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法律法規
① 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考包括哪些內容
我抄國並沒有對國家考試包括那些內容進行詳細規定,但在國家考試中存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情形的,會依法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所以,請在國家考試中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② 教師資格證考試教育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0號)管理取得教師資格證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十條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
第六條 教師資格條件依照教師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其中「有教育教學能力」應當包括符合國家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
第七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依照教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歷,並應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
第六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第七條中國公民依照本辦法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具備《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
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對於確有特殊技藝者,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的教育教學能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具體測試辦法和標准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二)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准》二級乙等以上標准。
少數方言復雜地區的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標准;使用漢語和當地民族語言教學的少數民族自治地區的普通話水平,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標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第九條高等學校擬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者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只需具備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三)項規定的條件。
③ 法律規定國家考試有哪幾種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確定了實行資格考試的有66個。
④ 國家教育考試制度的法律規定
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內行政部門確定種類,容並由國家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國家教育考試主要包括:一是入學考試,如高考、中考、研究生入學考試等;二是水平考試,如高中會考、漢語水平考試、外語水平考試等;還有文憑方面的考試,如自學考試、學歷文憑考試等。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對於實現教育機會均等、保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⑤ 關於高考的法律法規
外省學生注意在川參加異地高考者需符合這些條件:
根據我省出台的《四川省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實施方案》規定,隨遷子女可在四川省內就讀地參加高考。該《方案》適用於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本地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初、高中畢業後在就讀地參加升學考試。
進城務工人員包括有用人單位的進城務工人員,從事個體、私營或靈活就業的其他進城務工人員。「異地高考」報考條件方面,
1、凡父母在四川省有合法穩定職業和住所(含租賃),
2、在父母就業和居住地具有高中階段學籍和3年完整學習經歷且符合普通高考其他報名條件的學生,可在就讀地報名參加普通高考。
《方案》要求,申請參加普通高考的隨遷子女應在四川省規定的普通高考報名時間前,向就讀中學所在的縣級招辦申請並提供父母的證明材料包括:
1、縣級公安機關出具的暫(居)住證明;
2、有關單位出具的合法穩定職業證明(就業登記、勞動用工備案證明、營業執照、勞動合同以及就讀地認可的其他就業證明等任何一種證明)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在當地就讀年限和取得學籍的證明。
經審查,符合條件者准予報名。經初審可在就讀地參加升學考試的隨遷子女名單,須在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招辦以及就讀學校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5)考試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各地異地高考方案及細則
自2013年起,凡進城務工人員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證明,有合法穩定的住所,合法穩定職業已滿3年,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已滿3年,其隨遷子女具有本市學籍且已在京連續就讀初中3年學習年限的,可以參加北京市中等職業學校的考試錄取。
其中來自農村的學生和學習涉農專業等符合相關規定的學生享有北京市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政策。學生從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後,可按照有關規定參加高等職業學校的考試錄取。
⑥ 2019年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匯編
完全一模一樣的網上肯定沒有~我用的明顯就是去年考場用的書,裡面還有去年考生勾勾畫畫的,所以~是不是僅僅換了個封面或者封面上沒有寫年份~只不過今年還有一個新增法條額增補本~
關鍵的是,法條書連法律法規名稱的檢索都沒有~考主觀題還是以電子法條為主吧,雖然也很卡~現在離明年考試還很長時間,平時一定要多記點采分點,加油啊
⑦ 國家法定考試包括哪些
主要有四類:
1、教育考試。包括各種入學考試,中考、高考、考研、考博等各類考試。
