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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公司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31 18:19:18

⑴ 求:公司的付款規章制度

資金使用細則
第一部分 借支管理規定及借支流程
一、 借款管理規定:
1、出差借款:出差人員憑審批後的《出差申請表》按批准額度辦理借
款,出差返回5個工作日內辦理報銷還款手續。
2、 工作臨時借款:業務費、購買零星設備等,借款人員應及時報帳,
在工作事項完成後的3日內必須辦理報銷手續,除周轉金外其他借款原則上不允許跨月借支。
3、工人借用生活費用:當月借款,當月領取工資時歸還。
4、 各項借款金額超過3000元應提前一天通知財務部備款。
5、 借款銷賬規定:(1) 借款銷帳時應以借款申請單為依據,據實報銷,超出申請單范圍使用的,須經主管領導批准,否則財務人員有權拒絕銷帳;
(2)借領支票者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銷帳手續。 借款未還者原則上不得再次借款,逾期未還借支者轉為個人借款從工資中扣回。
二、借款流程:
(一) 借款人按規定填寫《借款單》。必須註明:(1)借款事由,(2)借款金額(大小寫須完全一致,不得塗改),(3)支票或現金。
(二) 審批流程(誰簽批,誰承擔連帶責任):
1、出差借款審批流程:
(1)1000元以下的:主管部門經理審核簽字→財務審計復核 →
工廠常務廠長審批。
(2)1000元以上的,主管部門經理審核簽字→財務審計復核 →
工廠常務廠長審批→公司財務經理審批。
2、工作臨時借款審批流程:
(1)500元以下的:主管部門經理審核簽字→財務審計復核
→工廠常務廠長審批。
(2) 500元以上的,主管部門經理審核簽字→財務審計復核→工廠常務廠長審批→公司財務經理審批。
3、工人借用生活費用審批流程:
(1)一次200元以下(當月累計不超過500元)的:主管部門經理審核簽字→財務審計復核 →工廠常務廠長審批。
(2) 一次200元以上(當月累計超過500元)的,主管部門經理審核簽字→財務審計復核→工廠常務廠長審批→公司財務經理審批。
(三) 財務付款:借款憑審批後的借款單到出納處辦理領款手續。

第二部分 日常費用報銷制度及流程
一、日常費用范圍:
主要包括差旅費、電話費、交通費、辦公費、生產需用的低值易耗
品及機器設備的零星備品備件、業務招待費、資料費等。在一個預算期間內,各項費用的累計支出原則上不得超出預算。
二、 費用報銷的一般規定:
1、 報銷人依據:必須取得相應的合法票據(相關規定見發票管理
制度),填寫報銷單;如果有發票的,發票背面有經辦人簽名。
2、 填寫報銷單應注意:(1)根據費用性質填寫對應單據;(2)嚴格按單據要求項目認真寫,註明附件張數;金額大小寫須完全一致
(不得塗改);(3)必須簡述費用內容或事由。
3、按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4、報銷2000元以上需提前一天通知財務部以便備款。
三、 費用報銷的一般流程:
1、報銷人整理報銷單據並完整填寫對應費用報銷單,須辦理申請
或出入庫手續的應附批准後的申請單或出入庫單;
2、審批:
(1)報銷金額在500元以下的:部門經理審核簽字→財務部
門復核→到出納處報銷→出納將單據送公司財務經理審批後入賬。
(2)報銷金額在500元以上的:部門經理審核簽字→財務審計復
核→公司財務經理審批→到出納處報銷後入賬。

