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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庭辯論

發布時間: 2021-01-31 00:50:54

Ⅰ 勞動局對我家屬做出了工傷的認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問我家屬需要請律師上法庭辯論嗎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復如下:
首先,申請工傷鑒定,確認傷版殘等級後是確認賠償的權基礎。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第二,主要理賠范圍包括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醫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護理費等。
第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具體規定進行賠償。
第四,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祝福!

Ⅱ 行政訴訟模擬法庭劇本

書記員:下面請原告及其委託代理人,被告及其委託代理人入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97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3條第1款之規定,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情況。
原告王楠是否到庭?
原 告:到庭
書記員:原告訴訟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 代:到庭
書記員:原告證人是否到庭?
原 代:到庭
書記員: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被 告:到庭
書記員:被告訴訟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 代:到庭
書記員:被告證人是否到庭
被 代:到庭
書記員:請注意,下面宣讀法庭規則,訴訟參與人及旁聽人員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1〉未經法庭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錄音、錄像。
〈2〉與本案無關人員不得隨意走動,不得進入審判區。
〈3〉不準吸煙,不準隨地吐痰。
〈4〉不準鼓掌,不準喧嘩。
〈5〉不準發言,不準提問。
〈6〉攜帶手機、尋呼機者需關機。
〈7〉不得從事其他妨礙審判的行為。
凡違反上述法庭規則者將給予口頭警告、訓誡、逐出法庭,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宣讀完畢。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合議庭入庭]
書記員:報告審判長,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證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備工作就緒,可以開庭。
審判長:全體請坐
審判長:王楠訴江北市人事局對其「不予錄用」行政決定不服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現有江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本案審判長:王雙喜;審判員:徐凌飛,劉燕,依法組成合議庭,馮玉紅擔任本案書記員。
審判長:(敲法槌)現在開庭
審判長:根據法律規定,現在核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
原 告:王楠
審判長:年齡?
原 告:24歲
審判長:民族?
原 告:漢族
審判長:籍貫?
原 告:遠東省江北市
審判長:住址?
原 告:江北市咸安區解放路20號
審判長:原告代理人宣讀授權委託書
原 代:(宣讀)
審判長:被告?
被 告:江北市人事局
審判長:法定代表人?
被 告:劉鐵
審判長:住所地?
被 告:江北市東山區中華路11號
審判長:被告代理人宣讀授權委託書
被 代:(宣讀)
審判長:原告,對被告方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原 告:沒有
審判長:被告,對原告方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被 告:沒有
審判長:經審查,雙方當事人出庭人員身份均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訴訟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享有以下訴訟權利: 委託代理人進行訴訟的權利 提出迴避申請的權利 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 進行辯論的權利 提起上訴的權利 查閱有關資料的權利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承辦本案的審判員、書記員、鑒定人員或其他人員迴避。
原告,是否申請迴避?
原 告:不申請
審判長:被告,你是否申請迴避?
被 告:不申請
審判長: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負有以下義務:
1.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2.遵守訴訟秩序
3.履行發生法律效率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審判長:原告,是否聽清楚?
原 告:聽清楚了
審判長:被告,是否聽清楚?
被 告:聽清楚了
[法庭調查階段]
審判長:下面進行法庭調查。雙方當事人應圍繞本案爭議的主要事實和進行陳述,提供證據應客觀、真實,如有偽證,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審判長:下面由原告宣讀起訴狀
原 代:(宣讀)
審判長:原告,你還有要補充的嗎?
原 告:沒有
審判長:下面由被告宣讀答辯狀
被 告:(宣讀)
審判長:被告,你還有要補充的嗎?
被 告:沒有
