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的行為
㈠ 有關行為法規的句子
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18號——違反法規行為(以下簡稱《違反法規行為》)對注冊會計師審計過程中應關注的法規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審計准則中所稱法規,是指除企業會計准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之外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規章。這比人們通常理解的觸犯刑律等違反法規行為的范圍寬泛得多。對於上市公司而言,除了遵從《公司法》等法律之外,是否遵守中國證監會等單位的部門規章,譬如上市公司是否真正實現「五分開」,是否建立起獨立董事制度等法人治理結構的問題,也是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所必須考慮的事項。
注冊會計師發現被審單位可能存在違反法規行為時,應當了解其性質及原因,獲取適當證據,以評價對會計報表可能產生的影響。其影響包括:
(一)可能因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封存財產、強制停業及訴訟等引起的財務後果;
(二)上述潛在的財務後果是否需要披露;
(三)上述潛在的財務後果是否嚴重影響會計報表的公允反映。
注冊會計師認為可能存在影響會計報表的違反法規行為時,應當與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商討,並形成相應的審計記錄。如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不能提供適當的證據證明其確實遵守了法規,注冊會計師應當進行必要的法律咨詢;如被審計單位確實存在影響會計報表的違反法規行為,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其對審計的影響。必要時,應當重新評估審計風險。
當被審單位確實發生違反法規的行為時,《違反法規行為》對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報告有明確的規定。具體說來,如果被審計單位的違反法規行為對會計報表有重大影響,並且未能在會計報表中恰當反映,注冊會計師應當發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如果審計范圍受到被審計單位的限制,注冊會計師無法就對會計報表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違反或可能違反法規行為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應當發表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
經過初步研究,會計師事務所在執行《違反法規行為》這一準則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忽視關聯方資金佔用的危害、對違規擔保的風險認識不足。
㈡ 法律上如何界定違法行為
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如果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達到刑回法追究的答程度的話,那就是犯罪行為。所以說:犯罪一定違法,但違法未必犯罪。犯罪是要受到刑事處罰的,違法的話一般只是受到行政處罰。一般擁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部門,自己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所處罰的行為是違法行為,但是當這種違法行為符合刑事追訴的標准時,行政執法部門就會將案件移送公、檢等擁有刑事偵察權的部門進行刑事偵察。
㈢ 什麼是 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一)用人單位存在使用童工行為的;
(二)同一用人單位有50人以上未簽勞動合同或未參加社會保險的;
(三)單位機構瞞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人數,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四)其他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行為。
㈣ 違法行為是指()、法規的規定,()的行為
C ②選項中區分道德與法律的區別即可。③選項是種犯罪行為。
㈤ 法律法規的作用
一、法律法規具有明示作用。法律法規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告知人們,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為是合法的,哪些行為是非法的。違法者將要受到怎樣的制裁等。這一作用主要是通過立法和普法工作來實現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實現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二、 法律法規具有預防作用。對於法律法規的預防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法規的明示作用和執法的效力以及對違法行為進行懲治力度的大小來實現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們知曉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們的日常行為中,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絕對禁止的,觸犯了法律應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麼,違法後能不能變通,變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這樣人們在日常的具體活動中,根據法律的規定來自覺地調節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從而來達到有效避免違法和犯罪現象發生的目的。嚴格及時有效的執法也可以警示人們,未違法,違法必受罰,受罰不可變通也。這樣可以在每一個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堅不可摧的思想行為防線。只有這樣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則方,欲圓則圓的良好的規范效果。
三、 法律法規的校正作用。也稱之為法律法規的規范作用。這一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的強制執行力來機械地校正社會行為中所出現的一些偏離了法律軌道的不法行為,使之回歸到正常的法律軌道。像法律所對的一些觸犯了法律的違法犯罪分子所進行的強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違法行為得到了強制性的校正。
四、 法律法規具有扭轉社會風氣、凈化人們的心靈、凈化社會環境的社會性效益。理順、改善和穩定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提高整個社會運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為一個真正的法制社會則是一個高度秩序、高度穩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會。這也是法制的最終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㈥ 以各種手段規避法律法規犯法嗎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案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效合同的范圍主要包括:
1、行為人欠缺行為能力的合同;
2、欺詐、脅迫並且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3、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而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成為規避法律的行為。需要有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有規避的不法目的;
2、有真實的違法交易行為;
3、該行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的當事人之所以採用規避法律規定的行為,進而採取了一系列的規避措施,其目的是為了達到某種不法利益,躲避法律規定的義務,採用表面合法的形式。此種行為必須主觀是故意。
有關案例:
某年,股市行情正處在牛市階段,大批資金湧向股市。這時,甲公司便向向某銀行借款,請乙公司作為保證人。
甲公司借款的真實目的是去炒作股票,以期在股市中盈利。甲公司深知借款會審查借款用途,並了解「禁止銀行借款非法轉入股市、基金等市場」,因此,甲公司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用途一欄寫明「該筆借款用於購買原材料」。銀行了解到了甲公司的真實意圖,但銀行仍同意按借款合同寫明的內容向甲公司發放貸款200萬元。