第三部分 工薪福利及相關費用支出制度及流程

一、工薪福利等支出范圍:
包括工資、臨時工資、社會保險及各項福利等,此類費用按照資金支出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二、工薪福利支付流程 :
(一) 職工工薪收入支付流程:
(1)每月5日前,由生產技術部統計完成員工的生產計劃執行情況、計件(完成生產任務的數量、質量)情況匯總表→物資主管審核→財務審計部。
(2)每月5日前,由人力資源部將本月職工《出勤考核情況統計表》→財務審計部。
(3)每月5日前,由人力資源部將本月職工工資支付標准(含人員變動、額度變動、扣款、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信息)→經公司財務經理審批→財務審計部。
(4)每月5日前,各部門進行考核獎懲,經工廠常務廠長審批後編制《獎懲兌現統計表》→財務審計部。
(5)每月10日前,財務審計部根據各部門交來的統計表及支付標准,
進行復核審計,抽查原始單據,編制標准格式的本月《職工收入發放花名表》。
(6)每月10-12日,審批復核:財務審計部編制的《職工收入發放花名表》→生產技術部、人力資源部、物資主管、工廠常務廠長審核簽字→公司財務經理審批。
(7)每月25日左右由財務部發放現金或通過銀行代發形式支付工資;
(8)每月末之前員工到財務部領工資條並與工資卡內資金進行核實。
(二)臨時工資支付流程:
1、試用期工資或臨時工資支付流程:由生產技術部將其工作情況統計表→工廠常務廠長審核→財務審計部。
2、由人力資源部將其《出勤考核情況統計表》、工資定額標准→財務審計部。
3、財務審計部根據各部門交來的統計表進行復核審計,抽查原始單據,編制其臨時工資表→公司財務經理審批→到出納處發放。

第四部分 專項支出財務報銷制度及流程
一、專項支出的范圍:
主要包括固定資產購置(5000元以上的機器設備、基礎建設)、
咨詢顧問費用、廣告宣傳活動費及其他專項費用等。
二、報銷財務制度及流程。
(一) 填寫購置申請:
按公司《資產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填寫《資產購置申請單》或《項目報批表》並按照規定程序報批。購置投入資金在10萬元以下的,由公司財務經理審批執行;購置投入資金在10萬元—50萬元以下的,由公司財務經理經股東同意後審批執行;購置投入資金在50萬元以上的,由公司股東表決通過後由公司財務經理審批執行。
(二) 報銷標准:相關的合同協議及批准生效的購置申請。
(三) 結賬報銷:
(1)資產驗收(設備應安裝調試)無誤後,經辦人憑發票等資料辦理出入庫手續,按規定填寫報銷單(經辦人在發票背面簽字並附出
入庫單);
(2)按資金支出規定審批程序審批;
(3)財務部根據審批後的報銷單以支票形式付款;
(4)若需提前借款,應按借款規定辦理借支手續,並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報銷手續。
(5)需要分期付款的,則按照合同分期支付。

第五部分 生產原料和輔料的采購支出報銷制度
一、生產原料和輔料的范圍:指生產消耗掉的原材料和輔料,不包括機器設備和工具。
二、采購和報銷規定:
1、采購計劃審批:采購資金每次在5000元以上、全年累計在20000元以上的單項原料或輔料,應提前10天提出采購計劃,經財務經理審批。采購資金每次在1000元以上或每月累計在200000元以上的單項原料或輔料,應提前30天提出采購計劃,經財務經理審批。
2、確定供應商:采購資金每次在5000元以上、全年累計在20000元以上的單項原料或輔料,至少要確定沒有關聯關系的供應商3家以上;采購資金每次在1萬元以上或每月累計在20萬元以上的單項原料或輔料, 至少要確定沒有關聯關系的供應商5 -10家。同時,將所有供應商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聯系人、負責人、銷售的產品名稱等詳細資料交物資主管存檔。
3、確定采購價格:購貨資金每次在5000元以上、全年累計在20000元以上的單項原料或輔料,至少要確定沒有關聯關系的供應商3家以上的供應商報價;采購資金每次在1萬元以上或每月累計在20萬元以上的單項原料或輔料,至少有5 -10家的供應商報價。在所有供應商的報價中,選擇性價比最高的供應商,經公司財務經理審批後簽訂合同,實施采購。
4、貨物驗收:采購回廠的貨物,至少有3人參加驗收並簽字。(1)生產技術部負責驗收質量;(2)物資主管和庫管員負責驗收數量,並保存相關技術資料。供貨商的送貨單上必須有以上三人的驗收簽字,貨物在驗收的三人到齊(如因公出差,則可由其主管代替)以後方可下車。
5、貨物入庫:到廠的貨物,必須同時登記入庫。只有入庫以後的物資,方可投入生產使用。財務才可入賬和支付貨款。
6、貨款支付:
(1)單次購貨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支付單據(驗收單、入庫單)經財務審核→出納付款→公司財務經理審批;
(2)單次購貨金額在1000元—5000元以下的,支付單據(驗收單、入庫單)經財務審核→公司財務經理審批→出納付款;
(3)單次購貨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支付單據(驗收單、入庫單、合同)經財務審核→公司財務經理審批→出納付款(必須轉賬)。

