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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31 21:00:50

⑴ 誰知道唐 宋元明清(清朝前期)五朝的兵制制度

唐朝兵制
唐朝初期恢復府兵制,較隋朝更為完備。府兵為基本的常備軍,平時隸屬於皇帝的12衛和皇太子的東宮6率。每衛設大將軍1人、將軍2人。平時負責管理府兵輪番宿衛諸事,戰時經皇帝任命,率領從各府調集的府兵出征。即「若四方有事,則命將以出,事解輒罷,兵散於府,將歸於朝。」重要軍機大事由政事堂舉行的宰相會議輔佐皇帝商決。尚書省的兵部,主要負責武官的考核、任免,軍隊的編制、簡點和輪番,以及圖籍、廄牧、甲仗的管理等。

太宗時整頓府兵制度,12衛各領40~60府。鷹揚府恢復驃騎府、車騎府的舊名,不久又改為折沖府,全國最多時共設657府,府兵約60萬人,主要分布於政治中心地區的關內、河東、河南及鄰近諸道,旨在「居重馭輕」,「舉關中之眾以臨四方」。府兵自用的武器、裝具和征途所需糧食皆自備。馬匹不足,由官府供給。平時訓練在冬季進行,由折沖都尉率領本府兵馬習戰。

府兵的調遣、指揮權屬於朝廷。凡發兵10人以上,除緊急情況外,都要有尚書省、門下省頒發的皇帝「敕書」和銅魚符,州刺史與折沖都尉勘契乃發。府兵每年需輪流到京師宿衛,稱上番。由兵部依各府離京師遠近,確定上番的次數,每次1月,平均每年在役可達3月左右。部分府兵被派遣到沖要地區戍守,一般為1年一次。地方兵中多為各地輪番府兵到邊境戍守的戍卒,稱「防人」,3年一代,自備資糧;另有少數召募來的兵,稱「防丁」或「丁防」。

府兵的來源,主要是從自耕農和地主中挑選,後來則漸以貧苦農民充役。按照規定,「三年一簡」,即3年徵一次兵。凡20歲以上的健壯丁男,都是簡點對象。簡點標准,以資財、材力、丁口三者為據,「財均者取強,力均者取富,財力又均先取多丁」。

中唐以後,均田制遭到破壞,府兵制土崩瓦解,十六衛喪失戰鬥力,從此之後,僅為儀飾之用。由於府兵制日趨敗壞,唐初即存在的募兵制便逐漸興盛。

唐末,各節度使控制地方政權,憑藉其擁有的土地、人丁、財賦,豢養大批軍隊,與朝廷抗衡,改變了「內重外輕」的態勢。安史之亂以後,割據日甚,以致「方鎮相望於內地,大者連州十餘,小者猶兼三四」,「自國門以外,皆分裂於方鎮矣」。
宋朝兵制

中國宋朝(960~1279)重建統一的封建政權,南方經濟發展較快,北和西北地區民族矛盾轉趨激烈。北宋和南宋的軍事制度有許多不同之處,但總的是吸取晚唐、五代軍閥割據的教訓,皇帝加強集權,削弱大將兵權,以文臣御武事;集中大量財力、物力,供養大批招募來的軍隊,募兵制始終居於極其重要的地位。

北宋時期皇帝直接掌握軍隊的建置、調動和指揮大權。其下軍權由三個機構分任。樞密院為最高軍事領導機關,掌軍權及軍令,三衙,即殿前司、侍衛馬軍司和侍衛步軍司,為中央最高指揮機關,分別統領禁軍和湘軍;率臣,為禁軍出征或鎮戍是臨時委任的將帥,統領地分屬三衙的禁軍,事畢皆撤銷。

兵符出於樞密,而不得統其眾;兵眾隸於三衙,而不得專其制。」樞密院有調兵之權,卻不掌管軍隊;三衙掌管軍隊,卻無調兵之權;遇有戰事,由皇帝任命率臣領兵出征,從而實現了「發兵之權」與「握兵之重」的分離。此外,還設有兵部,只掌管儀仗、武舉和選募軍兵等事。

北宋軍隊由禁兵、廂兵、鄉兵和蕃兵組成:禁兵是軍隊的主力,兵額多時在百萬以上,主要任務是「守京師,備征戍」。禁兵實行「居中馭外」的「更戍制」,除駐京師外,還分別到邊地或沖要地方戍守,一二年輪換一次,既使士兵往來道路,以習勞苦,又使兵不識將,將無專兵,以防止武裝割據或擁兵叛上。

廂兵名義上也是一種常備兵,實際上是一支專任勞役的隊伍。它分屬各州和某些中央機構,「內總於侍衛司」。其組織編制大體如禁兵,給養比禁兵低,主要擔負築城、修路、運輸等雜役,多不訓練和校閱。
元朝兵制

蒙古軍(包括色目人部隊)主要是騎兵。漢軍、新附軍大多為步軍。水軍編有水軍萬戶府、水軍千戶所等。炮軍由炮手和制炮工匠組成,編有炮手萬戶府、炮手千戶所,設有炮手總管等。一部分侍衛親軍中,還專置弩軍千戶所,管領禁衛軍中的弓箭手。

軍隊依承擔任務的不同,區分為宿衛和鎮戍兩大系統。宿衛又分為皇帝直轄的「怯薛」軍和由樞密院統領的侍衛親軍,平時主要護衛宮廷,守衛京畿,戰時也出京征伐;鎮戍諸軍,屯戍於全國沖要地區。北方是蒙古軍、探馬赤軍的重點戍防地區;淮河以南主要由漢軍、新附軍屯戍,並配置部分蒙古軍和探馬赤軍。邊境地區由分封或出鎮其地的蒙古宗王所部和土著部族軍配合鎮守。各級軍官一般實行世襲制,但朝廷能調動和另行任命。
被劃為出軍當役的人戶稱軍戶,父子相繼,世代相襲,不準脫籍。
明朝兵制

中國明朝(1368~1a)改革元朝軍事制度,創立了獨具特色的衛所制:皇帝獨攬軍事大權,全國要地設立衛所,軍丁世代相繼,給養仰賴屯田。此制在維護明朝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統治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軍隊的統轄與衛所制朱元璋統一全國後,採納劉基建議,立軍衛法,在全國建立衛所,控扼要害。中央設大都督府。洪武十三年(1380)改為五軍(即中、左、右、前、後軍)都督府,為最高軍事機關,掌管全國衛所軍籍。征討、鎮戍、訓練等則聽命於兵部。遇有戰事,兵部奉皇帝旨意調軍,任命領兵官,發給印信,率領從衛所調發的軍隊出征。戰爭結束,領兵官繳印於朝,官軍各回衛所。這種統軍權與調軍權分離和將不專軍、軍不私將的制度,旨在保證皇帝對全國軍隊的控制。在地方,設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置指揮使,為地方統兵長官。都司之下,在沖要地區的府(含直轄州)、縣(州)置衛或設所。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全國都司、衛所,共設都司17個、行都司3個、留守司1個、內外衛329個、守御千戶所65個。兵額最多時達270餘萬人。

