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執法法律
當然屬於依法行政。
請各位不要誤會城管。
城管的都是從部隊出來的,講究紀律,按規律辦事。版
舉個例子:
那麼多權小販佔道經營,城管去管,小販不聽,咋辦?
讓路堵著,可能嗎?
只有去繳啊。他們有何之錯?
如果每個城管都去通融他們,那我們的城市會亂成什麼樣?
我們都無法想像。
公安去執法沒得說。
Ⅱ 聯合執法中的行政執法決定 由聯合執法機關共同作出嗎
由參加聯合執法的行政執法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作出行政執法決定
Ⅲ 公安+城管聯合執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法律依據
《中來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源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Ⅳ 急!!!聯合執法和綜合執法的區別
聯合執法為多個部門聯合起來,各自以自己部門依據,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它可以做出多個處罰決定。
綜合執法是一個部門經授權,執行多個部門的執法依據,來對行為人進行處罰。它只能作出一個處罰決定。
Ⅳ 聯合執法需要出示什麼手續
聯合執法,就是要同時存在兩個部門的人員,都能提供各自部門的身份證明。
比如:我國公路局無執法許可權,只有行政執行許可權;交通警察具有執法許可權,而無行政執行許可權;兩部門聯合執法,既有執法許可權,又有行政執行許可權。
1、向被檢查對象出示執法證件,是執法者的義務,而且還是必須主動出示。未主動出示執法證件的,被檢查對象有權拒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簡易程序: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本條是對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所必須履行的法定手續的規定。一、表明執法身份。即通常所說的「亮證」處罰。了解執法人員的執法身份,是當事人應有的權利;當其對當事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必須向當事人出示其合法的執法證件,表明其執法身份。執法證件中,應當載明其所代表的行政機關的名稱及該執法人員所任職務等內容。
3、一般程序(調查程序):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調查程序中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履行的相應義務。在行使調查或者檢查的職權時,必須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並且,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表明其執法身份的證件;在進行詢問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還應當依法製作筆錄。
Ⅵ 城管、公安、檢察院、法院聯合執法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有法律依據嗎
既然別人都敢這么做,肯定是有法律依據的。
Ⅶ 公檢法能聯合執法嗎
搞笑呢,檢察院有一定的執法權還勉強可以說得過去,法院是純司法機構,主動執法就是明顯的越權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
雖然現在有些地方仍然這么做,但是並不表明這是合法行為。
Ⅷ 對行政部門聯合執法出現的違法行為如何起訴,可以起訴他的上級行政部門嗎
不能起訴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單位的上級行政部門,只能起訴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如果作出行政行為的是幾個機關,可以一同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當事人不服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