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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執法責任追究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1-30 13:23:20

㈠ 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由哪個部門落實

一是分解崗位職責。分解稅收執法崗位職責是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基礎,此項工作由征管部門牽頭,人事、法規及各專業管理部門配合進行。各地要按照總局2005年3月印發的國稅系統、地稅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範本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進行定崗定責,使制度、機構、崗位、人員有機結合。範本是一個動態的制度,各地在具體實施中可以對範本進行細化充實,崗位的設置也要體現稅收管理工作的新要求,要及時將各項管理措施落實到具體崗位和具體人員,使新的要求在崗位職責中明確。
二是細化工作規程。細化工作規程是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關鍵,此項工作由征管部門牽頭,法規、人事及各專業管理部門配合進行。各地要重點把握四個核心要素,即明確工作步驟或者執法環節、確定工作形式、規定工作時限、密切崗位銜接,來進一步明確崗位之間的工作銜接關系,確保相互間職責分明,執法活動流暢。隨著稅收工作的內容和要求的發展變化,各地在貫徹落實範本的過程中,要保持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的開放性,及時更新內容,體現最新的工作要求。
三是認真考核評議。考核評議是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重點和難點。此項工作由法規部門牽頭,征管、人事、信息中心及各專業管理部門配合進行。各地要以計算機考核為方向,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實行人機結合,實現考核的日常化。在沒有實現計算機自動考核的地方,要充分利用稅收信息化各系統產生的數據信息,輔之以必要的人工評審,進行有針對性的執法行為評價。對於計算機無法實現考核的內容、需要復核計算機考核准確性的內容,以及配合外部監督、受理舉報等過程中發現的執法過錯行為,要通過人工方式納入執法責任制的考核系統。要積極探索將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與現有的一些考核,如目標管理、征管質量、執法檢查有機結合,提高考核效率;積極探索對考核結果的綜合利用,可將執法人員行為的評價與年終評先、提拔使用掛鉤,將對個人的考核與所在單位的考核結合起來,充分調動廣大幹部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在探索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考核同時,也要加強外部評議的作用。要增加執法工作的透明度,邀請納稅人、其他黨政、司法部門和社會中介組織對特定稅收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和意見反饋,評議可以採取發放執法評議卡、公開設立意見箱、利用政府網站開辟專欄、開通執法監督專線電話、聘請監督評議員等方式進行。對評議中發現並查實的問題,要嚴格按照稅收執法責任制的要求落實責任追究。
四是嚴格過錯責任追究。過錯責任追究是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保障,此項工作由法規、監察部門牽頭,人事和財務部門配合進行。在責任追究中,涉及經濟懲戒、行政處理范圍內的由法規部門主辦,涉及行政處分等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由監察部門主辦。各地要按照《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確保責任追究落到實處。各地實行過錯責任追究要貫徹以人為本的原則,堅持思想教育與責任追究相結合、糾正過錯與改進工作相結合、嚴格要求與愛護幹部相結合,力求做到追究范圍適量,責任追究適度。實行過錯責任追究要與評議考核、執法檢查、重大案件審理及其他監督形式相銜接,對於發現的執法過錯行為,要嚴格按照總局規定執行,堅決防止以經濟處理代替行政處理,以經濟責任代替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要認真研究責任追究的范圍、追究的形式、追究適用的原則、追究申辯程序等問題,在嚴格過錯追究的同時,各地要探索試行能級管理和崗位分級辦法,切實解決多干多罰、干多干少和干好乾壞一個樣等問題。

㈡ 如何規范稅收執法行為

一、強化法規知識學習,提高執法人員素質提高執法人員素質是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的首要條件。稅務機關要針對稅收執法方面的薄弱環節,以稅收法制學習培訓為抓手,促進執法人員素質的提高。一是推行《學習積分制度》,把學習成效與業務能級認定、評先評優、幹部調配、福利待遇結合起來,激勵稅務執法人員學習的積極性。二是採取個人自學、集中輔導、脫產培訓、業務測試等形式,開展法制業務學習。三是要定期組織法規知識考試,並進行嚴格獎懲,促進執法人員學法、用法的自覺性。通過有效開展學習培訓活動,可以提高執法人員依法辦稅水平,增強對執法風險的防範意識,為規范執法奠定基礎。
二、開展稅收執法檢查,強化責任追究再科學的制度、缺乏檢查監督,就會失去它的效力。稅務機關要根據執法檢查工作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稅收執法檢查工作。一是要將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執法文書、執法程序和行政處罰等事項列為稅收執法檢查的重點內容。二是要組織專門人員開展稅收執法檢查工作,客觀、公正地反映被查單位存在的問題及相關情況。三是要專門召開稅收執法檢查通報會,對各單位在執法檢查中存在的問題進行通報,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並落實整改責任。通過稅收執法檢查,可以有效地遏制不規范執法行為的發生,進一步增強執法人員規范執法的意識。