京軍與地方軍明朝軍隊分為京軍和地方軍兩大部分。京軍為全國衛軍的精銳,平時宿衛京師,戰時為征戰的主力。洪武初年,京軍有48衛。成祖遷都北京,京師接近前線,京軍多達72衛,並正式成立了五軍、三千、神機三大營。平時,五軍營習營陣,三千營主巡哨,神機營掌火器,戰時扈駕隨征。以後,京軍制度累有更易。此外,尚有拱衛皇帝的侍衛親軍,如錦衣衛和金吾、羽林、虎賁、府軍等12衛軍,以及隸屬御馬監的武驤、騰驤、左衛和右衛等4衛營。

地方軍包括衛軍、邊兵和民兵。衛軍配置於內地各軍事重鎮和東南海防要地。邊兵是防禦北方蒙古騎兵的戍守部隊,配置於東起鴨綠江、西抵嘉峪關的9個軍鎮,史稱「九邊」。民兵是軍籍之外、由官府僉點、用以維持地方治安的武裝,內地稱民壯、義勇或弓兵、機兵、快手,西北邊地稱土兵,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有苗兵、狼兵等土司兵。此外,還有不同行業和階層組建的礦兵、鹽兵、僧兵等,遇有戰爭,常被召出征,戰爭結束仍回原址。

清朝兵制

八旗兵為世兵制,在16歲以上的八旗男性子弟中挑選。「余丁」和不滿16歲的「幼丁」,可以挑補為養育兵,即預備兵。

綠營兵是參照明朝軍衛制度改編和新招的漢兵。以綠旗為標志,以營為建制單位,因而得名。有馬兵、步兵、守兵之分。馬兵、步兵亦稱戰兵。沿江、海設有水師。綠營兵籍,皆注於冊,由兵部管理。「騎兵拔於步戰兵,步戰兵拔於守兵,守兵拔於余丁,無余丁乃募於民」。

八旗兵和綠營兵都實行薪給制,按年或月發一定的銀餉和米糧。八旗兵的薪餉和武器裝備均優於綠營兵。

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八旗兵與綠營兵已腐敗不堪用。1851年太平天國革命爆發,清廷諭令各省舉辦團練「助剿」。曾國藩在湖南募團丁為官勇,訂營哨之制,糧餉取自公家,稱湘勇或湘軍,是鄉團改勇營之始。繼之,又有仿湘軍制度建立的淮軍和各省勇營。及戰事既畢,除曾國藩直轄的湘軍和其他一部分勇營遣散外,各省險要處仍以勇營留屯,稱為防軍。防軍之外,又有練軍。它從綠營選練而來,其營制餉章也全仿湘軍,任務與防軍同。這樣,自同治至光緒中日甲午戰爭結束時,防軍與練軍成為清朝的主要武裝力量,它們的營制皆源自湘軍。

1894年,清廷在甲午戰爭中慘敗,湘軍、淮軍、防軍、練軍又相繼腐敗不堪用,於是 「新軍」代之而起。清政府在中央設練兵處,在各省設督練公所,並計畫在全國編練新軍36鎮。以北洋新軍作為中央軍,以各省新軍為地方軍,將原有的防軍、練軍和其他舊軍(旗兵除外)汰弱留強,一律改為巡防營。新軍以鎮為基本建制單位,每鎮官兵定額12512人,由步、馬、炮、工、輜重等兵種組成,設統制率領。平時以2鎮為1軍,戰時則根據情況,或以3鎮為1軍,或合數軍為1大軍,由總統或軍統率領。新軍的中、下級軍官多為國內武備學堂畢業生充任,間有少數學習軍事的留學生。集兵方式採用募兵制,在體格、嗜好及文化程度上有嚴格規定。清政府本想通過軍事制度改革收回全國兵權,但召募、發餉等操於將帥手中,武器裝備有賴於外國,軍隊的私屬性質毫無變更。至宣統末年,新軍只練成13鎮,由於辛亥革命爆發,便隨清亡而終。

⑵ 為什麼我國《婚姻法》規定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而不是四代·五代

《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回親和三代以內答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司法解釋 :禁止血親結婚是優生的要求。人類兩性關系的發展證明,血緣過近的親屬間通婚,容易把雙方生理上的缺陷遺傳給後代,影響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沒有血緣親屬關系的氏族之間的婚姻,能創造出在體質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強健的人種。從醫學角度講,三代以外,則相同基因已經非常的少了。 這樣,對於後代就會減少遺傳疾病的發生。

⑶ 中國古代各個王朝的法典

1、《新律》

新律指我國歷史上曹魏政權的法律。魏明帝時,鑒於漢朝律令繁雜,在太和三年(公元年)下詔改定刑制,作《新律》十八篇,也叫《魏律》、《曹魏律》。

三國時期,吳、蜀雖制定過一些科條,但沒有編纂出系統的法典。曹魏的《新律》是三國時代最有影響、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一部系統的法典。

2、《泰始律》

由於《魏律》內容繁雜,早在司馬昭執政時即命賈充、羊祜、杜預、裴楷等人參考《漢律》及《魏律》來修編新法律。

晉武帝泰始三年(267年)完成編纂工作,次年頒行全國,此即《晉律》。因於泰始年間頒行,又稱《泰始律》。

3、《開皇律》

《開皇律》是隋代第一部法典,也是世界上的第一部國家憲法。隋文帝開皇元年(公元581年)命高熲等撰定新律,同年頒布,是為《開皇律》。

開皇三年又命蘇威、牛弘等重修,刪繁就簡,成12篇,即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捕亡、斷獄,共500條。「自是刑網簡要,疏而不失」。(《隋書·刑法志》)。原文已失傳。

《開皇律》廢除前代的鞭刑及梟首、轅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更定刑名為笞、杖、徒、流、死五種,並定「八議」,還將北齊時的「重罪十條」改為「十惡」大罪,規定在《名例》篇中,對後世法律影響很大。

5、《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朝的主要法典。它是中國法制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法典。它草創於金戈鐵馬的戰爭時期,完成於重典治國的洪武年代。

這部大法不僅繼承了明代以前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的歷史優點,是中國古代法律編纂的歷史總結,而且下啟清代乃至近代中國立法活動的發展,為中國近現代的法制建設提供了一些寶貴的借鑒。

