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礙航執法權

發布時間: 2021-01-31 21:55:43

『壹』 海事局是不是公務員單位

海事局目前機構性質是中央國家行政機關直屬機構(省級及以下),是公務員單位。單位公務員編制人員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招錄。
中國海事局(China MSA),對外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對內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China MSA),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的直屬正局級行政單位。
經國務院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海事局是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交通安全監督局)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交通部船舶檢驗局)的基礎上,合並組建而成的。海事局為交通運輸部直屬單位,實行垂直管理體制。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海事局負責行使國家水上安全監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執法,並履行交通部安全生產等管理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直屬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黑龍江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遼寧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北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海事局

主要職責

擬定和組織實施國家水上安全監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標准。
統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監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產條件和水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違法案件;歸口管理交通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負責船舶、海上設施檢驗行業管理以及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設施法定檢驗、發證工作;審定船舶檢驗機構和驗船師資質、審批外國驗船組織在華設立代表機構並進行監督管理;負責中國籍船舶登記、發證、檢查和進出港(境)簽證;負責外國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國港口、水域的監督管理;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它貨物的安全監督。
負責船員、引航員適任資格培訓、考試、發征管理。審核和監督管理船員、引航員培訓機構資質及其質量體系;負責海員證件的管理工作。
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環境。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港外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劃定;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監督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條件;核准與通航安全有關的岸線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管理沉船沉物打撈和礙航物清除;管理和發布全國航行警(通)告,辦理國際航行警告系統中國國家協調人的工作;審批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我國非開放水域;負責港口對外開放有關審批工作以及中國便利運輸委員會日常工作。
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標無線電導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區港口航道測繪並組織編印相關航海圖書資料;歸口管理交通行業測繪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水上搜尋救助,負責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組織實施國際海事條約;履行「船旗國」及「港口國」監督管理義務,依法維護國家主權;負責有關海事業務國際組織事務和有關國際合作、交流事宜。
組織編制全國海事系統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計劃;管理所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教育、科技、人事、勞動工資、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船舶港務費、船舶噸稅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全國海事系統統計和行風。

『貳』 海事局干什麼的

海事局來包括交通運輸部直屬海源事局和省級人民政府設置的地方海事局,其職責是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監督管理,包括:
船舶和水上設施的登記、檢驗、檢查;
船員、引航員的培訓監督、考試和發證;
船舶和設施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調查處理;
通航安全保障和水上交通管制;
船員權益維護。

『叄』 適合水下爆破的炸葯有哪些

水下炸碟 是用爆破的方法清除礙航的樵石,改善航行條件 的工程措施。在山區河流中,版清除礁石、切割卡權口、 凸嘴,拓寬和浚深航道等,多採用爆破方法。爆破中 所用的炸葯有化合物類的梯恩梯、特屈幾、黑索金 等;混合物類的硝銨炸葯、黑火葯等,起爆雷管有雷 汞、氮化鋁等。
除選用沒有變質和防水性能好的炸葯,如採用其他炸葯,必須採取嚴密的防水措施。
水下炸礁的方法可分水下裸露爆破, 水下鑽孔爆破,水下硐室爆破等。 將抗水炸葯或防 水葯包置於水下孤礁、大石塊或面積不大、炸層不厚 的基岩表面進行爆破,稱裸露爆破,這種方法施工方便,但效率低。
在清除的礙航物上用鑽機等設備水下鑽孔在孔眼中裝葯爆破,稱鑽孔爆破,是使用最廣泛的一種方法,此法葯量消耗較少,但需鑽機設備,在急流中操作困難。 對大體積岩石突咀,礙航石樑等可將大量炸葯裝入洞室中,進行大規模爆炸。
稱洞室爆破。水下炸礁的清碴工作量較大,可藉助斗式挖泥船清理。中國川江上進行了大量水下炸礁工程,使三峽天險成為能夜航的通途。