三、堅持集體審理制度,確保案件定案質量抓好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是防範稅務行政復議和訴訟風險、加快依法治稅進程的有效途徑。稅務機關要根據重大案件審理要求,嚴格按照大要案審理程序,堅持集體審理制度,定期開展大要案件的審理工作,每一個審理案件都要做到件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處理到位。在大要案審理中要堅持做到「四審」:一審事實是否清楚,二審證據是否充分有效,三審適用法律法規是否適當,四審程序是否合法。堅持集體審理制度,可以增加案件審理透明度,進一步減少執法隨意性,確保案件定案質量。
四、加強執法考核評議,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就是要強化執法責任、明確執法程序和執法標准,規范和監督稅收執法活動。稅務機關要以考核評議為手段,以執法管理信息系統為依託,將執法工作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一是要採取內部考核和外部評議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執法人員的考核評議。對稅收執法考核評議確定的執法過錯行為,要嚴格進行責任追究,並將執法考核評議結果作為年終考核、單位評比和公務員考核的重要依據。二是全面應用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制定《稅收執法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執法評議考核及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建立完善的稅收執法責任制監控平台。強化考核評議和執法管理系統運行,可以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行為,提高稅收執法水平,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㈢ 稅收執法督察規則的稅收執法督察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稅收執法督察工作,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保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政策的貫徹實施,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防範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開展稅收執法督察工作,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稅收執法督察(以下簡稱執法督察),是指縣以上(含縣)各級稅務機關對本級稅務機關內設機構、直屬機構、派出機構或者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行為實施檢查和處理的行政監督。
第四條 執法督察應當服從和服務於稅收中心工作,堅持依法督察,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第五條 被督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和配合執法督察。 第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督察內審部門或者承擔稅收執法監督檢查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督察內審部門),代表本級稅務機關組織開展執法督察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據上級稅務機關執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計劃,制定本級稅務機關執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計劃;
(二)組織實施執法督察,向本級稅務機關提交稅收執法督察報告,並製作《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決定書》、《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意見書》或者《稅收執法督察結論書》;
(三)組織實施稅務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牽頭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信息系統,實施執法疑點信息分析監控;
(四)督辦執法督察所發現問題的整改和責任追究;
(五)配合外部監督部門對稅務機關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六)向本級和上級稅務機關報告執法督察工作情況;
(七)通報執法督察工作情況和執法督察結果;
(八)指導、監督和考核下級稅務機關執法督察工作;
(九)其他相關工作。
第七條 執法督察實行統籌規劃,歸口管理。督察內審部門負責執法督察工作的具體組織、協調和落實。稅務機關內部相關部門應當樹立全局觀念,積極參與、支持和配合執法督察工作。
各級稅務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執法督察與其他具有監督性質的工作協同開展。
第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統一安排專門的執法督察工作經費,根據年度執法督察工作計劃和具體執法督察工作的開展情況,做好經費預算,並保障經費的正確合理使用。
第九條 上級稅務機關對執法督察事項可以直接進行督察,也可以授權或者指定下級稅務機關進行督察。
第十條 上級稅務機關認為下級稅務機關作出的執法督察結論不適當的,可以責成下級稅務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必要時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第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可以採取復查、抽查等方式,對執法督察人員在執法督察工作中履行職責、遵守紀律、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稅收執法督察人才庫,為執法督察儲備人才。根據執法督察工作需要,確定執法督察人才庫人員基數,實行動態管理,定期組織業務培訓。下級稅務機關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執法督察人才庫輸送人才。
