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公民、內法人或容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起訴訟。這里的行政行為是指能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益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行政答復不具備這一特徵,即對舉報人的權益不產生任何實際的影響。行政答復是對申訴咨詢舉報內容逐項作了明確的說明,是告知行為。因此不能引起舉報人權利、義務的變更和滅失。
這種行政答復不具有任何實際意義。因此是不可訴的行政行為。
㈡ 撤銷 下級行政回復 行政法哪一條依據
一、如行政回復是具體行政行為,涉及當事人權利和義務,可以通過行政復議的途徑內進行撤銷。依據是容《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一款第三項,行政復議機關經過審理,確認行政機關存在下列違法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撤銷該行政回復。復議機關可以是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是本級人民政府。
二、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途徑進行撤銷。對該具體行為提出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該行政行為存在: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2]
(六)明顯不當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判決生效後,行政機關應當執法法院生效判決進行撤銷。。
㈢ 急 行政答復問題
如果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行政單位就必須出具書面的行政復議書。
㈣ 請問行政機關的口頭答復是否是具體行政行為
【案情】原告熊某某原系農業戶口,2002年將戶口由老家遷移至縣城落戶,成為城鎮常住戶口。幾年後,原告熊某又想將城鎮戶口遷回至原籍,於是先後多次向縣公安局申請「非轉農」,縣公安局均予以拒絕,並進行口頭答復。原告熊某某遂訴至法院。
【分歧】該案中對縣公安局的口頭答復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縣公安局的口頭答復屬於咨詢行為,是對現行法律規定的告知及解釋,不具有可訴性,不是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種意見:該答復是縣公安局依職權作出的,對原告熊某某的權利義務產生一定影響,應認定為具體行政行為。
【分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該口頭答復意見是縣公安局對外實施的職權行為。為公民辦理戶籍變更登記是公安局的法定職責,熊某某向縣公安局提出「非轉農」申請,該局工作人員在其職權范圍內予以答復,該答復不是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而是對外職務行為。該行為後果應該由縣公安局承擔。
其次,該口頭答復意見對熊某某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質影響。由於縣公安局不受理熊某某的申請,使得其戶籍難以遷回原籍,不能轉變成農業戶口,也不能享受相應的農業戶籍優惠政策,承擔了縣公安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後果,使得熊某某的權利義務依縣公安局的意志而發生變更,符合具體行政行為處分性的特徵。
再次,該口頭答復意見是縣公安局針對熊某某這一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和熊某某提出「非轉農」戶籍變更登記這一特定事項作出,該行政行為具有特定性;同時該答復是由縣公安局單方意志決定,具有具體行政行為的單方性特徵。
綜上,本案中縣公安局的口頭答復是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作者單位: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法院)
㈤ 行政機關作出口頭答復合法嗎
口頭答復不合法。對此,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告行政機關不作為。
㈥ 向行政機關提出建議,行政機關需要回復嗎
一個是對下級的,發現具體行政行為中有一些不符合規定的地方,但又不宜撤銷,在作出維持決定了,要求下級予以糾正
一個是對上級的,發現相關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或有錯漏的地方,雖然按文件對具體行政行為予以維持,但建議上級對相關文件進行修改完善
㈦ 行政答復是否具有可訴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起訴訟。這里的行政行為是指能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益產生實際影響的怠閥糙合孬骨茬攤長揩行為。行政答復不具備這一特徵,即對舉報人的權益不產生任何實際的影響。行政答復是對申訴咨詢舉報內容逐項作了明確的說明,是告知行為。因此不能引起舉報人權利、義務的變更和滅失。這種行政答復不具有任何實際意義。因此是不可訴的行政行為。
㈧ 行政答復是不是行政行為
1、行政答復是行政機關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不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起訴訟。這里的行政行為是指能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益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行政答復不具備這一特徵,無論是從名稱還是內容均是一種信訪形式的申訴。行政答復也是對申訴咨詢內容逐項作了明確的說明,是告知行為。因此不能引起被答復人權利、義務的變更和滅失。這種行政答復不具有任何實際意義。因此是不可訴的行政行為。
㈨ 行政復議幾天答復
被申請人答復的時限是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㈩ 是否向行政機關提出的任何申請,行政機關都需要給出書面答復,不答復是否違法。
因事項的不同,各行政機構相應的規定也不盡相同。請注意材料齊全的,應當當場答復。
一、一般情況下,多規定為15日。
如公司登記的申請: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出具《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或者《登記駁回通知書》
如信息公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二、國家賠償事項,要求不得超過2個月。
如國家賠償申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即2個月必須答復。
三、也有規定為5日。
如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