5、《永徽律》

永徽律是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頒行的法典。永徽初,長孫無忌、李勛、於志寧等根據《貞觀律》撰成,計12篇,500條。內容基本與《貞觀律》相同。

唐統治者為了確保法律適用的統一,使執法官吏懂得每一條文的精確含義,發揮法律的效能,永徽三年,又詔長孫無忌等人撰寫《疏議》,對《永徽律》逐條逐句進行解釋。

永徽四年撰成奏上,共30卷,附於律文之後,同時頒行,與律文具有同等效力。律與疏合在一起,稱《永徽律疏》,後世稱《唐律疏議》。

是唐律發展到完備階段的標志,也是宋、元、明、清、各代制定和解釋法律的藍本。對越南、日本等國的封建法律也有很大影響。是我國現存最早最完備的封建法典。

6、《朝律》

《朝律》是西漢中期立法活動成果之一,別名是《朝賀律》,主要是朝賀制度方面的專門法律。

西漢中期立法活動成果之一。漢武帝時期趙禹制定的《朝律》6篇,又名《朝賀律》,主要是朝賀制度方面的專門法律,它進一步規范了臣子朝見君主的禮儀。

《九章律》、《傍章》、《越宮律》、《朝律》,統稱為「漢律六十篇」,構成了漢律的基本框架。

7、《宋刑統》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時任工部尚書判大理寺竇儀主持立法,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宋建隆重詳定刑統》,簡稱《宋刑統》,由宋太祖詔令頒行全國。

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頒布《大中刑律統類》, 將《唐律疏議》的條文按性質拆分為121門,然後將「條件相類」的令、格、式及敕附於律文之後。

這種將律、令、格、式、敕混為一體,分門編排的體例,改變了自秦、漢以來的法典編纂的傳統,開辟了新的立法形式,後人簡稱該形式為《刑統》。

《大中刑律統類》的立法模式為後世效法,五代至宋,「刑統」取代「律」,成為主要的法典,如《同光刑律統類》《大周刑統》。

宋朝沿用該立法模式,頒布了《宋刑統》,並由大理寺刻板印刷發行全國,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宋刑統》和唐律一樣也是十二篇,除了個別要避諱的字外,內容和唐律基本一致,可見唐律對於《宋刑統》巨大影響。除了大量本朝的詔敕外,也收錄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詔敕,作為參考。

五刑制度也沿用了唐律的規定,其他有關定罪量刑的規定如議、請、減、贖等也和唐律相同。但宋朝的刑罰也有了一些變化,如凌遲刑的開始合法化就是在宋仁宗時期。

8、《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是中國封建社會最後一部法典。《大清律例》的制定工作,開始於順治元年,經過順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

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時,命王泰為律令總裁官,重修《大清律例》,在經過乾隆御覽鑒定後,正式「刊布中外,永遠遵行」,形成清朝傳世的基本法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大清律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宋刑統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朝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新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泰始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永徽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開皇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大明律

⑷ 我國的法制體系是什麼

第一層級憲法為根本大法
第二層級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及訴專訟法為主幹法律
第三層級屬為國務院及其部門的法規,規章
第四層級地方、自治地方法規規章管理辦法
下一層法不能與上一層法律相抵觸,否則無效
(法律專業2004級學士)

⑸ 近親是指幾代以內的血緣關系 法律規定三代以內近親不能結婚`那為什麼還會有五福的說法呢

近親是指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根據《婚姻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直系血親和專三屬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屬於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指有直接血緣聯系的上下各代的親屬;旁系血親是相對於直系血親的概念,是指與自己有著間接血緣聯系的血親。我國現行《婚姻法》是以血親之間的世代來計算親屬遠近關系的,即一輩為一代。在直系血親中,以己身為一代,然後上下數,父母子女為二代,祖父輩、孫子輩為三代。在旁系血親中,根據旁系血親之間的同源關系,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姐妹為二代旁系血親;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堂兄妹、表兄妹、伯叔姑、姨舅、侄子女、甥為三代旁系血親。

五服是古代法的說法。
[五服]是指姓氏直系血親,也就是你爺爺、爸爸、你自己[男]、你兒子、孫子,五代為五服。其中每代男性都以直系或相連代男性五代都列入[五服]之內。

⑹ 法律上規定的第三代,第五代禁止結婚,中,第三代,第五代,具體怎麼意思 例如:我弟弟是第幾代,我

最常見的有關近親結婚的問題主要有以下三種:
1. 如何判斷是第幾代近親結婚?
從有共同祖先的那一代計起,算第一代,依此類推。如表兄妹結婚,雙方的外祖母屬第一代,雙方的母親屬第二代,表兄妹結合就是第三代。我國婚姻法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結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中原文如下:「(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父輩與子輩之間才屬於三代以內。

近親(或稱親緣關系)是指3代或3代以內有共同的祖先。如果他們之間通婚,就稱為近親婚配。近親婚配的夫婦有可能從他們共同祖先那裡獲得同一基因,並將之傳遞給子女。如果這一基因按常染色體隱性遺傳方式,其子女就可能因為是突變純合子而發病。因此,近親婚配增加了某些常染色體隱性遺傳疾病的發生風險。近親婚配使子女中得到這樣一對純合或相同基因的概率,稱為近婚系數 (inbreeding coefficient,IF) 。