第十三條 執法督察可以由督察內審部門人員獨立完成,也可以抽調本級和下級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實施,優先抽調執法督察人才庫成員參加。相關單位和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執法督察的內容包括:
(一)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執行情況;
(二)國務院和上級稅務機關有關稅收工作重要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稅務機關制定或者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涉稅文件,以及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制定的涉稅文件的合法性;
(四)外部監督部門依法查處或者督查、督辦的稅收執法事項;
(五)上級機關交辦、有關部門轉辦的稅收執法事項;
(六)執法督察所發現問題的整改和責任追究情況;
(七)其他需要實施執法督察的稅收執法事項。
第十五條 執法督察可以通過全面執法督察、重點執法督察、專項執法督察和專案執法督察等形式開展。
第十六條 全面執法督察是指稅務機關對本級和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行為進行的廣泛、系統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重點執法督察是指稅務機關對本級和下級稅務機關某些重點方面、重點環節、重點行業的稅收執法行為所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專項執法督察是指稅務機關對本級和下級稅務機關某項特定內容涉及到的稅收執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專案執法督察是指稅務機關對上級機關交辦、有關部門轉辦的特定稅收執法事項,以及通過信訪、舉報、媒體等途徑反映的重大稅收執法問題所涉及到的本級和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對與稅收執法活動有關的各類信息系統執法數據進行分析、篩選、監控和提示,為各種形式的執法督察提供線索。 第二十一條 執法督察工作要有計劃、有組織、有步驟地開展,主要包括准備、實施、處理、整改、總結等階段,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進行復查。
第二十二條 督察內審部門應當科學、合理制定年度執法督察工作計劃,報本級稅務機關批准後統一部署實施。
未納入年度執法督察工作計劃的專案執法督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需要啟動的執法督察,應當在實施前報本級稅務機關批准。
第二十三條 實施執法督察前,督察內審部門應當根據執法督察的對象和內容,制定包括組織領導、工作要求和執法督察的時限、重點、方法、步驟等內容的執法督察方案。
第二十四條 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應當成立執法督察組,負責具體實施執法督察。執法督察組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實行組長負責制。
執法督察組組長應當對執法督察的總體質量負責。當執法督察組組長對被督察單位有關稅收執法事項的意見與其他組員的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在稅收執法督察報告中進行說明。
第二十五條 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執法督察的對象和內容對執法督察組人員進行查前培訓,保證執法督察效率和質量。
第二十六條 實施執法督察,應當提前3個工作日向被督察單位下發稅收執法督察通知,告知執法督察的時間、內容、方式,需要准備的資料,配合工作的要求等。被督察單位應當將稅收執法督察通知在本單位范圍內予以公布。
專案執法督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可以不予提前通知和公布。
第二十七條 執法督察可以採取下列工作方式:
(一)聽取被督察單位稅收執法情況匯報;
(二)調閱被督察單位收發文簿、會議紀要、涉稅文件、稅收執法卷宗和文書,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查閱、調取與稅收執法活動有關的各類信息系統電子文檔和數據;
(四)與被督察單位有關人員談話,了解有關情況;
(五)特殊情況下需要到相關納稅人和有關單位了解情況或者取證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進行,並商請主管稅務機關予以配合;
(六)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條 執法督察中,被督察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以及與稅收執法活動有關的各類信息系統所有數據查詢許可權。被督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所提供的稅收執法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實施執法督察應當製作《稅收執法督察工作底稿》。
發現稅收執法行為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在工作底稿上寫明行為的內容、時間、情節、證據的名稱和出處,以及違法、違規的文件依據等,由被督察單位蓋章或者由有關人員簽字。拒不蓋章或者拒不簽字的,應當說明理由,記錄在案。
收集證據材料時無法取得原件的,應當通過復印、照相、攝像、掃描、錄音等手段提取或者復制有關資料,由原件保存單位或者個人在復製件上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於我處」,並由有關人員簽字。原件由單位保存的,還應當由該單位蓋章。
第三十條 執法督察組實施執法督察後,應當及時將發現的問題匯總,並向被督察單位反饋情況。
被督察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對反饋的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並提供陳述申辯的書面材料。
第三十一條 執法督察組實施執法督察後,應當起草稅收執法督察報告,內容包括:
(一)執法督察的時間、內容、方法、步驟;
(二)被督察單位稅收執法的基本情況;
