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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出發

發布時間: 2021-01-30 08:15:34

『壹』 行政有哪幾種處罰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 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說,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范圍;對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為並不再繼續違法。
2、罰款。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於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佔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准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由於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因而法律對其適用作了嚴格的規定:1)在適用機關上,只能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2)在適用對象上,一般只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自然人,但不適用於精神病患者、不滿14歲的公民以及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歲以內的嬰兒的婦女,同時也不適用於我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3)在適用時間上,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適用程序上,必須經過傳喚、訊問、取證、裁決、執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一、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
二、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三、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四、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行政處罰法除已列舉方式規定了上述行政處罰外,考慮到這六種行政處罰可能不足以處罰行政違反行為,又授權法律和行政法規這兩種全國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創設六種行政處罰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由法律和行政法規新創設的行政處罰主要有勞動教養、通報批評、強制履行兵役、驅逐出境、撤銷注冊商標、注銷城市戶口等。

『貳』 行政處罰是什麼意思啊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抄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特徵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叄』 行政改革的出發點

你好,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過程及啟示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先後進行了五次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1982年改革,根據十一屆三中全會精神進行,在大幅精簡機構的同時,重點解決了領導體制和實際存在的領導幹部終身制問題。

1988年改革,根據黨的十三大精神進行,在精簡行政機構和人員的同時,提出了轉變政府職能問題。

1993年改革,根據黨的十四大精神進行,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行政管理體制,轉變政府職能,在黨政機關普遍進行「三定」工作,建立推行公務員制度,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1998年改革,根據黨的十五大精神進行,是建國以來規模最大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明確把政府職能界定為宏觀調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政企分開有了新的突破,黨政機關與所辦的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中央各部門的部分審批權和具體事務性工作下放給地方政府,國務院機構和人員大幅減少。

2003年改革,根據黨的十六大精神進行,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和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的要求,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調整政府機構設置,理順部門職能分工,減少行政審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努力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

此外,2004年各級政府還以實施行政許可法為契機,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加大了清理行政審批項目、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力度,並取得了明顯的進展。2005年4月頒布的公務員法,也對規范行政管理主體、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產生了重要影響。

不斷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五次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取得了重大進展:一是政府機構數量有所減少。就國務院機構(包括職能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和特設機構)而言,1982年改革之前最多的時候為100個, 1988年改革後為86個,目前已減少為66個;二是機構設置趨於合理。現有的政府部門大多都是按照市場經濟要求設置的,計劃經濟時期按照產品行業設置的工業部門大多被撤消或者合並;政府職能發生轉變,已將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明確為政府主要職能;三是行政管理方式也發生變化。由過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發展到現在主要依靠經濟和法律手段;四是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政府取得進展。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明顯成效,國務院分三批取消和調整審批項目1806項,占改革前行政審批項目總數的50.1%,行政效率明顯提高。近年來,各地開始對鄉鎮機構進行改革,在實踐中積累了有關經驗。

經過20多年的改革,政府職能得到轉變,政企分開不斷推進,機構和人員得到精簡,幹部隊伍結構得到優化。應該說,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基本上適應了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也符合我國國情。在改革過程中,我們積累了許多成功的經驗,從中也得到一些啟示。

第一,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必須從我國國情出發,有利於堅持黨的領導,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有利於保證政府充分發揮在改革發展穩定中的作用。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是各項改革工作的連接點和交匯點,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必然觸及深層次問題和矛盾,觸及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和利益格局的調整。以往歷次改革之所以能夠順利推進並取得成果,關鍵在於堅持了黨的領導,各項改革措施都是按照中央關於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和戰略部署採取的,而且注重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保證了政府在改革發展穩定中發揮重要作用。因此,我們必須立足於我國實際,認識我國所處的發展階段和面臨的實際問題與矛盾,認識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特點,學習借鑒國外有益經驗和做法,強調為我所用,不能照抄照搬。