審判長:(合議)經法庭調查,合議庭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二)體檢標準是否應與職位相符;(三)被告的行為是否侵犯原告的平等權利和政治權利審判長:原告,對以上爭議焦點你是否同意,
原 告:同意
審判長:是否還有補充
原 告:沒有
審判長:被告,對以上爭議焦點你是否同意
被 告:同意
審判長:是否還有補充
被 告:沒有
[被告舉證階段]
審判長:下面進入舉證階段,首先由被告方舉證,在此期間,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被告所舉證據進行質疑、盤問,在詢問被告方證人時要注意語言文明、得體,不得對其進行人身攻擊和侮辱。被告,就你行政決定的主要事實和依據出示證據
被 代:向法庭出示第一份證據,由遠東省人事廳、衛生廳共同制定的《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體檢實施細則(試行)》一份,用於證明江北市人事局招錄國家公務員工作是嚴格依據這一規范性文件做出的。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遞交原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庭(給審判員傳閱)
原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原 代:沒有
審判長:被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被 代:向法庭出示第二份證據,江北市第一人民醫院出具的原告的體檢結論一份,用於證明其2003年8月20日的體檢結論為不合格。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遞交原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庭(給審判員傳閱)
原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原 代:沒有
審判長:被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被 代:向法庭出示第三份證據,解放軍863醫院出具的原告的復檢結論一份,用於證明其2003年8月25日的復檢結論為不合格。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遞交原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庭(給審判員傳閱)
原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原 代:沒有
審判長:被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被 代:請法庭准許證人江北市第一人民醫院副主任醫師李晶出庭作證。
審判長:傳證人李晶到庭(告訴證人可以坐下)
審判員:證人,你的姓名?
證 人:李晶
審判員:民族?
證 人:漢族
審判員:工作單位?
證 人:江北市第一人民醫院
審判員:住址?
證 人:江北市幸福小區51號
審判員:李晶,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實事求是,對所知事實如實陳述,如有偽證,要承擔法律責任,你聽清楚了嗎?
證 人:聽清楚了
審判員: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
證 人:(簽字)
審判員:證人,請你把原告在你院做體檢的情況描述一下
證 人:我看了她前面幾項檢查都合格,接下來我給她做了肝功能檢測,也正常,我又給她做了乙肝五項檢測,她的一四五項呈陽性。
審判員:被告有無要詢問證人的?
被 代:有。
審判員:可以詢問
被 代:證人,你可記得,原告在你院進行乙型肝炎五項檢測是什麼時候?
證 人:2003年8月20日
被 代:檢測結果是什麼?
證 人:在乙型肝炎五項檢測中第一四五項呈陽性,即醫學上所稱的小三陽
被 代:你能否解釋一下什麼是小三陽?
證 人:所謂小三陽就是指乙肝五項檢測中表面抗原,E抗體,核心抗體呈陽性,它的病毒復制較慢,有傳染性。
被 代:你院綜合原告的各項體檢結果做出的體檢結論是什麼?
證 人:不合格
被 代:這結論是根據什麼做出的?
證 人:是依據《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標准》和我院的體檢結果做出的。
被 代:詢問完畢。
審判員:原告有無要詢問證人的?
原 代:有。
審判員:可以詢問
原 代:證人,你的職稱是什麼?
證 人:副主任醫師
原 代:你從事這一工作有多長時間?
證 人:10年
原 代:2003年8月20日我當事人在你院所做的體檢結論是什麼?
證 人:體檢不合格
原 代:作為醫療機構,你們有什麼資格做出這種不合格的結論呢?
證 人:我院是依據江北市人事局的委託。
原 代:詢問完畢。
審判員:證人,休庭後到書記員處看筆錄,有錯誤可以補正,無錯誤簽名蓋章予以確認。
證人李晶,你可以退庭了
審判長:被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被 代:請法庭准許證人解放軍863醫院傳染病科主任醫師、遠東省乙型肝炎治協會副會長邊霞出庭做證。
審判長:傳證人邊霞到庭(告訴證人可以坐下)
審判員:證人,你的姓名?
證 人:邊霞
審判員:民族
證 人:蒙古族
審判員:工作單位
證 人:解放軍863醫院
審判員:住址
證 人:江北市新城區海洋路101號
審判員: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實事求是,對所知事實如實陳述,如作偽證,要承擔法律責任,你聽清楚了嗎?
證 人:聽清楚了
審判員: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
審判員:被告方,有要詢問證人的嗎?
被 代:有。
審判員:可以詢問
被 代:證人,能否告訴法庭你院的級別?
證 人:國家三甲醫院
被 代:作為公務員招錄體檢復檢的指定醫院你院對原告王楠作出的復檢結論是什麼?
證 人:體檢不合格
被 代:詢問完畢。
審判員:原告方,有要詢問證人的嗎?
原 代:有。
審判員:可以詢問
原 代:證人,你的職稱是什麼?
證 人:傳染病科主任醫師
原 代:你從事這一工作有多長時間?
證 人:15年
原 代:2003年8月25日我當事人在你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項檢測結果是什麼?
證 人:在兩對半檢測中她的一五兩項呈陽性。
原 代:能否說一下一五陽與小三陽的區別?