(三)執法督察發現的具體問題,認定被督察單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基本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對發現問題的擬處理意見;
(五)加強稅收執法監督管理的建議;
(六)執法督察組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執法督察組實施執法督察後,應當將稅收執法督察報告、工作底稿、證據材料、陳述申辯資料以及與執法督察情況有關的其他資料進行整理,提交督察內審部門。
第三十三條 督察內審部門收到稅收執法督察報告和其他證據材料後,應當對以下內容進行審理:
(一)執法督察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二)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資料是否齊全;
(三)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有關政策等是否正確;
(四)對被督察單位的評價是否准確,擬定的意見、建議等是否適當。
第三十四條 督察內審部門在審理中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資料不全的,應當通知執法督察組對證據予以補正,也可以重新組織人員進行核實、檢查。
第三十五條 督察內審部門在審理中對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政策有疑義的問題,以及涉嫌違規的涉稅文件,應當書面徵求本級稅務機關法規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意見,也可以提交本級稅務機關集體研究,並做好會議記錄;本級稅務機關無法或者無權確定的,應當請示上級稅務機關或者請有權機關解釋或者確定。
第三十六條 督察內審部門根據審理結果修訂稅收執法督察報告,送被督察單位徵求意見。被督察單位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反饋意見。在限期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督察內審部門應當對被督察單位提出的意見進行研究,對稅收執法督察報告作必要修訂,連同被督察單位的書面反饋意見一並報送本級稅務機關審定。
第三十七條 督察內審部門根據本級稅務機關審定的稅收執法督察報告製作《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決定書》、《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意見書》或者《稅收執法督察結論書》,經本級稅務機關審批後下達被督察單位。
《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決定書》適用於對被督察單位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政策的行為進行處理。
《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意見書》適用於對被督察單位提出自行糾正的事項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稅收執法督察結論書》適用於對未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被督察單位作出評價。
受本級稅務機關委託,執法督察組組長可以就執法督察結果與被督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進行談話。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涉稅文件,按下列原則作出執法督察決定:
(一)對下級稅務機關制定,或者下級稅務機關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責令停止執行,並予以糾正;
(二)對本級稅務機關制定的,應當停止執行並提出修改建議;
(三)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門制定的,同級稅務機關應當停止執行,向發文單位提出修改建議,並報告上級稅務機關。
第三十九條 除第三十八條規定外,對其他不符合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稅收執法行為,按下列原則作出執法督察處理決定:
(一)執法主體資格不合法的,依法予以撤銷;
(二)未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限期履行法定職責;
(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依法予以撤銷,並可以責令重新作出執法行為;
(四)未正確適用法律依據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並可以責令重新作出執法行為;
(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並可以責令重新作出執法行為;
(六)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依法予以撤銷;
(七)其他不符合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並可以責令重新作出執法行為。
第四十條 被督察單位收到《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決定書》和《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意見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執行,並以書面形式向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報告下列執行結果:
(一)對違法、違規涉稅文件的清理情況和清理結果;
(二)對違法、違規的稅收執法行為予以變更、撤銷和重新作出執法行為的情況;
(三)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情況;
(四)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四十一條 被督察單位對執法督察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提出復核申請。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應當進行復核,並作出答復。
