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場所法規
㈠ 國家法律對居民區開設的餐飲、娛樂等場所是否有什麼規定
國家法律對居民區開設的餐飲、娛樂等場所有關於備案的規定,環境保護的規定,例如: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娛樂場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相關批准文件、許可證後,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規定,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並向公安部門備案。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採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並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八十二條規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1)娛樂場所法規擴展閱讀:
第八條
娛樂場所的使用面積,不得低於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准;設立含有電子游戲機的游藝娛樂場所,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關於總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條
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作出決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㈡ 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有些KTV強行規定不準從外面帶食物進去,這種行為與《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無關,可向當地12315消費者協會投訴。
㈢ 公共場所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是什麼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保障娛樂場所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並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㈣ 如何理解《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因為娛樂場所經營許可證是由文化部門核發的,公安部門無權吊銷,公安部門負責日常監管工作。所以如果娛樂場所因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在公安部門行政處罰後,主管的文化部門是可以視情況予以吊銷許可證等處罰的!
㈤ 學校周邊多少米范圍內不準設置娛樂性營業場所 最好有詳細的法律法規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六條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第九條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關於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積極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意見》
(三十二)深入開展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禁止在中小學校200米內開辦網吧,禁止在學校周圍設立電子游藝室、歌舞廳等娛樂場所和成年人性用品商店。會同有關部門深入開展校園周邊經營秩序治理,整治低俗玩具,堅決查處取締黑網吧。
(5)娛樂場所法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四條禁止任何組織、個人製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路信息等。
第三十五條生產、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食品、葯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不得有害於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標明注意事項的,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
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採取有力措施,依法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場地、房屋和設施。
㈥ 我國法律規定,酒吧屬於娛樂場所嗎
酒吧屬於娛樂場所。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中規定: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並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
第七條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
(一)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
(二)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
(三)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四)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
(五)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
娛樂場所的邊界雜訊,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標准。
(6)娛樂場所法規擴展閱讀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中規定:
第十八條 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製品或者電子游戲應當是依法出版、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
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畫面以及游藝娛樂場所的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不得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不得與境外的曲庫聯接。
第十九條 游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不得回購獎品。
第二十條 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負責。
娛樂場所應當確保其建築、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准和消防技術規范,定期檢查消防設施狀況,並及時維護、更新。
娛樂場所應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疏散預案。
㈦ 國家對娛樂場所的政策
為加強對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管理,維護娛樂場所健康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文化娛樂消費需求,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娛樂場所管理辦法》,國家對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管理的具體規定摘錄如下:
1.《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歌舞娛樂場所是指提供伴奏音樂、歌曲點播服務或者提供舞蹈音樂、跳舞場地服務的經營場所;游藝娛樂場所是指通過游戲游藝設備提供游戲游藝服務的經營場所。
2.歌舞娛樂場所經營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播放、表演的節目不得含有《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
(2)不得將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連接至境外曲庫;
(3)不得擅自變更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
(4)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
3.游藝娛樂場所經營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
(2)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
(3)不得回購獎品;
(4)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4.每日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5.營業期間,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著工作服,佩戴工作標志並攜帶居民身份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衛生規范,誠實守信,禮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權利。
6.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等內容的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應當註明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7.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營業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並應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將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備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8.娛樂場所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服務責任書,並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從業人員名簿應當包括從業人員的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等內容。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誌,記載營業期間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營業日誌不得刪改,並應當留存60日備查。 (陳能賢 陳友嵐 整理)
㈧ 如法規定娛樂場所應當建立什麼制度
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娛樂場所治安管理,維護娛樂場所經營者、消費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娛樂場所治安管理應當遵循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歸口管理和轄區公安派出所屬地管理相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
公安機關對娛樂場所進行治安管理,應當嚴格、公正、文明、規范。
第三條 娛樂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是維護本場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章 娛樂場所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條 娛樂場所領取營業執照後,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門備案;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門受理備案後,應當在5日內將備案資料通報娛樂場所所在轄區公安派出所。
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門對備案的娛樂場所應當統一建立管理檔案。
第五條 娛樂場所備案項目包括:
(一)名稱;
(二)經營地址、面積、范圍;
(三)地理位置圖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
(五)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的保安服務合同及保安人員配備情況;
(六)核定的消費人數;
(七)娛樂經營許可證號、營業執照號及登記日期;
(八)監控、安檢設備安裝部位平面圖及檢測驗收報告。
設有電子游戲機的游藝娛樂場所備案時,除符合前款要求外,還應當提供電子游戲機機型及數量情況。
第六條 娛樂場所備案時,應當提供娛樂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及消防、衛生、環保等部門批准文件的復印件。
第七條 娛樂場所備案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章 安全設施
第八條 歌舞娛樂場所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阻礙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屏風、隔扇、板壁等隔斷,不得以任何名義設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衛生間除外)。
第九條 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於1.2米。
包廂、包間的門窗,距地面1.2米以上應當部分使用透明材質。透明材質的高度不小於0.4米,寬度不小於0.2米,能夠展示室內消費者娛樂區域整體環境。
營業時間內,歌舞娛樂場所包廂、包間門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擋。
第十條 歌舞娛樂場所包廂、包間內不得安裝門鎖、插銷等阻礙他人自由進出包廂、包間的裝置。
第十一條 歌舞娛樂場所營業大廳、包廂、包間內禁止設置可調試亮度的照明燈。照明燈在營業時間內不得關閉。
第十二條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營業大廳通道、收款台前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
第十三條 歌舞娛樂場所安裝的閉路電視監控設備應當符合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相關國家或行業標准要求。
閉路電視監控設備的壓縮格式為H.264或者MPEG-4,錄像圖像解析度不低於4CIF(704×576)或者D1 (720×576);保障視頻錄像實時(每秒不少於25幀),支持視頻移動偵測功能;圖像回放效果要求清晰、穩定、逼真,能夠通過LAN、WAN或者互聯網與計算機相連,實現遠程監視、放像、備份及升級,回放圖像水平分辨力不少於300TVL。
㈨ 新消防法規定幾樓以上不得開娛樂場所
新《消防法》無此方面規定。
現行《建築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均規定: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不得設置娛樂場所,其他樓層可以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