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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認可法

發布時間: 2021-01-30 14:01:50

行政許可法將行政許可分為哪幾種

從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行政許可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1、普通許可是准許符合法定條件的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的行為。凡是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動,基於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的市場准入和法定經營活動,直接關繫到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及銷售活動,都適用於普遍許可。

2、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力或者對有限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適用於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准入。如計程車經營許可、排污許可等。

3、認可是對相對人是否具有某種資格、資質的認定,通常採取向取得資格的人員頒發資格、資質證書的方式,如會計師、醫師的資質。

4、核準是行政機關按照技術標准、經濟技術規范,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標准、規范的判斷和確定。主要適用於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

5、登記是行政機關對個人、企業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主體資格和特定身份的確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工商企業注冊登記、房地產所有權登記等。

(1)行政認可法擴展閱讀: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許可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則也稱為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3)便民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並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盡量提供方便。

(4)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6)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原則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7)監督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㈡ 制定法律和認可法律分別是什麼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特殊行為規范。

一、制定法律

是指有法的創制權的國家機關或經授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補充、修改和廢止法律的一項專門性活動。

二、認可法律

是指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對習慣(法)進行認可,賦予習慣(法)以法律地位的一項專門性活動。

(2)行政認可法擴展閱讀:

法律制度特點

1、法律制定即國家的一項專有活動,也是國家履行職能的主要方式之一;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創制權的國家機關進行的法律制定的活動,也包括經授權的國家機關進行的法律制定活動;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律制定活動,也包括法律修改、補充、廢止以及認可活動;

4、現代社會的法律制定活動是一種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

法律承認的方式

1、用函電或照會將承認國的這種意思表示正式通知被承認國;

2、締結條約,明文宣告對新國家或新政府的承認;

3、派遣特使參加新國家或新政府舉行的慶典;

4、利用國際會議等場合,發表聲明,宣布對新國家或新政府的承認。法律承認是永久性的承認,具有溯及力並不可撤回。

它是建立外交關系的前提,其法律效果主要有:

1、雙方建立正式的外交關系和領事關系;

2、雙方可締結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條約;

3、雙方尊 重各自的司法、行政及其它機關的權能,彼此承認對方的法律、法令在本國法院的效力;

4、彼此承認對方國家財產的司法豁免權和處理在外國的本國財產的權力。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律制度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律承認

㈢ 行政確認的定義是什麼行政確認行為的認定在哪部法律法規的哪一條款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法律關系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認,認定,證明(或否定)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㈣ 行政確認

【行政確認的概念】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審核、鑒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並予以宣告。

【行政確認的主要特徵】①行政確認的主體是特定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②行政確認的內容或目的,是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及有關事實的確認或否定;③行政確認權是國家行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確認是行政主體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確認的種類】包括資格或能力的行政確認、對有關法律事實的行政確認和對權利歸屬的行政確認等。

【對資格或能力的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是否具有從事某種行為的資格的認定。如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和采礦權價款以及采礦權轉讓進行評估的評估機構的認定。

【對有關法律事實的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對與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有密切關系的客觀事實的認定,如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性質的認定等。

【對權利歸屬的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是否享有某種權利以及對權利具體內容的確認,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有關行政機關對土地、林地、草原、水面、灘塗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確認等。

㈤ 哪些是國家認可的法律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特殊行為規范。

        一、制定法律

       是指有法的創制權的國家機關或經授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補充、修改和廢止法律的一項專門性活動。

       二、認可法律

       是指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對習慣(法)進行認可,賦予習慣(法)以法律地位的一項專門性活動。

       習慣法為當代中國正式的法律淵源,當代中國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區域自治法規、政府部門規章、中國締結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都對習慣進行了認可,賦予習慣以法律地位,確認了習慣法在我國正式法律淵源中次要、補充的法律淵源地位。我國法律、法規認可的習慣的內容比較廣泛,包括民族習慣、地方習慣、物權習慣、商事習慣、婚姻習慣、家庭習慣、繼承習慣、喪葬習慣、生活習慣、宗教習慣、國際慣例等。當代中國法律對習慣認可的變化,代表了一種「為生活而立法」的新的立法理念。

㈥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別

區別:

1、行為對象不同。行政確認是指對行政相對人既有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的確定和認可,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行政許可的行為對象是許可行政相對人獲得為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一般來說,前者是業已存在,而後者是許可之前不得為之。

2、行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確認中未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將發生無效的結果而不適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而從事的行為將發生違法後果,當事人將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對今後僅是一種預決作用;而後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後及性,不具有前溯性。

3、所為的意思不同。行政確認行為表明行政主體的態度是對某種狀態、事件、物或行為予以法律上的承認、確定或否定;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行政主體在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和判斷的前提下,對申請是否予以准許或同意的行為。

4、行為性質不同。行政確認屬於確認性或宣示性行政行為,它僅表明現有的狀態,而不以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為目的。行政許可,從其正常狀態(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變或者消滅具體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形成性行政行為。

