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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執法腐敗

發布時間: 2021-01-30 15:47:06

Ⅰ 消防審驗職能移交以後,如何精準預防執法領域腐敗問題

消防審驗職能移交給了應急管理局,要把這項職能在應急管理局裡面明確,責任到人,另外還要和紀委部門配合好,執法領域腐敗問題貴在預防,預防工作要前置,這主要是應急管理局機關監委的職能。

Ⅱ 淺談如何解決消防執法中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公安消防部隊是一支同人民群眾和社會各類單位有著廣泛接觸,血肉聯系的部隊,必須從消防執法中群眾反映最強烈的突出問題入手,深入分析部隊各級在消防執法、選人用人、後勤管理、領導幹部作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不斷擴大源頭治腐的領域,為又好又快推進消防工作和隊伍建設提供強大的思想和紀律保證。
一、堅持以「預防關口前移」為目標,高度重視消防監督執法中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多年來,公安消防部隊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宗旨,不斷深化「立警為公、執法為民」教育,不斷強化親民服務、誠信服務,促進了消防執法規范化建設,各級政府、社會群眾對消防執法工作的滿意度不斷提升。但就局部而言,一部分消防執法人員監督執法不公不廉,辦事作風拖拉,接待和服務群眾作風粗暴、態度冷漠、語言生硬等傷害群眾感情、損害警民關系的問題,必須引起部隊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必將影響到消防隊伍的長遠建設和健康發展。
(一)從作風效率層面上看,主要存在「三種不良傾向」。一是辦事作風拖拉。少數單位人員有急事慢辦、正常事拖著辦的現象,相互推諉、怕擔責任,耽誤了報審單位的工期。有的窗口接到報審項目後,以「聯審會辦」名義延誤交辦時間,等轉接到審核部門和相關單位後已超過規定時限,損害的是單位和群眾利益。二是服務意識不強。「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現象不同程度存在,對市場經濟條件下正確處理好警民關系的理解模糊,對貫徹群眾路線的重要性、必要性認識不足,以民為本、為民服務的觀念淡薄。三是執法不嚴不公。當前,群眾對消防最不滿意的問題之一,就是少數單位人員法制觀念淡薄,執法水平低下,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知民情、解民憂等基礎工作薄弱,引起群眾不滿。
(二)從黨風廉政層面來看,主要存在「三個自律不夠」。
一是生活自律約束不夠。有一少部分幹部熱衷於社會交際和對外應酬,「8小時以內」兢兢業業,「8小時以外」像換了個人,出入豪華酒樓、高檔會館、KTV猶如家常便飯,經常深更半夜回家,或醉酒歸隊,在社會群眾和隊伍中形成較壞影響。二是廉潔自律意識不夠。支隊先後推出大隊會計委派制、軍政主官「雙簽字」、大宗物資集中采購等制度,有效防範了「小金庫」、「賬外賬」、隨意支出等違法亂紀行為。但仍有極個別單位在工程招投標上找借口,有意繞開制度規定和支隊監督。仍有極少數人利用職務之便,頂風違紀,與施工隊相互勾結,參與、指定或間接插手消防工程,敢於在《五個嚴禁》、 「四個嚴禁」問題上打「擦邊球」。三是監督執法自律不夠。少數單位執法為民意識淡薄,擺不正公僕與主人的關系,有的對登門辦事群眾不熱情,有的在工作時耍特權,擺架子,有的依罰代收,惡意報復性處罰等等,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直接影響著警民關系,影響了人民群眾對公安消防部隊的信任感和滿意度。
二、堅持以「一切讓群眾滿意」為宗旨,「四大機制」加大源頭治腐預防工作
上述問題盡管發生在少數單位或極個別人身上,但卻影響著部隊整體大局和內部和諧穩定。部隊各級要深入學習貫徹《公安機關領導幹部五個嚴禁》和《四個嚴禁》,切實將黨風廉政建設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做到業務建設與隊伍紀律作風建設「兩手抓,兩手硬」。
(一)築牢拒腐防線,構建黨員幹部「不願腐敗」機制。各級黨組織有責任組織廣大官兵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認真學習黨章、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教育加強理想信念教育、法紀教育和優良傳統教育,引導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牢固樹立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堅持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要大力加強廉政文化建設,推動廉政文化進機關、進支部、進基層,努力在消防部隊樹立以廉為榮、以貪為恥的良好風尚。要依託黨風廉政宣教工作大格局,整合教育資源,完善教育機制,增強教育合力,提升教育效果。