第四十二條 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本單位范圍內對執法督察結果和執法督察工作情況予以通報。
執法督察事項應當保密的,可以不予通報。
第四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執法督察結果報告制度。
督察內審部門應當對執法督察所發現的問題進行歸納和分析,提出完善制度、加強管理等工作建議,向本級稅務機關專題報告,並作為有關業務部門的工作參考。
發現稅收政策或者稅收征管制度存在問題的,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第四十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每年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稅務機關報送年度執法督察工作總結和報表等相關材料。
第四十五條 督察內審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執法督察工作資料的立卷和歸檔工作。
執法督察檔案應當做到資料齊全、分類清楚,便於質證和查閱。 第四十六條 執法督察中發現稅收執法行為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第四十七條 執法督察中發現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主管稅務機關調查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稽查部門處理。
第四十八條 執法督察中,被督察單位不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查詢許可權,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阻撓執法督察的,由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第四十九條 被督察單位未按照《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決定書》和《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意見書》的要求執行,由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第五十條 執法督察結果及其整改落實情況應當作為各級稅務機關考核的重要內容。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執法規范、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並予以通報,同時將其先進經驗進行推廣。存在重大執法問題的單位、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不得參加先進評選。
第五十一條 對執法督察人員在執法督察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違反廉政建設有關規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五十二條 對在執法督察工作中業績突出的執法督察人員,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給予表揚和獎勵,並將其業績作為在優秀公務員等先進評選活動中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相關文書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五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依據本規則,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五條 本規則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執法檢查規則〉的通知》(國稅發〔2004〕126號)同時廢止。

㈣ 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程序包括哪些

這個的話應該就是執業的部門,只有他們有這種權利。

㈤ 什麼是稅收執法責任制

稅收執法責任制是稅務機關根據依法行政的要求和稅收徵收管理的特點,將稅收執法責任具體分解落實到執法人員,並通過對執法行為評議考核和對執法過錯行為的責任追究,規范稅收徵收管理,保證法律、法規得以正確貫徹實施的一項行政執法內部監督機制。

㈥ 稅法執法追究的對象是

實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對於明確稅收管理員執法責任,加強稅收執法監督,規范稅收執法行為,推進依法治稅進程,都起著非常積極的促進作用。陝西省地方局根據形勢發展需要,制定了《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辦法」是對因過失或者故意造成稅收執法過錯行為人,通過經濟懲戒和行政手段,以此來規范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執法行為。但在稅務工作實踐中,對執法過錯行為的人員卻難以嚴格按照執法過錯責任處罰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甚至於在個別地方《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成了一紙空文,根本行不通。
一、落實《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存在的問題
(一)、稅務執法要求與稅收環境存在著差距。
首先是納稅人的稅收法律意識普遍淡薄,稅收違法行為比較普遍。譬如如個體運輸以及私房出租的納稅人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不按規定申報、不按規定繳納的現象比比皆是;納稅人為在銀行開立帳戶,辦了稅務登記,卻不主動向稅務機關辦理稅款申報;臨時建築、修路的小型建築隊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不按規定申報納稅。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無時不有,無處不在,如果對所有 「應收而未收」、「應處罰而未處罰」行為,一律追究稅務人員過錯責任的話,可能沒有不被追究的稅務執法幹部,甚至會出現稅收管理員當月津貼被處罰完不夠扣倒掛的現象。如此的責任追究辦法,就失去了其應有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其次,由於執法中人為因素使執法過錯時有發生。其主要表現為:
1、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稅務機關作為行政執法機關,獨立依法行使稅收執法權,但現有的地稅行政體制,又受制於地方政府,極大影響了稅務機關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動。如:地方政府對納稅人上訪,尤其是對集體上訪,總是從穩定大局出發,出面干涉地稅工作。從某種程度上講,慫恿了納稅人的違法行為,納稅人從中「受益」後,形成了遇事找政府的惡性循環,而不去尋求復議或訴訟的正當救濟途徑。
2、稅務機關個別領導「以言代法」、「以權代法」。在現實當中,對有「頭臉」人以及內部幹部的「私人稅收」、「親戚稅收」、「關系戶稅收」的涉稅問題,個別領導經不住人情、面情、權力等的壓力,出現內部說情、「打招呼」、以權壓人、應移交不準移交等現象一時難以杜絕。「小問題」有「小領導」表態,「大問題」有「大領導」表態,似乎違法問題可大可小、稅收可多可少,形成了納稅人與稅務機關「討價還價」的惡習,「固定性」稅收變成了「彈性」稅收,使稅務執法失去了其應有的嚴肅性。如我縣新建一紡織企業,縣政府某縣長聲稱是政府重點招商引資項目,不準繳納建築營業稅。稅務人員前去催繳,縣政府就干涉。依法辦事,依率計征成為一紙空文。
3、執行人員執法不嚴, 「人性化」執法過濃。稅務執行人員由於長期直接與納稅人打交道,對納稅人執法過於苛刻似乎有些於心不忍,對偷稅、抗稅、逃避追繳欠稅等犯罪行為應移交司法部門問題總是網開一面,寧願將問題作變通處理或作內部解決也不移送司法機關給一棒子打死,更有甚者是對發現的問題索性隱瞞不報,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稅務執法要求與稅務人員業務素質存在相當大距離
稅務機關是執法機關,稅務人員要規范執法的前提必須是自身要有很高的業務素質,精通稅法。近幾年來,雖然稅務隊伍的整體素質有了顯著的提高,但稅務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偏低,且年齡呈現出老齡化趨勢。在日常稅收工作中接觸的大多是一些簡單稅收征管,就是對簡單稅收業務還有一部分人不能夠獨立完成;對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方面的政策,特別是涉及查帳徵收平時很少觸及,對財務會計知識知之甚少,無法勝任對復雜業務的需要;對一些電腦查賬、涉外稅收等「高科技」涉稅問題就更是無從談起。勿庸置疑,稅務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對規范執法行為不失為一項好的舉措,但由於目前稅務幹部隊伍整體素質偏低,如果陡然用高標准、嚴要求去進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就未免顯得脫離現實。
(三)、人員分工與過錯責任追究有失公平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要公平、公正,其前提是必須首先做到對執法人員分工的公平、合理,如果分工不合理,那麼就必然帶來過錯追究的顯失公平,同時,也讓被追究人難以信服。當前,稅務工作的絕大部分工作量都集中在城區,農村稅收工作量相對小,但農村的征管機構依然存在,稅收執法工作量在單位與單位之間、人與人之間存在不平衡。嚴格過錯責任追究對稅務執法人員來講,擔負的工作量越大、執法的對象越多、技術含量越高,相應其執法過錯的機率就越高。而現實中因稅務隊伍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在人員分工上基本上是按照領導的意圖作了人為的搭配:對工作能力高、責任心強、業務能力好的,恰恰讓其擔負的工作量相應就大一些,對一些大企業等高難度的稅收工作完全是依靠稅務精英的「內查外堵」完成的。相應其執法過程中的過錯機率就較之其他大多數人要高,那麼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起來,就會出現極不公正的結果,也就是「執法的」不如「不執法的」、「做事多的」不如「不做事的」、業務能力強的不如無業務能力的、搞稽查的不如搞管理、搞管理的不如搞徵收、搞徵收的不如搞後勤。如此以來,執法水平高、業務能力強的,反倒成了被處罰的重點對象,極大挫傷執法人員執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違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初衷。因此,應該按照工作崗位和工作量確定稅收人員的津貼待遇,真正體現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這樣才能解決執法過錯追究中出現的苦樂不均問題。
(四)、個人待遇與執法質量發生錯位
稅務機關執行的是國家公務員工資制度,從現有的工資待遇分配基本上還是在吃「大鍋飯」,「論資排輩」拿工資,干好乾壞一個樣,與個人的業務能力、執法水平毫不相干。在「分灶吃飯」的財政管理體制下,地方政府為了滿足自身利益,往往脫離實際對地稅機關硬性下達稅收任務指標,並與既得利益相掛鉤,使稅務機關疲於稅收任務奔命,始終無法從「稅收任務第一」陰影中擺脫出來,轉移到「征管質量第一」的軌道。這種收入與工資掛鉤的激勵機制,促使稅源基礎好而稅收任務小的地區,為了擔心來年增加基數,有稅收而不收,應處罰而不處罰。相反完不成任務的地區,就違背稅收政策去徵收,按照政策應減免而不減免、提前征期、依票挖稅、違背稅收政策徵收,使稅收宏觀調控國民經濟的職能作用失真。稅務機關圍繞收入任務為中心,以收入論報酬激勵機制,大大淡化了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對執法質量的重視程度。
(五)、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缺乏監督與制約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稅務執法過錯責任實行的是稅務機關內部追究,其間的公正性說不清道不明。既便是稅務內設「超脫」的法制機構,也難以真正做到「超凡脫俗」。同時,要公平、公正進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需要稅政、計會、發票、人事、監察、稽查、征管等單位的整體聯動,但現實中好人主義思想比較盛行,對各自發現的執法過錯問題不願上繳;何況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精力,並且是高素質、責任心強的人長年從事這項工作,而目前僅是依靠現有的法制機構去孤軍奮戰,只能是孤掌難鳴;《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雜亂無章,更是讓法制機構無所適從。