『肆』 海洋局和海事局的管轄權適用范圍上是不是有交叉點。

國家海洋局主要職責

(一)承擔綜合協調海洋監測、科研、傾廢、開發利用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家海洋事業發展戰略和方針政策,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海洋信息化規劃、海洋科技規劃和科技興海戰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海洋經濟發展規劃。
(二)負責建立和完善海洋管理有關制度,起草海岸帶、海島和管轄海域的法律法規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監督實施極地、公海和國際海底等相關區域的國內配套政策和制度,處理國際涉海條約、法律方面的事務。
(三)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及信息發布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優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組織實施海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核算工作,組織開展海洋領域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四)承擔規范管轄海域使用秩序的責任。依法進行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依法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國海洋功能區劃,組織實施海域使用權屬管理,按規定實施海域有償使用制度,組織實施海域使用論證、評估和海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審批和管理海底電纜管道鋪設。
(五)承擔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的責任。組織制定海島保護與開發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無居民海島的使用管理,發布海島對外開放和保護名錄。
(六)承擔保護海洋環境的責任。按國家統一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海洋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標准、規范,擬訂污染物排海標准和總量控制制度。組織、管理全國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發布海洋專項環境信息,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
(七)組織海洋調查研究,推進海洋科技創新,組織實施海洋基礎與綜合調查,承擔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的研究、應用與管理,管理海洋系列衛星及地面應用系統,擬訂海洋技術標准、計量、規范和辦法。
(八)承擔海洋環境觀測預報和海洋災害預警報的責任。組織實施專項海洋環境安全保障體系的建設和日常運行的管理,發布海洋災害和海平面公報,指導開展海洋自然災害影響評估工作。
(九)組織對外合作與交流,參與全球和地區海洋事務,組織履行有關的國際海洋公約、條約,承擔極地、公海和國際海底相關事務,監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學調查研究活動,依法監督涉外的海洋設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開發活動。
(十)依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研究維護海洋權益的政策、措施,在我國管轄海域實施定期維權巡航執法制度,查處違法活動,管理中國海監隊伍。
(十一)承辦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職能
1、擬定和組織實施國家水上安全監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標准。
2、統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監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產條件和水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違法案件;歸口管理交通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3、負責船舶、海上設施檢驗行業管理以及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設施法定檢驗、發證工作;審定船舶檢驗機構和驗船師資質、審批外國驗船組織在華設立代表機構並進行監督管理;負責中國籍船舶登記、發證、檢查和進出港(境)簽證;負責外國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國港口、水域的監督管理;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督。
4、負責船員、引航員適任資格培訓、考試、發征管理。審核和監督管理船員、引航員培訓機構資質及其質量體系;負責海員證件的管理工作。
5、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環境。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港外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劃定;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監督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條件;核准與通航安全有關的岸線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管理沉船沉物打撈和礙航物清除;管理和發布全國航行警(通)告,辦理國際航行警告系統中國國家協調人的工作;審批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我國非開放水域;負責港口對外開放有關審批工作以及中國便利運輸委員會日常工作。
6、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標無線電導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區港口航道測繪並組織編印相關航海圖書資料;歸口管理交通行業測繪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水上搜尋救助,負責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7、組織實施國際海事條約;履行「船旗國」及「港口國」監督管理義務,依法維護國家主權;負責有關海事業務國際組織事務和有關國際合作、交流事宜。
8、組織編制全國海事系統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計劃;管理所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教育、科技、人事、勞動工資、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船舶港務費、船舶噸稅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全國海事系統統計和行風建設工作。
直屬海事局職責:
1、對轄區內水上安全監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實施宏觀管理和監督檢查;協調處理轄區海事業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擬訂轄區內有關水上安全監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方面的特別規定或協助地方政府、人大擬訂區域性有關海事管理的法規、規章。

3、管理轄區內巡航工作,負責各分支海事局轄區以外水域的巡航工作。

4、劃定、審批和公布轄區航路、港外水上非涉外錨地、危險貨物過駁作業點;參與有關部門關於海域劃定方面的協調工作;負責特定水域交通管制區的通航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水上儲庫過駁作業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5、審核轄區水域內重大的或跨區域的水上水下施工項目通航安全事宜;審批各分支海事局轄區以外水域的沉船、沉物打撈以及礙航物清除工作。

6、調查或參與調查轄區內涉外水上交通事故和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審批轄區內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結案。

7、組織實施轄區內乙類、丙類船員適任證書統考工作;負責轄區內乙類船員適任證書、海員證及船員出境證明的簽發工作;組織實施轄區內二、三級引航員、值班水手、值班機工及專業培訓的考試、評估、發證工作;負責轄區內船員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發證工作。