希望以上對你有幫助。

⑵ 公司有關的法律法規

公司法(部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調整對象】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法人財產權及股東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股東權利】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公司義務及權益保護】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六條【公司登記】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營業執照】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4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公司名稱】 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第九條【公司性質改變】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第十條【公司住所】 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十一條【公司章程】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經營范圍】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十三條【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分公司與子公司】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轉投資】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六條【公司擔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權益保護與職業教育】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八條【工會與職工代表大會】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黨組織】 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十條【股東禁止行為】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關聯交易】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公司決議的無效或被注銷】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設 立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4
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公司名稱和住所;
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注冊資本;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4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4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4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公司名稱;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冊資本;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股東的出資額;
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4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組織機構
第三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檢查公司財務;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十六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七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八條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九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六十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第六十一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六十二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四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五條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六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第六十七條 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六十八條 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行使職權。
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第六十九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七十條 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監事會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職權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⑶ 企業現金支付規定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1.職工工資、各種工資性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包括稿費和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的報酬。
3.支付給個人的獎金,包括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4.各種勞保、福利費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如轉業、復員、退伍、退職、退休費和其他按規定發給個人的費用。
5.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6.向個人購買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支付的價款。
7.支付各單位間在轉賬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企業與其他單位的經濟業務,除上述規定的范圍可進行現金結算外,都要通過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企業與其他單位在使用現金時還要注意以下幾點:
(l)現金支出必須有合法的憑證
現金支出要有憑有據,手續完備,借款必須持有效的借據,不能以「白條」代借據。
(2)在規定限額內支付個人現金
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使用現金,開戶單位除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以及出差人員隨身攜帶的差旅費支付現金外,其他對個人支付現金的限額為100元,超過限額部分可以轉辦儲蓄或以支票、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3)購買國家規定的專控商品不得使用現金
單位在購買專控商品時,一律採用轉賬方式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國家專控商品銷售單位不得收取現金。
(4)單位之間不得互相借用現金。

⑷ 企業會計准則關於股份支付都有哪些規定要求

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股份支付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權益工具或者承擔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確定的負債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服務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作為對價進行結算的交易。

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服務承擔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為基礎計算確定的交付現金或其他資產義務的交易。

本准則所指的權益工具是企業自身權益工具。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一)企業合並中發行權益工具取得其他企業凈資產的交易,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

(二)以權益工具作為對價取得其他金融工具等交易,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二章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第四條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提供服務的,應當以授予職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

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定。

第五條 授予後立即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資本公積。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協議獲得批準的日期。

第六條 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才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 ,應當以對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在資產負債表日,後續信息表明可行權權益工具的數量與以前估計不同的 ,應當進行調整,並在可行權日調整至實際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

等待期,是指可行權條件得到滿足的期間。

對於可行權條件為規定服務期間的股份支付,等待期為授予日至可行權日的期間;對於可行權條件為規定業績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根據最可能的業績結果預計等待期的長度。