(二)健全制度體系,構建黨員幹部「不能腐敗」機制。加強制度建設,對有效預防腐敗致關重要,也是加強和諧警營建設的必然要求。部隊各級要把制度建設貫穿於反腐倡廉各個環節,體現在各個方面,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和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要求制度化,形成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的機制。堅持以求真務實的精神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既針對突出問題和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制定新的規范,又注重規范與規范之間前後貫通,相互承接;既注重製度創新,又注重製度的可操作體制的要求,又完善懲處違反制度、破壞制度行為的措施,努力提高反腐倡廉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
(三)強化權力分解,構建黨員幹部「不易腐敗」機制。毛澤東同志指出,監督是執政黨跳出「歷史周期率」的唯一出路。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問題解決得好壞,直接關系預防腐敗成效。支隊級黨委要認真抓好黨內監督條例、部隊政工條例、《五個嚴禁》、「四個嚴禁」等各項監督制度的落實,切實加強對部隊黨員,特別是對各大隊級黨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監督。要以決策和執行為重點環節,以幹部選拔任用、工程驗收、重大項目招投標等人財物管理為重點,逐步建立健全有效實用的監管機制,防止權力失控、決策失誤、行為失范。要逐步建立公開化的權力運行機制,要推行黨務分開,增強黨的工作透明度,擴大官兵的知性權和監督權,築起預防腐敗發生的新屏障,要注重把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結合起來,整合監督資源,形成監督合力,提高監督的整體效能。
(四)強化監督懲處,構建黨員幹部「不敢腐敗」機制。清除部隊黨員幹部中的害群之馬,對於純潔消防隊伍,加強消防工作至關重要。加大懲治腐敗力度,教育才有說服力,制度才能約束力,監督才有威懾力。為了教育、愛護和警醒廣大黨員,為了維護法紀的尊嚴,對那些無視黨紀國法的黨員、幹部,必須嚴肅處理,決不手軟;對那些受到誣陷誣告的黨員、幹部要予以澄清;對黨員、幹部隊伍中的先進模範人物要予以褒揚。要把查辦案件,作為加強部隊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手段來抓,始終保持查辦案件的高壓態勢。要注重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正確運用政策和策略,做到寬嚴相濟,區別對待,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三、堅持以「和諧警營建設」為載體,全面提高消防監督執法服務的態度和質量
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對公安消防部隊處理警民關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時也提供了良好的機遇和條件。我們必須抓住機遇,充分利用有利的條件,認真研究新情況和新問題,並從實際出發,銳意創新,努力走出一條與新形勢相適應的和諧警民關系新路子,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滿意度。
(一)講好文明用語,解決好「冷」的問題。要結合「大走訪」活動開展情況,深化全體官兵紀律作風建設,組織全體官兵開展學習討論,並重點從窗口接待、舉報受理、監督檢查、執法處罰及「敷衍搪塞、推卸責任」工作忌語等五個方面進行強化教育。要推行「微笑式」服務、「理解式」服務,力求在辦事效果上下功夫、出實招,所有符合業務受理條件的均一次性告知業務辦理程序,避免群眾走彎路;要針對執法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切實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全體消防監督幹部和官兵要堅決杜絕接待和服務群眾作風粗暴、態度冷漠、語言生硬等問題,堅決杜絕工作中因語言不文明、不規范、不負責任而傷害群眾感情、損害警民關系的問題發生。