8、負責轄區內航運公司所屬或所經營的國際航行船舶的登記工作,以及所登記的國際航行船舶有關船舶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證書、操作性手冊和文書的簽發和審批。

9、受理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轄區非開放水域的申請;協調和審核轄區內二類口岸開放工作。

10、負責轄區內非國際航行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的審核、發證及所有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日常監督。

11、組織實施海區(編制溢油應急計劃時所確定的范圍)溢油應急計劃,審批轄區內港口溢油應急計劃;組織和協調轄區內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質)10噸及以上、5O噸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反應和調查處理。

12、負責轄區內危險貨物申報員和許可權范圍內集裝箱裝箱檢查員的培訓、考試和管理;審批和監督轄區船舶液體危險貨物多航次過駁作業。

13、審查許可權范圍內海區助航標志的設置,負責許可權范圍內水運工程項目中助航標志配布設計的審查、審批和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助航標志通報的動態管理工作。

14、管理轄區內水上遇險安全通信工作。

15、負責許可權范圍內航行警(通)告的發布及管理工作。

16、作為省級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搜救責任區內的重大海上搜救行動,處理省級海上搜救中心日常業務。

17、負責轄區內海事業務的統計上報工作。

分支海事局職責范圍

1、負責轄區水上安全監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按照統一要求,負責轄區內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

2、協調、劃定、審核或審批轄區內水域港內非涉外錨地、臨時錨地、安全作業區、船舶調頭區、水產養殖區、挖沙區、引航員登(離)船點,以及水上游覽、水上體育競技活動區域。

3、審核轄區內與通航安全有關的港區岸線使用和轄區內水上水下施工項目通航安全事宜;審批有關施工船舶。

4、負責轄區內水上巡航工作;管理轄區內交通管理系統;對轄區內引航工作監督管理。

5、審批轄區內沉船、沉物打撈和礙航物清除,以及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的發布工作。

6、負責許可權范圍內海船船員丙、丁類、港作船、小型海船、遊艇駕駛員和內河船船員三、四等適任證書的考試、評估、發證和跟蹤管理工作;

7、負責轄區內航運公司的船員注冊和船員服務簿的簽發、審核和管理工作。

8、負責轄區內航運公司所屬或所經營的非國際航行船舶的登記工作,以及所登記的非國際航行船舶的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證書、操作性手冊和文書的簽發和審批。

9、審批國際航行船舶進出轄區港口、港外裝卸作業點。

10、實施轄區港口國監督和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安全檢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設備和證書、文書的檢查。

11、調查處理轄區內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以及轄區內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的結案審批。

12、辦理轄區內外國籍船舶的海事簽證。

13、審批轄區碼頭、裝卸站點溢油應急計劃,組織和協調轄區內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質)1噸及以上、10噸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反應和調查處理。

14、負責轄區內港區水域污染監視及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監督工作。

15、負責轄區內液貨艙清洗隊伍、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單位的管理,審批和監督一般液貨船過駁作業。

16、參與轄區內非干線航道助航標志配布的審核。

17、作為海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協助省級搜救中心組織、協調責任區內的搜救行動,處理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日常業務。

基層海事處職責范圍

1、負責轄區水域內禁航區、航道、交通管制區、錨地、安全作業區、施工作業區等區域的現場安全監督和秩序管理。

2、維護轄區水域內水上游覽區、水上體育競技活動區的現場通航秩序。

3、監督轄區內引航工作。

4、監督檢查轄區碼頭、泊位安全狀況,監督轄區錨地、航道、調頭區、泊位水深情況。

5、應急處理轄區水域內有礙通航秩序、影響通航環境的異常情況。

6、現場監督檢查轄區內船舶的船員配備、持證、適任、值班等情況;負責許可權范圍內內河船員五等適任證書的考試、發證工作。

7、負責轄區內的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查驗和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簽證。

8、負責轄區內國內航行船舶的安全檢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設備和證書、文書的檢查。

9、現場監督檢查轄區內船舶、設施的航行、停泊和作業情況,處理轄區內船舶、設施的違法行為。

10、對轄區內船舶拆修鍋爐、主機、錨機、舵機、電台;船舶試航、試車;船舶放艇(筏)進行救生演習;船舶燒焊或者明火作業等港內安全作業實施報備制管理,並進行現場監督。