⑺ 總結高中歷史中的中國古代歷代法律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 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發展脈絡清晰,有因有革,內容豐富,特點鮮明。歷代立法中國古代自國家出現後,統治階級就開始通過國家機關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經過幾千年的發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點鮮明的法律體系。 夏商周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隸製法律,以習慣法為主,禮刑並用。它體現了王權與族權的統一,滲透了神權思想。夏代是中國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其法律總稱為「禹刑」。《周禮·秋宮·司刑》註:「夏刑大辟二百,臏刑三百,宮刑五百,劓刑各千。」中國古代的刑與法含義相同,刑罰的出現,標志著夏代法律制度已經產生。 「湯刑」是商代法律的總稱。《尚書·盤庚》記載:「以常舊服,正法度」。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在古文獻中有明確記載,並在考古發掘中得到證實。商朝的刑法嚴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卜辭中,有象徵殘酷刑罰的文字;《簡書·康誥》載:「罰蔽殷□,用其義刑義殺。」戰國時荀子亦說:「刑名從商。」 西周的法律制度因於夏、商,到了西周更趨成熟。《周禮》中包含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內容。《呂刑》中對犯人施行五種刑罰的規定長達三千條;同時,明確規定了罰金等級和贖刑制度等。 春秋戰國春秋時期,奴隸製法制解體,各諸侯國的法律制度發生重大變化,成文法陸續頒布。鄭國執政子產「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左傳·昭公六年》杜預注),鄧析編訂「竹刑」。晉國亦「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左傳·昭公二十九年》)。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舊貴族的特權,促進了封建生產關系的發展,標志著奴隸制的瓦解。 戰國時期封建制確立。各諸侯國陸續頒布了以保護封建私有制為中心內容的封建法律。其中,魏國李悝在總結各國刑法典的基礎上制定《法經》6篇,即《盜》、《賊》、《囚》、《捕》、《雜》、《具》。《法經》是以刑為主,諸法並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秦國統治者奉行法家學說,任法為治。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經》為藍本,改法為律,制定《秦律》6篇。此外,秦還頒布了大量法令。秦漢秦統一六國後,秦始皇把秦國的法律推行全國,第一次建立起全國統一的封建法制。1975年12月,湖北雲夢出土的睡虎地秦簡,其中有《秦律二十九種》、《法律答問》、《封診式》3類法律文書,其內容涉及農業、手工業、商業、徭戍賦斂、軍爵賞賜、官吏任免以及什伍組織等社會生活各個領域,說明秦代「莫不皆有法式」的說法是信實的。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稱於世,刑罰種類繁多,手段也極為殘酷,有死刑、肉刑、徒刑、笞、籍沒收孥等,對罪犯往往數刑並施。 西漢,蕭何以《秦律》為基礎,製成《九章律》,確立以律、令、科、比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其實質乃外儒內法,正如漢宣帝所說:「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漢書·元帝紀》)。這種思想構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論基礎,一直為歷代封建統治者所奉行。 三國兩晉南北朝這一時期各朝都編纂法典。曹魏對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並改漢具律為刑名,冠於全律之首;規定五刑,使刑名進一步規范化;保護貴族、官僚、地主等8種權貴人物在審判上享有特權的「八議」也正式上升為法律制度,充分體現了「舉賢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權貴」。這是中國古代刑法的重要發展。其後產生了諸如《晉律》、《北齊律》等。《北齊律》首創「重罪十條」(亦稱「十惡」);北魏、南陳法律中規定的官吏可以官抵罪的「官當」制度,對後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響。 隋唐這是中國封建社會諸種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發生重大變革的時期。隋朝制定的《開皇律》在封建法典中佔有重要地位。唐代尤為重視立法建設,唐太宗時,制定《唐律》12篇,500條。高宗永徽年間,編定《唐律疏議》30卷,永徽四年(653)頒行全國。唐律把「十惡」特標篇首,律文全面反映了唐代社會的等級劃分,明確規定了社會各等級的不同身份、地位、權利和義務,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唐律》和《唐律疏議》是中國歷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對中國封建法律的發展影響極大,對亞洲一些國家亦有一定影響。 宋元《宋刑統》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它是以五代時後周的《顯德刑統》為基礎修改而成的。宋朝全面強化封建專制主義,皇帝可隨時頒布□令作為斷罪處刑的依據,詔□成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編□成為宋代最經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動。宋代正式出現「典賣」制度的法律規定。 元世祖忽必烈統一中國後,頒布了《至元新格》;元英宗時制定了《大元通制》。元代法律的基本內容依循唐律,形式上仍沿用宋代的編□,但改□為「條例」或「條格」。元朝的法律具有階級壓迫和民族壓迫的雙重特點。 明清明、清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的兩個朝代,在法律上亦反映出封建社會後期的時代特點。明、清法規以律為主,律外有誥、例、令、條例、則例、會典等。 明太祖總結歷代統治經驗,把「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治亂世用重典」等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制定了《大明律》、《明大誥》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大明律》是明代最主要的法典。它改唐律12篇為7篇,即在名例律之下按六部官制分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改變了隋唐以來的封建法律體系結構。《明大誥》共4篇,是以詔令形式頒發的,由案例、峻令、訓導三方面內容組成的具有教育作用和法律效力的特種刑法。這是中國古代法律制度上前所未有的。明代還加強了經濟方面的立法,主要有鈔法、錢法、稅法、鹽法等。 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部封建法典。它的篇目與《大明律》相同,在沿用唐、明五刑的基礎上,又增加了許多新的刑罰及民族壓迫條款。在刑罰和訴訟方面,清律規定滿人享有各種法律特權。清朝還頒布了用於少數民族地區專有特定內容的單行法律,如《回律》、《番律》、《蒙古律》等。隨著封建經濟的發展,清律中調整經濟關系的內容也大為增加。 歷代行政法規中國古代統治者也用法律作為管理行政機構和官吏的一種手段。歷代都制定了一些關於行政機構設置、職掌和官制的行政法規。