國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1984年11月15日農牧漁業部發布,根據1997年12月25日農業部令第39號修訂)
1.第二條修改為:「開辦農村機械維修點的,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農村機械維修點分為一、二、三級綜合維修點和專項維修點。各等級維修點的開業技術條件按照有關行業標准執行。」
2.第五條修改為:「申領《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機)管理部門提出,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機維修經營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相應的維修設施和場地使用證明;
(四)主要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清單;
(五)主要從業人員的技術職稱和職業資格證書。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機)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後20日內作出是否發放《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的決定。決定不予發放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十五、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定(1999年4月30日農業部令第10號)
1.第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機)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具體辦理聯合收割機登記、駕駛證和安全監理業務。」
2.第八條修改為:「聯合收割機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機)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機監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規定並經技術檢驗合格的,自申請受理之日起5日內,由農機監理機構核發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
(一)農業機械登記表;
(二)農業機械來歷憑證;
(三)農業機械產品合格證;
(四)農業機械所有人(單位)身份證明。」
3.第十七條修改為:「初次申請或申請增駕學習聯合收割機駕駛技術的人員,應當填寫《駕駛員登記表》,提交體檢合格證明並交驗身份證;申請增駕的,還需交驗駕駛證。經理論科目考試合格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3日內核發駕駛技能准考證明,20日後約考技術科目」。
4.第二十條修改為:「初次學習駕駛聯合收割機的人員,經全部科目考試合格後,5日內核發正式駕駛證。申請增加准駕機型的,經規定科目考試合格後,5日內核發新駕駛證,收回原駕駛證」。
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部農業機械鑒定工作條例(試行)(1982年8月31日農牧漁業部發布,根據1997年12月25日農業部令第39號修訂)
1.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部農業機械鑒定工作條例(試行)》更名為《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第一條「特製定本條例」改為「制定本辦法」。
2.第二條修改為:「農機鑒定,是指通過科學試驗測定和生產考核,綜合評定農機具在農業生產中的使用價值,為農業選擇適用機具、推廣農機化先進技術提供依據。」
3.第九條、第十二條中的「農業機械推廣許可證」改為「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
4.第十七條修改為:「通過農機鑒定的產品,可以納入國家促進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的財政補助、優惠信貸、政府采購等政策支持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第37號
《關於廢止農業行政許可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業經2004年6月25日農業部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長:杜青林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關於廢止農業行政許可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決定廢止下列農業行政許可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 農業機械維修工人技術考核辦法(1994年9月2日農業部發布,1997年農業部第39號令修訂)
3. 農業部農業機械設備管理暫行辦法(1990年4月3日農業部發布,1997年農業部第39號令修訂)
(信息來源:農業部)
㈧ 近年來國家出台了哪些類型的創業政策法規
國務院出現的最新創業政策:
政策一:鼓勵地方設立創業基金,對眾創空間等的辦公回用房、網答絡等給予優惠。對小微企業、孵化機構和投向創新活動的天使投資等給予稅收支持。將科技企業轉增股本、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試點推至全國。
政策二:創新投貸聯動、股權眾籌等融資方式,推動特殊股權結構類創業企業在境內上市,鼓勵發展相互保險。發揮國家創投引導資金的種子基金作用,支持國有資本、外資等開展創投業務。
政策三:取消妨礙人才自由流動的戶籍、學歷等限制,營造創業創新便利條件。為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成長留出空間,不得隨意設卡。
政策四:盤活閑置廠房、物流設施等,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辦公場所。發展創業孵化和營銷、財務等第三方服務。
政策五:用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以激發市場活力、推動「雙創」。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通過打造信息、技術等共享平台和政府采購等方式,為創業創新加油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