(二)落實首問負責制,解決好「推」的問題。群眾舉報和信訪工作是個焦點問題,也是最令人頭疼的問題,有的百姓來舉報時情緒比較激動,恨不得消防部門馬上就解決自己的問題,這種情況下,有的監督員怕麻煩,敷衍了事、矛盾上交,自己落得清閑,有時,老百姓打電話問查處結果,有的以未到查處期限為理由推託,不做正面回答,這種行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老百姓對消防部門的信任。部隊各級要深入貫徹落實「首問責任制」,無論是群眾舉報還是咨詢政策、詢問辦事程序,第一個接待者必須負責解答到位,如果百姓反映的問題、申報的事項不屬於自己的轄區范圍,接待者也必須負責聯繫到相應的消防監督幹部,讓老百姓親自跟分管人員講清楚為止。
(三)嚴格執法程序,解決好「拖」的問題。消防官兵必須從根本上消除「特權」思想,必須按程序和時限及時辦好,否則就是瀆職。同時,部隊各級尤其是各級領導幹部要嚴把法律文書審核、簽發關,並以制度的形式加以規范和落實,如:當天的法律文書必須當天或第二天上午簽發,超過兩天不予簽發,文書一律不予補簽,文書下發後及時交內勤歸檔,凡因文書上交歸檔不及時出現遺失現象,由相應人員承擔主要責任,並給予內部通報批評。要加強官兵「人民消防為人民」的宗旨教育,把服務人民的思想定位在「為民」上,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幫人民之所需;把服務人民的行動定位在「愛民」上,融執法於服務之中,努力提高服務水平;把服務人民的職責定位在「安民」上,使消防執法真正便民、利民、為民。
(四)加強廉潔自律,解決好「交」的問題。要加強「8小時以外」自我約束管理,要端正對外交往目的,堅持有利於部隊建設發展、有利於個人成長進步、有利於家庭和睦團結的對外交往原則,反對圖私利、找刺激、貪錢財的交往;要保持對外交往思想警惕,不交來歷不明、身份不清的朋友,不交酒肉朋友,不交地方奸商闊佬,不違反原則結交境外人員,提倡交往素質高、能力強的良師益友;要注意對外交往方式,遵守部隊紀律規定,注重維護軍人形象,不進不健康娛樂場所,不參與打牌賭博,不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應酬,不搞權錢交易和利益交換;要堅持對外交往有度,做到個人交往不影響正常工作,不影響家庭生活,不影響身心健康,不佔用正課時間,不無節無度,不放縱放盪、過多過濫。
四、堅持以「提高消防執法公信力」為途徑,不斷提升人民群眾對消防工作的滿意率
(一)消除火災隱患,不斷提升人民群眾滿意率。要加大消防監督執法工作力度,始終保持「鏟除火災隱患」的高壓勢態,堅決遏制重特大火災和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發生。要深入推進大巡防勤務警務機制改革,報寶貴的警力資源用在防滅火一線。要深入抓好重大火災隱患督辦整改工作,要嚴格對照部局《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要點》,對符合整治范圍的公眾聚集場所、高層和地下建築逐一「過堂」,全面細致地檢查單位消防安全狀況,有效解決監督檢查過程中只查表面、只查皮毛,火災隱患檢查不到、發現不了、整改不掉的問題,不斷增強群眾的安全感,提升群眾的滿意度。
(二)講究方式方法,不斷提高消防監督執法公信力。一是嚴格落實「五個嚴禁」和「四個嚴禁」。著力整治、堅決查處執法不公、不廉、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問題,尤其是亂罰款、亂攤派、亂拉贊助、亂集資和插手消防工程、指定消防產品等頑症痼疾。二是提高做群眾工作的能力。教育官兵運用群眾語言、群眾易於接受的方式化解執法工作中出現的矛盾,著力解決執法方式簡單、執法態度蠻橫、執法行為粗暴等問題。特別是在採取停產停業等重大處罰措施時,更要講究方式方法,堅決避免因執法方式方法不當引發社會矛盾。三是嚴格落實責任過錯追究。全面推行網上執法,嚴格落實執法質量考評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各單位在深化警務公開工作基礎上,聘請執法和廉政監督員、設立舉報電話、開通群眾信箱等多種方式,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真正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三)狠抓執法管理,不斷規范消防執法行為。通過執法監督、執法檢查、執法質量考評、教育培訓等方法來提高消防執法辦案水平。在執法活動中,要全力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不能因執法而擾民,不能因執法而傷害群眾的感情。要更新執法理念,積極主動地適應執法環境的新變化,准確把握群眾對執法的新期待,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在辦理各種案件時,既要嚴格執法,依法辦事,又要考慮實際情況,考慮大局,考慮當事人的訴求,考慮群眾的切身利益,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切實做到讓人民群眾滿意。