第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必須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求。縱觀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歷程,可以發現,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任務往往是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提出的,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出發點和主要動力。例如,我國在計劃經濟時期,曾經按行業設立了多個部委,僅是機械工業部就曾設過七個,導致了多個中直企業或部屬企業的產生,形成了嚴重的「條塊分割」問題。為了適應經濟改革的需要,對有關經濟行業管理部門進行了調整,以更好地解決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市場之間的矛盾。

第三,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不可能單兵突進。行政管理體制關繫到經濟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改革行政管理體制有著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作用。行政管理體制與政治、經濟、社會之間存在復雜而又密切的關系,因此,不僅要調整好行政機關內部職能,還需統籌公共部門和事業單位的改革,處理好政企關系、政事關系,同時更要重視政府職能准確定位和切實轉變的問題。

第四,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需要科學化、法治化。由於改革大多都是政府自身由上而下進行的,政府既是改革的執行者和推動者,又是改革的直接對象,角色沖突也在一定意義上阻礙改革的深入。特別是改革涉及到權力與利益格局的重新調整,增加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難度。加之改革的政策性較強,因而需要科學論證,提高法治化程度。

(二)當前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需進一步研究解決的問題

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是一個逐步深化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有些問題只能逐步解決;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也會產生許多新的問題,需要通過進一步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來解決。因此,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是一個階段性與連續性相統一的進程,需要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

一是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經過歷次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政府職能發生了很大變化,但尚未完全轉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來。一方面,經濟職能尚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管了很多不該管也管不好的事,行政審批事項仍然過多。在行政許可法實施後,雖然清理減少了很多行政審批事項,但由於行政管理的某種慣性,加之多年形成的部門和行業利益,不必要的行政審批和變相的行政審批仍大量存在,應當退出的領域還未完全退出。在一些地方和部門,政府仍然在資源配置領域發揮主要作用,加之生產要素市場發育不充分,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還難以充分發揮。

另一方面,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還需進一步加強。經濟快速增長與社會的深刻變化,造成了社會公共需求的快速增長。特別是當社會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社會矛盾多發之時,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就顯得更為重要。如果職能轉變不到位,就難以解決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的許多新問題,因此,切實轉變職能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關鍵。

二是行政機構設置不合理,層級過多,部門之間職責不清,協調不力。1988年以後的幾次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在精簡機構、下放權力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機構設置、職權劃分、運行方式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

從機構設置上看,各級政府設置部門往往延續了「上下對口」的習慣做法,職能部門在服從本級政府的同時還要接受上級部門的指導,造成各級政府部門重復設置、機構臃腫。基層行政管理體制就很典型,縣鄉政府為了完成上級政府制定的各項「達標」任務,不得不設立機構和增加人員,在編制不足的情況下,又設置了許多臨時機構,安排了一些臨時人員,造成機構與人員超編。在缺乏有效管理和約束的情況下,鄉鎮機構和人員不斷增加,維持運轉的費用和人員工資也隨之增加,造成鄉級財政支出的不斷擴大和鄉鎮財政負債率的不斷提高。

從層級關系來看,歷次機構改革都是從組織設置的橫向劃分方面著手,從規模上控制政府機構的膨脹與人員的增加,但在縱向分層的問題上甚少涉及。按照憲法第30條的規定,除較大市和自治州外,地方行政層級一般為省、縣、鄉三級。但隨著行政公署(地區)改市的增加,有些地方出現了市轄縣、市轄市等情形,地方行政層級實際上成為四級。層級過多容易導致機構臃腫,信息不暢,效率低下,行政成本過高。

從機構職責看,由於政府內部職能劃分不清,有關職責許可權劃分的規定缺乏法律效力,加之部門起草立法的影響,導致對有些行政事務多頭管理、重復交叉執法,權力與利益掛鉤,甚至不同部門權力交叉或者重疊,發生矛盾後難以協調;或者互相推諉扯皮,造成「管理真空」,權力與責任脫鉤。