11、調查處理轄區內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配合轄區內所有水上交通事故的現場初步調查和取證工作。

12、負責轄區內中國籍船舶的海事簽證。

13、負責轄區內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適裝許可及現場監督。

14、審批轄區內船舶排放洗、壓艙水和艙底水;負責轄區內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的現場監督管理和船舶污油水、殘油及生活垃圾等接收工作的監督管理。

15、負責轄區內港區、碼頭和船舶溢油應急計劃的監督實施及港區水域污染監視,應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質)低於1噸的小規模船舶污染事故。

16、負責轄區助航標志的監督。

『伍』 關於安全問題的會議記錄

2005年8月9日,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在廣東省廣州市召開瓊州海峽安全管理問題協調會,研究協調解決瓊州海峽有關危險品運輸、海上消防、礙航物清理、車輛超限超載等問題。會議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副主任、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王德學主持,鐵道部、交通部、農業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廣東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有關負責同志參加了會議。
廣東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鐵道部、交通部、農業部的代表就瓊州海峽安全管理問題的現狀、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措施及建議等方面進行了匯報發言。據匯報,當前,瓊州海峽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車輛夾帶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部分漁業活動礙航,瓊州海峽消防力量不足,蔬菜運輸車輛嚴重超載,船上管理不規范等。
會議要求,各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當前瓊州海峽安全問題的嚴重性和做好瓊州海峽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統一思想,通力合作,有效監管,盡快消除事故隱患,解決困擾瓊州海峽安全管理的有關問題,切實改善瓊州海峽安全狀況,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促進瓊州海峽兩岸的經濟社會發展。
會議決定:
一、建立瓊州海峽安全管理的協調機制
由廣東省、海南省輪流召集、每年召開一次瓊州海峽安全管理協調會議,互通情況、協調研究解決瓊州海峽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會議可以邀請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人員參加。對一些需提請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協調的問題,由兩省分別請示上報。
二、切實解決車輛夾帶危險品問題
1.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嚴格把住市場准入關口,加強安全檢查和監管。凡未取得危險品經營許可證和運輸資格證的企業車輛一律不允許經營和運輸危險品。
2.要合理規劃並加大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建立危險品進港、裝卸作業的專用通道和碼頭,改善作業環境和條件。
3.在瓊州海峽兩岸輪渡碼頭建立危險品檢測站,利用大型的掃描設備對運輸車輛裝載貨物實行全覆蓋率的檢測,減少危險品夾帶現象。
4.危險品檢測站的地點由廣東、海南兩省及交通海事部門、鐵路部門研究確定。建立危險品檢測站所需經費,客貨輪渡碼頭由廣東、海南兩省商交通部門籌措,火車輪渡碼頭請鐵道部商粵海鐵路有限責任公司籌措。
5.由廣東、海南兩省及交通海事部門研究提出檢測設備日常運行費用解決辦法,保證汽車查危儀的正常使用。
6.檢測設備的日常管理由碼頭所屬企業負責。
7.要加強宣傳工作,廣泛宣傳海上運輸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增強汽車司機、貨主的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
三、全面清理瓊州海峽礙航物
1.請農業部繼續向財政部申請漁民轉產資金,用於漁民轉產轉業安置工作。同時,廣東、海南兩省政府也要採取積極措施,妥善解決各自轄區內漁民轉產問題,在政策、資金和技術等方面給予扶持。
2.廣東、海南兩省政府要開展礙航問題專項整治,清理各自轄區內的定置網等礙航物,盡快消除安全隱患,從源頭上治理礙航問題。
3.請廣東、海南兩省加大對本轄區內漁民的宣傳力度,教育漁民依法養殖、捕撈和航行,防止漁民、漁網礙航問題出現反彈。
四、加強瓊州海峽消防力量,切實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要充分整合和利用現有資源,加強瓊州海峽消防力量。首先,各有關部門要引導和督促各船公司加大安全投入,在各類船舶上安裝消防裝置,配齊相關器具,建立自救隊伍和人員,提高自救能力。其次,請海南、廣東兩省政府和港口企業共同研究在瓊州海峽領域內的大型港口建立專職消防隊伍,逐步配置海上消防船。第三,請廣東、海南兩省負責落實瓊州海峽各自轄區內消防機構的用地、資金和人員編制。
五、依法嚴格治理超限超載
堅持源頭管理和過程治理相結合的原則,妥善解決瓜果蔬菜運輸車輛和進島車輛的超載問題。廣東、海南省交通部門要抓好蔬菜裝載地和進島運輸車輛超載的治理工作,加強對車主、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兩省港口管理部門要加大檢查力度,禁止超載車輛登船。
六、加大執法力度,嚴格依法監管
海南、廣東兩省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健全法規制度,加大執法力度,搞好聯合執法,加強安全監管,深化水上交通安全和危險品運輸的專項整治,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查處各類事故,嚴厲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確保安全生產。
七、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對北港的安全管理
火車渡輪公司要加強對北港的安全管理,進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並按屬地、分級管理的原則,接受地方政府的安全監管。由於火車輪渡碼頭同時也是港口,因此也要接受港口管理部門的監管,嚴格執行有關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規。
八、監督和引導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督促他們落實主體責任。各類企業必須履行《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義務,健全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條件,搞好安全生產。
九、切實抓好瓊州海峽事故隱患治理和整改措施的落實
對會議形成的關於瓊州海峽事故隱患治理意見,廣東、海南兩省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各企業要按照安全管理職責和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進一步明確職責、資金、時間和措施等,切實抓好落實。兩省和有關部門要在9月30日前,提出關於加強瓊州海峽安全管理的措施及整改方案,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發布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已變更)發布日期:2005 年09月16日實施日期:2005年09月16日(中央法規)