⑸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法規解讀

1 根據央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用支付賬戶轉賬,無論轉入還是轉出,都只能在支付賬戶與自己的同名銀行借記賬戶之間操作
2 限制轉賬支付金額:擁有綜合類支付賬戶的個人,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交易年累計不得超過20萬元;擁有消費類支付賬戶的個人,所有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交易年累計不得超過10萬元
3 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這意味著此前第三方支付爭搶的P2P網貸資金託管業務或被禁止
上周五,央行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簡稱意見稿),在剛剛過去的周末引發了軒然大波。有網友質疑,若對網路支付設置每日5000元額度的限制,連蘋果手機都買不了。隨後央行緊急作出解釋,5000元限額僅針對第三方支付余額,超過5000元可以用銀行卡快捷支付,不影響網友的正常網購。
不過,央行的解釋並未對意見稿中對於支付賬戶開立、單筆支付、轉賬等方面的限製做出說明,引發了不少用戶的擔憂和猜測。截至昨日記者發稿,支付寶、財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未對「意見稿」做公開表態,只表示還在研究文件。
意見稿一旦通過並實施,未來究竟會對用戶的開戶、網購、消費、轉賬帶來哪些影響?華西都市報記者昨日就此采訪了支付寶、財付通等相關第三方支付企業。 意見稿規定用戶在開設網上賬戶時,需要用5種方式來驗證身份。也就是說,未來用戶如果要發微信紅包,需要先向微信提交5個機構的證明來驗證自己身份才可以。
根據意見稿的第十六條,支付機構給個人開戶,如果是消費類賬戶,需要三個機構為用戶做身份驗證。如果是具備理財、轉賬功能的綜合賬戶,則需要五個機構來驗證。
而目前的支付寶、微信支付等主流的支付機構,都還達不到央行的規定,而且,這一規定對非銀行類支付機構來說,幾乎是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據業內人士介紹,這里的身份認證指的不是密碼等安全手段,而是公安、稅務、工商、銀行、教育機構、居委會等能證明個人身份的機構。舉個例子,用戶上傳身份證,支付機構可以通過公安網校驗,來證明你是你;又比如,用戶綁定銀行卡,由於銀行卡是實名制的,所以校驗銀行卡信息也可以證明你是你。而目前,像支付寶、微信支付等都是只用了這兩種外部渠道來證明你是你。
但是,央行認為,這兩種外部渠道並不足以證明用戶身份,用戶需要找到更多外部渠道來證明「你是你」方可開戶。
換言之,今後用戶開設支付賬號,可能還要上傳文憑學歷、納稅證明、戶口本、護照等一系列東西。打個比方,未來用戶如果要給朋友發個微信紅包,發之前先要向微信證明「你是你」:上傳文憑、納稅證明、戶口本、護照等資料,或者跑工商、居委會各種地方開證明。只有經過5種身份驗證後,才可以發微信紅包。這無疑將極大地影響用戶使用微信紅包的體驗 。 無論是支付寶錢包還是微信支付,都有一個AA收款功能,七八個人聚餐,一人買單發起AA收款,填上聚餐人數,系統就會自動算出每人支付費用發出收款信息,其他人憑此打款到買單人賬上,這其實利用的就是第三方支付賬戶的轉賬功能。
但如果意見稿實施,今後大家聚餐可能還得回歸中國人的傳統,一人買單輪著請客。根據意見稿第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機構為客戶辦理銀行賬戶向支付賬戶轉賬的,轉出賬戶應僅限於支付賬戶客戶本人同名銀行借記賬戶;辦理支付賬戶向銀行借記賬戶轉賬的,轉入賬戶應僅限於客戶預先指定的一個本人同名銀行借記賬戶。
這也就是說,你的支付寶賬戶只能給自己的銀行卡轉賬,不僅不能AA打款,想給老家的父母孝敬點生活費,可能也要去銀行排隊;老闆給員工發工資或許也只能一家家銀行去倒騰了。假如意見稿得以實施,城市用戶可去營業廳櫃台、ATM機、手機銀行或者通過網銀進行轉賬,但很多農村地區只支持郵局和農村信用合作社,有些地方小銀行也沒有網銀,無法使用手機銀行轉賬,若第三方支付轉賬被叫停,就只能去銀行匯款了。而銀行的跨行轉賬一般要收取一定手續費,這意味著通過支付寶、財付通等支付工具免費轉賬的午餐沒了 。
雖然央行在2015年8月1日發表的解釋中表示,網購超過每日5000元的限額不要緊,還可以通過銀行卡快捷支付來付款,這個沒有限制。但意見稿規定,支付機構根據客戶授權,向客戶開戶銀行發送支付指令,扣劃客戶銀行賬戶資金的,支付機構、客戶和銀行在事先或者首筆交易時,單筆金額200元以上,支付機構不得代替銀行進行客戶身份及交易驗證。
對此規定,有網友提出疑問:如果交易超過200元,是不是輸完網路支付賬號的密碼後,還要跳到銀行的APP或需要銀行簡訊驗證才能支付成功呢?
央行對此的解釋是,200元以上的支付,具體銀行驗還是支付機構驗,必須是客戶授權同意銀行與支付機構按約定做的。如果他們約定由機構驗,那麼一旦發生資金欺詐或盜竊,銀行必須承擔資金安全責任,不允許推責給支付機構。
過去銀行給支付機構的單日限額在2萬至5萬元不等,而快捷支付(即無需跳轉網銀)方式可以最大限度提升用戶支付效率。業內人士認為,明確銀行與支付機構的責任是好,但對於用戶來說,銀行對支付機構的快捷支付限額將縮水 。 觀意見稿全文,核心在於規范第三方支付的「類存款」業務,提高賬戶的安全性。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學院教授黃震認為,「盜刷、欺詐、套現等亂象頻發,網路支付安全越來越受到監管部門重視。」他表示,意見稿是想讓非銀行支付機構回歸當初發牌照時的初衷,服務於電商做小額、快捷的支付業務,不希望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業務邊界無限擴張。