中國古代雖然把各種律令混合制訂在一起,但唐以後也有單行的行政法典。 先秦夏代適應奴隸制的需要,隨著權力機構的建立,產生了最初形態的行政法制。商代,「齊之以禮,齊之以刑」,禮法構成商王朝行政法的重要內容。但是,夏、商時期對政府機構的管理基本是以習慣法為主,「以言代法」,以吏代法。 西周時期的《周禮》(亦稱《周官》)中載有《六官》、《六典》之篇。《六官》即《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馬》、《秋官司寇》、《冬考工記》6篇。《六典》即治典、禮典、教典、政典、刑典、事典。六官各掌一典。其中,治、教、禮、事四典實為行政法的內容。從此,奠定了中國古代行政法的基礎。 秦漢秦代建立了中央集權的統一封建國家,加強了對政府機構及官吏的管理。《秦律》中的《置吏律》、《效律》等是關於職官建制、任免、銓選、考核之法;《內吏雜律》是關於京官政務之法規;《行書律》是有關公文規定的法規;《傅律》、《田律》、《金布律》、《徭律》以及《工律》等,是有關經濟、手工業的行政管理法規,內容十分豐富,充分顯示了統一封建國家行政管理制度的特色。 漢代確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和職官法,尚書台六曹體制的建立,奠定了整個封建社會六部制度的基礎。漢代對各種機構的員額和職權都有明確規定。如對皇帝的詔令必須忠實執行;官吏泄漏機密者,要免職;官吏受賄或保管官府財物自盜者,定罪後仍再犯者,要處死等。 隋唐宋元行政法的重大發展是在隋、唐。隋、唐將晉代就正式列為國家法律的「違制」律改為「職制」。它是對各級官吏違反編制及失職行為的處分規定。唐代編纂的《唐六典》是中國古代最早的較為完整的行政法典。它按照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分制,明確規定了國家各級行政機構的規范、官吏的編制、職責許可權以及對官吏選拔、考核、獎罰等行政管理制度。典律分野是《唐六典》的一大發展,「律之正罪,典以范政」,是中國古代行政法發展的結晶。唐以後,宋代有官修法典《慶元條法事類》,元代有《元典章》等。宋、元行政法典仍以六部為例,仿《唐六典》,它與前代有別的是注重官吏法的修制和民族行政法的制定,因而具有其特色。 明清明清兩代是中國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高度發展的時期。它集歷代行政法之大成,對行政法典法規的制定更為系統化、規范化。明清仿《唐六典》制定了《明會典》與《清會典》。「會典」之名始於明代,即典章會要之意。《明會典》體例以六部官制為綱,分述各行政機構的職掌和事例。其記載有關章典制度,凡明史所未載者,會典均有交待。萬曆《御制重修明會典序》中說:「輯累朝之法令,定一代之章程,鴻綱細目,燦然具備。」《清會典》記載了清代開國至光緒各級行政機構的職掌、事例和活動原則。它採用以官為典,以職立官,有典有例的分合序列。清代的官員都得以會典來執法。正如《續修大清會典序》中所說:「會典所載,皆百臣奉行之政令。」 司法審判機關中國古代司法、行政往往不分,行政機關兼行審判權,審判權受皇權左右,成為中國封建司法制度的一個基本特點。 先秦秦以前沒有專設司法機關,只是設官理刑。夏有大理,商周有司寇。因古代兵刑不分,往往軍事長官又是司法長官。戰國時期,各諸侯國先後設置掌握獄訟的最高法官,秦稱「廷尉」,齊稱「大理」,楚稱「廷理」。 秦統一的秦王朝建立後,「廷尉」列為九卿之一,作為中央司法機關的長官,負責審理皇帝交辦的案件和地方移送的疑難案件。秦地方無專門的司法機關,郡守、縣令兼行審判權,可自行處理一般案件。 漢代中央仍以廷尉(又稱大理)為最高司法長官,地方司法機關與秦基本相同。漢在司法制度方面也有一些變化,尚書台設立後,其中的三公曹(西漢時)、二千石曹(東漢時),亦掌有一定的司法權,分割了廷尉的一部分職權。 三國兩晉南北朝這一時期的司法制度基本沿襲漢制,又有所發展。中央司法機關一般仍稱廷尉。北齊沿稱大理寺,機構日趨擴大。這一時期的地方司法機構仍與行政機構合而為一,司法權由郡太守、州刺史和縣令等各級行政長官掌握。 隋唐以大理寺主管審理、判決朝廷百官犯罪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為中央司法行政機關,主管司法行政,負責審核大理寺及州縣審判案件。御史台為中央最高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動,亦參與某些案件的審判。唐朝時,每遇重大案件,皇帝通常命令大理寺卿同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理,稱作「三司推事」。隋唐時期的地方的司法仍由行政機關兼理。 宋代司法機關不斷擴大,職權分散。於中央司法機關大理寺和刑部之外,皇帝在宮中增設審刑院,掌審議大理寺上報的案件。宋神宗時,取消審刑院,其職權劃歸刑部。地方司法仍由州(與州同級的有府、軍、監)和縣兩級行政機關兼理。 元代統一全國後,於中央設刑部、御史台,並將大理寺改為大宗正府。泰定帝時,將審判權分別歸刑部和地方政府。蒙古人犯罪,只由宗正府審理。元代州縣兼掌司法,路則在總管府下設立推官,專理刑獄。 明清兩代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日益強化,司法權更趨集中、完善。於中央設都察院、刑部、大理寺,合稱「三法司」,分典刑獄。都察院掌糾察,刑部主審訊,大理寺主掌復核,成為專司駁議的慎刑機關。對重大案件實行「三司會審」,清稱「九卿會審」,標志著皇帝對司法權的嚴格控制。明代的錦衣衛和東、西廠,亦握有廣泛的司法權。清代專門設立了承審滿人訴訟的司法機構,並將司法管轄深入到少數民族地區,中央理藩院專設理刑司,負責對少數民族案件的審判。 主要特點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①法律出於皇權,維護皇權。古代中國實行專制主義的統治,奴隸社會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會的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實行個人獨裁統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審判官。歷代法律都以皇帝個人意志的形式表現出來。律的制定雖由朝臣具體完成,但批准權屬於皇帝,歷代帝王都凌駕於法律之上。除律外,皇帝還可根據需要隨時發布詔、令、格、式等。「法自君出」,進一步鞏固和強化了皇權。 ②禮法結合,以儒家思想為理論基礎。在中國古代法律中,禮佔有重要位置,「為政先禮,禮為政本」,禮既是道德規范,又是法律規范。秦始皇以法治國,西漢初期大體上是「霸王道雜之」。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後,儒家思想成為主導的政治思想,以其為基礎逐步形成了以禮法合流為基本特徵的封建法律思想體系。維護「三綱五常」成為封建法典的核心內容,德主刑輔、禮刑並用成為法制的原則。從「引經決獄」,實行秋冬行刑,到「十惡大罪」和「八議」的規定等,許多法律內容都是以儒學的等級倫理關系作為定罪或赦免的標准,並為歷代統治者所尊奉。 ③官僚、貴族享有法定特權。中國古代法律從維護等級制度出發,賦予貴族官僚以各種特權。西周法律有「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的規定;漢代有「先請」之制,對犯罪的貴族官僚的審理,要先奏請皇帝。魏律根據《周禮》的「八辟」規定了「八議」。至隋、唐,封建特權法相因沿襲又不斷發展,《唐律》規定的「議」、「請」、「減」、「贖」、「官當」等按品級減免罪刑的法律制度是集中的表現。唐之後,宋、元、明各代法典均將其作為重要內容加以肯定。 ④諸法合體、並用,司法隸屬於行政,無獨立審判權。中國古代法律最早表現為禮刑並用,之後形成諸法合體的封建法典。從戰國李悝著《法經》始,至秦、漢、唐、宋、明、清諸律,都是以刑法為主,兼有訴訟、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內容。這種諸法合體混合編纂形式,貫穿於封建社會各朝代。 在封建專制主義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統治者,直接控制司法大權。地方的審判權完全歸屬行政機關,中央雖設有專門審判機關,但其活動為皇帝所左右,監察、行政機關也可審理案件,審判機關往往不能獨立行使職權。封建社會並無獨立審判權,審判機關只是皇帝及受皇帝控制的行政機關的附庸。這種行政兼理司法的制度,在中國延續了幾千年。