證 人:在乙型肝炎五項檢測指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兩對半檢測中,小三陽表現為表面抗原,E抗體,核心抗體,一四五三項均呈陽性,一五陽是表面抗原,核心抗體一五兩項呈陽性。小三陽是急性乙肝病毒感染趨向恢復,病毒復制較慢,傳染性相對較小;一五陽是新近感染乙肝病毒或向慢性化發展,是乙肝病毒的慢性攜帶者。
原 代:一五陽是否具有傳染性?
證 人:一五陽由於是乙肝病毒攜帶者,其可排出病毒成為傳染源,因此我們認為它具有傳染性。
原 代:我的詢問完畢
審判員:證人,休庭後到書記員處看筆錄,有錯誤可以補正,無錯誤簽字蓋章,予以確認。
證人邊霞你可以退庭了。
審判長:被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被 代:沒有
審判長:下面由原告進行舉證,在此期間,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對原告所舉證據進行質疑,盤問,在詢問原告方證人時要注意語言文明,得體,不得對其進行人身攻擊和侮辱。原告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原 代:有.請求法庭准許出示第一份證據我當事人於2003年5月30日江北市人事局組織的公務員招錄考試筆試,面試成績單各一份用以證明我當事人在此次公務員招錄考試中綜合成績排名第一。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遞交被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庭(給審判員傳閱)
被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被 代:沒有
審判長:原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原 代:請求法庭准許出示第二份證據《遠東省人事廳行政復議決定書》行復字(第03023號)一份用以證明我當事人對江北市人事局行政決定不服,提起過行政復議。
審判長:被告,是否收到過該行政復議決定書?
被 代:收到過。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庭(給審判員傳閱)
被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被 代:沒有異議。
審判長:原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原 代:有.請法庭允許出示第三份證據遠東省人民醫院傳染病科主任醫師姚波出具的我當事人於2003年9月10日在該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項檢測結果一份用以證明我當事人的檢測結果為「一五陽」屬於乙肝病毒攜帶者。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遞交被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庭(給審判員傳閱)
被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被 代:沒有
審判長:原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原? 告:有請法庭允許證人遠東省人民醫院傳染病科主任醫師姚波出庭作證,用以證明我當事人於2003年9月10日在該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項檢測結果為「一五陽」。
審判長:傳證人姚波到庭。證人你可以坐下。
審判員:證人,你的姓名?
證 人:姚波
審判員:民族?
證 人:漢族
審判員:工作單位?
證 人:遠東省人民醫院
審判員:住址?
證 人:遠東省人民醫院家屬樓15樓807室
審判員:姚波,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實事求是,對所知事實如實陳述,如有偽證,要承擔法律責任,你聽清楚了嗎?
證 人:聽清楚了
審判員: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
證 人:(簽字)
審判員:原告有無要詢問證人的?
原 代:有。
審判員:可以詢問
原 代:有。證人,你的職稱是什麼?
證 人:傳染病科主任醫師。
原 代:你從事這一工作有多長時間?
證 人:16年
原 代:2003年9月10日我當事人在你院所作的乙型肝炎五項檢測的結果是什麼?
證 人:乙型肝炎五項檢測中,表面抗原和核心抗體呈陽性,也就是「一五陽」,肝功正常,B超檢查正常,沒有肝炎症狀及體征。
原 代:一五陽與小三陽有什麼區別?
證 人:小三陽是乙肝五項檢測中一,四,五項呈陽性,即表面抗原,E抗體,核心抗體呈陽性,而一五陽是表面抗原,核心抗體呈陽性。小三陽的傳染性很小,而一五陽確切的說不具有傳染性。
原 代:這么說,一五陽是不具有任何傳染性的,對嗎?
證 人:是的。不具有傳染性。
原 代:詢問完畢。
審判員:被告有無要詢問證人的?
被 代:有。
審判員:可以詢問
被 代:證人,你與原告以前是否認識?
證 人:不認識。
被 代:你是否記得原告是何時到你院做何種檢測的?
證 人:她是2003年9月10日去我院所做的乙型肝炎五項檢測,即通常所說的兩對半檢測。
被 代:你確定在你院檢測的人就是本案的原告王楠嗎?
證 人:是的,我確定就是她
被 代:你怎麼會記得這么清楚?
證 人:因為那天早上下了雨,我比平時去的晚了些,而且那天就她一個人在那等候檢查,我們在檢查之前聊了幾句,所以記得清楚。
被 代:好,我的詢問完畢。
審判員:證人,休庭後到書記員處看筆錄,有錯誤可以補正,無錯誤簽名蓋章予以確認。
證人姚波,你可以退庭了
審判長:原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原 代:有。請法庭允許出示第五份證據美國斯坦福大學亞洲肝病中心所做的研究報告一份用以證明乙肝病毒攜帶者不具有任何傳染性。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遞交被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庭(給審判員傳閱)
被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被 代:有異議!美國斯坦福大學的研究結果只屬外國學術組織的學術觀點,不足以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交。
審判長:本庭會考慮你的意見。原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原 代:沒有
審判長:經徵求合議庭成員的意見,對通過當庭質證的下列當事人所舉之證,證人證言等證據的法律效力進行確認:

