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司法行政
提出立法司法行政考試和監察,這個肯定是很早就提出來了呀,我們大家都應該遵守這種立法,司法行政考試的。
⑵ 立法、司法、執法有什麼區別
三權分立(三權鼎立),即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機構共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治制度。是當前世界上資本主義國家普遍採用的一種民主政治制度。
美國的三權分立體制: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立法權由國會掌握,行政權歸於總統,司法權屬於聯邦最高法院。三權之間相互制約,國會可以以彈劾等諸多形式限制總統,總統可以以「擱置否決權」等形式限制國會的權力,而聯邦最高法院則可以通過違憲審查的形式限制國會的立法權和總統的行政權,此外,總統對司法權也有制約,表現在聯邦最高法院的人事任命在一定程度上受總統控制。
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在中國,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國家的重大事項由人民代表大會決定。行政機關負責執行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決議、決定。法院、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分別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⑶ 中國的行政司法立法機關分別是什麼
中國的行政司法立法機關分別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3)立法司法行政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
第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第十五條,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六條,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的有關程序審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常務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審議法律案,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徵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並將有關情況予以反饋;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立法調研,可以邀請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第十七條,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
第十八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第十九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並印發會議。
第二十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第二十一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必要時,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就法律案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第二十二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並向大會報告,對該法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法律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四條,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⑷ 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有什麼區別
1、立法機關負責制定和修改法律、政策、法規等等,在我國,它還對其它兩個機關具有一定意義上的領導許可權,我國最高的立法機關是全國人大。
2、行政機關負責行使政治權力,但是在我們國家這種行使權必須在立法機關的領導之下進行。
3、司法機關負責維護法律、政策、法規等等,同時負責對違反法律制度的行為作出制裁,在我國它還對行政機關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監督權力
⑸ 求問立法,司法和行政的區別
立法: 屬於人大職責,只有人大通過的法律才生效;
司法: 屬於公檢法職責,行使法律賦予的職責, 即是執法權;
行政: 屬於政府的職責,法律賦予管理國家的權力.
詳細應該在憲法中.
⑹ 立法司法行政有何區別
「立法」(Legislation),一般又稱法律制定。西方國家的學者對立法概念的理解有所不同.古代中國與現代意義上的立法含義也有所不同。立法是通常指特定國家機關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認可反映統治階級意志,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的活動。
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行政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對於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狹義講來,指國家職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職能的總稱;廣義講來,指作為決策職能的政治之外的執行職能。
立法在於表達民意,分配正義,實現權力和優化配置;
行政在於執行民意,實現正義,實現權利與權力的有效實現;
司法在於復歸民意,矯正民意,實現錯位權利與權力的回歸。
⑺ 美國行政、立法、司法之間的關系
三權分立是美國聯邦政府組建和運行的基本原則,起核心內容是權力分立、製版約和平衡。中央政權機構權由此平等而又獨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機關組成,立法權屬於國會,行政權屬於總統,司法權屬於聯邦各級法院。國會負責立法,總統負責事實法律,法院負責審查法律。
總之,美國的行政、立法、司法之間是相互獨立又相互制約的,保持權力的均衡。
⑻ 立法、行政、司法三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統
你看一下憲法的規定,是說有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回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答各級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有人民代表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而在關於法院、檢察院行使權力的規定上:憲法126、131條: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是對於人大的監督上也並不是代為行使權力,而必須是整體監督。
因此,國家立法權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地方立法權有地方各級人大行使。籠統說全國人大是錯誤的,而且說人大行使行政、司法權是不妥當的。
⑼ 美國立法、司法、行政三者的關系
抄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別由三個機關獨立行使,並相互制衡的制度。三權分立制度是根據近代分權學說建立起來的。三權分立制度為絕大多數的資本主義國家所採用,是資本主義國家的國家機關組織與活動的基本制度。但因各國國情不同而有不同形式。
美國是實行三權分立制度的典型國家。美國憲法規定,立法權屬於由參、眾兩院組成的合眾國國會,行政權屬於美國總統;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國會隨時制定與設立的下級法院。根據三種權力相互制衡的原則,美國憲法還規定,國會有權要求總統條陳政策以備審議,批准總統對外締結的條約,建議和批准總統對其所屬行政官員的任命,通過彈劾案撤換總統,有權建議和批准總統對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懲治叛國罪,彈劾審判最高法院法官;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擁有有限的否決權,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總統還擁有特赦權、對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權;最高法院法官在總統因彈劾案受審時擔任審判庭主席。此外,根據慣例,最高法院有權解釋法律,宣布國會制定的法律違憲無效。實行總統制的資本主義國家一般都採用這種形式。
⑽ 立法,司法,行政的區別
沒有相同的
立法是制定法律
司法是運用法律,例如審判
至於 行政,「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會組織 ,首先,它屬於國家的范圍,即屬於公務,不是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任務 其次,也不是一切國家權力都是行政權利,只有行政機關或者政府的權力才是行政權力 。
它有別於議會的立法權和司法機關的檢察和審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