『陸』 聯合執法隊在我港口強制打沉「三無船舶」導致礙航必須打撈,請問打撈費用應有誰承擔

不知道提問者是以什麼身份提問,是行政執法機關、還是違法行為人(當事人)?內對容於「三無船舶」打撈費應當誰承擔的問題,須要根據這種那撈行為的屬性來決定:如果是視為行政強制執法行為的後續工作,則應由違法行為人(或當事人)承擔;如果視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行為,其費用應當由執法機關承擔。

行政強制執法行為中所產生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但是,行政強制措施的費用,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費用,它是行政機關主動採取的行為,是為下一步的行政行為做准備,不涉及為當事人設定作為義務的問題,強制措施的費用由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機關支付是合理的。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二十六條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柒』 海事局的職責范圍是什麼

海事局不是去海上工作的。海事局其主要職能為:

一、擬訂和組織實施國家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和登記、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標准。

二、統一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監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產條件和水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違法案件。

三、負責船舶、海上設施檢驗行業管理以及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設施法定檢驗和發證工作。

四、負責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員適任資格培訓、考試、發證管理。審核和監督管理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員培訓機構資質及其質量體系;負責海員證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環境。


(7)礙航執法權擴展閱讀:

經國務院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簡稱「中國海事局」或「海事局」)已經成立。海事局是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交通安全監督局)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交通部船舶檢驗局)的基礎上,合並組建而成的。

海事局為交通運輸部直屬行政機構,實行垂直管理體制。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海事局負責行使國家水上安全監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執法,並履行交通部安全生產等管理職能。

在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修改之前,海事局仍繼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的名義對外開展執法管理工作

『捌』 地方海事處一般處理什麼事情

好幾種呢,都轉過來給你了。希望幫到你

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職能
1、擬定和組織實施國家水上安全監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標准。
2、統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監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產條件和水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違法案件;歸口管理交通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3、負責船舶、海上設施檢驗行業管理以及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設施法定檢驗、發證工作;審定船舶檢驗機構和驗船師資質、審批外國驗船組織在華設立代表機構並進行監督管理;負責中國籍船舶登記、發證、檢查和進出港(境)簽證;負責外國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國港口、水域的監督管理;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督。
4、負責船員、引航員適任資格培訓、考試、發征管理。審核和監督管理船員、引航員培訓機構資質及其質量體系;負責海員證件的管理工作。
5、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環境。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港外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劃定;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監督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條件;核准與通航安全有關的岸線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管理沉船沉物打撈和礙航物清除;管理和發布全國航行警(通)告,辦理國際航行警告系統中國國家協調人的工作;審批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我國非開放水域;負責港口對外開放有關審批工作以及中國便利運輸委員會日常工作。
6、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標無線電導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區港口航道測繪並組織編印相關航海圖書資料;歸口管理交通行業測繪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水上搜尋救助,負責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7、組織實施國際海事條約;履行「船旗國」及「港口國」監督管理義務,依法維護國家主權;負責有關海事業務國際組織事務和有關國際合作、交流事宜。
8、組織編制全國海事系統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計劃;管理所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教育、科技、人事、勞動工資、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船舶港務費、船舶噸稅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全國海事系統統計和行風建設工作。
直屬海事局職責:
1、對轄區內水上安全監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實施宏觀管理和監督檢查;協調處理轄區海事業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擬訂轄區內有關水上安全監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方面的特別規定或協助地方政府、人大擬訂區域性有關海事管理的法規、規章。