被告方的證據有:
(1)遠東省人事廳,衛生廳共同制定的《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體檢實施細則(試行)》一份
(2)江北市第一人民醫院出具的體檢結論書一份
(3)解放軍863醫院出具的體檢結論書一份
(4)證人李晶,邊霞的證言。
原告方的證據有:
(1)公務員考試筆試,面試成績單各一份
(2)行政復議決定書一份
(3)遠東省人民醫院出具的體檢結論書一份
(4)證人姚波的證言
(5)美國斯坦福大學亞洲肝病中心研究報告一份
以上證據,具有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其證明效力本庭均予以認定。
[法庭辯論階段]
審判長:下面進行法庭辯論,雙方當事人及代理人應就本案的主要事實、證據以及做出具體
行政行為的依據展開辯論,不在枝節問題上或與本案無關的問題上糾纏,辯論應當
實事求是,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不得責罵或進行人身攻擊。
首先由原告方發表代理意見
原 代:(代理詞)
審判長:由被告發表代理意見
被 代:(代理詞)
審判長:下面進行自由辯論,原告方先發言。
原 代: 我們認為,作為醫療機構,醫院沒有權利對一個人做出不符合公務員體檢標準的結論,它只能就一個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做出醫學檢查,不能做出具有強制性的結論。
被 代:我們認為普通醫院的確是無權對一個人是否符合公務員體檢標准做出結論,但江北市第一人民醫院及解放軍863醫院是經我當事人江北市人事局根據《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所指定的對報考公務員的考生進行體檢的綜合性醫院,其是有權對考生做出體檢結論的。
原 代:經檢查,我當事人為「一五陽」,屬於乙肝病毒攜帶者。《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體檢標准》中非常明確地列出了屬於「乙肝兩對半檢查不合格」的七種情況,包括大小三陽在內,其中並不包括一五陽的情況,被告對此如何解釋?
被 代:請原告律師明確,我當事人江北市人事局是行政機關,而非醫療機構。我當事人只根據指定醫院做出的體檢結論做出行政行為,不考慮其他因素。
原 代:但是被告江北市人事局並沒有提出哪部法律,法規,規章的哪一條款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不能被錄用為公務員。
被 代:《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六款和《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體檢標准》第十六條第五款中都明確規定報考國家公務員必須身體健康這一條件。原告律師能否指出哪部法律,法規中規定了乙肝病毒攜帶者屬於身體健康,能夠擔任國家公務員?
原 代:我國《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不應按現症肝炎病人處理,除不能獻血及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學習。我當事人報考的是江北縣委辦公室經濟管理職位,並不屬於上述規定的除外情況,而《遠定省國家公務員體檢實施細則(試行)》違反了上述規定,不具有參照性。
被 代:《遠定省國家公務員體檢實施細則(試行)》是遠東省人事廳,衛生廳根據《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所制定的,是遠東省依法對錄用國家公務員時所適用 的,其充分考慮到國家公務員工作性質的特殊性及社會公共利益,才對乙肝病毒攜帶者做出必要的限制,這與《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並不沖突,屬合法有效的規范性文件,其效力應得到承認。
原 代:我們認為身體健康的含義,就是必須具備正常履行職責所需的身體條件,只要醫學證明其身體條件能夠保證履行職責就可以錄用。因此,非健康因素不應該成為我當事人被拒絕錄用的理由,就錄用公務員來說是必要的,但是,如果這種條件超出了工作性質的需要,就會構成歧視。江北市人事局的做法實際上違背了憲法關於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規定,嚴重侵犯了我當事人的平等權利。