⑻ 規章、規程、規定、規范的區別

1:含義的區別

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範文件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設區市的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規程指是「規則+流程」。所謂流程即為實現特定目標而採取的一系列前後相繼的行動組合,也即多個活動組成的工作程序。

規定是指對某一事物做出關於方式、方法或數量、質量的決定。強調預先(即在行為發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於法律條文中的決定。規定作動詞指對事物的數量,質量或方式,方法等做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比如說:~產品的質量標准 | 不得超過~的日期等。

規范意指符合邏輯,客觀、真實、全面、完整、准確、及時,達標。

2:使用對象的區別

規章:規章是各級領導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實施管理,規范工作、活動和有關人員行為,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並發布實施的、具有行政約束力和道德行為准則的規范性文書的總稱。規章分為行政規章,組織規章,業務規章,一般規章。

規程:作程序貫穿一定的標准、要求和規定,如安全操作規程,工作規程,技術管理規程。

規定:法律用詞,預先制定規則,以作為行為的標准。或者權威性地確定為一種指導、指示或行動規則。泛指定出具體要求。

規范:榜樣,標准,典範,示例;標準的例子;如坐姿規范。習俗或法規;約定俗成或明文規定的標准

3:詞語特性的區別

規章:作名詞

規程:作名詞

規定:作名詞,動詞等詞性

規范:作名詞,動詞等詞性

(8)五代法規擴展閱讀:

例句:

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關鍵是要保證制定出來的規章制度內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學性。

《煤礦安全規程》是2011年2月煤炭工業出版社出版的圖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編寫。

郭沫若《洪波曲》第十章二:「我們對於這項工作是規定了這樣的步驟的。」

老一輩的人說,這個人真本分,做事說話全憑良心,說老實話辦老實事,說話誠實,現在的年輕人,露大腿。不規范。

⑼ 輩分是如何規定的

輩分有很多,也算是一種文化符號。

輩分,指在家族、親友的長幼先後中所居的地位。主要有高祖輩、曾祖輩、祖輩、父母輩、平輩、矮輩之分。亦作「 輩份 」,指家族、親友之間的世系次第。

輩分的排列常常體現在人名中,使用輩分用字不僅便於在同族中排行輩,認輩分,也便於修宗譜。一般而言,以字定輩分者,都將這些輩分字置於姓之後,如張學良、張學思、張學銘。上至皇族,下至百姓都有輩分。

但是,普通老百姓的輩分不是特別講究,如小說《白鹿原》中白嘉軒的兒子白孝文、白孝武兄弟,這個「孝」字是取忠孝之類的用字,沒有特別嚴格的輩分用字沿革。再如,我們的父輩名中,輩分用字一般取寓意較好的字來使用。

在這種宗族觀念下,一般排輩分主要體現在男丁中,女子不入宗譜,故不採納。現今,許多家庭中的姐妹看似有使用輩分字的,但一般只是任選一個相同的字用在姊妹中,以表示姐妹關系,並無序輩之意。行輩字是宗族內部按一定次序排列的,並不是父母或本人可以隨便選用的。

宗譜的行輩字派用以加強宗法制度,所以其用字也充分反映了這一目的,主要有三類,一類是美德或吉祥的字,如:德、仁、明、孝、福、祿、吉、祥、賢等;第二類是希望宗族延續和昌盛的字,如:永、傳、昌、盛、興、延、繼、承等;第三類是懷念先祖和歌頌皇天恩德的字,如:澤、祖、顯、榮、恩、錫、啟、先等。