3、管理轄區內巡航工作,負責各分支海事局轄區以外水域的巡航工作。

4、劃定、審批和公布轄區航路、港外水上非涉外錨地、危險貨物過駁作業點;參與有關部門關於海域劃定方面的協調工作;負責特定水域交通管制區的通航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水上儲庫過駁作業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5、審核轄區水域內重大的或跨區域的水上水下施工項目通航安全事宜;審批各分支海事局轄區以外水域的沉船、沉物打撈以及礙航物清除工作。

6、調查或參與調查轄區內涉外水上交通事故和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審批轄區內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結案。

7、組織實施轄區內乙類、丙類船員適任證書統考工作;負責轄區內乙類船員適任證書、海員證及船員出境證明的簽發工作;組織實施轄區內二、三級引航員、值班水手、值班機工及專業培訓的考試、評估、發證工作;負責轄區內船員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發證工作。

8、負責轄區內航運公司所屬或所經營的國際航行船舶的登記工作,以及所登記的國際航行船舶有關船舶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證書、操作性手冊和文書的簽發和審批。

9、受理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轄區非開放水域的申請;協調和審核轄區內二類口岸開放工作。

10、負責轄區內非國際航行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的審核、發證及所有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日常監督。

11、組織實施海區(編制溢油應急計劃時所確定的范圍)溢油應急計劃,審批轄區內港口溢油應急計劃;組織和協調轄區內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質)10噸及以上、5O噸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反應和調查處理。

12、負責轄區內危險貨物申報員和許可權范圍內集裝箱裝箱檢查員的培訓、考試和管理;審批和監督轄區船舶液體危險貨物多航次過駁作業。

13、審查許可權范圍內海區助航標志的設置,負責許可權范圍內水運工程項目中助航標志配布設計的審查、審批和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助航標志通報的動態管理工作。

14、管理轄區內水上遇險安全通信工作。

15、負責許可權范圍內航行警(通)告的發布及管理工作。

16、作為省級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搜救責任區內的重大海上搜救行動,處理省級海上搜救中心日常業務。

17、負責轄區內海事業務的統計上報工作。

分支海事局職責范圍

1、負責轄區水上安全監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按照統一要求,負責轄區內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

2、協調、劃定、審核或審批轄區內水域港內非涉外錨地、臨時錨地、安全作業區、船舶調頭區、水產養殖區、挖沙區、引航員登(離)船點,以及水上游覽、水上體育競技活動區域。

3、審核轄區內與通航安全有關的港區岸線使用和轄區內水上水下施工項目通航安全事宜;審批有關施工船舶。

4、負責轄區內水上巡航工作;管理轄區內交通管理系統;對轄區內引航工作監督管理。

5、審批轄區內沉船、沉物打撈和礙航物清除,以及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的發布工作。

6、負責許可權范圍內海船船員丙、丁類、港作船、小型海船、遊艇駕駛員和內河船船員三、四等適任證書的考試、評估、發證和跟蹤管理工作;

7、負責轄區內航運公司的船員注冊和船員服務簿的簽發、審核和管理工作。

8、負責轄區內航運公司所屬或所經營的非國際航行船舶的登記工作,以及所登記的非國際航行船舶的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證書、操作性手冊和文書的簽發和審批。

9、審批國際航行船舶進出轄區港口、港外裝卸作業點。

10、實施轄區港口國監督和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安全檢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設備和證書、文書的檢查。

11、調查處理轄區內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以及轄區內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的結案審批。

12、辦理轄區內外國籍船舶的海事簽證。

13、審批轄區碼頭、裝卸站點溢油應急計劃,組織和協調轄區內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質)1噸及以上、10噸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反應和調查處理。