被 代:對原告律師所提出的身體健康的含義,我們認為純屬個人觀點,毫無依據。因為在《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中也只原則性要求公務員必須身體健康,並未做出具體規定。其次,原告方將不錄取乙肝患者為公務員視為乙肝歧視侵犯其平等權利,這種觀點本身就存在問題。首先,憲法上規定的平等權利並不是絕對的,憲法上確保的是機會均等的權利,要獲得相應職位還得符合相應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標准和資格要求。我當事人江北市人事局作為組織招考機關並沒有限制原告參加公務員考試和進行體檢,而是嚴格按照《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做出「不予錄用」的決定,這並不構成對原告的歧視和侵犯其平等權。
原 代:根據美國斯坦福大學亞洲肝病研究中心的報告表明,乙肝病毒攜帶者在醫學上已經被視為健康的人,如果不是歧視為什麼要拒錄乙肝患者為公務員呢?公民通過擔任公務員的職務,參與國家經濟,社會事務的管理,行使《憲法》上的政治權利,被告的拒錄行為,不是連憲法所確認和保護的公民的政治權利也剝奪了嗎?
被 代:我們認為 首先那是美國的研究結果,我國醫療權威組織未曾公布這樣的結論,我當事人依據的是我省的規范性文件和指定醫院做出的體檢結論,而不是國外某個學術機構的學術觀點。其次,我當事人的行政行為並不存在剝奪原告政治權利的情況,剛才我方在代理詞中已經闡述了平等權的含義,報考公務員參與國家管理僅是公民實現其政治權利的途徑之一,且考慮到公務員接觸人員多,范圍廣等情況,對錄取國家公務員提出較高要求也是必要的,這是我當事人江北市人事局人事選擇權的體現。 審判長:原告,有無新的觀點?
原 代:沒有
審判長:被告,有無新的觀點?
被 代:沒有
審判長:原告,還有無補充證據向本庭出示?
原 代:沒有
審判長:被告,還有無補充證據向本庭出示?
被 代:沒有
審判長:原告方作最後陳述
原告:審判長,審判員:如果說被告依據初檢結論「小三陽」做出「不予錄用」的行政決定我認為是可以諒解的。但是,被告在復檢醫院出具「一五陽」即乙肝病毒攜帶者的體檢結論之後,依然無視相關法律規定,做出「不予錄用」的行政決定,是對我的惡意歧視!懇請法庭維護全中國1.2億多乙肝患者的平等就業權和違法參與國家政治,經濟管理的憲法權利。依法做出公正判決,判決被告的行政決定違法。還法律,法規的本來面目!
審判長:被告方作最後陳述
被告:審判長,審判員:我局招錄公務員工作歷來貫徹的是在法律范圍內「任人為賢」的方針,原告王楠的確是一個非常優秀的人才,但面對其「不合格」,的體檢結論,為了正確使用法律、法規,為了更好的實現政府職能,已達到服務社會,造福人民的目的。考慮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本局不得不依法對原告王楠做出「不予錄用」的行政決定,請求法院給與依法判決。
審判長:經法庭調查,雙方當事人爭議集中於被告的行政決定是否合法,並從三個方面展開辯駁:(一)法律依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二)體檢標準是否應與職位相符(三)被告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權利和政治權利
原告方認為:《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細則(試行)》與國家規定不符,其筆試,面試成績合格,體檢標准符合《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應被錄用為國家公務員,被告不予錄用的行為屬違法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平等就業權利和政治權利
被告方認為:《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細則(試行)》是根據《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制定的,原告的體檢結論不合格,根據《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細則(試行)》不應錄用,其行為屬合法的行政行為,沒有侵犯原告的平等就業權利和政治權利
審判長:下面合議庭進行合議,待合議後,對本案進行當庭宣判。休庭後,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到書記員處查閱庭審筆錄,並簽名。如有遺漏差錯,有權申請補正。
休庭!(敲法槌)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退庭。
書記員:休庭結束,現在復庭。全體起立,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入庭。
審判長:本案經合議庭認真評議,本庭認為本案事實已經清楚,是非責任已經明確,下面進行宣判 (宣讀判決書)
審判長:(宣讀完畢)原告,是否上訴?
原? 告:不上訴
審判長:被告,是否上訴?
被? 告:不上訴
審判長:閉庭!(敲法槌)