後甲公司嚴重虧損,無法償還借款,銀行遂起訴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經乙公司的律師調查取證發現了上述事實,在庭審中提出甲公司與銀行惡意串通,騙取乙公司的擔保,該保證合同應屬於無效,乙公司不應承擔保證責任。法院最終採信了乙公司律師的答辯意見。
㈦ 對於違反信息安全法律,法規行為,相應法律法規有哪些
保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國家安全法,網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關於加強黨政部門雲計算服務網路安全管理的意見,
㈧ 行政法規規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法律行為有哪些
《會計法》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會計法》主要規定了兩種責任形式:一是行政責任;二是刑事責任。(1)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因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不履行行政上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會計法》規定的行政責任的形式又有兩種,即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行政處罰主要分為六種,即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行政處分的形式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2)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指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即對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不同之處:一是追究的違法行為不同:追究行政責任的是一般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是犯罪行為;二是追究責任的機關不同:追究行政責任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追究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決定;三是承擔法律責任的後果不同:追究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制裁,可以判處死刑,比追究行政責任嚴厲得多。43.違反會計制度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有哪些?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違反會計制度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包括:(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是指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設置會計賬簿、設置虛假會計賬簿或者設置不符合規定的會計賬簿及設置多套會計賬簿的行為。(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就是指依法應當建賬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之外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這是對第一種違法行為的補充。俗稱「二本賬」、「賬外賬」。(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就是指出具原始憑證的單位、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出具的原始憑證不合法;或者取得原始憑證的單位、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的原始憑證不合法。(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為。(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9)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為。(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為。44.違反會計制度規定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違反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1)責令限期改正。(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上述所列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可以對單位並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3)給予行政處分。(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5.什麼是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什麼是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1)偽造會計憑證,是指以虛假經濟業務或者資金往來為前提,編制虛假的會計憑證的行為。主要表現有:①偽造根本不存在的經濟事項的原始憑證;②以存在的會計經濟事項為基礎,用誇大、縮小或隱匿事實的手法進行偽造原始憑證,如製作假發貨票、假收據、假工資表等假的原始憑證;③由於會計人員審核不嚴或玩忽職守、喪失原則,以偽造的原始憑證為基礎,填制記賬憑證,如根據假發票憑空編制記賬憑證的行為等;(2)變造會計憑證,是指利用塗改、拼接、挖補或者其他方法,改變會計憑證的真實內容的行為。主要表現為:①塗改原始憑證中的日期、數量、單價、金額等內容;②利用計算機、復印機等先進工具,對原始憑證進行二次處理;③由於會計人員審核不嚴或玩忽職守、喪失原則,以變造的原始憑證為基礎,填制記賬憑證,如根據塗改後的發票編制記賬憑證的行為等。(3)偽造會計賬簿,是指不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根據偽造或者變造的虛假會計憑證填制會計賬簿,或者不按要求記賬,或者對內和對外採用不同的計算口徑、計算方法、計算依據登記會計賬簿的手段,製造虛假的會計賬簿的行為。(4)變造會計賬簿,是指利用塗改、拼接、挖補或者其他手段改變會計賬簿的真實內容的行為。如改變會計賬簿所記錄的日期、單位名稱、摘要、數量、金額等。(5)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是指不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不以真實、合法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為基礎,擅自虛構有關數據、資料,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上述5種行為的共同特徵是,都是故意違法的行為,即當事人在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是一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而為之。這種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的行為,是較為嚴重的違法行為,一般都有作弊的目的,都會造成嚴重的後果,所以應從重製裁,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46.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行政責任?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會計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承擔行政責任,具體包括:(1)通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採取通報的方式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公告。通報決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送達被通報人,並通過一定的媒介在一定的范圍內公布。(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在予以通報的同時,可以對單位並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3)行政處分。對上述所列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撤職、留用察看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對上述所列違法行為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47.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承擔什麼樣的刑事責任?