14、負責轄區內港區水域污染監視及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監督工作。

15、負責轄區內液貨艙清洗隊伍、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單位的管理,審批和監督一般液貨船過駁作業。

16、參與轄區內非干線航道助航標志配布的審核。

17、作為海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協助省級搜救中心組織、協調責任區內的搜救行動,處理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日常業務。

基層海事處職責范圍

1、負責轄區水域內禁航區、航道、交通管制區、錨地、安全作業區、施工作業區等區域的現場安全監督和秩序管理。

2、維護轄區水域內水上游覽區、水上體育競技活動區的現場通航秩序。

3、監督轄區內引航工作。

4、監督檢查轄區碼頭、泊位安全狀況,監督轄區錨地、航道、調頭區、泊位水深情況。

5、應急處理轄區水域內有礙通航秩序、影響通航環境的異常情況。

6、現場監督檢查轄區內船舶的船員配備、持證、適任、值班等情況;負責許可權范圍內內河船員五等適任證書的考試、發證工作。

7、負責轄區內的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查驗和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簽證。

8、負責轄區內國內航行船舶的安全檢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設備和證書、文書的檢查。

9、現場監督檢查轄區內船舶、設施的航行、停泊和作業情況,處理轄區內船舶、設施的違法行為。

10、對轄區內船舶拆修鍋爐、主機、錨機、舵機、電台;船舶試航、試車;船舶放艇(筏)進行救生演習;船舶燒焊或者明火作業等港內安全作業實施報備制管理,並進行現場監督。

11、調查處理轄區內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配合轄區內所有水上交通事故的現場初步調查和取證工作。

12、負責轄區內中國籍船舶的海事簽證。

13、負責轄區內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適裝許可及現場監督。

14、審批轄區內船舶排放洗、壓艙水和艙底水;負責轄區內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的現場監督管理和船舶污油水、殘油及生活垃圾等接收工作的監督管理。

15、負責轄區內港區、碼頭和船舶溢油應急計劃的監督實施及港區水域污染監視,應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質)低於1噸的小規模船舶污染事故。

16、負責轄區助航標志的監督。

『玖』 漁政和海監有什麼區別

主要區別是,性質不同、主要職責不同、管理對象和范圍不同,具體如下:

一、性質不同

1、漁政

漁政管理是遵照漁業法規對本國管轄范圍內的漁業、漁業水域和水產資源進行的行政監督和管理。

二、主要職責不同

1、漁政

①、監督、檢查漁業法規的貫徹執行。

②、對漁業資源狀況和與資源相關的有關事項,向本級或上級水產行政領導部門提出建議。

③、負責漁業許可證的審核和發放。

④、監督和檢查國際漁業協定的執行,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漁政管理方面的涉外事宜。

⑤、維護漁業生產秩序,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漁業生產糾紛。

⑥、協助有關部門維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珍貴稀有水生動植物。

2、海監

①、制定並組織實施海洋執法監察工作規劃、計劃。

②、擬定海監經費使用計劃,監督管理業務經費使用。

③、建設和管理海監隊伍,制定海洋執法監察工作的規章制度。

④、組織協調管轄海域海洋執法監察工作,發布海洋執法監察公報和通報。

⑤、組織對海上重大事件的應急監視、調查取證,並依法查處。

⑥、建設和管理海洋監視網,管理海洋執法監察信息。

⑦、建設和管理海洋執法監察技術支持系統,組織擬定海洋執法監察的技術規范、標准。

⑧、承辦海洋監察員資格管理和培訓工作,核發海洋監察員證書。

⑨、擬定並組織實施海監船舶、飛機和設備及物資的配備、維護計劃,監督中國海監船舶、飛機的安全工作。管理海監隊伍的配備和使用。

⑩、監督管理海監船舶、飛機眩號和海監人員的著裝、標識的使用。

三、管理對象和范圍不同

1、漁政

管理對象包括漁業生產者個人、漁業生產組織和其他漁業社會組織、漁業資源、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以及漁船、漁具等漁業生產資料和魚、蝦、蟹等漁業生產的產品等。

2、海監

管理范圍包括查處侵犯海洋權益、違法使用海域、損害海洋環境與資源、破壞海上設施、擾亂海上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並根據委託或授權進行其他海上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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