二、實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建議
(一)、進一步加大稅務執法人員培訓力度
對於稅務執法人員一律實行崗前培訓,要堅持先培訓後上崗、不培訓不上崗、不合格不上崗,並定期組織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執法人員嚴格實行末位淘汰制,對長期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的調離執法崗位,或實行強制脫產學習。真正使每一位稅務執法的人員都能做到熟練掌握稅收業務本領,按照工作能力選擇自己適合的崗位,真正人盡其材,發揮各自最大的潛能。
(二)、積極宣傳稅法,加大對納稅人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納稅人要誠信納稅,就必須學法、知法、懂法。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多種方式進行廣泛宣傳,特別是新政策、新規定,要及時對納稅人做好這方面納稅輔導,做到宣傳與處罰、教育相結合。對納稅人違法行為應區別對待。對比較普遍的管理性違法行為,在初步規范期間可實行提醒制,對拒不改正的堅決予以嚴厲打擊;對納稅人偷、抗、騙稅行為一經發生就應當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通過加大對納稅人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使依法誠信納稅的觀念更加深入人心。
(三)、提高對執法責任追究的認識,轉變稅收工作理念
推行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關鍵在於領導重視不重視,支持不支持。對稅務工作的思路要由「收入型」向「質量型」方向轉變,對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幹部的考評,不能把稅收收入計劃完成情況好壞作為政績的唯一標准。同時,要徹底打破現有的工資分配製度,提高執法崗位的個人津貼待遇,執法風險與執法待遇並存,將稅務執法人員的待遇與執法崗位數量、工作質量掛鉤,高數量高待遇,高質量高待遇,以此激活執法人員執法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真正體現以人為本的稅收管理理念。
(四)、稅收過錯責任追究要因地制宜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是依法行政的必然,但應當符合當前實情,而不能陡然將門檻設得太高。對於征管的難點、盲區不能搞一刀切,理順征管秩序,需要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對執法人員的追究也應當有所區別,要制定一個切合實際的過錯追究辦法。執法工作實行量化,執法人員的工作量的衡量標准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量化,如對雙定戶用管戶數量加管片責任到人;對難管戶或尚未規范的業戶如:車輛運輸、私房出租適當減少管戶數量;企業、單位應按難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進行量化。在稅務執法人員的崗位安排上,實行工作量化後,由稅務幹部自行選擇,自由競爭,真正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五)、規范執法檔案資料,為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夯實基礎
執法檔案資料是執法過錯責任的重要證據,也是反映執法人員執法水平、執法質量的一個重要方面。無論是紙質檔案還是電子檔案,納稅戶的檔案資料應當反映該業戶登記是否按時、申報是否按期、繳納是否及時、滯納金是否加收、違法是否處罰、程序是否合法、稽查是否正確以及發票的領用存等情況,每一個納稅人的檔案資料從稅務登記直到結束納稅義務辦理注銷登記為止得到全面的反映。稅務機關在平時執法當中,要做到執法與檔案資料同步走,為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提供一手資料。
(六)、建立健全組織考核體制,嚴格考核制度
將領導工作的重心轉入抓考核,實行一把手親自抓考核。組建一支精良的考核隊伍,考核機構將考核作為日常工作有計劃的開展,實行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有問題要監督檢查,有責任就要追究到底。上級考核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巡迴調片的執法大檢查,對檢查出來的執法過錯當場予以嚴格責任追究,對下級考核機構有錯不「究」、徇私舞弊的追究考核人員的過錯責任,使執法檢查人員真正充分發揮領導「千里眼」的作用,監督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執法。在執法上,執法人員要找出納稅人違法的「漏子」,增強執法透明度,嚴格依法行政;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要處處要以身作則,率先垂範。只有這樣,稅務機關的執法質量才會真正邁入一個新的台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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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稅收執法督察規則的介紹

《稅收抄執法督察規則》經2013年1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2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9號公布。該《規則》分總則、執法督察的組織管理、執法督察的內容和形式、執法督察實施程序、責任追究及獎懲、附則6章55條,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執法檢查規則〉的通知》(國稅發〔2004〕126號)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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