⑽ 中國古代的法律制度如何有沒有成文的法律約束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
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發展脈絡清晰,有因有革,內容豐富,特點鮮明。歷代立法中國古代自國家出現後,統治階級就開始通過國家機關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經過幾千年的發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點鮮明的法律體系。
夏商周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隸製法律,以習慣法為主,禮刑並用。它體現了王權與族權的統一,滲透了神權思想。夏代是中國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其法律總稱為「禹刑」。《周禮·秋宮·司刑》註:「夏刑大辟二百,臏刑三百,宮刑五百,劓刑各千。」中國古代的刑與法含義相同,刑罰的出現,標志著夏代法律制度已經產生。
「湯刑」是商代法律的總稱。《尚書·盤庚》記載:「以常舊服,正法度」。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在古文獻中有明確記載,並在考古發掘中得到證實。商朝的刑法嚴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卜辭中,有象徵殘酷刑罰的文字;《簡書·康誥》載:「罰蔽殷□,用其義刑義殺。」戰國時荀子亦說:「刑名從商。」
西周的法律制度因於夏、商,到了西周更趨成熟。《周禮》中包含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內容。《呂刑》中對犯人施行五種刑罰的規定長達三千條;同時,明確規定了罰金等級和贖刑制度等。
春秋戰國春秋時期,奴隸製法制解體,各諸侯國的法律制度發生重大變化,成文法陸續頒布。鄭國執政子產「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左傳·昭公六年》杜預注),鄧析編訂「竹刑」。晉國亦「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左傳·昭公二十九年》)。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舊貴族的特權,促進了封建生產關系的發展,標志著奴隸制的瓦解。
戰國時期封建制確立。各諸侯國陸續頒布了以保護封建私有制為中心內容的封建法律。其中,魏國李悝在總結各國刑法典的基礎上制定《法經》6篇,即《盜》、《賊》、《囚》、《捕》、《雜》、《具》。《法經》是以刑為主,諸法並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秦國統治者奉行法家學說,任法為治。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經》為藍本,改法為律,制定《秦律》6篇。此外,秦還頒布了大量法令。秦漢秦統一六國後,秦始皇把秦國的法律推行全國,第一次建立起全國統一的封建法制。1975年12月,湖北雲夢出土的睡虎地秦簡,其中有《秦律二十九種》、《法律答問》、《封診式》3類法律文書,其內容涉及農業、手工業、商業、徭戍賦斂、軍爵賞賜、官吏任免以及什伍組織等社會生活各個領域,說明秦代「莫不皆有法式」的說法是信實的。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稱於世,刑罰種類繁多,手段也極為殘酷,有死刑、肉刑、徒刑、笞、籍沒收孥等,對罪犯往往數刑並施。
西漢,蕭何以《秦律》為基礎,製成《九章律》,確立以律、令、科、比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其實質乃外儒內法,正如漢宣帝所說:「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漢書·元帝紀》)。這種思想構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論基礎,一直為歷代封建統治者所奉行。
三國兩晉南北朝這一時期各朝都編纂法典。曹魏對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並改漢具律為刑名,冠於全律之首;規定五刑,使刑名進一步規范化;保護貴族、官僚、地主等8種權貴人物在審判上享有特權的「八議」也正式上升為法律制度,充分體現了「舉賢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權貴」。這是中國古代刑法的重要發展。其後產生了諸如《晉律》、《北齊律》等。《北齊律》首創「重罪十條」(亦稱「十惡」);北魏、南陳法律中規定的官吏可以官抵罪的「官當」制度,對後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響。
隋唐這是中國封建社會諸種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發生重大變革的時期。隋朝制定的《開皇律》在封建法典中佔有重要地位。唐代尤為重視立法建設,唐太宗時,制定《唐律》12篇,500條。高宗永徽年間,編定《唐律疏議》30卷,永徽四年(653)頒行全國。唐律把「十惡」特標篇首,律文全面反映了唐代社會的等級劃分,明確規定了社會各等級的不同身份、地位、權利和義務,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唐律》和《唐律疏議》是中國歷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對中國封建法律的發展影響極大,對亞洲一些國家亦有一定影響。
宋代《宋刑統》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它是以五代時後周的《顯德刑統》為基礎修改而成的。宋朝全面強化封建專制主義,皇帝可隨時頒布□令作為斷罪處刑的依據,詔□成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編□成為宋代最經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動。宋代正式出現「典賣」制度的法律規定。
遼代大規模地編纂法典,開始於興宗時期。重熙五年(1036年),參照唐律修訂太祖以來法令,正式編定《新定條例》547條,又稱《重熙條制》,頒行全國,成為遼代基本法典。道宗咸雍六年(1070年),又以「契丹、漢人風俗不同,國法不可異施」為由,對《重熙條制》進行刪修增補,編成《咸雍重定條例》789條,簡稱《咸雍條制》。這部法典對契丹、漢人同樣適用,是遼代法律進一步漢化的標志。
金代初期推行女真本族的法,後來佔有遼及北宋地區後又兼用遼法和宋法。到金熙宗時,「以本朝舊制,兼采隋、唐之制,參遼、宋之法」,制定金朝第一部成文法典《皇統制》,這是金朝立法之始。後海陵「又多變舊制」,制定《續降制書》與《皇統制》並行。金世宗即位後曾頒行《軍前權宜條》,大定五年(1165)命有司復加刪定,與前《制書》兼行。大定十九年乃制定《大定重修條制》頒行,《大定重修條制》是對熙宗、海陵以及世宗初年所定法典的綜合整理而成,對統一法制起重要作用。到金章宗所完成的《泰和律》,標志著金朝立法的完備。
元世祖忽必烈統一中國後,頒布了《至元新格》;元英宗時制定了《大元通制》。元代法律的基本內容依循唐律,形式上仍沿用宋代的編□,但改□為「條例」或「條格」。元朝的法律具有階級壓迫和民族壓迫的雙重特點。
明清明、清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的兩個朝代,在法律上亦反映出封建社會後期的時代特點。明、清法規以律為主,律外有誥、例、令、條例、則例、會典等。
明太祖總結歷代統治經驗,把「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治亂世用重典」等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制定了《大明律》、《明大誥》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大明律》是明代最主要的法典。它改唐律12篇為7篇,即在名例律之下按六部官制分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改變了隋唐以來的封建法律體系結構。《明大誥》共4篇,是以詔令形式頒發的,由案例、峻令、訓導三方面內容組成的具有教育作用和法律效力的特種刑法。這是中國古代法律制度上前所未有的。明代還加強了經濟方面的立法,主要有鈔法、錢法、稅法、鹽法等。
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部封建法典。它的篇目與《大明律》相同,在沿用唐、明五刑的基礎上,又增加了許多新的刑罰及民族壓迫條款。在刑罰和訴訟方面,清律規定滿人享有各種法律特權。清朝還頒布了用於少數民族地區專有特定內容的單行法律,如《回律》、《番律》、《蒙古律》等。隨著封建經濟的發展,清律中調整經濟關系的內容也大為增加。
歷代行政法規中國古代統治者也用法律作為管理行政機構和官吏的一種手段。歷代都制定了一些關於行政機構設置、職掌和官制的行政法規。中國古代雖然把各種律令混合制訂在一起,但唐以後也有單行的行政法典。
先秦夏代適應奴隸制的需要,隨著權力機構的建立,產生了最初形態的行政法制。商代,「齊之以禮,齊之以刑」,禮法構成商王朝行政法的重要內容。但是,夏、商時期對政府機構的管理基本是以習慣法為主,「以言代法」,以吏代法。