5、內容不同。行政確認行為的內容具有「中立性」,它並不直接為當事人設定權利或義務,對當事人是有利還是不利,取決於確認時原已存在的法律狀態或事實狀態;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它直接為申請人授益。

6、方式不同。行政確認既有依申請的確認也有依職權的確認;而行政許可則只能是依申請才能發生的行政行為。

7、表現形式不同。行政確認一般只能以證書形式出現;而行政許可的表現形式盡管以書面的形式為主,但也存在口頭、默示等許可方式。

(6)行政認可法擴展閱讀:

行政許可中的法律責任:

行政法律責任。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幾種違法行為包括:

(1)規范性文件違法設定行政許可;

(2)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的程序實施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實施機關違反法定條件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

(4)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准收費的行為;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行為;

(5)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行為;

(6)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行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具體形式是:

(1)有關機關責令設定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2)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

(3)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行政賠償。

㈦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別

1、行為法律效果不同

行政確認中未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將發生無效的結果而不適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而從事的行為將發生違法後果,當事人將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2、特點不同

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許可一般為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一般為外部行政行為。

行政確認:行政確認是一項重要的行政行為; 行政確認是最終的行政行為。

3、作用不同

行政許可: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行政確認:它具有穩定法律關系,減少各種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維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

4、行為對象不同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的確定和承認,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 行政許可是允許行政相對人獲得行為的權利或資格。

㈧ 什麼是行政確認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或證偽)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1、例如:工商行政機關進行企業登記,公安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公證機關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的公證行為,交通警察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技術監督部門對於產品質量是否合格的認定等,都屬於行政確認。

2、行政確認的分類:

(1)按行為的動因不同可分為依申請的行政確認和依職權的行政確認。

(2)按行政確認對他種行為的關系,可以分為獨立的行政確認與附屬性的行政確認。

獨立的行政確認是指不依賴他種行政行為而獨立存在的行政確認行為。即這種行為不是他種行政行為成立的必要前提。附屬性的行政確認,是指他種行政行為依賴於該行為補充。

(3)按照行政確認的對象不同可分為對身份、能力(或資格)、事實、法律關系和權利歸屬的行政確認。

(4)對權利歸屬的行政確認主要有:不動產所有權的行政確認、不動產使用權的行政確認、經營權的行政確認、工業產權的行政確認。

(8)行政認可法擴展閱讀

一、原則

1、依法確認的原則

行政確認的目的在於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此,行政確認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遵循法定程序,確保法律所保護的公益和行政相對人權益得以實現。

2、客觀、公正的原則

(1)行政確認,是對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的證明或者明確,因而必須始終貫徹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允許有任何偏私。為此,需要建立一系列監督、制約機制,還須完善程序公開、權利告知等有關公正程序。

(2)例如,《公證暫行條例》專設一章「辦理公證的程序」,在第25條中規定:「公證處拒絕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時,應當向當事人用口頭或者書面說明拒絕的理由,並且說明對拒絕不服的申訴程序。」

3、保守秘密的原則

行政確認往往較多地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盡管其確認程序要求公開、公正,但同時必須堅決貫徹保守秘密的原則,並且,行政確認的結果不得隨意用於行政管理行為以外的信息提供。

二、各種確認形式

1、公安管理中的確認

主要由對交通事故的車輛、物品、屍體、路況以及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態的檢驗和鑒定;對交通事故等級的確認;對當事人交通責任的認定;對行政案件的原告中自然受治安行政拘留的人員、勞教和受審人員的精神病司法鑒定等。

2、司法行政管理中的確認

主要有對合同、委託、遺囑、繼承權、財產權、收養關系、親屬關系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公證;對身份、學歷、經歷、出生、死亡、婚姻狀況等事實的證明;對有關文件的真偽、法律效力的公證等等。

3、民政管理中的確認

民政管理中的確認主要有對現役軍人死亡性質、傷殘性的確認;對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等級確認;對革命烈士的確認;對結婚、離婚條件的確認等。

4、勞動管理中的確認

勞動管理中的確認主要有對人員傷亡事故原因、責任的確認;對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原因和責任的確認;對特別重大事故的技術鑒定等。

5、衛生管理中的確認

衛生管理中的確認主要有食品衛生的確認;對新葯品及進口葯品的鑒定;對國境衛生的鑒定;對醫療事故等級的鑒定。

6、經濟管理中的確認

經濟管理中的確認主要有對產品標準的行政認證和計量器具檢定,產品質量認證;對商標和專利權的審定;對著作權屬的確認;對動植物檢疫的確認;對養殖水面區域的確認;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確認;對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等。

㈨ 行政許可和行政認可以及認證的區別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認可又稱行政審核,其實質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行為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認可,實踐中經常表現為蓋公章;行政批准又稱行政許可,其實質是行政主體同意特定相對人取得某種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實踐中表現為許可證的發放。
認證,按照國際標准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的定義,是指由國家認可的認證機構證明一個組織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相關標准、技術規范(TS)或其強制性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
參見:http://ke..com/view/35813.htm
http://ke..com/view/24399.htm
http://ke..com/view/12006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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