Ⅲ 如何舉報洛陽的消防隊腐敗

澗西區、西工區、老復城區、制瀍河區、洛龍區、吉利區、偃師市、孟津縣、新安縣、洛寧縣、宜陽縣、伊川縣、嵩縣、欒川縣、汝陽縣
洛陽高薪區
洛南新區,每個區縣都有一個消防隊,另外加上支隊,應該還有一個支隊直屬的中隊,所以應該是18個消防中隊

Ⅳ 怎樣舉報消防執法人員腐敗

消防是掛著武警頭銜由公安管理的,你可以帶上證明材料到市紀委或者公安局紀委直接舉報。

Ⅳ 如何舉報消防腐敗問題

可撥打火災隱來患舉報投訴電話源96119,或通過寫信、來訪、網路等形式向消防部門進行舉報、投訴。如果舉報內容經查屬實的,消防部門會對投訴案件進行及時處理,並將按照相關規定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96119」投訴舉報熱線電話主要受理以下九個方面的消防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
一、 建設工程未依法經消防設計審核或者消防驗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或者未依法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的;
二、 公眾聚集場所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三、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嚴重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四、 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情形的;
五、 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六、 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七、 人員密集場所在外牆、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的;、
八、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
九、 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Ⅵ 消防局大隊長違法亂紀濫用職權以公謀私怎麼辦!故意找茬而且揚言說我得罪了人!我就一個70平米不到的

1、依新消防法,滅火器損壞確實可以進行處罰,罰款,但不至於那麼多,同時,也不至於關門。
2、如果沒有其他問題,就投訴他執法違法

Ⅶ 違反消防法由誰來執法

對違反消防法的行為進行行政拘留的,除六十二條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外,其它都是依據消防法執行。消防隊雖是武警編制,但也屬於當地公安機關的一個部門,也有一定的處罰權。對於違反消防法需要拘留處罰的,應當由消防隊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相關規定:
《消防法》第六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一)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謊報火警的;
(四)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
(五)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Ⅷ 消防執法過失如何追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等有關法規,結合消防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執法中,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以及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公安消防機構的行政主官依照許可權對本級執法活動負責,是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公安消防總隊、支隊的防火監督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立案、調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紀檢和政治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處理工作。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過錯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辦理消防行政許可事項,因主觀過錯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准予行政許可或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行政許可的; (二)辦理消防行政許可事項違反程序規定,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不按照規定通知有關單位或個人改正,對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到期不復查,或者對發現的重大火災隱患不按規定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或舉報、投訴的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未依照有關規定核查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在消防產品監督管理中,未依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 因辦案人員主觀過錯導致火災原因、火災事故責任認定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採取停止舉辦、強制拆除、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的; (九)辦理失火案和消防責任事故案,有《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中第六條第(一)、(二)、(三)、(四)、(七)項情形之一的; (十)因辦案人員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認定錯誤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 (十一)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其他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發生消防執法過錯的,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承辦人、審核人、復核人和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二)承辦人或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的,由承辦人或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三)審核人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的,承辦人不承擔責任,由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四)復核人改變承辦人或審核人正確意見的,承辦人和審核人不承擔責任,由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五)審批人改變或不採納承辦人、審核人、復核人正確意見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六)集體研究決定的案件有錯誤的,主持人承擔主要責任; (七)違反規定,擅自行使職權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八條 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公安消防機構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九條 下級公安消防機構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消防機構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消防機構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消防機構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責任: (一)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明確或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者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處理 第十一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單獨或合並作出以下處理: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四)限期調離執法崗位; (五)停止執行職務; (六)延期晉職(級)或者晉銜。 第十二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公安消防機構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第十四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三次以上執法過錯的,取消單位本年度評選先進集體的資格。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程序 第十七條 查處執法過錯案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立案審查。防火監督部門審查有關材料後,七日內提出是否立案查處的意見報主管領導審批。 (二)調查和認定。對已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和認定工作一般在十五日內完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三)糾正錯誤。對已認定的執法過錯行為,提出糾正意見,報主管領導批准後,責令予以糾正。 (四)處理及執行。對應當追究責任的執法過錯行為,由紀檢、政治部門會同防火監督部門,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按照審批許可權審批後,作出處理決定。涉及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處分和調整的處理決定,由紀檢和政治部門負責執行。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向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安消防機構或其上級公安消防機構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總隊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Ⅸ 對於微腐敗我們消防員應該怎樣做

面對腐敗,消防員一樣要抵制他們

Ⅹ 消防的執法程序是怎麼樣的消防這樣的執法有違規的地方嗎

1、執法是符合程序的
2、新修訂的消防法已經取消了整改要求,就是說,只要發現你存專在問題就可以直接屬處罰了
3、罰款要交的,不然會更麻煩些
4、你這個算是最低限的處罰,是5000到50000的,現在正是全國清剿火災隱患的時期,要求很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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