Ⅲ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 )A、質證B、論證C、辯解D、辯論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A、D )A、質』D、辯論
B、論證和C、辯解都不是行政訴訟的專有名詞。

Ⅳ 行政訴訟庭審的七個環節是什麼

1.開庭前准備階段。准備事項主要有:

(1)召開合議庭准備會議。

(2)傳喚、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3)公告。

2.出庭情況審查階段。審查的內容是:

(1)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

(2)由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

(3)書記員宣布:請訴訟參加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入席;請審判長、審判員(陪審員)入席。向審判長報告訴訟參與人到庭情況,說明法庭准備工作就緒,請審判長正式宣布開庭。

(4)審判長宣布開庭。

(5)宣布案由、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審判長宣布開庭後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可以提出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3.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調查的內容是:

(1)原告宣讀起訴狀,被告宣讀答辯狀。

(2)當事人陳述和詢問當事人。

(3)詢問證人、審查證人證言材料。

(4)詢問鑒定人、勘驗人,審查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5)審查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當事人在法庭上有權提出新的證據,還可以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者勘驗,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如果合議庭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審判長即可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進入辯論階段。

4.法庭辯論階段。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再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然後雙方相互辯論。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應在原被告發言後再發言。法庭辯論由審判長主持。當審判長認為應該查明的事實已辯論清楚,即可宣布結束辯論。審判長在按順序征詢原、被告的最後的意見後,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5.合議庭評議階段。在評議時,合議庭成員可以平等地表明自己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合議庭成員意見不一致時,適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按多數意見作出裁決。評議過程製成評議筆錄,評議中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由合議庭全體成員簽名。

6.公開宣判階段。行政案件無論是否公開審理,都應當公開宣判。能夠當庭宣判的,由審判長在休庭結束,恢復開庭後當庭宣判,並在一定期日內向當事人發送判決書。不能當庭宣判需要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應當定期宣判。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當事人判決書。在宣讀裁決後,應告知當事人發送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時間及提起上訴的有關事項。

7.閉庭。由審判長宣布閉庭。

Ⅳ 行政質證、辯論、陳述有什麼區別

1,行政質證: 是指在行政訴訟庭審過程中,當事人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內性、合法性進行容對質、核實,從而形成證據證明力的活動。
2,辯論: 指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事實和爭議的問題,提出各方的主張及其證據,互相進行辯駁,以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和主張的訴訟制度。辯論是開庭審理的必經程序。
3,陳述: 是指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法庭審理中描述案情事實、證據理由以及提供法律根據。

Ⅵ 行政訴訟庭審的七個環節

行政訴訟庭審的七個環節分別是:

  1. 開庭前准備階段。

准備事項主要有:

(1)召開合議庭准備會議。

(2)傳喚、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3)公告。

2.出庭情況審查階段。

3.法庭調查階段。

當事人在法庭上有權提出新的證據,還可以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者勘驗,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如果合議庭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審判長即可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進入辯論階段。