(7)考試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將其適用范圍限定為「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此刑法條款中的「法律」應當是狹義的概念,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與規章等廣義上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根據考試的目的及內容,我國現行的考試可分為以下三類:一是國家教育考試,包括入學考試和水平考試,入學考試包括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水平考試意在測評應試者在某方面的知識、能力是否達到一定水平,包括外語水平考試等。
二是國家工作人員選拔考試,主要包括國家公務員考試和地方公務員考試。
三是資格類考試,意在測評應試人員是否具備從事某一職業的資格或條件。上述考試分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相關行政部門的規范性文件設立並作出詳細規定。
上述考試不能全部納入「代替考試罪」的規制范圍,只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規定的考試才適用此條款。
理由如下:首先,增加本罪主要是從維護社會誠信及考試的公平性的角度,懲治失信背信行為,如果將所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設立的考試都適用此條款,打擊面過寬,難以實現良好的社會效果。
其次,國務院正在持續推進行政審批項目清理,要逐步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准入類職業資格,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准入類資格,如果與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系並不密切,或者自身不宜採取職業資格方式進行管理的,將按程序提請修改法律法規後予以取消。
由此可以看出,國務院正在逐步清理、減少不必要的准入資格類考試,其改革趨勢為只保留有法律法規依據且與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密切的考試,因而合理限定代替考試罪中「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范圍與這種改革趨勢更為相符。
再次,刑罰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最後手段,應減少不必要的犯罪認定,相比於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行為如暴力犯罪、經濟犯罪等,代替考試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無論是法律還是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對考試作弊行為的處罰都作出了相關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實現懲罰目的。
因此,只有當此類行為的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時,才應由刑法對其進行規制。在衡量代替考試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小時,應綜合考慮考試涉及的地域范圍、是否涉及特殊行業人員從業資質等資格認定等因素,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
涉及全國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問題,這類考試的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大、涉及面廣,如《執業醫師法》,涉及醫療職業工作者的從業資格的認定,與醫療質量、人民的生命健康息息相關,此類考試的重要性和影響力大,在這類考試中作弊,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更大。
另一方面,對於這類全國性的、涉及重要行業人員的從業資質認定的考試,通常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進行規定,包括《高等教育法》、《公務員法》、《執業醫師法》、《法官法》等近二十部法律。
因此,將此條款的「法律」做狹義解釋,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既可以保證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得到懲治,也符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充分發揮刑法的教育功能,實現良好的社會效果。
(二)「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的教育考試
我國的國家教育考試主要包括:入學考試,如高考、中考、研究生入學考試等;水平考試,如漢語水平考試、外語水平考試等;還有文憑方面的考試,如自學考試、學歷文憑考試等。
在水平類考試中,多為以部門規章、文件為依據設立的考試,如全國英語四、六級考試,國家教委在批轉理工科本科和文理科本科用的兩份《大學英語教學大綱》的通知中規定:對結束四、六級學習的學生進行統一的標准考試。
大學英語六級考試就是根據這一規定而設計的。對於此類考試,非依據法律設定,不應納入「代替考試罪」的規制范圍。對於入學考試及文憑方面的考試,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定其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入學考試,主要包括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
國家教育部出台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教育考試包括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根據上述規定,這三類考試都應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范疇。
文憑方面的考試,主要包括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外語水平考試等。《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根據該規定,高等教育應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對於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外語水平考試等測評結果作為國家承認學歷、學位依據的考試。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二條中規定,國家教育考試是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開、統一舉行,其結果作為招收學歷教育學生或者取得國家承認學歷、學位證書依據的測試活動。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統一舉行」並不要求是「統一由國家一級組織」,有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也可以由地方根據法律規定組織實施,如高考,既有全國統一考試,也有各省依照法律規定組織的考試,但在上述規定中未明文規定本案涉及該項考試是否為國家教育考試。
⑧ 二級建造師考試法律法規
數字方面,根據我索知抄道的,你只要記得短期訴訟時效,還有出了生產關安全事故和工程質量事故後對相關職業資格人員的處理,還有撤銷權的時限吧,有了我在補充,不過對於工程參建單位的處罰那些東西應該是不會考的,給分,呵呵
⑨ 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有哪些
是指由法律設立的國家考試,比如執業醫師法規定,國家實行醫師回資格考試,注會答法規定,國家實行注會統一考試,這一類即是由法律設定的考試。國務院下屬部門發布的部門規章中設立的考試,有的雖然也是全國統一考試,但並不是由法律設立的,不屬於這一范圍。