西周時期的《周禮》(亦稱《周官》)中載有《六官》、《六典》之篇。《六官》即《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馬》、《秋官司寇》、《冬考工記》6篇。《六典》即治典、禮典、教典、政典、刑典、事典。六官各掌一典。其中,治、教、禮、事四典實為行政法的內容。從此,奠定了中國古代行政法的基礎。
秦漢秦代建立了中央集權的統一封建國家,加強了對政府機構及官吏的管理。《秦律》中的《置吏律》、《效律》等是關於職官建制、任免、銓選、考核之法;《內吏雜律》是關於京官政務之法規;《行書律》是有關公文規定的法規;《傅律》、《田律》、《金布律》、《徭律》以及《工律》等,是有關經濟、手工業的行政管理法規,內容十分豐富,充分顯示了統一封建國家行政管理制度的特色。
漢代確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和職官法,尚書台六曹體制的建立,奠定了整個封建社會六部制度的基礎。漢代對各種機構的員額和職權都有明確規定。如對皇帝的詔令必須忠實執行;官吏泄漏機密者,要免職;官吏受賄或保管官府財物自盜者,定罪後仍再犯者,要處死等。
隋唐宋元行政法的重大發展是在隋、唐。隋、唐將晉代就正式列為國家法律的「違制」律改為「職制」。它是對各級官吏違反編制及失職行為的處分規定。唐代編纂的《唐六典》是中國古代最早的較為完整的行政法典。它按照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分制,明確規定了國家各級行政機構的規范、官吏的編制、職責許可權以及對官吏選拔、考核、獎罰等行政管理制度。典律分野是《唐六典》的一大發展,「律之正罪,典以范政」,是中國古代行政法發展的結晶。唐以後,宋代有官修法典《慶元條法事類》,元代有《元典章》等。宋、元行政法典仍以六部為例,仿《唐六典》,它與前代有別的是注重官吏法的修制和民族行政法的制定,因而具有其特色。
明清兩代是中國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高度發展的時期。它集歷代行政法之大成,對行政法典法規的制定更為系統化、規范化。明清仿《唐六典》制定了《明會典》與《清會典》。「會典」之名始於明代,即典章會要之意。《明會典》體例以六部官制為綱,分述各行政機構的職掌和事例。其記載有關章典制度,凡明史所未載者,會典均有交待。萬曆《御制重修明會典序》中說:「輯累朝之法令,定一代之章程,鴻綱細目,燦然具備。」《清會典》記載了清代開國至光緒各級行政機構的職掌、事例和活動原則。它採用以官為典,以職立官,有典有例的分合序列。清代的官員都得以會典來執法。正如《續修大清會典序》中所說:「會典所載,皆百臣奉行之政令。」
司法審判機關中國古代司法、行政往往不分,行政機關兼行審判權,審判權受皇權左右,成為中國封建司法制度的一個基本特點。
先秦秦以前沒有專設司法機關,只是設官理刑。夏有大理,商周有司寇。因古代兵刑不分,往往軍事長官又是司法長官。戰國時期,各諸侯國先後設置掌握獄訟的最高法官,秦稱「廷尉」,齊稱「大理」,楚稱「廷理」。
秦統一的秦王朝建立後,「廷尉」列為九卿之一,作為中央司法機關的長官,負責審理皇帝交辦的案件和地方移送的疑難案件。秦地方無專門的司法機關,郡守、縣令兼行審判權,可自行處理一般案件。
漢代中央仍以廷尉(又稱大理)為最高司法長官,地方司法機關與秦基本相同。漢在司法制度方面也有一些變化,尚書台設立後,其中的三公曹(西漢時)、二千石曹(東漢時),亦掌有一定的司法權,分割了廷尉的一部分職權。
三國兩晉南北朝這一時期的司法制度基本沿襲漢制,又有所發展。中央司法機關一般仍稱廷尉。北齊沿稱大理寺,機構日趨擴大。這一時期的地方司法機構仍與行政機構合而為一,司法權由郡太守、州刺史和縣令等各級行政長官掌握。
隋唐以大理寺主管審理、判決朝廷百官犯罪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為中央司法行政機關,主管司法行政,負責審核大理寺及州縣審判案件。御史台為中央最高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動,亦參與某些案件的審判。唐朝時,每遇重大案件,皇帝通常命令大理寺卿同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理,稱作「三司推事」。隋唐時期的地方的司法仍由行政機關兼理。
宋代司法機關不斷擴大,職權分散。於中央司法機關大理寺和刑部之外,皇帝在宮中增設審刑院,掌審議大理寺上報的案件。宋神宗時,取消審刑院,其職權劃歸刑部。地方司法仍由州(與州同級的有府、軍、監)和縣兩級行政機關兼理。
遼代司法體制,契丹部落很早就設有世襲決獄官,由軍事首領夷離堇兼理司法。契丹國建立後,於太祖神冊五年(920年)置夷離畢院,以夷離畢為北面官,「北面治宮帳、部族、屬國之政」,專掌契丹等北方少數民族行政與司法事務。遼太宗以後,又仿效唐宋制度,置大理寺、御史台等南面官,「南面治漢人州縣、租調、車馬之事」,專掌漢族地區行政與司法事務。因此,其行政及司法制度都分為兩個系統。
遼聖宗時期,開始任用漢人執掌司法,試圖縮小契丹與漢人司法制度的差異,消除民族隔閡。
金代初期沒有專門司法機構,各級軍政長官兼理司法。熙宗改革後,司法制度大多仿效漢制,但又具有民族特色。中央設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等司法機構,其官員分別由女真人、漢人、契丹人擔任,並設譯史充當翻譯,以解決斷案中語言不通的問題。地方仍沿襲宋制,由行政機關兼理司法。章宗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各路設提刑司,作為中央的司法派出機構,執掌司法事務。
元代統一全國後,於中央設刑部、御史台,並將大理寺改為大宗正府。泰定帝時,將審判權分別歸刑部和地方政府。蒙古人犯罪,只由宗正府審理。元代州縣兼掌司法,路則在總管府下設立推官,專理刑獄。
明清兩代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日益強化,司法權更趨集中、完善。於中央設都察院、刑部、大理寺,合稱「三法司」,分典刑獄。都察院掌糾察,刑部主審訊,大理寺主掌復核,成為專司駁議的慎刑機關。對重大案件實行「三司會審」,清稱「九卿會審」,標志著皇帝對司法權的嚴格控制。明代的錦衣衛和東、西廠,亦握有廣泛的司法權。清代專門設立了承審滿人訴訟的司法機構,並將司法管轄深入到少數民族地區,中央理藩院專設理刑司,負責對少數民族案件的審判。
主要特點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①法律出於皇權,維護皇權。古代中國實行專制主義的統治,奴隸社會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會的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實行個人獨裁統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審判官。歷代法律都以皇帝個人意志的形式表現出來。律的制定雖由朝臣具體完成,但批准權屬於皇帝,歷代帝王都凌駕於法律之上。除律外,皇帝還可根據需要隨時發布詔、令、格、式等。「法自君出」,進一步鞏固和強化了皇權。
②禮法結合,以儒家思想為理論基礎。在中國古代法律中,禮佔有重要位置,「為政先禮,禮為政本」,禮既是道德規范,又是法律規范。秦始皇以法治國,西漢初期大體上是「霸王道雜之」。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後,儒家思想成為主導的政治思想,以其為基礎逐步形成了以禮法合流為基本特徵的封建法律思想體系。維護「三綱五常」成為封建法典的核心內容,德主刑輔、禮刑並用成為法制的原則。從「引經決獄」,實行秋冬行刑,到「十惡大罪」和「八議」的規定等,許多法律內容都是以儒學的等級倫理關系作為定罪或赦免的標准,並為歷代統治者所尊奉。
③官僚、貴族享有法定特權。中國古代法律從維護等級制度出發,賦予貴族官僚以各種特權。西周法律有「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的規定;漢代有「先請」之制,對犯罪的貴族官僚的審理,要先奏請皇帝。魏律根據《周禮》的「八辟」規定了「八議」。至隋、唐,封建特權法相因沿襲又不斷發展,《唐律》規定的「議」、「請」、「減」、「贖」、「官當」等按品級減免罪刑的法律制度是集中的表現。唐之後,宋、元、明各代法典均將其作為重要內容加以肯定。
④諸法合體、並用,司法隸屬於行政,無獨立審判權。中國古代法律最早表現為禮刑並用,之後形成諸法合體的封建法典。從戰國李悝著《法經》始,至秦、漢、唐、宋、明、清諸律,都是以刑法為主,兼有訴訟、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內容。這種諸法合體混合編纂形式,貫穿於封建社會各朝代。
在封建專制主義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統治者,直接控制司法大權。地方的審判權完全歸屬行政機關,中央雖設有專門審判機關,但其活動為皇帝所左右,監察、行政機關也可審理案件,審判機關往往不能獨立行使職權。封建社會並無獨立審判權,審判機關只是皇帝及受皇帝控制的行政機關的附庸。這種行政兼理司法的制度,在中國延續了幾千年。
以上答案來自一名高校法學專業本科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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