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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限制

發布時間: 2020-11-22 07:07:02

1. 房屋登記信息狀態為已限制登記是什麼意思

限制登記是指該房產被司法機關查封,或該房產權屬存在爭議被行政限制,

或該房產的異議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了異議登記。處於限制登記狀態的房產不能辦理房屋轉移登記。

(1)行政限制擴展閱讀:

房屋登記辦法(2008年1月22日建設部第147次常務會議通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1、概念: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2、主管:

第4條:

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3、程序

第7條:

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於登記簿;

(五)發證。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4、原則

第8條:

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5、時限

第23條:

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於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效力

第26條: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准。

第98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57號)、《建設部關於修改<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建設部令第99號)同時廢止。

2. 國家行政的政許可權制

轉變和縮減政府職能,限制行政權。即讓政府少管「閑事」。現在政版府管的許多事情本權來是政府完全沒有必要介入,沒有必要管的「閑事」,這些事如果讓「看不見的手」去調節,會比政府管理更有效,而且可以避免腐敗和人力、物力、財力的大量耗費。

3. 行政司機限制年齡嗎

如果想做行政司機,一般不能超過50歲,因為超過50歲的話眼神和精力都會減退,不適合從事司機的工作。

4. 行政職權的限制包含幾個方面

行政職權的限製表現在幾個方面:行政事項管轄權的限制、 行政地域管理權的限制、時間管轄權的限制、手段上的限制、 程度上的限制、條件上的限制、委託許可權的限制。

5. 行政限制房屋可過戶嗎

一般來說,所謂行政限制,應該是政府行政執法機關,針對某一事物作專出的行政處置決定。屬就房屋來說,那就可能意味著該房產屬於違法建築。這種情況下,在沒有取消有關行政限制的決定之前,是不能也無法辦理過戶等相關手續的。

6. 房地產行政限制有哪些

限購。房價會大跌,不是因為限購,而是因為通貨緊縮。

7. 行政法規不可以任意設定行政許可,其行政許可的設定權不受限制嗎

行政許可的設定權是受限制的,並非不受限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7)行政限制擴展閱讀

(一)行政許可的設定原則

1.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凡是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行管理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只有市場、社會自行解決不了的問題,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過設定行政許可進行干預。

2.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不應設定行政許可。只有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這些民事權利可能對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並且這種損害難以通過事後賠償加以彌補、補救時,才能設定行政許可。

3.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於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設定行政許可,不能僅僅考慮當前和眼下的利益,而應當統籌經濟發展與社會事業及生態環境的協調,保持可持續發展。

8. 行政限制需要什麼條件

行政限制的類型化的內容主要介紹了緊急限制與常態限制、臨時限制與長期限制、影響基本生活條件的限制和影響生活生產便利的限制。
行政限制的類型化
第一,緊急限制與常態限制。所謂緊急限制,是指針對緊急狀態作出的臨時性行政限制。常態限制則是作為行政機關工作常態的行政限制,既包括無期限的行政限制,也包括為實現特定目標所設定的具有固定期限的行政限制。將行政限制劃分為緊急限制和常態限制的意義在於,緊急限制屬於由應急法調整的范圍,首先適用應急原則,不同於常態下的行政限制規則。
第二,臨時限制與長期限制。所謂臨時限制,是指短期內基於公共利益考慮對物權施加的限制;所謂長期限制,是指行政限制被設定了較長的期限,或者不設期限,它可被無期限適用直到行政機關主動撤銷或撤回該限制為止。臨時限制和長期限制與緊急限制和常態限制不能等同。如果說緊急限制與常態限制是基於限制所適用的狀態所作的劃分,那麼,臨時限制與永久限制是針對限制時間的長短所作的分類。緊急狀態下行政限制屬於臨時限制,但臨時限制未必就是緊急限制。對行政限製作此區分的意義在於,立法權對臨時限制的控制力度較弱,比如長期限制必須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臨時限制可依據地方性法規作出。
第三,影響基本生活條件的限制和影響生活生產便利的限制。前者如對計程車的限行,它涉及到計程車司機的工作和生活來源;後者如對私家車的限行,它僅影響生活便利。區別這兩種行政限制的意義在於:國家制定政策應當區分這兩類限制,一般應當對前者不限制或少限制,限制了也應當以給予補償為條件;對後者可以限制並且限制後不作補償。

9. 行政合法的要件有哪些

1、行為的主體必須是擁有行政職權或有一定行政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2、行為主體有憑借國家行政權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系的意圖。3、行為主體在客觀上有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職責的行為。4、功能要件,即行為主體實施的行為能直接或間接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10. 行政訴訟限制多少時日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內,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容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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