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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不予受理

發布時間: 2020-11-22 07:05:15

⑴ 對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決定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一九九九年,楊某不服某勞動部門勞動仲裁決定向同級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因不屬於行政復議范圍,復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楊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受理了此案,並開庭進行了審理,最後作出判決,維持行政復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此案在復議機關引起較大反響,對非前置性的不予受理決定,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應不應該受理?筆者就這個問題,談一點自己的看法。有關行政復議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中有三處規定:一是第十七條規定,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二是第十九條規定,屬行政復議前置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當事人可以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三是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可要求上級行政機關責令其受理;必要時,由上級行政機關直接受理。對於復議前置不予受理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九條已很明確,而對依據第十七條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指非復議前置的情形),當事人能否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復議機關應否告知訴權?實踐中,法院系統和行政復議機關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非復議前置的不予受理決定,行政訴訟不應受理,行政復議機關也不必告知訴權。因為這並不剝奪當事人對原的訴權。而在復議前置的情況下,行政復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人民法院將不能再對同一事實和理由的行政訴訟進行審查,從而使當事人的訴權喪失,不能保障其合法權益。因此《》規定,當事人可以就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但人民法院的裁決只能要求行政復議機關受理,不就原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從立法技術看,如果非復議前置的不予受理決定,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法》就沒有必要再有第十九條的特殊規定。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是一種不作為行為,可能會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構成損害,不管是復議前置或非復議前置,都應當納入行政訴訟的受理。本文開頭所舉的案例,就屬這種觀點。
筆者認為,不應將行政復議行為視為一般的具體行政行為,簡單納入行政訴訟受理范圍。行政復議的本質屬性是監督職能,而非行政執法職能,具有準司法性質。它與行政訴訟同是行政爭議的救濟途徑。兩者的救濟目標都是指向行政執法中的具體行政行為。把針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的監督決定,認定為又一新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法理上說不通。在實踐中,把行政復議機關對不屬於行政復議管轄范圍的民事糾紛作出的不予受理的決定納入了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無論是人民法院,還是行政復議機關,都不能就糾紛的實質作出裁決,當事人的請求不可能通過這樣的途徑得到解決,這在客觀上對糾紛當事人起了誤導作用。因此,第二種觀點值得推敲。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但並不是說,非復議前置的不予受理決定沒有救濟途徑,《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就是對復議機關的一種監督,是一種行政機關的內部層級監督,是一種救濟機制

⑵ 行政復議 不予受理 是否可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行政訴訟

復議機關不予受理復議申請的,當事人應當以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最高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條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復議機關駁回復議申請或者復議請求的情形,但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

⑶ 不予受理的行政復議有哪些

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八條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⑷ 工商局不予受理消費者投訴告知書,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嗎

不能夠申請行政復議,應當繼續反映,或者找政府熱線投訴。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⑸ 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可以起訴嗎

可以起訴,
《行政復議法》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⑹ 不受理行政復議是否應當書面告知

既然你已經向上一級政府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7日內最長15天內,就應該收到受理通知書,如果滿2個月後也沒有收到復議決定書,就可以向法院行政訴訟。

⑺ 申請行政復議不受理怎麼辦

可以對復議機關的不予受理通知書提其訴訟。

⑻ 根據我國巜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行政復議法》中有兩處規定:一是第十七條規定,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二是第十九條規定,屬行政復議前置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當事人可以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⑼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應如何處理

行政復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時,與作為被管理對象的相對方發生爭議,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由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依法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並作出決定的一種活動。它是上級國家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活動進行層級管理的一種規范化行為,也是國家行政系統內部行為依法行政進行自我約束的重要機制。
行政復議前置程序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在提起司法審查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先進行行政復議。才可以再行提起行政訴訟,規章及規章以下的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復議前置不具有必然的約束力,《中華人民過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侵犯其已經取得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行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應當繳納程款,並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的。下面列舉了四種情形:以上法律法規均規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先提起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救濟途徑設置為前置程序,在審判實踐中,一些行政復議機關經常對申請人的申請簡單地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既告訴申請人行政復議前置程序已完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司法救濟。這種現象發生有兩種原因,一是行政復議機關人員少,工作忙,其他政務忙不過來,沒有時間,也沒有精力去應付行政復議案件,但法定的前置程序又不能迴避,所以以一種最簡單的方式履行自己的職責;第二種原因是行政復議機關擔心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實體審查,如發現原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程序,實體和法律適用錯誤。作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結果,會引火燒身,當行政訴訟的被告。所以也採用一種自認為既簡單,又安全的做法,製作一張不予受理通知書,即宣告自己履行了法定職責,從而進行司法程序,讓爭議當事人圍繞原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訴爭,法院對行政復議機關不作出實體審查的的做法既生氣,又無奈。但為此也產生了不同的三種看法。
一、行政復議機關已履行了復議審查,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進入司法審查。
法律法規申請人應當先行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法律法規僅規定了應當行政復議程序前置,沒有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沒有進行全面實體審查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書,證明了申請人進行了行政復議的行政救濟途徑,前置程序已經完成,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進入司法救濟階段,不應當過於強調行政復議機關是否進行了全面審查。我院受理的關於工傷認定一類案件,行政復議機關基本上都是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復議人拿到行政復議不予受理通知書後,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受理後進入司法程序,對原工傷認定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如某機械製造廠訴某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第三人陳某不服工傷認定一案,陳某系某機械廠的一名職工,在幫助其他車間搬運物品時被砸傷,構成七級傷殘,陳某向某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後進行調查取證,向對方送達協助調查通知書,最後認定陳某的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認定陳某所受傷害為工傷,某機械製造廠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收到復議申請後當日即給當事人作出不予受理復議申請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拿到不予受理決定書後,也認為已完成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消某市勞動和社會局作出的陳某系工傷的認定結論,法院審查看到行政復議不予受理通知書,也認為已履行了先行復議的前置程序,進行開庭審理,最後作出維持某市勞動和社會局作出的陳某系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現在我院基本上都持有該種觀點。
二、復議申請人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申訴。
既然法律法規規定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說明設定復議前置的目的就是告知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先進行行政救濟,行政救濟應當全面審查,發揮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充分救濟作用,嚴格履行系統內部監督程序,保障行政權對人的復議申請權利,不能簡單的不予受理,草率的履行行政監督職能,如果復議機關對符合法律法規的復議前置程行為申請復議不予受理的,復議申請人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申訴。上級行政機關認為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無正當理由的,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待全面審查結案,作出具有實體內容審查的復議決定後,人民法院才可以進入司法審查。
三、復議申請人可以對復議機關的不予受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的,行政復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從實質上講,復議申請人申請行政救濟的大門沒有進入,更不存在對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及合理性審查問題,法律法規設置的行政救濟渠道成為虛有,沒有達到設立行政復議程序前置的立法本意,行政復議機關也成為行政監督擺設,沒有達到行政系統內部監督作用,法律法規賦予行政復議機關的職能沒有得以實質的實現,應當允許復議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機關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復議機關應予受理的,可判決責令行政復議機關予以受理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待復議決定作出後,行政作為人可視情況選擇訴原具體行政行為和復議行政行為。作者單位: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

⑽ 對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決定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復議機關不予受理復議申請的,當事人應當以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最高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條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復議機關駁回復議申請或者復議請求的情形,但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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