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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行政許可

發布時間: 2021-01-30 13:52:54

1. 行政許可可以由誰來設定

由全國人大,以及各級地方人大批准。

2. 行政許可可以由誰來設定

1、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法律沒有設定許可時,行政法規也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2、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5、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3. 什麼是臨時性行政許可

臨時性行政許可即「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回可事項范圍內,對實答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行政許可法第17條規定:「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4. 什麼是經常性行政許可和非經常性行政許可

(一)經常性行政許可的設定

經常性行政許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專會的法律、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或屬決定;(如國務院412號令確認規章和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設定的500項許可繼續有效);有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地方性法規來設定。

(二)非經常性行政許可的設定

國務院可以以決定形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以規章形式(以一年為有效期)設定非經常性行政許可。

5. 行政許可辦理時限規定有何規定及其期限怎樣計算

行政許可辦理時限規定以及期限計算方法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規定

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三條、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5)臨時行政許可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第十四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6. 臨時行政許可法有哪個部門制定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但根據這一條的規定,一定意義上說其范圍仍然是不明確的。因此,行政許可法在第3條中又補充規定,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物、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行政許可法第12條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改革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2)有限自然資料的開發、公共資料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3)提供公眾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等的事項;(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5)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同時,第13條又規定,上述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總之,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功能是控制、保障和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而特別是要控制行政許可權的行使,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穩定、持續發展,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7. 臨時行政許可證期限

三個月,一般是三個月,各地不一樣

8.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設定的臨時性行政許可

A.實施滿1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9.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所有行政許可嗎設定的是不是臨時的許可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決定、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可專以設定行政屬許可;除此之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注意:部門規章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規章無權設定行政許可。

地方性法規不能設定所有行政許可;只有法律才可以設定所有的行政許可;
地方性法規設定的不是臨時的許可

10. 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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