三是中央與地方的關系還需進一步理順。在某些方面,既存在中央權威和統一性不夠,中央宏觀政策在有些地方實施受阻,地方保護主義比較嚴重的問題,也存在向地方下放權力不夠,發揮地方自主性和積極性不夠的問題;各級政府的事權、財權和責任仍然存在不匹配的問題;運用法律手段調整中央與地方關系還不夠,制度化規范化水平較低,難以保證必要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

四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與行政法制建設不相適應。長期以來,我們習慣於運用行政手段管理經濟社會事務,導致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過程和結果缺乏法律保障。例如,機構改革減而復增,陷入「精簡——膨脹」循環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法律規范和保障。從世界各國解決機構編制膨脹的主要手段來看,一個是財政手段,另一個是法律手段,但主要是法律手段,而且財政手段最終也是要通過法律才能起到硬約束作用。除憲法的概括性規定外,目前我國既沒有上升為法律的統一行政組織和編製法,也缺乏各個部門的行政組織和編製法,更沒有推進改革的相關法律。現有的個別法規和政策性文件,如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等,對組織機構、職能、編制、許可權、中央與地方的關系、財政保障機制等也沒有明確的規定,缺乏詳細的責任條款。彈性過大的條文表述和國家法律、法規與地方法規之間的不協調,也增加了實施中的矛盾。

(三)進一步改革行政管理體制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提出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強調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繼續完善行政管理體制,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這充分反映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

改革行政管理體制和完善經濟法律制度,是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客觀要求。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基本治國方略已載入我國憲法。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就是要用法律手段推動改革進程,用法律形式固定改革成果,最終為建立現代行政管理體制提供法制保障。

改革行政管理體制和完善經濟法律制度,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需要。科學發展觀強調堅持以人為本,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人的全面發展。這就要求我們在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同時,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到協調重大利益關繫上,放到社會再分配上,放到著力解決社會公平上。落實科學發展觀,就需要完善相關保障機制,轉變政府職能,合理設置行政機構,理順中央與地方關系,建立起一套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政績考核標准和執法責任制等制度,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改革行政管理體制和完善經濟法律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政府嚴格依法行政,通過公開、透明、公平的方式,提供各種公共產品和服務,就能更好地促進公平正義;人民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就能更好地實現社會和諧、社會與人的自由全面發展;政府部門嚴格依法行政,做到不越位、不錯位、不缺位,就能更好地化解各類社會沖突和糾紛,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改革行政管理體制和完善經濟法律制度,是應對經濟全球化趨勢發展的需要。從某種意義上說,經濟全球化既是各國產業和生產力的競爭,也是各國政府提供製度、環境、公共產品和服務等行政能力的競爭。哪個國家提供更好的投資環境和制度安排、更穩定可預見的法律環境,哪個國家就能更好地生存和發展。與此同時,經濟全球化趨勢的發展,也對政府履行保障國家安全和參與國際公共事務等職能,提出了新的課題。此外,減輕政府財政壓力,適應行政管理社會化的發展趨勢,也迫切需要改革行政管理體制和完善經濟法律制度。 9417希望對你有幫助!

『肆』 由於行政出發被拘留所拘留3天.

行政拘留不影響的.

『伍』 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的區別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

1、制裁的對象不同;制裁的行為性質不同;制裁的原則不同;懲罰的范圍和程度不同;採取的形式不同;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

2、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許可權而給予的一種懲戒。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依據有《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行政監察法》等等。

3、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拘留、其他。依據是諸多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

(5)行政出發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權的限定

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指國家有權機關在行政處罰立法上的權力配置。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許可權劃分如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可以設定任何種類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行政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3.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地方性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4.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委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按照本條的情形規定行政處罰。

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

6.除上述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處罰

『陸』 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

其實所謂的行政處理是一個籠統的說法,它包括很多具體的行政行為.行政處罰也屬於行政處理的一種具體行為.
行政處罰是國家法律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政主體有效地進行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法律貫徹實施的一個重要手段。它屬於行政法律制裁,與刑事法律制裁、民事法律制裁一樣,都屬於國家制裁製度。一般來說,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擁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就應當對其實施行政處罰,以維護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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