4.法庭辯論階段。

5.合議庭評議階段。

6.公開宣判階段。行政案件無論是否公開審理,都應當公開宣判。

7.閉庭。由審判長宣布閉庭。

拓展資料: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

它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有:

1.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原則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3.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

4.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5.使用民族語文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

6.辯論原則

7.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

8.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Ⅶ 行政訴訟第一審庭審程序包括哪些階段

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版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是訴訟的一種有效方法。
第一審程序包括:起訴、送達、答辯、組成合議庭、開庭(宣讀起訴書、答辯書、提供證據、雙方質證、法庭調解、最後陳訴)判決。
結果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證據確實充分,與法有據的,就會依法作出駁回的判決。
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就會作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被告行為,或者另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3、違反法律程序;4、超越職權;5濫用職權;明顯不當。

Ⅷ 行政訴訟質證意見與民事訴訟質證意見有什麼區別

審判人員在審判過程中應保障庭審程序的完整性,以體現程序公正。也正由於這一原因,審判人員在主持庭審過程時往往面面俱到,追求大而全,無法實現庭審程序的優化。但是在不影響庭審程序完整性的前提下,經行政審理實踐,優化行政庭審程序可以採取以下做法:
(一)做好庭前准備工作,做好證據的送達,使庭審活動更加快捷有效
庭前准備工作並不是增加審理環節,而是為了更好地簡化程序。在立案階段,立案庭均已經依法送達了訴狀和原告方提供的證據材料以及相關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行政審判庭接收案件或者收到相關證據材料後,應當及時向對方當事人送達被告以及第三人提供的證據。
雖然《行政訴訟法》、《庭審規程》對於證據的送達均沒有強制性的規定,但這一做法更有利於當事人進行充分的質證准備,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提高庭審效率。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了被告的舉證期限,而被告正是行政訴訟中舉證的關鍵當事人,在被告舉證後進行證據的送達,可以保障當事人在庭審前收取了本案大部分的證據。尤其對於舉證質證能力相對較弱勢的原告方、第三人而言,更增加對證據的熟悉度、降低質證難度,提高質證效率,也能有針對性地尋找反證,保護訴訟權益。
證據的送達與證據交換不同的是:證據送達適用於所有案件,進行的僅僅是證據交換的證據送達部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原告、第三人在開庭審理前仍可以提供證據,不作為原告和第三人舉證期限的終止;而證據交換適用於案情比較復雜、證據較多的案件,且要求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進行,進行的不僅僅是證據的送達,更側重的是進行證據的質證,對於沒有異議的證據進行確認,並形成書面質證筆錄,且原告和第三人應當在證據交換日前舉證。庭前證據交換程序要求當事人在限期內完成舉證顯然優先考慮的是效率,犧牲的是公平,舉證時間一般都較短,實踐中確實造成了各類當事人訴訟地位的不平等,行使訴訟權利的機會的不公平。
與證據交換相類似的,也有學者提出設置預備庭審來固定訴訟請求、確定爭議焦點和進行質證,而正式庭審時可以直接予以確認,來縮短正式庭審的時間。這種模式是將預備庭審和正式庭審割裂開來,僅僅依照正式庭審來判斷司法效率,顯然不夠全面。該方式某種程度上相當於進行兩次庭審,並不能真正達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減少當事人訴累的目的。
(二)訴狀、答辯狀、第三人書面陳述意見可以視送達情況不進行宣讀
審判人員在進入法庭調查階段後,詢問訴狀、答辯狀、陳述意見書的送達情況,得到當事人確認後,其內容可以不進行宣讀。同理,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被告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宣讀也可以以此方式進行。如未送達或者內容發生變更的,均仍按照原程序進行宣讀或者說明變更的內容。
(三)在進入舉證質證階段前,審判人員說明質證的要求:即對證據有異議的提出異議,對證據沒有異議的直接予以確認