對於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我國《刑法》明確為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偽,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10%以上並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規定處罰。對多次犯有上述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2)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3)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包括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上述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此外,如果行為人為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貪污、挪用公款、侵佔企業財產、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實施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應當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分別定罪、處罰。48.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含義是什麼?所謂「隱匿」,就是指用隱藏、轉移、封鎖等手段掩蓋會計資料,不使他人知道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就是採用秘密手段將會計資料掩蓋起來,以防止他人發現或者知道。其目的就是未了躲避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掩蓋犯罪事實。所謂「故意銷毀」,就是指明知銷毀會計資料的後果而仍然採取燒毀、撕毀等手段,有意識地毀壞、消滅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行為人在主觀上確有故意,而不是過失;在客觀上必須實施了銷毀行為。否則,不構成違法行為。具體表現有:(1)故意銷毀保管期未滿,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2)故意銷毀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3)故意不按照有關銷毀會計檔案規定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49.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行政責任?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會計報告,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會計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通報、罰款、行政處分、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50.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承擔什麼樣的刑事責任?對於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我國《刑法》未將其作為單獨犯罪加以規定,而是作為犯罪的情節、手段,按照不同的罪名予以處罰的。如《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10%以上並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規定處罰。對多次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如果行為人為貪污、挪用公款、侵佔企業財產及其他非法目的,實施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可以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分別定罪、處罰。51.對違反《會計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罰?除了《會計法》以外,其他法律對相關單位的會計工作也作出了相應的規范,並賦予稅務、審計、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對有關會計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對相關會計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職權。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違反《會計法》,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也就是說,對同一違法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二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這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一項原則。理解這一原則,應當把握以下兩點:(l)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法律規范,應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時,由某一個法律規定的處罰機關依據該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罰。(2)如果某一個處罰機關已對違法行為人給予了罰款處罰,其他機關不得再對同一違法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給予罰款處罰。
㈨ 法規匯編是一種什麼行為
法律匯編是整理法律的一種形式,主要是為了使用的方便,將現行法律和相關輔助資料分門別類地集中在一部典籍中。
匯編法律只是一個集中的過程,對法律本身不做任何的改變。
現在圖書市場上的法律匯編多的很,各個門類的都有。
㈩ 法律中行為模式的含義
一、按照法律規范的行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為授權性規范、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
1、授權性規范
授權性規范,是規定人們可以為一定的行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為一定的行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的法律規范。
2、義務性規范
義務性規范,是規定人們必須積極作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范。
3、禁止性規范
禁止性規范,是規定禁止人們作出一定行為或者必須不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范。禁止性規范也可以說是一種義務性規范。禁止性規范與義務性規范的區別在於:義務性規范是設定作為義務,禁止性規范卻是設定不作為義務。
二、 按照法律規范強制性的程度,可以分為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
1、強制性規范
強制性規范,是指法律規范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十分明確、肯定,不允許有任何方式的變更或違反的法律規范。強制性規范表現為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兩種形式,或者說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絕大部分都屬於強制性規范。
2、任意性規范
任意性規范,是指法律規范允許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在一定的范圍內可以自行確定其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范。
三、按法律規范內容的確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為確定性規范、委任性規范和准用性規范
1、確定性規范
確定性規范,是指法律規范直接而明確地規定了行為規則的內容,適用時無須再援用其他的法律規范來補充或說明的法律規范。大多數法律規范是確定性規范。
2、委任性規范
委任性規范,是指法律規范沒有明確規定行為規則的內容,而是授權由某一專門機構加以規定的法律規范。
3、准用性規范
准用性規范,是沒有明確規定行為規則內容,但明確指出可以援引其他的規則是本規則的內容得以明確。
四、按照法律規范所調整的行為是否可能發生在該規則之前,可以分為調整性規范和構成性規范
1、調整性規范
調整性規范,是對已經存在的各種行為方式進行評價,並通過設定權利和義務來調整相關行為的法律規范。
2、構成性規范
構成性規范,是以規則的產生為基礎而導致某些行為方式的出現,並對其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與調整性規范的不同,在構成性規范產生以前,該規則所涉及的行為不可能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