「此次《意見稿》區分了支付機構與銀行機構的差異,防止支付機構出現銀行化、銀聯化,實質上積極鞏固了銀行體系在金融行業中堅不可摧的信用交易地位,鼓勵支付機構可大力開展通道業務。利於維護金融行業穩定、長期健康發展。」華泰證券金融業分析師羅毅認為。
互聯網咨詢機構易觀國際分析師馬韜表示,意見稿對於賬戶管理做出的種種規定,實際上是強調第三方支付的「中介性」,淡化「吸存」「轉賬」功能,對百姓的支付體驗影響不大。大部分人仍將第三方支付作為小額支付工具,如金額過高,可通過網銀支付。
艾瑞咨詢分析師李超表示,意見稿客觀上有利於保障客戶資金安全,因為支付賬戶所記錄的資金余額相當於「預付款」,不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近年來,第三方支付賬戶沉澱資金被盜取、挪用的事件時有發生。意見稿中對於第三方支付的功能限制,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風險積聚。 我國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公司約270家,2014年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交易規模超8萬億,同比增長50%。
從意見稿來看,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業務受到了較多限制。例如,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這意味著第三方支付為大宗商品交易市場、P2P網貸、眾籌平台進行資金託管的業務將受到極大約束,甚至被禁止。
此外,大額消費將不能走網路清算通道,需要回歸銀聯,直接減少支付機構的資金沉澱;同時意見稿要求每個賬戶的開立需採用3-5種以上方式進行交叉驗證,將使支付機構喪失大量潛在用戶。
意見稿一旦實施,將對數萬億市場產生影響。業內人士預見,新規之下,大公司仍將延續多元化經營的路徑,而小公司可能因競爭壓力退出市場。零壹財經分析師趙飛表示,未來大公司將開展對多家小公司的收購,提升支付通道規模 。

⑹ 關於第三方支付現在國家有哪些法律法規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內業務容系統檢測認證管理規定
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
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
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
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

⑺ 國有企業費用支付不合規,違反什麼規定

國有企業費用支付不符合規定,違反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需要盡快查明原因,改變支付手續,完善支付規定。

⑻ 關於工資支付有哪些法律法規規定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全國適用)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2、《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廣東的規定更詳細、具體,各省也有類似細節規定,可網路搜索)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如實編制工資支付台賬。工資支付台賬應當至少保存二年。
工資支付台賬應當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勞動者簽名等內容。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
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相應的工資報酬;未列明且無法舉證已支付的,視為未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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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4]4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司、解放軍總後勤部勞動工資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

為配合《勞動法》的貫徹實施,充分保障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規范用 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特製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第一條 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四條 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准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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