質證是訴訟當事人就已出示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對質、辨認、說明、辯駁等活動的總稱,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39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質證。當事人舉證、質證和合議庭認證是庭審活動的重心,審判人員主持質證活動,應引導各方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相互舉證、質證,開展辯論,直接對抗。該說明可以引導當事人進行有效的質證,重點針對存在異議的證據進行質證,增強質證效果,達成對證據審查的逾期目的。
庭審實踐中,和被告行政機關相比,原告、第三人方當事人往往在質證過程中,更多的是把重點放在原告、第三人方之間的糾紛或者原告本身的權益損害上,而沒有針對被告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偏離了行政審判對於行政機構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中心。審判人員在質證前對於當事人質證的方向進行引導,即針對證據提出異議來指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性或者缺失,更能達成行政審判的審理目的。
《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35條第1款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經庭審質證。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因此有質疑提出:經過該質證說明後,當事人沒有提及的證據,能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是否屬於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僅從節約訴訟資源和優化訴訟程序角度考慮,從法理上也可以認定,如果當事人事先已經收取了對方當事人的證據,經過審判人員對於質證要求進行說明後,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對對方提供的某些證據也沒有提出異議,按照質證要求的說明即當事人對該證據進行了確認,該證據就沒有再進行質證的必要,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四)舉證質證階段,已經提前送達的證據不需要再行舉證,直接組織對方當事人進行質證
由於行政管理領域廣泛,特別某些領域專業性極強,而行政相對人的文化素質、法律知識及接觸范圍相對局限,對某些規范性文件的了解也不夠充分,尤其在沒有專業人員或律師代理的情況下,僅靠原告、第三人個人能力對被告所舉證據和依據有針對性的質證存在一定難度,或容易產生遺漏。實踐中,原告經常僅針對事實證據進行質證,忽略了對程序證據和法律依據提出異議。現因證據均已經提前送達給當事人,給予當事人充分的審閱時間,對方當事人對於證據已經具備相當的了解,不需要重復舉證;同時對方當事人也對質證意見的發表有了相當的准備,可以直接進行質證。
在庭審時舉證方可以不再舉證,但是仍應當提供證據的原件、原物供核對,在無法提供原件、原物的情況下並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應當提供與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證據。質證方在質證時也可以要求對原件、原物進行核對。
(五)在質證階段,讓當事人充分發表意見,質證和辯論一並進行,不再組織辯論階段
有些律師或者當事人往往基於對於民事庭審程序的認識,錯誤地認為行政庭審同樣應設置法庭辯論階段,認為審判人員不組織法庭辯論階段是對於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變相剝奪,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根據《庭審規程》第35、57、60、63點的規定,明確行政訴訟在舉證質證階段進行辯論,取消了法庭辯論作為獨立的庭審階段。這一設置基於以下理由:法庭辯論與質證並沒有明顯的區別,兩者往往交錯在一起;質證過程中當事人可以針對證據充分闡述其理由,並進行辯論;法庭辯論往往是質證意見的概括和總和,防止辯論時對質證意見的一再重復。
(六)詢問有無新的補充意見,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
在法庭調查階段的最後,應當詢問當事人對於案件有無補充意見。如果當事人認為在庭審過程中仍有未涉及的內容需要補充的,可以進行補充。這種做法是取消法庭辯論後的良好而簡潔的彌補,當事人可以在質證時未能發表的意見在此時發表,保障當事人充分發表自身見解的訴訟權利。

Ⅸ 行政訴訟庭審時法庭沒有進行主持法庭辯論是違法的嗎

開庭審理程序是指在人民法院合議庭主持下,依法定程序對當事人之間的行政爭議案件進專行審理,查明案件事實,適屬用相應的法律規范,並最終作出裁判的活動。在我國開庭審理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兩種方式,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

Ⅹ 行政訴訟開庭結束後,審判長讓我自己把法庭辯論寫下來,給他,我寫作應該注意什麼,是把我的理由寫下了嗎

樓上那個的說法不準確。

法官要你寫下辯論意見,是為了你好。即使書記員沒有記下專來,如果你不寫,到時候屬還是你吃虧的。

如果在法庭辯論時,雙方的意見比較多,而開庭記錄又比較零碎,為了能綜合的將你的意見充分的表示出來,法庭都會要求提交一份書面的辯論意見,相當於法庭電影里的「結案陳詞」,是對自己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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